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做純凈水需要辦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需要土地審批手續、衛生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生產許可證(QS)、環保許可證、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商注冊、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貳』 小區內安裝凈水機都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需要辦理的手續: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復印件、衛生部或者地方涉水批件、當年的水質檢測報告復印件,把這些東西蓋章以後交到小區物業公司簽合同使用,同時交一份到衛生防疫站(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叄』 生產純凈水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土地審批手續、衛生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生產許可證(QS)、環保許可證、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商注冊、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肆』 生產純凈水需要什麼手續
生產純凈水需要以下手續:
1. 工商營業執照。這是基本的企業經營許可,需提交相關材料至當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
2. 環保許可證。由於純凈水生產過程涉及水質處理,需符合環保標准,因此需要向環保部門申請此證。
3. 衛生許可證。純凈水作為食品,其生產衛生標准必須達標,需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此證。
4. 生產許可證。這是國家對於特定行業的產品實施的一種行政許可,純凈水生產需要此證。
5. 稅務登記證。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需依法納稅,故需辦理稅務登記。
詳細解釋:
工商營業執照:這是企業合法經營的憑證,需提交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相關信息。
環保許可證:由於純凈水生產涉及水處理工藝,為確保符合環保法規,企業需向環保部門提交水處理方案、排放達標等材料,申請環保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純凈水作為直接飲用水,其衛生質量至關重要。企業需提交生產場地、設備、工藝流程等相關資料,經過衛生部門的審核和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獲得衛生許可證。
生產許可證:這是國家為了保障產品質量安全,對特定行業實施的一種行政許可。純凈水生產企業需通過相關審核和檢驗,獲得QS認證方可生產。
稅務登記證:企業在取得其他許可後,還需依法納稅。稅務登記證是納稅人進行稅務活動的憑證,申請時需提交企業相關信息和稅務鑒定材料。
完成以上手續後,純凈水生產企業方可合法運營。這些手續和許可不僅保障了企業的合規經營,也確保了消費者的權益和安全。
『伍』 社區凈水機需要辦哪些手續
社區凈水機需要辦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復印件、衛生部或者地方涉水批件、當年的水質檢測報告復印件,把這些東西蓋章以後交到小區物業公司簽合同使用,同時交一份到衛生防疫站(所)備案。
社區售水機都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必須去當地的工商局去辦理個人工商營業執照,只有辦理了營業執照才能正式營業。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2、稅務登記復印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要向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地稅稅務登記號。當事人帶上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還有經營者的身份證等資料到稅務機關進行辦理;
3、衛生部或者地方涉水批件,當事人辦理涉水產品的衛生許可證要到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衛生監督所;
4、當年的水質檢測報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