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埋式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確保全公司生產運行、設備管理、工藝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管理網路及組織
第一條 建立健全以董事長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
第二條 建立健全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為領導的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網路,負責各部門、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由分管副總為領導,分公司環節幹部具體負責,組成安全防火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條 董事長全面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勞動保護工作和安全防火工作。
董事長的責任是:
1、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法令、法規、制度和規定。
2、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組織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保證本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條 分管副總,對所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負有領導責任。
副總的責任是: 1、協助董事長做好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認真做好各自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組織、檢查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情況,協調部門間的工作關系。 4、在編制分管范圍內各部門的生產、物資、培訓教育等方面計劃時,應將安全生產作為重要內容之一,納入計劃並貫徹落實。 第三條 各生產分公司環節幹部負責協助公司領導對安全生產的管理。
『貳』 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的工作計劃
時間過得太快,讓人猝不及防,成績已屬於過去,新一輪的工作即將來臨,一定有不少可以計劃的東西吧。那麼如何做出一份高質量的工作計劃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的工作計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個人只有真正意識到健康的身體對他的重要性時,他才會積極主動的堅持鍛煉,同樣,我們的企業只有真正認識到安全工作對企業本身的重要性時,企業才會徹底將過去「要我安全」的工作思想轉變為「我要安全」的工作態度,才會自覺的把安全工作做到最實處。因此,我們要象愛自己的身體一樣去愛護我們的企業,真正把安全工作作為重中之重去抓好,做好。本公司最高管理層認識到要使企業有一個健康的'「肌體」,必須要建立標准化的管理體系,保持一種持續改進的管理模式,不斷提高企業「肌體」的免疫力。我們污水處理廠是這樣重視安全生產的:
一、預防為主、持續改進以及動態管理
標准化管理給公司帶來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公司決定在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上,建立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把先進的管理模式滲透到傳統的管理工作之中。把安全管理從事後查處的被動型管理向事前預防的主動型管理轉變。通過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用「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科學方法和動態管理,對所有作業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源加以辨識,並評價每種危險源的危險程度,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從源頭上加強了對職業風險的管理,運用動態管理方式,降低了事故事網件的發生概率,通過持續改進,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治理和整改,降低職業安全風險,不斷改善生產現場作業環境。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保障下,通過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幾年來公司沒有發生一起嚴重工傷事故、火災事故,以及影響安全穩定的事件。
二、以管理體系指導安全工作
