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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排污水怎麼入口供

發布時間:2023-05-15 20:30:21

A. 地下室有一個廚房,怎麼排污水

如果地下室位置很低設置不了排污管,那就沒有辦法排了,只能用桶往外提了,肯定是不太方便的。

B. 養殖場排污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1、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2、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C. 帆布池養魚是什麼排污水的

帆布池養魚新方

1、排水:建議設置兩個排水口,或者設置專門的魚苗養殖池。

現在帆布魚池生產廠家,都是配套的地漏式魚馬桶,這種排水模式,經過漁夫的驗證,其它品種的魚因為沒養過不好評價,但是用來養殖草魚、禾花魚和丁桂魚,草魚和丁桂魚的規格需要達到10公分,禾花魚苗需要在6公分以上才行,不然容易導致魚苗應激過度死亡。

改進的建議是設置兩個排水口,地漏式排水口放在中間,仍然採用鍋底排污,增設一個溢流式排水口,設置在進水口旁邊,距離進水口約20公分的位置,也就是進水水流的後面。這樣不影響水流在帆布魚池內的流動,也方便池內水位調節。

這樣改進的話,可以一個池把魚從小養到大。例如草魚、丁桂魚苗在10公分以下,禾花魚苗在6公分以下時,水體循環時採用溢流和悉方式排水,排污還是可以地漏式排污,對魚苗生長有利,魚苗長大後再把溢流口封住,主要採用地漏式排水循環,方便排污。

如果養殖場地有足夠空間,那就建議設置專門的溢流式魚池養殖魚苗,養大後再轉池。

2、養殖水位:建議設置專門的魚苗養殖池。

出於經濟考慮,漁夫用的是1.4米高的魚池,水位最高可以達到1.3米,對於大魚來說,這個水深有利於躲避隱藏,同時可以容納更高的產量。

但是魚苗期,特別是規格較小的魚苗,大部分品種的適宜水深是60公分左右。不設置專門的魚苗養殖池,而是用這1.4米的成魚池養殖的話,實際上造成了帆布養殖池容量的閑置浪費,資源利用沒有達到最優。

3、排污:建議在帆布魚池底部四神殲周設置射流式推污管,或者在池內增設15立方每小時出水量的大流量泵推水加大旋流。這個建議目前只是理論可行,沒得到驗證。

帆布魚池內水流的旋轉流動,漁夫是採用進水直推,水泵是用的每小時12立方出水量的大流量泵。這個流量的旋轉水流,對於喜歡緩流水和靜水的魚類,是非常適宜的,但是對魚糞的排除不太理想,會有魚糞遠離排污口沉澱。

經過觀察,1.3米的水位差排污,地漏式排水口附近只有半徑約1米范圍可以排干凈;水位差降到0.6米,則排污范圍半徑只有0.6米。范圍這么小可能與鍋底弧度不夠和池底帆布有褶皺有關,實際在安裝帆布魚池時,往往做不到設計那麼平順。

4、水體透明度:建議定期添加EM菌劑調水。

在高密度養殖時,一般採用的是進水或者天然泉水,水質清澈而瘦,透明度很高,同時,良好的過濾系統過濾後,養殖中循環的水體透明度也非常高,其實,在水產養殖中,過高的水體透明度,對魚類養殖來說是不利的。

帆布魚池循環水養魚,高透明度的水體,對魚來說因為缺乏躲避,往往一點點驚動,就會造成應激過度。尤其是膽小的魚類。

EM菌群,在使用上不僅僅可以清理消化水體有機物雜質,還可以減少水體透明度。

這里強調一下,想在帆布魚池循環水體中增加藻類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別去嘗試。循環水體中如果存在大量藻類,會造成過濾系統的崩潰,進而造成整個循環水體的水質崩壞,所以,池塘肥水,是完全不能用來作為循環水養殖用水的。

池塘肥水養藻,循游棚沖環水體養菌。這是很多前輩花費大量金錢得出來的經驗總結,切記切記。1、排水問題:建議設置兩個排水口,或者設置專門的魚苗養殖池。

現在帆布魚池生產廠家,都是配套的地漏式魚馬桶,這種排水模式,經過漁夫的驗證,其它品種的魚因為沒養過不好評價,但是用來養殖草魚、禾花魚和丁桂魚,草魚和丁桂魚的規格需要達到10公分,禾花魚苗需要在6公分以上才行,不然容易導致魚苗應激過度死亡。

改進的建議是設置兩個排水口,地漏式排水口放在中間,仍然採用鍋底排污,增設一個溢流式排水口,設置在進水口旁邊,距離進水口約20公分的位置,也就是進水水流的後面。這樣不影響水流在帆布魚池內的流動,也方便池內水位調節。

這樣改進的話,可以一個池把魚從小養到大。例如草魚、丁桂魚苗在10公分以下,禾花魚苗在6公分以下時,水體循環時採用溢流方式排水,排污還是可以地漏式排污,對魚苗生長有利,魚苗長大後再把溢流口封住,主要採用地漏式排水循環,方便排污。

