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檢測多久做一次
法律分析:根據生產同期確定采樣頻率,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內的每兩小時取樣一次,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上的,4小時取樣一次。其它污水采樣24小時不少於兩次,最高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對於采樣時段取最具代表運行情況的穩定狀態進行取樣。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Ⅱ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內容中廢水、廢氣、雜訊和固廢監測頻次分別是幾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7. 驗收監測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於執行標准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4次,廠界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於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於6個);
7.3.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於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於2天,每天3次;
7.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採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於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於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准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並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Ⅲ 法律法規規定工業廢水多長時間檢測一次
每年至少一次,對於重大水污染企業(造紙廠等)環保局在線監測
Ⅳ 一般污水處理廠的取樣有什麼要求
1、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點
(一)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水物, 取樣點位一律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或專 門處理此類污染物設施的排放口。
(二)第二類污染物取樣點位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 排口。
(三)對整個污水處理設備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 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口 設置取樣點。
(四)對各污水處理單元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處 理設施單元污水處理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 口設置取樣點。
(五)在污水排放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口、出口設 水量監測點。
2、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頻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 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中的規定,城鎮污 水處理廠采樣頻率至少為每兩小時一次,取24h混合樣, 以日均計。 工業廢水監測頻率按《綜合污水排放標准》(GB 8978-1996)生產周期<8h,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 >8h,每4h採集一次。其他污水樣,24h不少於2次。最 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3、污水處理廠污水采樣器具
取樣可用無色具塞硬質玻璃瓶或具塞聚乙烯瓶或水桶。
(1)淺水采樣 當廢水以水渠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 時,應設適當的堰,可用容器或用長柄采水勺從堰溢 流中直接采樣。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樣時,應在具 有液體流動的部位採集水樣。
(2)深層水采樣 適用於廢水或污水處理池中的水 樣採集,可使用專用的深層采樣器採集。
(3)自動采樣 利用自動采樣器或連續自動定時采 樣器採集。可在一個生產周期內,按時間程序將一定 量的水樣分別採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動混合採樣時 采樣器可定時連續地將一定量的水樣或按流量比採集 的水樣匯集於一個容器中。
4、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量
原則上根據監測項目的多少計算水樣的需要量,按 照需要量的1.1 ~ 1.3倍採集水樣。單個監測項目的采樣 體積應在50 ~ 500ml之間,供一般物理性質、化學性質 分析用水樣有2L即可。
