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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小區污水處理方案

發布時間:2023-05-19 00:31:42

❶ 養殖污水怎麼處理

。。減少污水產出

養殖場污水處理成本昂貴,處理的污水越多投入資金就越多,這讓很多養殖場疲於應對。其實很多養殖場在處理污水的時候忽視一個問題,減少污水的產出。很多養殖場出於成本控制、管理疏忽或養殖習慣,導致大量本該可以遏制的污水產生。

1.改善維護飲水設備:有些養殖場飲水設備老舊、年久失修,飲水設備存在跑水、漏水、冒水、滴水等情況,飲水設備漏水問題是造成雞場污水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污水問題老養殖場飲水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是要走的程序。平時要做好飲水設備的巡查、維護,如有發現漏水、跑水情況,應及時修護。

2.改變沖洗雞舍習慣:有些養殖場清掃雞舍內糞污時會用清水沖洗,雖說這樣清洗的很乾凈,卻產生了大量污水。盡量減少用水沖洗雞舍的頻次,雞場預算不足時,可在雞舍地面鋪上墊料(含有發酵菌種),這樣既能減少清洗雞舍的麻煩,減少污水產生,也能使雞糞便發酵,便於後續的處理。如果雞場資金預算充足的話,可安裝自動清糞設備—刮糞機,同樣可以減少污水的產生。

3.改善排水系統:雞場要做好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和排污管道要分開建設,互不影響,可有效減少污水的產生。

二、解決養殖場污水處理問題第二步:多管齊下,層層凈化

養殖場污水需要凈化處理到國家制定的標准才能排放到外部環境,需要處理的物質包含有機質、含氮化合物、重金屬離子、葯殘等,處理以上物質不是一道兩道工序就能完成的,需要多種處理工藝層層凈化,才能解決污水處理問題。

1.物理處理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這到工序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

2.化學處理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通過加入一些制劑,例如三氯化鐵、硫酸鋁、硫酸亞鐵等混凝劑使污水中的懸浮物、膠體物質沉澱而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3.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也可使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及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處理污水。

❷ 養殖場環保標准離河道多少米,污水處理方法

養殖場環保標准離河道應是不得少於1000米,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主要分為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生物處理等。

一、養殖場環保標准離河道多少米

1、根據環評里畜禽養殖的選址與河道的距離是不得少於1000米。

2、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二、污水處理方法

1、物理處理:主要對於小面積養殖戶,通過糞池以及過濾網等能夠用於過濾或沉澱污水並將污水中的懸浮物過濾出來的一種處理方法,它的缺陷就是還有殘留下很多的污染物,需要後期進一步作出處理,否則是不達標的。

2、化學處理:成本高,處理較徹底,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成分研究出來的一種用於溶解物質或凝固污染物的化學葯品。最常見的是利用氯化物進行水質消毒,比如說將氯化鐵倒入污水中凝結雜質,達到進行凈化水質目的。

3、生物處理:是最環保、最徹底並且成本最高的一種方式,凈化的時間比較長,利用微生物對污水中污染物的分解來達到凈化水質的作用。

❸ 防治水體污染的措施是什麼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

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3)養殖小區污水處理方案擴展閱讀

對污染源的控制,通過有效控制和預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減到最小量。

(1)
對工業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指資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進的生產工藝。清潔生產採用的主要技術路線有:改革原料選擇及產品設計,以無毒無害的原料和產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產品;

改革生產工藝,減少對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採用循環用水系統,減少廢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廢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廢水濃度降低等。清潔生產提倡對產品進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強調末端處理。

(2) 對生活污染源,可以通過有效措施減少其排放量。如推廣使用節水用具,提高民眾節水意識,降低用水量,從而減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3) 對農業污染源,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須從「防」做起。提倡農田的科學施肥和農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減少農田中殘留的化肥和農葯,進而減少農田徑流中所含氮、磷和農葯的量。