如果養殖場地有足夠空間,那就建議設置專門的溢流式魚池養殖魚苗,養大後再轉池。

2、養殖水位問題:建議設置專門的魚苗養殖池。

出於經濟考慮,漁夫用的是1.4米高的魚池,水位最高可以達到1.3米,對於大魚來說,這個水深有利於躲避隱藏,同時可以容納更高的產量。

但是魚苗期,特別是規格較小的魚苗,大部分品種的適宜水深是60公分左右。不設置專門的魚苗養殖池,而是用這1.4米的成魚池養殖的話,實際上造成了帆布養殖池容量的閑置浪費,資源利用沒有達到最優。

3、排污問題:建議在帆布魚池底部四周設置射流式推污管,或者在池內增設15立方每小時出水量的大流量泵推水加大旋流。這個建議目前只是理論可行,沒得到驗證。

帆布魚池內水流的旋轉流動,漁夫是採用進水直推,水泵是用的每小時12立方出水量的大流量泵。這個流量的旋轉水流,對於喜歡緩流水和靜水的魚類,是非常適宜的,但是對魚糞的排除不太理想,會有魚糞遠離排污口沉澱。

經過觀察,1.3米的水位差排污,地漏式排水口附近只有半徑約1米范圍可以排干凈;水位差降到0.6米,則排污范圍半徑只有0.6米。范圍這么小可能與鍋底弧度不夠和池底帆布有褶皺有關,實際在安裝帆布魚池時,往往做不到設計那麼平順。

4、水體透明度問題:建議定期添加EM菌劑調水。

在高密度養殖時,一般採用的是進水或者天然泉水,水質清澈而瘦,透明度很高,同時,良好的過濾系統過濾後,養殖中循環的水體透明度也非常高,其實,在水產養殖中,過高的水體透明度,對魚類養殖來說是不利的。

帆布魚池循環水養魚,高透明度的水體,對魚來說因為缺乏躲避,往往一點點驚動,就會造成應激過度。尤其是膽小的魚類。

EM菌群,在使用上不僅僅可以清理消化水體有機物雜質,還可以減少水體透明度。

這里強調一下,想在帆布魚池循環水體中增加藻類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別去嘗試。循環水體中如果存在大量藻類,會造成過濾系統的崩潰,進而造成整個循環水體的水質崩壞,所以,池塘肥水,是完全不能用來作為循環水養殖用水的。

池塘肥水養藻,循環水體養菌。這是很多前輩花費大量金錢得出來的經驗總結,切記切記。

D. 養殖廠排污水導致農民土地受災怎麼辦

准備好證據,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養殖污水怎麼處理

。。減少污水產出

養殖場污水處理成本昂貴,處理的污水越多投入資金就越多,這讓很多養殖場疲於應對。其實很多養殖場在處理污水的時候忽視一個問題,減少污水的產出。很多養殖場出於成本控制、管理疏忽或養殖習慣,導致大量本該可以遏制的污水產生。

1.改善維護飲水設備:有些養殖場飲水設備老舊、年久失修,飲水設備存在跑水、漏水、冒水、滴水等情況,飲水設備漏水問題是造成雞場污水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污水問題老養殖場飲水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是要走的程序。平時要做好飲水設備的巡查、維護,如有發現漏水、跑水情況,應及時修護。

2.改變沖洗雞舍習慣:有些養殖場清掃雞舍內糞污時會用清水沖洗,雖說這樣清洗的很乾凈,卻產生了大量污水。盡量減少用水沖洗雞舍的頻次,雞場預算不足時,可在雞舍地面鋪上墊料(含有發酵菌種),這樣既能減少清洗雞舍的麻煩,減少污水產生,也能使雞糞便發酵,便於後續的處理。如果雞場資金預算充足的話,可安裝自動清糞設備—刮糞機,同樣可以減少污水的產生。

3.改善排水系統:雞場要做好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和排污管道要分開建設,互不影響,可有效減少污水的產生。

二、解決養殖場污水處理問題第二步:多管齊下,層層凈化

養殖場污水需要凈化處理到國家制定的標准才能排放到外部環境,需要處理的物質包含有機質、含氮化合物、重金屬離子、葯殘等,處理以上物質不是一道兩道工序就能完成的,需要多種處理工藝層層凈化,才能解決污水處理問題。

1.物理處理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這到工序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

2.化學處理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通過加入一些制劑,例如三氯化鐵、硫酸鋁、硫酸亞鐵等混凝劑使污水中的懸浮物、膠體物質沉澱而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3.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也可使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及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處理污水。

F. 因排污水影響他人生活環境需要付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因排污水影響他人生活環境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予以處理。下面是該法的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 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 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謝謝閱讀!

G. 養殖場因污水排放被環保局錄口供會如何處理

造成後果追究責任,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了畜禽養殖場處置的要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屍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在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H. 二級水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螞斗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

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

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悶伍磨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

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六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橘洞國水污染防治法

I. 您好,養殖場養鴨子要辦營業執照為什麼要經過環保局

養殖鴨子涉及到排污問題,需要經過環保局做環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兆賀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

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9)養殖場排污水怎麼入口供擴展閱讀

環保局主要職能: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族斗派,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銷讓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工作。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國務院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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