A.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的內容
省政府令155號
2003.5.18根據2004年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75號修訂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 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與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偽裝房等附屬設施。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人防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
人防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發揮戰時防空、平時防災減災、服務生產生活、開發地下空間、保護生態環境等綜合效益。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建設需要,結合城市建設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准。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應有人防工程建設的內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礎設施和民用建築應當重視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護體系。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的建設與維護管理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與維護管理所需費用,由財政預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集經費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維護費用,由建設單位籌措。 在人民防空設防城市規劃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下列標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其抗力等級應達到6級以上。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樓,除第一項規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其抗力等級應達到6B級。
(三)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外的民用建築,一類人防重點城市按地面總建築面積4%、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按地面總建築面積3%、三類人防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總建築面積2%修建,其抗力等級應達到6級以上。其中,在城市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民用建築,本著安全、經濟、便於開發利用的原則,可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計算應建面積,集中修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可向設區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該民用建築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規定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因地質條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
(二)建設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築項目;
(三)按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於該民用建築首層建築面積的項目。 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計收。其收費標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設防城市防空地下室造價制定。
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必須全額繳入財政專戶,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管理,專項用於人防工程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收支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新建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報建項目的下列內容:
(一)結合項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
(二)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
(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條件。
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文件審核納入民用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防護設計文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
未取得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的民用建築項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人防工程。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投資修建公用人防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可視情給予專項補貼;結合民用建築修建人防工程,超出應建面積的,可予獎勵。專項補貼和獎勵資金從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中列支。 投資建設人防工程有依法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投資者可以將其建設的人防工程依法轉讓、拍賣、租賃、抵押。
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不需要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時可按規定用作商場、車庫、倉庫、文化娛樂場所、旅社等營業場所,但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戰時,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和執業注冊人員承擔,執行國家關於人防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准和設計規范。
修建人防工程選用的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並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和人防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經驗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對質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採取補救措施。 人防工程的維護保養和安全管理由人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
人防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實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責任制,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和維護保養記錄,按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范落實保養措施,使人防工程處於良好狀態。
人防工程所屬單位及工程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棄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無人管理、失修、損壞。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在人防工程內部生產、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二)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
(三)佔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風孔口和出入口;
(四)覆蓋、損壞人防工程的測量標志;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兩側50米范圍內取土、採石或在地道式、掘開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2米內取土;
(六)其他損壞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的行為。 因建設需要拆除人防工程,應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建。補建的工程不得少於原工程面積、低於原工程抗力等級。因條件限制不能補建的,按易地建設費的標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建設費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單位可以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拆除,進行報廢作業:
(一)質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築、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滲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於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屬單位處理。處理時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確保安全,不留隱患。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侵佔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補建的;
(五)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從事人防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人民防空設防城市某區域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
(三)明知建設單位無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而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批准施工的;