管理體系是「肌體」健康的基礎,管理體系中的程序文件和操作規程,為危險源的辨識、運行控制、績效改進提供方法和手段,指導安全工作有效運行。將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和管理體系有機結合,把管理體系運行的過程作為部門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上下形成一個管理鏈,環環相扣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同時,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工安全生產承諾,明確職責分配,部門、員工都能承擔實現安全目標的責任,堅持做到「說到要寫到、寫到要做到、做到要有效」。做好三個結合:管理體系必須和行業特點相結合;管理體系必須和公司特點相結合;管理體系必須和崗位相結合。公司在實施管理體系時始終保持持續改進的意識,對體系的目標進行不斷修正和完善,最終實現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職業病及其損失的目標,通過周而復始地進行pdca循環,即「計劃、運行、檢查、改進」活動,使「肌體」功能不斷加強。
三、充分利用審核資源,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管理體系中的審核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環節,是測量企業「肌體」免疫能力的一個必要手段。公司聘用一批具有豐富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公司內審員,組織內審員到各單位進行內部審核,按照審核要求,從內業資料到生產現場深入檢查,與單位領導和員工交流、溝通,通過審核,查出各類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並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和預防措施。內審工作與日常安全管理有機的結合起來,促進了安全生產工作。其次,充分利用外部審核,幫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我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審核是委託新加坡psb國際認證公司。由於外籍人員見多識廣,他們把國外先進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別是他們在「以人為本」的認識有一定的深度,在審核中對公司安全工作提出了許多合理化建議,如我公司對上崗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只要卷面成績在60分就具備上崗資格,但審核人員在審核我們的培訓材料時發現,受訓人員在防止硫化氫中毒方面的知識還沒有搞清楚,而硫化氫又是本公司最主要的危險源,審核人員就建議我們在今後的教育培訓時,一定要把公司主要危險源危害和防護措施答對答全,否則予以重新培訓。另外在裝拆泵、設備維修保養、下井工作過程中,我們只對硫化氫氣體、可燃氣體進行檢測,外審方提出,操作人員在井下操作,如果供氧不足,同樣會發生安全事故。因此,我們及時修改下井下池工作票,增加對氧氣和一氧化碳的檢測要求,公司也及時添置復合氣體測試儀,發放到作業現場,作為一項規章制度執行。新加坡psb國際認證公司的監督審核,幫助公司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使我們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上一個台階。
四、以管理體系為載體,加強職工安全教育
管理體系活動是一項復雜的體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提高?司全體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意識,確保每個崗位人員能具備相應崗位所必須的工作能力,是保證安全發展和穩定的前提,而職工安全素質的高低可以直接決定安全生產工作的成敗和得失。所以公司在制定方針目標時,和職工安全教育有機結合起來,以管理體系為載體,,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公司每年都要開展「4.7」安全主題活動,通過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形式,對硫化氫氣體進行針對性、專業性宣傳教育,以達到強化安全意識,增加安全常識,提高識險避險能力和自覺遵守安全紀律的目的。使職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能安全」的轉變,實現「人本安全」。另外,把職工「三級教育」、「調崗教育」、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學習,納入管理體系。通過教育培訓,充分調動職工參與安全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發揮和依靠人的創造力和智慧,在大量的裝拆泵和設備維修保養過程中,正確處理好人、機、環三者關系,保障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
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發表的講話中他指出: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要全面實現《xx規劃建議》中 「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企業要獲得健康的身體,就必須持之以恆的抓好安全生產。
