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處理費怎麼收取的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昌咐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擾陸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緩迅頃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2.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市水務局: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定價程序,並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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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調整後的我市范圍內(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居民類污水第一階梯為1.00元/立方米,第二階梯為1.50元/立方米,第三階梯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戶1.18元/立方米;非居民類污水為1.54元/立方米;特種行業污水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費標准基礎上,對環保誠信企業(綠牌)按照9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警示企業(黃牌)按照11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不良企業(紅牌)按照130%徵收污水處理費。差別化收費企業名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認定。
二、相關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類、非居民類、特種行業與自來水分類范圍一致。
(二)居民生活類污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保持一致。今後自來水階梯水量調整的,污水階梯水量隨之調整。
(三)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包括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
(四)為確保取消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順利實施,在市民政等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補貼措施前,暫繼續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會福利機構和部隊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五)其他污水處理費徵收規定,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三、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即從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見水量)執行本通知價格。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及減免程序等內容進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處理費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3. 污水處理費怎麼收取的
污水處理費一般是在水費中一同收取。污水處理費收取之後也不是自來水所享有,而是交往市政管理部門。用於對城鎮的污水排放管道和維護。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4. 污水費是按什麼標准收取的
污水費的收取標准,一個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都是按運行費用收取的,和自來水費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時候還有管網等等的附加費用,如果用水量特別大的時候,政府還有部分特殊費用,比如北京對洗浴,洗車等大量用水單位的價格是很高的。
相關法律規定,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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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居民生活類污水實行三階梯式收費,家庭戶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內,污水處理費為0.90元/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10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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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昆明市水費收費標准
昆明市水費收費標准: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為3.45元/m?;第二類是行政事業用水價格為5.00元/m?;第三類是工商用水價格為5.75元/m?;第四類是特種用水價格為15.50元/m?。
一、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為3.45元/m?(其中,自來水價格為2.45元/m?,污水處理費為1.00元/m?)。注:對已由自來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居民用戶,每戶居民月實際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內的,按附表規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實際用水量超過10立方米的,在附表規規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不含污水處理費,下同)實行階梯式水價;具體標准為:用水量在11至1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活用水價格基礎上加價100%;用水量在16至20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加價150%;用水量在21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力價200%。城市供水價格中的污水處理價格不納入計算階梯式水價的加價基數。尚未由自來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費到戶居民用戶,暫不執行階梯式水價。以上價格為最終到戶水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表列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
二、行政事業用水價格
行政事業用水價格為5.00元/m?(其中,自來水價格為3.60元/m?,污水處理費為1.40元/m?)。
三、工商用水價格
工商用水價格為5.75元/m?(其中,自來水價格為4.35元/m?,污水處理費為1.40元/m?)。
四、特種用水價格
特種用水價格為15.50元/m?(其中,自來水價格為14.10元/m3,污水處理費為1.40元/m?)。
法律依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十條,根據國家經濟政策以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用水和水產養殖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工業、自來水廠、水力發電和其它用水。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
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供水凈資產計提利潤,利潤率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2至3個百分點確定。
7. 昆明市水電費收費標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價格
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為3.45元/m3(其中,自來水價格為2.45元/m3,污水處理費為1.00元/m3)。
注:對已由自來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居民用戶,每戶居民月實際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內的,按附表規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實際用水量超過10立方米的,在附表規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不含污水處理費,下岩碼同)實行階梯式水價;具體標准為:用水量在11至1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加價100%;用水量在16至20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加價150%;用水量在21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加價200%。城市供水價格中的污水處理價格不納入計算階梯式水價的加價基數。尚未由自來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費到戶居民用戶,暫不執行階梯式水價。以上價格為最終到戶水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表列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
二、行政事業用水價格
行政事業用水價格為5.00元/m3(其中,自來水價格為3.60元/m3,污水處理費為1.40元/m3)。
三、工商用水價格
工商用水價格為5.75元/m3(其中,自來水價格為4.35元/m3,污水處理費為1.40元/m3)。
四、特種用水價格
特種用水價格為15.50元/m3(其中,自來水價格為14.10元/m3,污水處理費為世早1.40元/m3)。
昆明水費繳費方法
1、銀行托收,適用於單位客戶,到自來水公司各客戶服務中心辦理,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30。
2、銀行代扣,適用於居民客戶,只需到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富滇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中國郵政儲蓄、農村信用社等十二家銀行的任一網點辦理相應手續,水費即可從客戶指定粗返哪的銀行賬戶中扣除。
3、機構代收,客戶可到自來水公司授權的郵政儲蓄銀行、雲南電網優付通(一心堂、健之佳葯店)、福沙科技(小區便利店),營業網點用現金交納。
4、網上支付,客戶可以通過網銀、支付寶交納水費。
5、預存水費,客戶可根據個人實際用水情況,前往自來水公司各客戶服務中心預存水費。每次抄表後產生的水費,將從客戶預存的水費中扣除。
6、自助交費,客戶可通過自來水公司各客戶服務中心或銀行的自助終端機交納水費。
8. 污水處理費怎麼收取的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9. 污水處理費怎麼收取的
1.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元,非居民不低於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元,非居民不低於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2.對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經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火力發電、鋼鐵等少數企業用戶,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計征。
3.要重點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對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各地可結合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差別化的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對企業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執行正常的企業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對企業排放污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實行更高的收費標准。各地可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差別化的收費標准。轉24小時計算。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