(四)平調、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
(五)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隱瞞人防工程安全隱患的;
(七)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不查處、不追究的;
(八)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B. 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人民防空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物資,進行防空襲斗爭的戰備設施。為了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保證其平時狀態良好,戰時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人民防空條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修建的各類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包括防空地下室、建國前遺留防空工事等,以下統稱人防工程),均應依照本辦法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負責對全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並負責市屬公共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保護和管理工作;縣(市)、區人防辦負責縣(市)、區屬公共人防工程(含轄區內中、小學的人防工程)和代管的市屬公共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保護和管理工作,並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單位的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各單位人防辦(或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的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保護和管理工作。規劃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審查對所涉及的已建人防工程的保護措施;公安機關應協助人防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應按照國家人防委員會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執行。
第五條: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必須達到以下標准: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啟閉靈活;
(三)各種金屬、木質部件無銹蝕、損壞,門鎖完好;
(四)工程內部整潔、乾燥,無滲漏水,飲水符合衛生要求;風、水、電、暖系統工作正常;
(五)防火、防盜、防水淹設施性能良好;
(六)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防護設施完好。
第六條:已完成主體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人防工程,其主體和內部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應達到竣工工程的相應標准。對主體未完工且已停、緩建的人防工程已被復的,應保持主體被復結構不受損壞;未被復的,要採取措施防止坍塌和損壞。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以下行為:
(一)向人防工程內及在人防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廢水、廢氣及傾倒垃圾、廢渣、棄土等和便溺;
(二)毀損、堵塞已建或在建的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通氣孔和口部進出通道;
(三)破壞人防工程的孔口偽裝和防火、防盜、防水淹等設施;
(四)在人防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採石、取土;
(五)阻撓、妨礙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八條: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廢棄人防工程。確需改造或拆除的,須經人防辦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單位要按規定補建或補償;廢棄人防工程,須報市人防委員會審批批准。新建、改造人防工程與公共人防工程聯通,須報市人防辦批准。
第九條:單位在人防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埋設各種管線或修建地面工程設施,必須徵得市人防辦同意,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及具有放射性、腐蝕性的物品;確需存放的,須經人防辦、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條:市和縣(市)、區人防辦及有人防工程的單位,必須按以下規定做好
C.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各種機動干、支線,平戰結合工事以及防空地下室、人員掩蔽和其它各種專用工事等,均納入人防統一管理范圍。平時必須加強工事維護管理,做好維修保養、保護和管理工作,保證一旦戰爭需要即可投入使用。第二條人防工程平時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各類專用工事和平戰結合工事,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市區內的公用連通地道,由各街道負責維護管理;南北兩山公用坑道,由市人防辦公室工程施工管理處負責維護管理。工事的維護管理和使用情況的檢查,由市、區(蕭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督促。第三條凡有人防工程的單位,包括擔負公用工程維護管理的單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時使用人防工程,必須向市、區(蕭山縣)人防辦、公室申請辦理批准手續。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做好維護管理記錄。
三、認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嚴禁向無關人員泄露工程的性質、坐標和防護能力。工程的機密圖紙、資料、文件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組織參觀人防工程,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口部尚未處理和停緩建的工程,必須在工程口部設置管理門或混凝土蓋板。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檢查、報告等項管理制度。第四條凡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列入固定資產。人防工事平時要加以利用,使其為生產、生活、旅遊服務,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第五條人防工程必須切實加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棄土、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採石、伐木、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築物。確需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築物時,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向當地人防管理部門(街道、區、蕭山縣)提出申請報告(詳細說明事由,並附工程平面圖),經市人防辦公室批准後方可施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若工事遭受損壞,建設單位要賠償損失。
三、未經公安、人防部門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人防工程的改造利用,要注意保護工程的防護能力。不得隨意在工程的頂部開天窗、鑽氣孔。
五、不準擅自佔用、改造、損壞、破壞、封填和拆除人防工程。
六、通向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各種地面道路(包括車道、便道、梯步等)不準佔用、堵塞和毀壞。
七、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的各種防護設施(包括戰時的「三防」設施和平時的防水設施以及其中的安全設施等),不準隨意拆除、移動和損壞。第六條已建各種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因基建或市政建設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應經批准,並按拆除影響面積予以補建或賠償。
一、凡拆除防護等級五級以上的人防工程和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簡易人防工程,拆除單位須事先向當地街道和區(蕭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區(蕭山縣)人防辦報市人防辦批准。
二、拆除不足五十平方米(不包括市區連通地道)的簡易人防工程,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請,由當地區(蕭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批准,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
三、拆除人防工程後,拆除單位必須及時補建。補建的工事要求達到五級工事標准,面積不少於拆除的面積。因工事改造而增加的面積,由拆除單位負責。
四、因受場地限制確實無法補建的,經人防部門同意後,拆除單位應將補建人防工程的經費、材料上交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另行安排建造。其經費:等級工事每平方米五百元,簡易工事每平方米二百元,材料按實計算,要先繳後拆。
五、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和破壞人防工事的單位,除按上條標准賠償外,另加20%罰款。
六、賠款以及罰款的經費列支:凡為基建拆除的應在基建中列支,凡為市政建設拆除的應在城建費中列支。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和破壞人防工程的罰款,企業單位應在企業自有資金中開支;行政、事業費應在預算包干結余或預算外資金中開支。第七條已建的各種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造,防止降低工事抗力。為了滿足戰時和平時使用的要求,需要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完善、增建口部設施時,按照管理范圍,由各級人防部門審批,所在單位和各有關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持。人防工程改造時,涉及地面建築、市政管道、綠化等,還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人防工程改造所需經費、材料,屬於戰時防空設施,由人防部門解決;屬於平時使用設施,由使用單位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