1、深入學習貫徹落實好20xx年全國、省市安全生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
2、將廠安全科更名為安全管理科,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科科室人員、辦公設備、規章制度等軟硬體建設,做到專人專崗、專職專責。
3、廠與各科室、生產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安全職責,()掌握安全重點,清晰工作思路,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工作有序開展。
4、加強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將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范圍延伸到生產運行設施設備的安全達標,所有設施設備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校驗和維護。
5、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專業化水平,加大對幹部職工安全知識技能培訓力度,全年組織開展安全知識技能培訓不少於4次,開展應急演練不少於1次。
6、加強化驗葯品采購、保管、領取、使用等各環節管理工作,確保規范管理。
7、進一步健全完善並貫徹落實好《濟源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異常應急預案》、《濟源市城市污水處理廠觸電事故應急預案》、《濟源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溺水事故應急預案》等各項應急預案。
8、加強事故隱患的檢查,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堅持周五安全檢查制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責任到人、及時整改到位。
9、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按時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全年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專項整治活動不少於12次。
10、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及時更換到期的消防器材、陳舊老化供電線路,更換好二沉池、氧化溝救生器材等,全年有計劃地投入安全生產經費不少於30萬元。
11、加大第二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置工程項目建設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叄』 污水處理廠安全操作規程
一. 總則
1、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製定本規程。
2、車間幹部、職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思想,確保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3、車間領導必須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4、堅持安全教育制度,對新入廠職工實行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對變換崗位人員及時進行變崗安全教育。
5、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的發生。
6、所有作業必須做到「四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7、發生事故堅持「四不放過」( 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廣大員工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的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原則。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憑特殊工種操作證操作,不合格和學徒工不能獨立操作。
9、全體員工必須堅持每周一安全活動制度。
10、各崗位必須保持清潔,門口、樓梯和平台等不許放置雜物,確保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11、消防設施及器材應定期檢查試驗,保證完好可靠。
12、機械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罩或其它防護設施,露出的軸端必須有護蓋。禁止在設備運轉中擦拭和潤滑機器的轉動部位,以免發生事故。
13、進入工作現場,必須佩戴好安全帽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穿背心、短褲、裙子、涼鞋(拖鞋)、高跟鞋等進入現場。
14、危險處所(要害部門)未經許可不準進入,廠區內動火作業要經有關部門批准。
15、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使用合格的漏電保護器。現場臨時照明電壓要求在36伏以下,如用220伏,要求設置漏電保護器。