5、污水處理廠取樣方法和注意事項
1)取樣方法
污水處理廠採集水樣的基本要求是所取的水樣具有代表性。在取樣時要注意:定時間、定起點、定數量、 定方法。同時做好記錄。
2)注意事項
取樣時要根據取樣計劃小心採集水樣,並使水樣在 進行分析以前不變質或受到污染。
6、水樣的保存
一、影響水質變化的因素
物理作用:易揮發成分的揮發、逸失;容器壁及水 中懸浮物對待側成分的吸收;待測成分從器壁上、懸 浮物上溶解出來等。
化學作用:氧化還原作用的發生等 生物作用:細菌等微生物和藻類的活動,使待測成 分發生改變;另外微生物和藻類死亡又向水中釋放出某些成分。
二、水樣的存儲容器
常用存儲水樣的容器材料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 和聚四氯乙烯。
A、 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例如測定硅及硼時就不 能用硼硅玻璃瓶。
B、 容器壁不應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測組分,例如,測 定有機物時,不能用聚乙烯瓶。
C、 容器不能與某些待測組分發生反應,例如,測定 氧時,水樣就不應貯於玻璃瓶中。
D、 測定對光敏感的組分,則水樣應貯於棕色試劑瓶 中。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三、水樣的保存方法
A:冷藏或冷凍 能抑制微生物的活動,減緩物理作用和化學反應速度。如將 水樣保存在-18~-22°C的冷凍條件下,會顯著提高水樣中磷、氮、 硅化合物以及生化需氧量等監測項目的穩定性,並對後續分析測 定無影響。
B: 加入保存葯劑 在水樣中加入合適的保存試劑,能夠抑制微生物活動,減緩 氧化還原反應發生。加入的方法可以是在采樣後立即加入;也可 在水樣分樣時,根據需要分瓶分別加入。
C:過濾和離心分離 水樣渾濁也會影響分析結果。用適當孔徑的濾器可以有效地 除去藻類和細菌,濾後的樣品穩定性提高。一般而言,可用澄清、 離心、過濾等措施分離水樣中的懸浮物。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水樣允許保存的時間與水樣的性質、分析指標、溶 液的酸度、保存容器和存放溫度等多種因素有關。 不同的水樣允許的存放時間也有所不同。一般認為, 水樣的最大存放時間為: 清潔水樣 72小時,輕污染水樣 48小時,重污染水樣 12小時。
Ⅳ 對於工業廢水排放源,怎樣布設采樣點和確定采樣類型
對於采樣點的布設:
(1) 檢測一類污染物: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廢水排放口設置采樣點
(2) 檢測二類污染物:在工廠廢水總排放口布設采樣點
已有廢水處理設施的工廠,在處理設施的總排放口布設采樣點。如需了解廢水的處理效果,還要在處理設施進口處布設采樣點
對水樣類型的確定:
瞬時水樣:在某一時間和地點從水體中隨機採集分散水樣
混合水樣:在同一地點不同時間所採集的瞬時水樣混合水樣
綜合水樣:把不同采樣點同時採集的各個瞬時水樣混合後所得的樣品
Ⅵ 污水廠工藝流程為6小時,排放周期1小時怎麼采樣
污水采樣點的設置要求
(1)在排污管道或排污渠道采樣,采樣點應在管道或渠道平直、水流穩定的部位。
(2)當廢水以水路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時,為了不使公共水域的水倒流進排放口,在污水排放口應按照相關規定設置適當的逆流堰,而採集點應不設在堰溢流處。
(3)為了解廢水的處理效果,可在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出水口同步進行采樣。
3.污水采樣的時間和頻次
(1)監督性監測:地方環境監測站對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每年不少於1次,如果被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列為年度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應該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執法的需要所進行抽查性監測或對企業的加密監測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2)排污單位為了確認自行監測的采樣頻次,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一個生產周期內進行加密監測,一般污水監測周期在8h以內,每小時采樣1次,周期大於8h的,每2h采樣1次,但每個周期采樣次數不小於3次,另外根據管理的需要進行污染源調查性監測時也可以按照此頻次進行采樣。
Ⅶ 水質監測的監測方案制訂
監測任務的總體構思和設計(制訂流程)
1.明確監測目的。
2.進行調查研究。
3.確定監測對象。
4.設計監測網點。
5.安排采樣時間和頻率。
6.選定采樣和保存方法。
7.選定分析測定技術。
8.提出監測報告要求。
9.制訂質量保證程序、措施和方案的實施計劃。
地面水質監測方案制訂
(一)基礎資料收集
1、水體的水文、氣候、地質和地貌資料。如水位、水量、流速及流向的變化;降雨量、蒸發量及歷史上的水情;河寬、河深、河床結構及地質狀況等。
2.水體沿岸城市分布、工業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況、城市給排水情況等。
3.水體沿岸水資源現狀及用途。如飲用水源分布和重點水源保護區,水體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計劃等。
4.歷年水質監測資料、水文實測資料、水環境研究成果等。
(二)監測斷面和采樣點的設置
1、監測斷面的布設原則。
2.監測斷面設置。
(1)河流監測斷面設置。
(2)湖泊(水庫)監測斷面設置。
3.采樣位置的確定
(1)在對調查研究結果和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監測斷面的布設應有代表性,即能較真實、全面地反映水質及污染物的空間分布和變化規律;根據監測目的和監測項目,並考慮人力、物力等因素確定監測斷面和采樣點。
