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無錫市排水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對《無錫市排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 刪除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2. 將第四條修改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排水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排水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職責范圍內的排水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建設、環保、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3.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混接雨污管道。」
4.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建設單位的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排水設施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5.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資料,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資料報排水管理機構備案。」
6. 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八條,其中的「排水戶」修改為「排水單位和個人」。
7.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8. 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洗浴、洗染、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和加油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9.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0. 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核發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水質符合國家、行業和省有關標準的規定。
「(三)已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管網和預處理設施。
「(四)已按照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1. 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根據排水戶排放水質、水量等情況,排水戶分為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其他排水戶。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
同時,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其中的「一般排水戶」修改為「排水戶」。
12. 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從事餐飲、洗浴、洗染、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和加油等經營活動的排水戶,應當確保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13. 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質自動監控裝置,應當與全市排水監測監控系統聯網,並確保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改動水質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不得擅自閑置或者停用水質自動監控裝置。」
14. 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共排水設施由市、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排水設施運行維護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運行維護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5.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除第三款中的「有資質的」。
16.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排水、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17. 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堵塞排水管道或者向排水管道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二)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排水設施;
「(三)擅自向公共排水設施傾倒污水;
「(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劇毒、易燃易爆、重金屬、腐蝕性廢液、廢渣和有害氣體等物質;
「(五)損毀、盜竊排水設施;
「(六)損害排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
18.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因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19. 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污水處理設施因改造、維修、更新或者生產工藝的重大調整,需要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九十個工作日將方案報送排水、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織相關部門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
第二款修改為:「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論證意見組織實施,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恢復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刪除第三款。
20. 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因突發事件造成公共排水設施減量或者停止運行的,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立即向排水、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盡快恢復公共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21. 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排水戶配置的污水預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自用排水設施運行維護責任單位未依據排水設施運行維護要求對自用排水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對公共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影響的。」
22. 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項目完工後,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3. 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排水戶拒絕接受排水監測或者提供虛假數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❷ 工業廢水在處理之前為什麼要進行預處理
污水預處理是污水進入傳統的沉澱、生物等處理之前根據後續處理流程對水質的要求而設置的預處理設施,是污水處理廠的咽喉。對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廠和污染源內分散污水處理廠,預處理主要包括格柵、篩網、沉砂池、砂水分離器等處理設施。而對於某些工業廢水在進入集中或分散污水處理廠前則除需要進行上述一般的預處理外,還需進行水質水量的調節處理和其他一些特殊的預處理,例如中和、撈毛、預沉、預曝氣等。若預處理工藝不達標,造成柵渣過多,對後續的處理設備損耗大。
生化處理前的處理一般都習慣地叫作預處理。由於生化法處理費用比較低、運行比較穩定,因此一般的工業廢水都採用生化法處理,某些公司廢水的治理也以生化法作為主要的處理手段。廢水中含有某些對微生物有抑制、有毒害的有機物質,因此廢水在進入生化池之前必須進行必要的預處理,目的是將廢水中對微生物有抑制、有毒害的物質盡可能地削減或去除,以保證生化池中的微生物能正常地運行。
預處理的目的有二個:一是將廢水中對微生物有抑制有毒害、有抑製作用的物質盡可能地消減和去除或轉化為對微生物無害或有利的物質,以保證生化池中的微生物能正常運行;其二是在預處理過程中削減COD負荷,以減輕生化池的運行負擔。
一般的預處理工藝可用鐵炭微電解與Fe2+/Fe3+還原氧化法,形成的無數個微小的鐵炭原電池有利於氧化還原反應的進行,可將廢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破壞去除,在中和沉澱過程中還可以通過二價鐵與三價鐵在鹼性條件所形成的活性絮體吸附廢水中的有機物質以削減COD負荷,保證後續的生化處理系統能正常地運行。
❸ 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有關材料
法律分析: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按標准表格填寫)。2、行政許可申請書。3、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4、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根據規定需要建設的隔油池、沉澱池及污水處理設施等)。5、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6、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7、提供用水量的相關數據證明材料。使用自來水的提供近期連續三個月的水費單據;自備水用戶提供近期連續三個用水量、取水許可證復印件及取水設施資料。8、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9、企業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復印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註:申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❹ 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由j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負責申請辦理
建設單位。
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如果不符合開工條件,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還要責令停止施工根據《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由建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就開工的。
(4)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是什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須將污水經內部鋪設的污水管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在尚未實施雨污分流的區域,應將污水經內設的污水管排入城市雨污合流管,污水排放口設置應符合城市排水要求。
按照國家住建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設置污水預處理設施(三級隔油隔渣過濾池)。
向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CJ343—2010)》。
❺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第七條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第九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第十三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❻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處理至符合排放標准後再進行排放;
3、使用農家肥,減少使用化肥、農葯;
4、生活污水先集中處理後排放。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
違反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❼ 什麼是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來處理設備,是一種能有效處理城自區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的工業設備,避免污水及污染物直接流入水域,對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適宜住宅小區、醫院療養院、辦公樓、商場、賓館、飯店、機關、學校、部隊、 水產加工廠、牲蓄加工廠、乳品加工廠等生活污水和與之類似的工業有機廢水,如紡織、啤酒、造紙、製革、食品、化工等行業的有機污水處理,主要目的是將生活污水和與之相類似的工業有機廢水處理後達到回用水質要求,使廢水處理後資源化利用。
❽ 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是要什麼材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削減單位污染物、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