16、嚴禁動用與己無關的工具設備,更不許隨意拆卸設備的安全裝置。
17、各種明火應距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10米以上。
18、高處作業的腳手架必須牢固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登高需要使用梯子時,梯子架設要牢固可靠,並嚴禁使用釘子製作的梯子,離開基準地面2米以上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帶。
19、各種電氣設備的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架設各種臨時線必須使用橡膠線,並嚴格按規定架設。
20、電氣作業應由有操作證的電工進行,嚴禁無證從事電氣作業。
21、吊臂和吊件下方嚴禁任何人通過或停留,懸吊的工作物嚴禁校對和修理,如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措施。
一. 工藝流程及主要裝置概況
(三) 工藝流程簡述
生產和生活污水經明渠進入提升泵站,由泵提升至初沉池去除大部分懸浮物,初沉池出水在正常情況下進入2個勻質調節池,污水在勻質調節池內混合均勻後,進入曝氣池,在曝氣池投加復合營養鹽,曝氣池進水與二沉池的迴流污泥混合曝氣,在部分的可降解有機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去除,曝氣池出水進入二沉池進行固液分離之後,經污水提升泵提升至接觸氧化池,在接觸氧化池中,污水中殘余的有機污染物進一步被降解,接觸氧化池出水進入絮凝沉澱池沉澱後,上清液達標排放。初沉池的污泥,二沉池的剩餘污泥,絮凝沉澱池的污泥、浮渣經泵提升至濃縮池濃縮後,送至板框式壓濾機脫水,形成含水率小於或等於40%的濾餅,然後裝車外運至指定地點。
(四) 主要裝置概況
污水處理裝置的生產方法主要採用以活性污泥法串生物膜法為主體的二級生物處理,其生產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物理方法和生物化學方法。其中物理方法包括水質、水量的均衡調節,重力分離、過濾;化學方法包括中和、混凝;生物化學方法為好氧生物處理法,又分為活性污泥和接觸氧化法。在上述方法中,起決定作用的處理單元為活性污泥法和接觸氧化法。
1. 進裝置的 廢水:全公司的 生產廢水和部分生活廢水。
2. 廢水水量:1500噸/小時
3.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有:
(1)預處理裝置。包括:
(Ⅰ)初沉池 (Ⅱ)勻質調節池
(2)生化處理裝置。包括:
(Ⅰ)曝氣池 (活性污泥法) (Ⅱ) 二沉池
(Ⅲ)接觸氧化池(接觸氧化法) (Ⅳ)絮凝沉澱池
(Ⅴ)加葯間
(3)污泥處理裝置。包括:
(Ⅰ)污泥濃縮池 (Ⅱ)污泥脫水間
三.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化驗室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之前,了解將要工作的操作程序及需要使用的儀器、葯品性能等以便在工作中做到有條不紊,緊張而有秩序地工作。
2.所用試劑必須有標簽註明名稱、濃度,不使用沒有標簽的試劑。
3.為了保持其溶液原有的濃度,用後及時蓋瓶塞,不要錯用瓶塞,不要帶入其它濃度的溶液或污物。
4.易揮發的酸和有毒物品的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
5.稀釋硫酸時,注意將硫酸小心緩慢地並在攪拌下,加入水中,切忌將水倒入濃硫酸中。
6.啟用有毒物品及有揮發性、刺激性類的試劑時,嚴禁將瓶口對准自己或別人,加熱煮沸時如有沸騰現象,應在溶液中加入玻珠、瓷片等避免之。
7.使用各種儀器、器皿時,首先應了解其性能,如容器大小、受熱條件、電壓和電流等。
8.工作中,應保持桌面清潔、整齊,及時做好原始記錄。
9.工作完畢後,及時清洗器皿,擺放好儀器葯品。
(二)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出車前應檢查車輛制動器、轉向機構、喇叭、前後方向燈、及剎車指示燈是否完好,不合要求不準出車。
2、嚴禁超速、超載和強行超車,在道路寬闊、視線良好,確保安全行車的前提下按規定時速進行、嚴禁無證駕駛,酒後駕駛車輛。
3、裝載貨物,要防止集載、偏載,捆紮要牢固。裝載超長、超寬,超高貨物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路線行駛。裝運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危險品運輸的安全規定執行。
4、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行駛途中需臨時停車,要緊靠道路右側,不準逆向停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隨意停車,如須停車時不得離車。
5、愛護車輛,做好例行保養,經常保持車輛整潔和機件性能完好,堅持三查(出車前、行駛中、回場後),防止四漏,(油、水、汽、電)和五不出車(剎車不良不出車;轉向系統有故障不出車;喇叭不響不出車;燈光不亮,雨刷不靈不出車;安全設備不齊全,無效不出車。)對技術精益求精,要努力做到四懂三會。四懂:懂得汽車機件結構;懂得設備原理;懂得水、油、電的流程。三會: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
6、發生事故,要保持現場,搶救傷員時必須做好標記,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聯系。並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處理。
