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餐廳的加工營應該離糞坑、污水地、垃圾場、旱廁等污染源多少米以上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十條選址要求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B. 廚房與污染源的間距
1. 廚房應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方法》,經營場所需遠離污染源,距離暴露垃圾場、坑式廁所、糞池、污水坑塘等開放式污染源應不少於25米,確保周圍環境衛生。
3. 請記住,25米是法定最低標准。實際廚房設計與布局時,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判斷。
4. 在考慮污染源間距的同時,還應確保廚房位置便於食品存儲和製作,並符合其他相關衛生標准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