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什麼什麼什麼的原則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在水污染防治的時候,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亂迅爛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計劃主管部門、水利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1)生理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天然水體後引起的嗅覺、味覺、外觀、透明度等方面的惡化;
(2)物理性污染,指污染物進入水體後改變了水的物理特性。如熱,放射性物質,油、泡沫等污染。
(3)化學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水體後改變了水的化學特徵。如酸鹼鹽,有毒物質,農葯等造成的污染。
(4)生物性污染,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體,直接或間接地傳染各種疾病。
水污染的危害有3個方面:
(1)對環境的危害,導致生物的減少或滅絕,造成各類環境資源的價值降低,破壞生態平衡。
(2)對生產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於達不到工業生產或農業灌溉的要求,而導致減產。
(3)對人的危害,人如果飲用了污染水,會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變、傳染病及其他一些奇異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惡化,會給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緒受到不良影響。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水污染防治措施這一章,對水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冶、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分別作了明確的規定。
在一般性規定中,重申了人類社會活動中禁止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主要是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的廢水,排放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昌悔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在規定禁止行為的同時,還對含熱廢水、病原體的污水排放以及開采地下水、興建地下工程、進行地下勘探、采礦、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作了具體規定。
在工業水污染防治方面,按照節能減排的要求,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低產出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對人類活動中可能出現污染水體的行為,新水污染防治法也作了禁止性規定:目前,我市有相當部分的企業、醫療機構和飲食、沐浴服務行業,沒有完整的廢水處理設施,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下水道、排入周邊或者廠內的廢河塘貯存,任其自然滲漏和消耗。某些有廢水處理設施的企業,其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或者添加葯劑不足、處理效率低,導致不能穩定達標排放。這些行為都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2008年6月1日後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希望存有這些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盡快採取措施,完善治污設施,保持正常運轉,承擔起法律賦予的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和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條__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_ 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__ 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嘩漏,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__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Ⅱ 廢水處理的原則及常用方法是什麼
1、工藝設計合理可靠
2、應選擇成熟穩定的工藝,使廢水經過污水處理系統後達到規定的地方內排放標准及業主要求的容指標。
3、維護簡單、處理成本經濟
4、處理系統的運行成本應在技術合理、確保達標排放的條件下,降低運行費用。同時,不應採用將來在長線運行過程中需要大規模停產檢修的工藝。
5、設計污水處理系統時考慮避免二次污染,盡可能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6、採用較高程度的自動化控制系統。
現在普通的常用方法是好氧及厭氧微生物法,具體要看處理的水質來確定的。
Ⅲ 有效治理工業廢水應遵循哪些原則
工業廢水處理的有效治理應遵循如下原則:
1、最根本的是改革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如以無毒用料或產品取代有毒用料或產品。
2、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的中間產物和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採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並實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消除漏逸,盡量減少流失量。
3、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等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流,以便於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4、一些流量大而污染輕的廢水如冷卻廢水,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污水處理廠的負荷。這類廢水應在廠內經適當處理後循環使用。