(三)起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設備操作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起重司機作業證資格的從業人員進行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自己所操作的機械和安全性能,熟悉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熟練掌握起重操作技能,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服從指揮、謹慎操作。
3、操作人員操作起重設備時,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對於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4、每次使用起重設備前,操作人員必須首先檢查設備制動、吊鉤、鋼絲繩、安全系統,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嚴禁使用制動和安全性能不良的起重工作。
5、起重升、降或移動重物前,操作人員必須首先發出信號,確認可以操作時才允許操作,操作中接近人時也應發出信號。
6、起重升、降、移動重物時必須平穩起步、嚴禁猛烈沖擊。
7、起重工作禁止超負荷吊運重物和吊運重量不明的物體,禁止吊、拔、拆卸未經松動的埋置物體,禁止斜吊物體,禁止吊運捆綁不可靠的物體,禁止用鋼絲繩以外的繩索捆綁重物,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8、吊運的物體嚴禁從人或設備上方通過。
9、工作完畢後,操作人員必須將吊鉤升到規定高度後切斷電源。停止工作後的吊鉤上不得掛有任何重物或鋼絲繩。
(四)井下及地下構築物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下井作業時必須有班長或安全員在場全程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指定現場安全責任人,指定2人以上的監護人。
2.下井作業前必須打開井蓋自然通風20分鍾以上。
3.下井作業應滿足井下氧氣含量不低於18%的標准。
4.下井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措施檢查,必須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隔離呼吸面具,方可下井作業,並做好下井作業記錄,下井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
5.下井後,工具、配件必須使用工具袋吊接,嚴禁拋扔。作業井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有石塊、磚頭等有可能造成打擊傷害的物體。
6.井下作業如需時間較長,應輪流下井,如井下作業人員有頭暈、腿軟、憋氣、惡心等不適感,必須立即上井休息。
7.井下作業嚴禁煙火,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作業,如需動火作業且具備動火條件時,必須使用通風設備,同時配備消防器材,並開具動火許可證,方可下井作業。
8.井下使用所有的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
9.井下操作時,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精力集中,不得從事其他作業,保持與井下作業人員聯系,注意觀察、辨別井下作業人員的狀態,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發生作業險情,應立即搶救作業人員離開現場救護,同時通知上級安全管理人員。
(五)460提升泵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准備工作
(1) 檢查泵的 配電系統是否完好。
(2) 檢查潤滑油加註情況。
(3) 檢查水泵的地腳螺栓及水泵電機連接螺栓是否有松動,聯軸器螺栓是否正常,有問題及時擰緊或補上;
(4)手盤水泵,以檢查轉子是否靈活輕便,泵內是否有摩擦聲等;
(5)擰下泵體上部的加水螺塞,向泵內加水注滿。再擰緊加水螺塞。(安裝後運行一次);
(6)點動電機,確定電機轉向是否正確(從電機端看機組順時針方向旋轉)。
2.開車操作
(1)如果停下460泵站室內的4台水泵,必須先關閉屋外地下井內管路DN800的螺閥;
(2) 接通電源,起動電機,泵開始自吸;
(3)此時可逐漸打開出口閥門,並調節到所需情況;
(4)逐漸打開460泵站室外地下管路DN600的閥門;
(5) 觀察電流表讀數,軸承溫升(電流在電機額定電流之內,軸承溫度t ≤75℃ );
(6) 檢查軸封泄露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7)水泵啟動後應至少守機五分鍾檢查設備情況,如有不正常的振動和聲音或出水情況有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絕不允許投入運行後隨即離開機泵。
3.運行注意事項
(1)檢查各個儀表工作是否正常,穩定,特別注意電流表是否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電流過大,過小應立即停機檢查。
(2)水泵流量是否正常,檢查出水管水流情況,根據水池水位變化,估計水泵運行時間,及時與調度聯系。
