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處理廠歸哪個部門管 處理廠屬於什麼部門管
排污由環保局管。
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污水處理廠是從污染源排出的內污(容廢)水。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符合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
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污水處理廠。
(1)污水處理設施長效管理機構擴展閱讀: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過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1)按需生產 首先應滿足城市與水環境對污水廠運行的基本要求,保證干處理量使處理後污水達標。
(2)經濟生產 以最低的成本處理好污水,使其「達標」。
(3)文明生產 要求具有全新素質的操作管理人員,以先進的技術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產運行。
水質管理
污水處理廠(站)水質管理工作是各項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證「達標」的重要因素。水質管理制度應包括:各級水質管理機構責任制度,「三級」(指環保監測部門、總公司和污水站)檢驗制度,水質排放標准與水質檢驗制度,水質控制與清潔生產制度等。
Ⅱ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的下屬機構
深圳市寶安區環保和水政監察大隊 依照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和個人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罰建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徵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負責排污口規范化管理工作;負責對違反水土保持、水資源管理、河道管理等行為的監察。
深圳市寶安區水環境保護辦公室 統籌全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全區水環境綜合治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承擔跨界河流水源達標管理工作;承擔全區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排水管理處 貫徹執行排水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標准及有關規范;組織編制全區排水專業規劃;負責全區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執行運營服務費的支付標准;負責水污染治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區排水設施運營企業,並對日常運營維護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負責全區排水方案審查、建設項目施工方案審批、拆遷或移動排水設施等審批工作,排水設施驗收工作,以及排水許可證發放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街道排水管理工作,對違法排水行為進行查處。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新安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西鄉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福永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沙井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松崗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觀瀾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石岩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大浪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龍華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民治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三、代管機構工作職能
深圳市寶安區「三防」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有關防汛、防旱、防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區三防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防汛、防旱、防風工作。
四、事業單位工作職能
深圳市寶安區水務設施管理所 負責全區原水管網的管理;負責全區河道幹流、一級支流和西海堤及其配套設施的巡查、養護及管理;負責雨水泵站、雨水管網等排水設施的運營管理;負責市政管網接駁工作;承擔上級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深圳市寶安區羅田水庫管理站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方針政策;掌握並熟悉水庫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運用等資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區生產與水庫運用有關情況;負責水庫工程的檢查觀測、養護修理,隨時掌握水庫工程動態,消除工程缺陷;做好水文(特別是洪水)預報,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氣象情報,做好水庫工程的調度運用和防汛工作;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制訂庫區的綠化、水土保持和發展生產的規劃;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資源,開展綜合經營;負責建立健全水庫工程的各項檔案,通過管理運用,積累資料,分析整編,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工作;負責做好水質監測和收取供水費用;做好水庫工程的保衛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長流陂水庫管理站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方針政策;掌握並熟悉水庫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運用情況,做好水文預報,掌握雨情、水情等氣象情報,做好庫水的調度運用和防汛工作;負責水庫工程的檢查觀測、養護修理,隨時掌握水庫工程動態,消除工程缺陷,保障水質安全;負責庫區日常巡查,做好水質監測,確保水質安全;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庫區的綠化、水土水土保持和生產發展規劃;合理開發和利用水土資源;負責建立健全水庫工程資料檔案和水文信息資料收集,通過分析,確保水庫安全生產;負責機電設備管理和維護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寶安區污水設施管理中心 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管工作,制定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設施的維護實施辦法、清疏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污水處理廠、人工濕地與快滲工程、河流應急處理工程的水質水量監測工作,初審運營維護費用;承擔上級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深圳市寶安區環保宣教中心 1.制訂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2.開展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開展「6·5」世界環境日等大型環保宣傳活動;3.負責環保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全區環保宣傳通訊網路;聯絡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做好環保宣傳有關資料的收集、播發,協調環保報刊的發行及開展其他形式的宣傳工作;4.負責全區環保知識的普及,環保法律法規鑒定及業務培訓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工業廢物處理站 1.負責區內工業污染行業產生的有毒有害廢物的清運、處理、回收;2.負責工業廢物的治理開發、化肥為寶工作;3.研究工業廢物治理技術並在實踐中運用。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監測站 1.負責對全區水體、大氣、土壤、雜訊等開展常規監測,並做好排污監測和環境污染仲裁監測等工作,參與污染事故的調查;2.負責編制全區環境監測季報、年報等統計報表工作及組織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工作;3.負責本站的儀器設備更新、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和推廣新監測技術;4.負責各種科研課題和環境本底調查的取樣監測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環保科技服務中心 1.負責安排全局環保治理工程,提供評價、咨詢、設計等環保技術服務;2.參與建設項目環保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3.積極推廣應用環境保護的先進技術和新工藝;4.