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亂排污水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亂排污水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亂排污水處罰標准如下:
(1)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3)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
二、亂排污水怎麼舉報
亂排污水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舉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屍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⑵ 亂排污水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亂排污水一經發現,需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⑶ 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怎麼處罰 黃浦江
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海,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屬於違法行為。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污水,包括: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2.醫務室(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污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⑷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來是指居民活動過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⑸ 請問船舶生活污水被海事取樣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會罰款多少
船舶超過標准向內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⑹ 內河小船排油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整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船舶配載和運輸危險貨物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整頓。
本條前款所稱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准,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未按照規定進行積載和隔離;
(二)船舶載運不符合規定的集裝箱危險貨物;
(三)裝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進出口或者中轉未持有《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或者等效的證明文件;
(四)船舶裝載危險貨物違反限量、襯墊、緊固規定;
(五)船舶擅自裝運未經評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學品;
(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裝卸設備、機具裝卸危險貨物,或者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或者影響裝卸作業安全的設備出現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時糾正而繼續進行裝卸作業;
(七)船舶裝卸危險貨物時,未經批准,在裝卸作業現場進行明火作業;
(八)船舶在裝卸爆炸品、閃點23°C以下的易燃液體,或者散化、液化氣體船在裝卸易燃易爆貨物過程中,檢修或者使用雷達、無線電發射機和易產生火花的工(機)具拷鏟,或者進行加油、允許他船並靠加水作業;
(九)裝載易燃液體、揮發性易燃易爆散裝化學品和液化氣體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規定通風測爆;
(十)液貨船未按照規定進行驅氣或者洗艙作業;
(十一)液貨船在裝卸作業時不按照規定採取安全措施;
(十二)在液貨船上隨身攜帶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十三)在禁止吸煙、明火的船舶處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
(十四)在裝卸、載運易燃易爆貨物或者空艙內仍有可燃氣體的船舶作業現場穿帶釘的鞋靴或者穿著、更換化纖服裝;
(十五)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從事過駁作業;
(十六)在進行液貨船水上過駁作業時違反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十七)船舶進行供油作業時,不按照規定填寫《供受油作業安全檢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業安全檢查表》採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八)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向海事管理機構申報時隱瞞、謊報危險貨物性質或者提交塗改、偽造、變造的危險貨物單證;
(十九)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未按照規定顯示信號。
⑺ 亂排放污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