(3)檢查格柵及進水口是否堵塞,水位是否過低。
(4)水泵兩次間隔時間至少十五分鍾,嚴禁頻繁啟動水泵。
4.停車操作
(1) 逐漸關閉出口閥門,切斷電源。
( 2)關閉進口閥門。
( 3) 如環境低於0℃ , 應將泵內液體放盡。
(4) 停車後,應把使用設備擦洗干凈,設備周圍打掃干凈。
5.設備事故的處理
(1)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立即停機,應報告車間,並記入交接班記錄。
(2)由於電氣原因引起停機時,應立即報告車間進行處理,不得自行修理電氣設備,並記入交接班記錄。
(3)格柵、閥門有異物阻塞時,應及時清除,並記入交接班記錄。
(六) 473綜合泵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 開車前的准備
(1) 檢查軸承是否有潤滑油。
(2) 水泵和管路必須有排氣,並用水灌泵。
(3)檢查軸封是否有潤滑脂。
(4) 用手轉動水泵,檢查水泵是否有卡滯現象,檢查電機轉向是否與泵一致。
2.啟動和運轉
(1) 啟動時應關閉出口管路上閥門,當泵全速運動後,逐漸打開出口閥,注意不能長時間在出口閥關閉情況下運轉。打開壓力表閥,觀察壓力情況(有冷卻水的通入冷卻水)
(2)軸承最高溫度不得高於75oC,軸承盒內應保證有足夠的潤滑油。
(3)應定期檢查單性聯軸器的磨損情況,在適當的時候更換。
(4)定期向軸承盒內加一次潤滑脂。
3.停泵及倒泵
(1) 慢慢關閉出口閥,停止電動機(關閉冷卻水閥)
(2)如果長期停車,適逢氣溫較低時,必須排盡泵內的水,防止冰凍。
(3)定期倒泵時先開泵,待運轉正常後再停泵。
(七)生化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生化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曝氣池、接觸氧化池、二沉池、絮凝沉澱池工藝原理,熟悉本車間設計池容、流量、負荷等工藝參數。
2.正確調整曝氣池進水量,觀察污泥池及污水池內水位是否處於工作水位范圍內(污泥池及污水池液位標高4.7米~5.5米),不得低於或高於工作水位。
3.按照相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曝氣池、二沉池、接觸氧化池、絮凝沉澱池、迴流污泥泵、污水泵等。
4.根據進水水質、濃度及工藝要求,調節溶解氧。
5.根據曝氣池污泥沉降比、污泥濃度及污水處理效果,調整曝氣池迴流污泥泵及污水泵、污泥泵的開啟數量。
6.應經常觀察活性污泥生物相、上清液透明度、污泥顏色、狀態、氣味等,並定時測試和計算反映污泥特性的有關項目。
7.因水溫、水質或曝氣池運行方式的變化而在二次沉澱池引起的污泥膨脹、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現象,應分析原因,並針對具體情況,調整系統運行工況,採取適當措施恢復正常。
8.當曝氣池水溫低時,應採取適當延長曝氣時間、提高污泥濃度、增加泥齡或其他方法,保證污水的處理效果。
9.遇雨、雪天氣,應及時清除池走道上的積水或冰雪。
10.曝氣池產生泡沫和浮渣溢到走廊時,上池工作應注意防滑。曝氣池運行中產生少量浮渣,可通過不定期關小出水管閥門,抬高液位,打開浮渣管閥門,使浮渣流入二沉池。
11.運行時,嚴格控制進水水質和工藝條件,磷鹽、氮鹽加在471曝氣池進水端,與進水,迴流污泥混合均勻,也可根據進水情況與處理效果適當調整營養液投加量。
12.停車操作
(1)當廢水不進入曝氣池後,關閉進水閥門。
(2)二沉池污泥全部迴流到曝氣池或排至濃縮池。
(3)將集水池、集泥池中的水泥打凈後停泵。
(4)污泥管路停止運行時,開啟沖洗閥門,沖洗管道,防止管路堵塞。
(5)短期停車,472刮吸泥機不停,長期停車,待將池內污泥吸凈,吸泥管吸清水上來之後,再停刮泥機。
(6)短期停車,曝氣池、接觸氧化池不停氣,小氣量維持。若長期停車,則停止曝氣
13. 事故停車與處理
進水水質事故:進曝氣池PH超出設計范圍,COD超出設計水質的1.2倍等。
出現上述事故,首先立即停止向生化系統進水,然後根據情況依次酌情從事故池,勻質池,曝氣池,二沉池等取樣進行控制指標分析。對受沖擊的水實行用酸或鹼調整PH值或用水稀釋使其水質達到正常運行時的水質指標。待曝氣池空曝數小時,基本恢復後再向系統連續進水。
14. 異常現象與處理:
(1)污泥膨脹
處理辦法:暫時停止進水,繼續進行悶曝,分析形成原因,加以解決。也可採用在迴流污泥的加氯方法抑制絲狀菌生長。
(2)污泥老化
處理辦法:增長負荷或降低曝氣量,在曝氣池內投加FeSO4等。
(3)污泥中毒
處理辦法:嚴格控制進水量,按設計要求降低毒物濃度。
(4)污泥腐化
處理辦法:嚴格控制進水量和進水濃度,確保污泥迴流穩定暢通,加大曝氣量增加曝氣區濃度(DO ≥ 2mg/L),控制污泥濃度,經常排泥,以促進新陳代謝。
(5)二沉池污泥上浮
處理辦法:應暫停進水,追查原因,並及時打碎水面上的浮泥,改善操作後重新進水,如沉降性能差,可向池內投加FeSO4和FeCL3;如進水負荷過大應減少進水量或加大迴流污泥量,如發現污泥破碎可降低曝氣量。如破碎是由於廢水中有毒物質所致時,應檢查處理措施及減少水量。如發現污泥腐化,應及時清理沉積污泥,並設法改善池內水力條件。
(八)壓濾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准備
(1)檢查設備、管路、閥門、儀表處於靈活完好狀態。
(2)所有傳動設備,應在手動盤車靈活的條件下,才能啟動。
(3)做好水、電、汽等的供給工作。
2.開車
(1)負責將廢水在初沉池內進行泥水分離,把污泥送至脫水崗位,把上清液經勻質池送至曝氣池進行生化處理。
(2)根據濃縮池液位情況,啟動刮泥機
(3) 打開濃縮池排泥管,污泥池進水管路上的閥門,讓污泥流入污泥池。
(4) 啟動壓濾機。
(5)啟動污泥泵。由污泥泵將污泥池內污泥提升到壓濾間二樓,供給壓濾機脫水。