❹ 如何加強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及資源化利用

一、我國養殖業褰污污染概況
1.畜禽養殖場糞污特點。數量大,臭味重,

全國畜禽糞便年排放量已超過40億噸。含氮量髙,水分適中,含有較多的腐殖質。水分含量和C/N取決於是否使用墊料,墊料的類型和數量、管理方式以及氣候等。

2.養殖場糞污排放對環境的影響。污水隨意排放到河流,病死動物屍體隨意丟棄。

3.存在的突出問題一總體布局方面。受制於地形、地勢、交通以及習慣、經驗甚至形象等,場區布局不盡合理,各功能分區不能按照風向和地形布置。場區內設施之間的相互聯系和影響考慮不周,凈污分區不明確。一些重點部位,或因操作或管理不便,設計時往往會降低防疫要求,比如:隔離舍、出入口消毒通道及設施、病死畜禽處理設施等配置不完善或形同虛設。

4.環保方面的突出問題。運動場糞污收集與滲漏;清糞工藝與後續糞污處理工藝不匹配;糞污處理工藝選擇不合理;作業環境差,設備故障率髙;缺乏科學的規劃,不同地區畜禽養殖總量控制沒有要求;養種結合不夠,缺少糞污髙效利用的途徑。

二、國外畜禽場褰污處理方式解析

1.丹麥。全國設有22個集中沼氣發酵站,每個發酵站負責5km以內的畜禽養殖戶糞污處理。農戶免費向沼氣站內提供畜禽糞污,免費獲得相當量的有機肥料。沼氣站由公司經營,通過沼氣發電、供熱來獲取利潤。

2.美國。(1)淺集糞池系統。在美國東南部使用最廣泛,各個生產階段均可使用,每隔5〜7天清糞1次。集糞池深0.6m。分娩舍內在糞池端頭一側設有排糞口。集糞池底部設一定坡度以便排糞。每次清糞完成後需向糞池中添加幾公分深的水。(2)深糞坑系統。美國中西部使用廣泛, 各個生產階段都可使用,集糞坑深一般為2.5m,抽糞時,通過風機洞口將糞污吸走。集糞池的大小一般以貯存一年的糞污為准。

3.荷蘭。傳送帶干清糞工藝:舍內實現糞尿徹底分離,糞便:富含P元素和有機物一堆肥;尿液:富含N元素一沼氣或反滲透處理。

三、畜禽場褰污處理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糞污處理應包含的環節:糞污收集、糞污輸送、糞污堆放與貯存、糞污處理與利用。

1.糞污的收集問題一減量化措施。清糞方式的影響:舍內糞污的區域范圍、沖糞用水量、舍內糞污是否能及時清出、清糞用工和勞動強度、糞污處理利用方式結合。

2.場區糞污輸送一暗管/溝。場區糞污輸送渠道應位於擠奶/轉群/污道通道下方,寬度依據流量而定,深度凍層以下。

3.場區的糞污貯存。要用集糞池+攪拌汞,更有利於糞污的發酵。

4.糞污處理與利用方式。物理、化學處理方法有:固液分離、絮凝、過濾;好氧、厭氧處理及生物處理:堆肥、沼氣、氧化塘、人工濕地、 膜處理。

固體糞污拋灑到田間作為肥料,處理後的污水和沼水也可以噴灌農田,還可以作為無土栽培的營養液。

四、畜禽場褰污治理技術模式

1.種養結合模式。採用干清糞或水泡糞方式收集糞污。干清糞時,固體糞便經堆肥或其它無害化方式處理,污水與部分固體糞便進行厭氧發酵、氧化塘等處理,在養分管理的基礎上,將有機肥、沼渣沼液或肥水應用與大田作物、蔬菜、果樹、茶園、林木等;採用水泡糞方式,糞污進行厭氧發酵、氧化塘處理,還田應用於農業。

