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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工業廢水需取得什麼證

發布時間:2022-08-18 13:33:49

❶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含重金屬、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鎮、工業園區或者開發區等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四)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
傾倒固體廢物,種植業、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設施與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項目中有放射性和電磁輻射排放,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鼓勵排污單位採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手段,持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排污單位削減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後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償轉讓。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污染減排目標、行業排污績效等因素,科學核定分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第五條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指導。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排污許可證管理許可權存在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第二章許可證辦理條件和程序第六條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第七條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按照規定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規定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三)按照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四)按照規定製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五)按照規定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七)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系統聯網;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排污單位首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

(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項證明材料以及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的自查報告。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條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同樣的法律效力。
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所屬行業類別;

(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總量限值;

(四)有效期限;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排污許可證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

(二)排污口的數量,各排污口的名稱、編號、位置;

(三)主要生產工藝、設備;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標准;

(六)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載明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數量和時限;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❷ 福建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控制和減少排污總量,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
(三)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
(四)運營城鄉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
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核發的排污許可證,由有關人民政府委託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指導。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證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排污許可控制指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遵循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予以核定。第六條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登記確認的有效憑證。
鼓勵排污單位採用先進的技術、管理手段,持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後,可以儲存以供自身發展使用,也可以有償轉讓。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七條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污染物前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第八條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二)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具備試生產條件;
(三)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
(四)按照規定製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五)按照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材料(試生產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提交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的自查報告);
(五)規范設置的排污口照片;
(六)對通過交易獲得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項目,提交有效的交易憑證;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第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排污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三章審核與發證第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0日內不能完成審核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二條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持證單位名稱、行業代碼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營業執照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總量控制指標;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正本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污口的數量,各排污口的編號(名稱)、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總量控制指標、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執行標准;
(三)污染物的處理方式;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交易情況。

❸ 什麼情況需要排污許可證

法律分析:以下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施。制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❹ 排污證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制具體程序為: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施。制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❺ 工業廢水處理需要什麼資質

一、工業廢水處理需要什麼資質
1、工業廢水處理需要的資質有: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2、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土建工程承包需要什麼資質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需要以下資質企業資信能力: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
4、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

❻ 請問做污水處理需要考什麼證

做污水處理需要考污水(廢水)處理工職業資格證。
隨著《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政策法規的實施,我國的水環境治理力度空前。
尤其在環保督查的大背景之下,各類工業企業污水設施、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作為水污染治理的重點基礎設施,能夠實現高效穩定的運行並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無疑將大大降低水環境污染風險,確保水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達到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國家化學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監督要求的工業廢水處理工初、中、高級職業資格要求,取得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才能持證獨立上崗操作。


(6)排放工業廢水需取得什麼證擴展閱讀
培訓對象:從事或准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如工業廢水、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的操作管理人員。
職業等級:污水處理工中高級資格
相關工種:污水處理工,污泥處理工,污水化驗監測工,泵站操作工
培訓時間:2-3個月
函授內容:污水處理工環保法律知識和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有關制度,污水處理工藝流程,排放出路及各排放指標,污水來源及水質變化規律,排水水質標准,污水的各種處理技術,系統主要設備基本知識和技術參數,污水處理常用儀表及電工基礎知識,關於清潔生產、建設循環經濟方面的知識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污水(廢水)處理工職業資格證書

❼ 污水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制具體程序為: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❽ 公司污水排放到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怎麼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清單:

1、排水許可申請表。

2、有關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圖]

3、產業類(工廠企業、賓館、醫院等)提供主要生產工藝及污染物產生流程圖紙、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紙。

4、申報排水量的相關依據材料。(提供上水用水量申請材料依據或近3個月水費單)

5、排水管理單位接管證明。

6、
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7、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8、
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9、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10、環評批復中指出有液體類危險廢棄物需外送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的,應提供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處置合同。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2、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3、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4、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5、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6、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8、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❾ 江蘇省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行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保護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排放水污染物許可,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取得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污許可證)。
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具體范圍,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省有關主管部門作出規定。
依照前兩款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單位)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第四條實施排污許可,應當符合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制定的依據。
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許可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控源減排及污染治理工作依法進行督促指導。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結合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以及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分期分批實施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計劃,並於實施的30個工作日前,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二章排污許可證申領頒發第七條排污單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要求;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
(三)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處理能力、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准與要求;
(四)排污口設置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五)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在線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應當制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裝備、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過有償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償使用費或者交易價款。第八條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還應當提交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同意接納其排放的水污染物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還應當提交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其排放水污染物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九條縣(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向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排污單位向設區的市或者其確定的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第十條新建排污單位以及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收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合格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排污許可申請;有試生產項目的,應當在試生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排污許可申請。第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對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決定。作出准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排污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三條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
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與試生產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1年。
排污指標系按照規定通過有償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與排污指標有償使用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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