(6)壓濾完成後,卸料,由翻斗車運至指定置場。
3.正常操作
(1) 一般情況下,剩餘污泥連續排至濃縮池;初沉池污泥、絮凝沉澱池污泥分別送至濃縮池,不宜同時排至濃縮池,以免降低濃縮池的沉降效果。濃縮池正常為連續操作,污泥連續排至污泥池。
(2) 壓濾機為間歇操作,每班壓濾4 ~ 6次。 濃縮池污泥暫時貯存在污泥池中。
4. 停車操作
(1)當發生意外情況時,可迅速扳動壓濾機上的急停開關,或按下配電櫃上紅色急停按鈕動切斷系統電源。
(2)當廢水不再進入初沉池後,關閉初沉池進水閥門,啟動P461A1-2泵,將污泥排至脫水崗,到排泥管內出水見清時,關閉排泥閥,停泵,關閉入口閥。
(3)當濃縮池不再進泥時,關閉進泥管路上的閥門。(開車時先打開此閥門)
(4) 待濃縮池排泥管路排出清水時,關閉該管路的閥門。若短時期停車時,刮泥機不停車,若長時間停車,停止刮泥機運行。
(5) 待污泥池內污泥排凈時,停止污泥泵運行。再停壓濾機。
(6) 當污泥泵停止運行時,打開沖洗水閥門,對污泥泵出口管路進行沖洗。
(九)鼓風機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准備工作
(1)檢查管道及消音器、過濾器的安裝是否正確,各螺栓是否緊固。
(2)檢查軸承座內是否填充潤滑脂(空間的1/3)
(3)手動盤車,檢查各部是否有阻滯現象和撞擊聲。
(4)電動機點動試車,檢查旋轉方向是否正確。同時注意鼓風機內部的聲音,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2. 啟動
(1)全閉進出口閥門。
(2)啟動電動機。啟動後注意觀察振動、聲響等情況,如有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並及時處理。
(3)啟動完成,電機達到額定工作狀態,並確認各部均無異常後,盡快打開進出口閥門。
3. 啟動檢查
(1)達到正常轉數時,檢查軸承溫度。
(2)注意鼓風機內部的聲音,震動有異常時應立即停止運轉,檢查。
(3)檢查電機負荷狀況有無異常。
(4)檢查各連接處有無氣體泄漏。
4. 運轉中的檢查
(1)按一定時間記錄風壓、風量以及軸承溫度。若發現軸承溫升大於75°C時,立即停車檢查。
(2)運轉中注意聲響,振動情況,發現喘振聲響及振動過大,立即停車檢修。
(3)軸承部位的徑向振幅達到0.057mm以上應立即停車檢修。
(4)注意吸入口附近,不得有堆積物或其它贓物,以防止贓物堵塞微孔過濾器。且定期清除濾布上的積塵或清洗濾布。
5. 停車
(3)停機後應檢查盤車,使轉子轉過180°C放置,以避免變形。
6. 可能發生的故障及解決方法
(1)因油脂注入過量而使軸承溫度過高時,應排出過量的油脂。
(2)由於油量不足或油脂劣化,使軸承過熱燒損時應補充油量或調油。
(3)如果葉輪磨損,腐蝕和破損時應進行修理更換。
7.緊急事故與處理
(1) 鼓風機突然停止。(C471A1--6)
關閉風機出口閥,由於無法向曝氣池供氧,應立即停止系統進水,此時污水從事故管線排走。
(2)鼓風機突然停電(C474A1--5)
關閉風機出口閥。停止向接觸氧化池進水,此時污水從綜合泵房(473)直接用泵送至475工號或從綜合泵房污水池直接溢流排入排海管線。
故障排除後,先供氣,待曝氣池,接觸氧化池恢復正常後再向系統連續進水。
(十)刮泥機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
(1)將池內注滿清水,以保證刮泥機啟動平穩,並調節堰板與擋板。
(2)將中心支墩泥槽內注滿清水,要沒過出泥管的出泥口。以便形成虹吸。
(3)起動抽真空系統,當形成虹吸,排泥管出口排除污泥時,記錄真空泵的數值並調整它。即當形成虹吸時,真空表動作,發出信號,電磁閥關閉,真空泵停止。
(4)當形成虹吸排泥後,刮泥機啟動運行。
(5)當運行正常後,方可向池內按設計水量排入污水,調節泥量調節裝置,以滿足工藝要求。當進水水量、水質發生變化時,應重新調節流量調節裝置。
2. 停車
(1)停車前要檢查排泥管路,是否將池內污泥排凈。
(2)待將泥排凈管路排清水時,停止刮泥機運行。
(3)長時間停車或冬季停車,將虹吸破壞。
3. 運行注意事項
(1)操作人員可通過設在工作橋上的電控箱對刮泥機進行控制;緊急情況下,還可利用設在工作橋一端的開停車按鈕進行開停車操作。
(2)起動前必須檢查電源是否接通,各傳動部分是否已經加油。
(3)經常檢查運轉部位的溫升情況,如果過高,應立即停機並向主管部門反映,處理後方可進行。
(4)經常檢查各部位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立即緊固。
(5)定期檢查機械傳動部分及減速機的潤滑情況,加註潤滑油或潤滑脂。
『肆』 污水處理工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工藝管理崗位責任制
一、熟悉本廠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工藝參數,掌回握有關構築物設備,儀表答,管路系統的功能和用途。
二、熟練掌握有關機械設備,儀表等基本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按照工藝操作程序,准確控制運行過程,按時進行規定的操作。確保工藝正常運行,使水處理效果和質量達到技術要求。
四、了解水質情況及其與設備運行的關系,能按工藝要求調整運行狀態。
五、運行人員每一小時巡視一次,作好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夜間巡視必須二人以上,嚴禁單人上池。
六、認真做好運行記錄,數據要正確。及時填報各種表格,不缺項、漏項,不虛報。
七、嚴守工作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時間內要精力集中,認真負責做好本職工作。