2.循環利用模式。採用干清糞、控制生產用水、減少養殖過程用水量;場內實施污水暗道輸送、雨污分流和固液分離,減少污水處理壓力;處理後的污水主要用於場內沖洗糞溝或圈欄等,固體糞便通過堆肥、基質生產、牛床墊料、燃料等方式處理利用。關鍵要素:工藝設計和工程技術的配套。

3.達標排放模式。採用干清糞方式,養殖場污水通過厭氧、好氧等工藝處理後,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排放標准要求,固體糞便通過堆肥等處理利用。關鍵要素:成本問題。

4.集中處理模式。在養殖密集區,依託一個規模養殖場或獨立的糞污處理企業,對周邊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的糞便或污水進行收集,並集中處理。可以是固體糞便處理、養殖污水集中處理、或糞便和污水集中處理。

5.多種模式並舉(多元化)治理。多種模式相結合利用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五、新形勢下畜牧業面臨的壞保挑戰

近幾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規、政策:2013年10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部專門針對養殖業的環保法律);2013年10月15日,農業部頒布了「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並開始實施;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在廣泛徵求意見和修訂之中,對養殖場的大氣污染也要監管;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正式出台,2017年底前,關閉或搬遷禁養區養殖場、戶。

4月15日,張桃林副部長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態,農業已超過固液成為我國最大的面源污染產業。

1.條例分析了養殖業污柒問題主要原因。中國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的幾個主要原因:產業增長迅速,粗放、管理水平低,規模化水平不夠;缺乏必要的引導和規范;布局不合理,過度集中;與種植業脫節,化肥的優惠政策,農村勞動力的減少等等,致使大量畜禽糞便得不到有效的處理和利用;沒有建立完善的動物屍體收集處理體系。

2.條例的基本特點。抓大放小;全過程管理;加強監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利用為根本途徑,利用為主、治理為輔;扶持鼓勵引導為主,獎懲並舉。

3.條例主要內容一綜合利用和治理。支持綜合利用;支持種養結合,推動就近地利用;還田利用,要考慮土地笑納能力,消毒以防止疫病傳播;養殖和廢棄物處理活動,要採用措施防止污物外泄;排污要達標達總量,未經處理不得排放;產排污情況向環保部門報告;屍體處理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防止疫情傳播,防止環境污染。屍體處理享受政府補貼;污染嚴重的養殖密集區域應由縣級政府組織治理措施,包括配套建設設施,布局調整和搬遷、轉產等;養殖戶因規劃調整、禁養區劃定等整治等,受到損失可依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正度予以補償。

4.條例主要內容一激勵措施。環保等資金支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利用畜禽糞便製造有機肥的政策扶持:稅收優惠、用電優惠、優先運力安排、購買和使用享受不低於化肥的補貼等優惠政策;支持發電上網和自用;自願進一步減排的可按與政府簽訂的協議申請獎勵,優先獲取相關政策支持。

5.關於新環保法。將保護環境列為基本國策;集中解決環境法律的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明確了政府的環境責任(環境質量、環境改善的財政投入、宣傳與普及、突發事件處置、監管等);企業環境義務(清潔生產,按照要求排污一量、質,排污費,安裝監測設備,制定突發預案,公開排污信息,建立環保責任制度);環保部門監管執法(停建罰款,查封扣押,停業關閉,行政拘留,刑事責任等)針對違法成本低,加大了處罰力度。

6.糞污綜合治理與利用的思考。(1)加強畜禽養殖糞污收集環節工藝研究與設備研發:不同規模的糞污差異化處理模式與經濟節能處理技術(能源環保型、環保型、經濟型)。小型場採用分散收集、統一處理,大型廠採用機械清糞一管道輸送一集中貯存一髙效處理與利用;輕筒型、智能化糞污收集、施用機械設備研發;糞污生物安全髙效循環利用技術包括污水回用、墊料、養藻;雨污分流;養殖工藝和生產方式轉變。(2)政策層面:突出糞污處理的公益性性質;採用多元化政策扶持方式(農機購機補貼、處理運行費用補貼、以獎替補);建立糞污處理與施用規范;綜合考慮養殖業布局、規模,研究制定我國不同地區畜禽養殖總量控制策略;加強監管。