5、成分和性質類似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造紙廢水、製糖廢水、食品加工廢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應建造大型污水處理廠,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庫、土地處理系統等簡易可行的處理設施。與小型污水處理廠相比,大型污水處理廠既能顯著降低基本建設和運行費用,又因水量和水質穩定,易於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和處理效果。
6、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含酚、氰廢水,經廠內處理後,可按容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處理廠進一步進行生物氧化降解處理。
7、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廢水,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輸往污水處理廠,而應進行單獨處理。
廢水處理技術發展趨勢在水和其他資源日漸短缺以及環境污染治理日益迫切的情況下,工業廢水處理的發展趨勢是:把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源回收利用和實行閉路循環。這可分為水和污染物綜合循環回用.水和污染物各自單獨循環回用。
Ⅳ 廢水治理需採用的原則是
法律分析:廢水治理需採用的原則是本著技術先進、工藝可靠、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處理方案。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Ⅳ 酸性廢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所謂酸性廢水,就是還有一些廢物的酸性液體。之所以要對他們進行處理,回就是為了避免答他們對環境產生污染,對別的物體產生腐蝕。因此,有以下原則。
第一,處理後溶液呈中性,因為酸性或鹼性的液體都會與相應的物質發生反應,比如酸性的物體會腐蝕鹼性的物質,鹼性的物體會腐蝕酸性的物質,所以一般情況下酸性廢水處理過以後都是正中性的。
第二,為了循環再利用,廢水中的廢棄物要盡可能大程度上的回收再利用。
第三。出於對成本的考慮,再能夠達到相同,處理結果的情況下,盡量使用成本較低的處理方法。
Ⅵ 酸鹼廢水的治理原則
高濃度酸鹼廢水應優先考慮回收利用根據水質、水量和不同工藝要求進行廠區或地區性調度盡量重復使用?如重復使用有困難或濃度偏低水量較大可採用濃縮的方法回收酸鹼。低濃度的酸鹼廢水如酸洗槽的清洗水鹼洗槽的漂洗水應進行中和處理。對於中和處理應首先考慮以廢治廢的原則。如酸、鹼廢水相互中和或利用廢鹼渣中和酸性廢水利用廢酸中和鹼性廢水。在沒有這些條件時可採用中和劑處理。
Ⅶ 工業廢水的處理方法常用的是哪個
1、
工業廢水
常用處理方法
工業廢水常用處理方法可按其作用分為四大類,即物理處理法、
化學處理法
、物理化學法和
生物處理法
。
(1)物理處理法,通過物理作用,以分離、回收廢水中不溶解的呈懸浮狀態污染物質(包括油膜和油珠),常用的有重力分離法、
離心分離法
、
過濾法
等。
(2)化學處理法,向污水中投加某種化學物質,利用化學反應來分離、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質,常用的有
化學沉澱法
、混凝法、
中和法
、
氧化還原
(包括電解)法等。
(3)物理化學法,利用物理化學作用去除廢水中的污染物質,主要有
吸附法
、
離子交換法
、
膜分離法
、
萃取法
等。
(4)生物處理法,通過
微生物的代謝
作用,使廢水中呈溶液、膠體以及微細懸浮狀態的有機性
污染物質轉化
為穩定、無害的物質,可分為
好氧生物處理法
和
厭氧生物處理法
。
2、
工業廢水處理
原則
工業廢水的有效治理應遵循如下原則: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如以無毒用料或產品取代有毒用料或產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的中間產物和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採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並實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消除
漏逸
,盡量減少流失量。
③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
放射性物質
、高濃度酚、氰等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流,以便於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④一些流量大而污染輕的廢水如冷卻廢水,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
污水處理廠
的負荷。這類廢水應在廠內經適當處理後循環使用。
⑤成分和性質類似於
城市污水
的
有機廢水
,如
造紙廢水
、製糖廢水、食品加工廢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應建造大型污水處理廠,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
生物氧化
塘、污水庫、
土地處理系統
等簡易可行的處理設施。與
小型污水處理
廠相比,大型污水處理廠既能顯著降低基本建設和運行費用,又因水量和水質穩定,易於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和處理效果。
⑥一些可以
生物降解
的有毒廢水如含酚、氰廢水,經廠內處理後,可按容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處理廠進一步進行生物氧化降解處理。
⑦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
有毒污染物
廢水,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輸往污水處理廠,而應進行單獨處理。
Ⅷ 廢水處理需要採用的原則是什麼
本著技術先進、工藝可靠、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處理方案,重點遵循下述原則:
1)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的各項規定,確保出水各項指標達到規定要求;
2)投資合理,採用成熟的廢水處理工藝技術,在確保達到設計指標的前提下,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盡可能降低建設投資和運行費用;