(2)有大量廢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區、工業區的上游和下游。較大支流匯合口上游和匯合後與幹流充分混合處,入海河流的河口處,受潮汐影響的河段和嚴重水土流失區。湖泊、水庫、河口的主要入口和出口。國際河流出入國境線的出入口處。
(3)飲用水源區、水資源集中的水域、主要風景游覽區、水上娛樂區及重大水力設施所在地等功能區。
(4)斷面位置應避開死水區及回水區,盡量選擇河段順直、河床穩定、水流平穩、無急流淺灘處。
(5)應盡可能與水文測量斷面重合;並要求交通方便,有明顯岸邊標志。
(三)采樣時間與采樣頻率的確定
(1)飲用水源地:全年采樣不少於12次,采樣時間根據具體情況選定。
(2)河流:較大水系幹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樣不少於6次,采樣時間為豐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樣兩次。流經城市或工業區,污染較重的河流、游覽水域,全年采樣不少於12次。采樣時間為每月一次或視具體情況選定。
(3)排污渠:全年采樣不少於3次。
(4)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樣一次。
(5)背景斷面:每年采樣一次。在污染可能較重的季節進行。
(6)潮汐河流:全年按豐、枯、平三期,每期采樣2天,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每次應當在當天漲潮、退潮時采樣,並分別加以測定。漲潮水樣應當在各斷面漲平時采樣,退潮時也應當在各斷面退平時采樣,若無條件,小潮期可不採樣。
(7)湖泊、水庫:設有專門監測站的湖、庫,每月采樣不少於1次,全年不少於12次,其他湖、庫每年采樣2次,枯、豐水期各一次。有廢水排入、污染較重的湖、庫,應酌情增加采樣次數。
(四)采樣及監測技術的選擇
要根據監測對象的性質、含量范圍及測定要求等因素選擇適宜的采樣、監測方法和技術。
(五)結果表達、質量保證及實施進度計劃
對監測中獲得的眾多數據,應進行科學地計算和處理,並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監測報告中表達出來。質量保證概括了保證水質監測數據正確可靠的全部活動和措施。質量保證貫穿監測工作的全過程。實施進度計劃是實施監測方案的具體安排,要切實可行,使各環節工作有序、協調地進行。
地下水質監測方案的制訂
(一)調查研究和收集資料
1、收集、匯總監測區域的水文、地質、氣象等方面的有關資料和以往的監測資料。
2.調查監測區域內城市發展、工業分布、資源開發和土地利用情況,尤其是地下工程規模應用等;了解化肥和農葯的施用面積和施用量;查清污水灌溉、排污、納污和地面水污染現狀。
3.測量或查知水位、水深,以確定采水器和泵的類型,所需費用和采樣程序。
4.在完成以上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並根據地區特點與地下水的主要類型把地下水分成若干個水文地質單元。
(二)采樣點的設置
1、背景值監測點的設置
設在污染區外圍不受或少受污染的地方。在垂直於地下水流方向的上方設置。
2.監測井的布設
(1)點狀污染區(滲坑、滲井和堆渣區的污染物在含水層滲透小的地區形成的),監測井設在距污染源最近的地方。
(2)塊狀污染區(污灌區、污養區及缺乏衛生設施的居民區),監測井設在地下水流向的平行和垂直方向上。
(3)條(帶)狀污染區(滲坑、滲井和堆渣區的污染物在含水層滲透大地區及沿河、渠排放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宜用網格布點法設置監測井。一般監測井在液面下0.3~0.5m處采樣。
(三)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
1、每年在豐水期、枯水期分別采樣測定;四季采樣;月采樣。
2.每一采樣期至少監測1次,飲用水每一采樣期監測2次,其間隔至少10天,即采一次分析檢驗一次,10天後再采、檢一次,可作為監測數據報出。
3.對有異常情況的井點,應適當增加采樣監測次數。
水污染源監測方案的制訂
(一)調查研究,收集資料
(二)采樣點設置
1、工業廢水
(1)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備的廢水排放口設置采樣點,測一類污染物(汞、鎘、砷、鉛、六價鉻、有機氯化合物、強致癌物質等)。
(2)在工廠廢水總排放口布設采樣點,測二類污染物(懸浮物、硫化物、揮發酚、氰化物、有機磷化合物、石油類、銅、鋅、氟、硝基苯類、苯胺類等)。
(3)已有廢水處理設施的工廠,在處理設施的排放口布設采樣點。為了解廢水處理效果,可在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點。
(4)在排污渠道上,采樣點應設在渠道較直,水量穩定,上游無污水匯入的地方。可在水面下1/4~1/2處采樣,作為代表平均濃度水樣採集。
2.城市污水(生活污水(sanitarywaste)和醫院污水(hospitalsewage)、綜合排污口等)
(1)城市污水管網:在一個城市的主要排污口或總排污口設點采樣,城市污水干管的不同位置,污水進入水體的排放口,非居民生活排水支管接入城市污水干管的檢查井。
(2)城市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進出口處設點采樣
(三)采樣時間和頻率
工業廢水:每年采樣監測2-4次。
生活污水:每年采樣監測2次,春、夏季各1次。
醫院污水:每年采樣監測4次,每季度1次。
Ⅷ 水污染物的采樣頻率,有什麼規定
【】依據GB8978-1996 ,水污染物的采樣頻率:
1、工業污水: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 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 4h采樣一次;
2、其他污水采樣:24h不少於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