開展環保科普及環保技術的業務培訓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環保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 負責環保水務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Ⅲ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第八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第九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一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第十二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四條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Ⅳ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4)污水處理設施長效管理機構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Ⅳ 徐州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排水與污水處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協調、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活動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統籌城鄉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制定或修訂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時,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城鄉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制定實施計劃,加強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升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利用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吸納、蓄滲和緩釋雨水。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客觀條件,採取建設人工濕地、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植草溝、屋頂綠化等方式,採用透水鋪裝材料和可下滲結構,吸納、蓄滯、緩釋雨水。
規劃用地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空間,配套設計、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編制排水設計方案,規劃部門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認的排水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排水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區域排水系統、項目匯水分區、管網布置等內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排水設施隱蔽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項驗收,並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分流規劃建設分流排放設施。
在未實施雨污分流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雨污分流規劃編制分流改造計劃,結合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城市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
居民小區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一條城市建成區河網密度應當與城市主次幹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從事填溝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彎取直等影響排水功能的行為。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障建設資金。
毗鄰城鎮排水管網的村莊,排放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排水管網;其他村莊應當相對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
市、縣(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予以指導。
Ⅵ 污水處理廠歸哪個部門管理
一般的污水處理廠分為幾個部門:調試部門、監測部門、維護部門,還有就是上層領導。 那是企業,其生產中的排污由環保局管,現在只有少部份廠是由環保局進行行政管理,大多是獨立的企業,少的是行政部門管。
一、污水處理步驟:
1、廢水首先經過格柵、篩網後流至絮凝沉澱池,為了使處理效果好,在絮凝沉澱池中加入混凝劑,使廢水中懸浮物治理效果更好,混凝加葯也起到調節廢水的作用.絮凝沉澱後的廢水流入預曝氣調節池中。
2、曝氣調節池中通入空氣,起到預曝氣調節的作用.調節均勻的廢水用泵提升到一級浮動填料生化池中。
3、生化池中安裝充氧效率很高的曝氣頭,並裝入浮動填料,實踐證明該項技術對COD和BOD有較高的去除效率.一級浮動填料生化池中廢水自流入二級浮動填料生化池,二池採用方法相同。
4、二級浮動填料生化池水自流入斜板沉澱池中.池中加入聚丙烯蜂窩斜管,可大大提高沉降效率,另外水力負荷高,停留時間短,佔地面積小。
5、混凝沉澱池與斜板沉澱池沉澱污泥排入污泥濃縮池中,然後經污泥脫水機械脫水。
6、斜板沉澱池排出的水流入清水池中,經檢測後外排。
二、污水處理方法:
1、按作用分:污水處理按照其作用可分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學法三種。
(1)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質,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化學性質。常用的有重力分離、離心分離、反滲透、氣浮等。物理法處理構築物較簡單、經濟,用於村鎮水體容量大、自凈能力強、污水處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況。
(2)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功能,將污水中呈溶解或膠體狀態的有機物分解氧化為穩定的無機物質,使污水得到凈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處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3)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作用來處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的方法,多用於工業廢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還原法、離子交換法等。化學處理法處理效果好、費用高,多用作生化處理後的出水,作進一步的處理,提高出水水質。
2、按處理程度分:污水處理按照處理程度來分可分為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三級處理。
(1)一級處理主要是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物質,常用物理法。
(2)二級處理的主要任務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物,BOD去除率為80%~90%。
(3)三級處理的目的是進一步去除某種特殊的污染物質,如除氟、除磷等,屬於深度處理,常用化學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Ⅶ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20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鎮范圍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相關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污水處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按照污水處理規劃要求和規劃技術標准規范,需要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新建小區項目,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小區項目但未達到有關標準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
污水處理設施施工圖應當依法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組織施工。
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並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需要建設的內容和雙方權利義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新建小區項目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劃技術標准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根據財力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的投入。
依法可以並需要以特許經營方式投資建設、營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措施,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九條新建小區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條污水處理設施依法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由其所有權人維護管理。所有權人無相應技術力量的,可依法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統一維護管理。
污水處理設施交付使用後,經處理的中水就地使用。依法需要辦理排污許可手續或者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手續的,應當向生態環境或者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未依法取得許可手續的,不得排放。第十一條接受委託的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污水處理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巡查、維護檔案,如實記錄巡查、維護情況,保障各類設施完好、暢通和安全運行;發現污水處理設施缺損或者外溢污水、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二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十三條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生態景觀、衛生間沖洗等作業用水,鼓勵使用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