3)管理和維護方便,系統運行穩定可靠,運行上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可調性,運行成本低,經濟合理,以滿足長遠需要;
4)工藝流程簡捷,操作靈活,布局緊湊,佔地面積小;
5)選擇國、內外先進、可靠、高效、運行管理方便及維修量少的污水處理專用設備。
Ⅸ 酸鹼廢水處理原則及特點都有哪些
酸性廢水主要來自鋼鐵廠、化工廠、染料廠、電鍍廠和礦山,其中含有各種有內害物質或重金屬鹽。酸的質量容分數差異很大,低的不到1%,高的不到10%。鹼性廢水主要來自印染廠、皮革廠、造紙廠、煉油廠等。其中一些含有有機鹼或無機鹼。鹼的質量分數高於5%,低於1%。酸鹼廢水除酸和鹼外,通常還含有酸式鹽、鹼式鹽、其他無機物和有機物。
另外,中科檢測認為,酸鹼廢水腐蝕性強,只有經過適當處理後才能排放。
處理酸鹼廢水的一個原則是:
(1)高濃度酸鹼廢水優先考慮回收利用,根據水質、水量不同的工藝要求,進行工廠和地區的安排,盡量再利用:再利用困難或濃度低時,水量大時,可以用濃縮的方法回收酸鹼。
(2)酸洗槽沖洗水、鹼洗槽沖洗水等低濃度酸鹼廢水應進行中和。
關於中和處理,首先必須考慮廢棄的原則。例如,酸、鹼廢水相互中和,利用廢鹼中和酸性廢水,利用廢酸中和鹼性廢水。沒有這些條件的話,可以用中和劑處理。
Ⅹ 工業廢水的分類和處理原則
工業廢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污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和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隨著工業的迅速發展,廢水的種類和數量迅猛增加,對水體的污染也日趨廣泛和嚴重,威脅人類的健康和安全。
一、工業廢水分類
通常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按工業廢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學性質分類,含無機污染物為主的為無機廢水,含有機污染物為主的為有機廢水。例如電鍍廢水和礦物加工過程的廢水,是無機廢水;食品或石油加工過程的廢水,是有機廢水。
第二種是按工業企業的產品和加工對象分類,如冶金廢水、造紙廢水、煉焦煤氣廢水、金屬酸洗廢水、化學肥料廢水、紡織印染廢水、染料廢水、製革廢水、農葯廢水、電站廢水等。
第三種是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分類,如酸性廢水、鹼性廢水、含氰廢水、含鉻廢水、含鎘廢水、含汞廢水、含酚廢水、含醛廢水、含油廢水、含硫廢水、含有機磷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
前兩種分類法不涉及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也不能表明廢水的危害性。第三種分類法,明確地指出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成分,能表明廢水一定的危害性。
此外也有從廢水處理的難易度和廢水的危害性出發,將廢水中主要污染物歸納為三類:第一類為廢熱,主要來自冷卻水,冷卻水可以回用;第二類為常規污染物,即無明顯毒性而又易於生物降解的物質,包括生物可降解的有機物,可作為生物營養素的化合物,以及懸浮固體等;第三類為有毒污染物,即含有毒性而又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質,包括重金屬、有毒化合物和不易被生物降解的有機化合物等。
實際上,一種工業可以排出幾種不同性質的廢水,而一種廢水又會有不同的.污染物和不同的污染效應。例如染料工廠既排出酸性廢水,又排出鹼性廢水。紡織印染廢水,由於織物和染料的不同,其中的污染物和污染效應就會有很大差別。即便是一套生產裝置排出的廢水,也可能同時含有幾種污染物。如煉油廠的蒸餾、裂化、焦化、疊合等裝置的塔頂油品蒸氣凝結水中,含有酚、油、硫化物。在不同的工業企業,雖然產品、原料和加工過程截然不同,也可能排出性質類似的廢水。如煉油廠、化工廠和煉焦煤氣廠等,可能均有含油、含酚廢水排出。
二、處理原則
工業廢水的有效治理應遵循如下原則: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如以無毒用料或產品取代有毒用料或產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的中間產物和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採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並實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消除漏逸,盡量減少流失量。
③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等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流,以便於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④一些流量大而污染輕的廢水如冷卻廢水,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污水處理廠的負荷。這類廢水應在廠內經適當處理後循環使用。
⑤成分和性質類似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造紙廢水、製糖廢水、食品加工廢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應建造大型污水處理廠,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庫、土地處理系統等簡易可行的處理設施。與小型污水處理廠相比,大型污水處理廠既能顯著降低基本建設和運行費用,又因水量和水質穩定,易於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和處理效果。
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含酚、氰廢水,經廠內處理後,可按容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處理廠進一步進行生物氧化降解處理。
⑦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廢水,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輸往污水處理廠,而應進行單獨處理。
工業生產的多樣性使產生的排水污染性質也紛繁復雜,如有機污染、無機污染、熱污染、色度污染等等。因此,工業廢水的處理不能從簡單的幾個標准COD、BOD、ss、pH就套用別人的工藝和設備,除上述指標外,影響處理的因素還很多,如溫度、氨氮含量、pH、含鹽量、有毒物質(有機磷)含量、表面活性劑(發泡物質)及染料含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