八、堅持文明生產,精心維護設備,儀表和操作控制系統,保持其干凈清潔,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
九、注重安全生產,確保設備、人員安全。謝絕未批準的無關人員上崗上池。
『伍』 污水處理廠的緊急預案該怎麼做
那要從石化企業污水處理廠可能遇到的各種緊急情況來寫出屆時人員、物質、處理等等方案。各個企業有不一樣的可能性,別人是沒法寫出來的。
『陸』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這是出自哪裡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這是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附則中的10大重點內容第3點重要內容,該內容為:
落實「三個必須」,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按照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
一、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安全生產法》的10大重點內容: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將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完善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
3、落實「三個必須」,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
4、強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5、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
6、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職責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7、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8、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9、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10、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以上資料來自於新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柒』 污水處理廠容易進嗎
法律分析:不好進,需要面試、考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四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准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污水處理廠的機修間有些什麼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我只要目錄。
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1、 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准上崗獨立操作,非電焊工嚴禁進行電焊作業。
2、 作業時應穿好電焊工工作服,絕緣鞋和電焊手套,防護面罩等安全防護用品。
3、 電焊作業現場周圍10米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作業前應首先檢查焊機和工具,如焊鉗和焊接電纜的絕緣,焊機外殼保護接地和焊機的各接線點等,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5、 電焊機不準放置在高溫或潮濕的地方,在潮濕的地方作業時要有絕緣措施,雨天不能露天作業,以防觸電。
6、 在容器內工作要有良好的絕緣用具,有良好的通風,並有人監護方可作業。焊接容器管道時,應先清理其內部雜物,確認安全後方能作業。
7、 工作中途離開工作崗位時,必須將電流開關切斷,工作結束後,要做到工完場凈,要檢查現場的火星、火渣,妥善處理余火,並切斷電源。
8、 電焊導線不得從乙炔、氧氣或易燃氣體管道附近通過,也不能與這些管道處在同一地溝內。
9、 清除溶渣時,應戴好防護鏡,防止熔渣濺入眼睛。
10 電焊機要有專業維護保養,如有故障須拆裝維修的,應由電工負責,焊工不得隨意亂拆或改裝電氣設備。
(9)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法擴展閱讀:
一級污水廠的主要處理構築物是沉澱池。二級污水廠再加生物器(曝氣池、生物濾池、生物轉盤或曝氣生物濾池等)和後沉澱池。
因前後都有沉澱池且作用有差別,故常稱前者為初次沉澱池,後者為二次沉澱池。還有輔助性的設施和處理沉澱池污泥的設施。輔助性設施一般為格柵和沉砂池(也稱雜粒池)。
格柵去除塊狀物和布片等。沉砂池去除易沉物以免在後繼深池中積累,影響運行。處理污泥的設施一般是消化池和脫水設備(干化床或脫水機)。廢水處理廠建築物通常有泵房、化驗室、污泥脫水機房、修理工廠等。活性污泥法污水廠往往還有鼓風機或空氣壓縮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