❺ 江蘇省畜禽養殖污水治理文件

目前有兩個文件影響江蘇省畜禽養殖污水治理:

1、江蘇農業環保:關於專進一步加強農屬業源污染減排工作的意見,2012年發布
建設雨污分離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固體廢物及廢水貯存設施,採用干清糞的方法收集糞便,生產有機肥或建設沼氣工程,沼液通過密閉管道還田或廢水經生化處理達標排放。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參考文獻:www.gepresearch.com/105/view-364257-1.html

❻ 農村小型養殖場如何進行整改達到環保標准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讓罩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族滑蔽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兆州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總之養殖場的污染需要提前預防,根據養殖規模綜合利用與治理才是長期發展的硬道理。

❼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葯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對策】
1.採取緊急而切實的行動,對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的渭河和黃河幹流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黃河幹流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們還在走只顧發展,不顧環境,或者是「先發展,後治理」的道路。這條道路急功近利,破壞性利用資源,污染環境,不僅危害子孫後代,而且已經危害到了當代人類,因此是十分錯誤的。
克服這一危機的根本途徑是改變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具體來說,為了救活渭河,保護黃河,需要採取綜合的措施,嚴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從末段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第一步是要調整產業結構,對於新上的開發項目,必須加強對發展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堅決不上資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業企業項目,並要堅決淘汰已有的污染嚴重項目,要堅決杜絕東部地區淘汰的污染企業西遷。
2.採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防止水污染處於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顯污染的地區的水污染態勢加重如果從工業化的起步時就開始注意把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西北地區就能健康發展。
具體地說,新疆的烏魯木齊市、甘肅的白銀市以及陝西的銅川市等城市和地區,應在對原有污染源盡快採取綜合治理措施的同時,嚴格把住新建項目關,做到在還清老賬的同時確保不欠新賬,使大多數屬於Ⅵ類水質的河流得到改善。對於人煙稀少、河流水質保持在Ⅱ和Ⅲ類的城市和地區,則應一步到位,跨越傳統發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實現發展經濟的目標。
3.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爭取實現工業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業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西北地區的發展中應提出實現廢水排放量零增長的要求。國內外的實踐包括西北地區一些先進企業的實踐,已經證明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性。
在黃河流域除了發現有機污染和氨氮外,還發現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戶是化工行業、造紙行業和冶煉行業,石油類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礦山開采、化工行業和冶煉行業,汞則主要排自冶煉行業和礦山開采。這些行業必須迅速革新工藝,改進管理,徹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4.加大城市廢水處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為西北地區開發提供穩定可靠的水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廢水經過妥善處理後完全可以回收利用於工業、農業、市政等,應該在嚴重缺水的西北地區加快城市廢水處理的速度,使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盡快擺脫污染的局面,盡快提高處理後廢水的利用率。
城市廢水處理廠的建設必須與城市廢水收集管網的建設同步進行,以免重復東部地區很多城市犯過的錯誤,即由於管網系統建設的滯後而使廢水處理廠的功能得不到發揮。
城市廢水處理工藝技術的選擇十分重要,不應照抄、照搬東部地區甚至國外的所謂先進工藝技術,而應特別注重採用適合於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廢水天然凈化系統,西北地區地廣人稀例如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系統和氧化塘系統。
5.加強面源污染控制,規范農葯、化肥使用西北地區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9.3%。農牧業帶來的污染不容忽視。國家應出台政策規范和限制農牧業農葯、化肥的使用種類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態農業。這不僅關繫到西北地區水污染的控制,也關繫到西北農產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❽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如何處理

1、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物理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對污水的物理處理其實並不是一個特殊的理想,但對於小范圍的繁殖夥伴來說卻是非常值得參考的。它主要是一種處理方法,可以通過化糞池過濾或沉澱污水,過濾出污水中的懸浮物質。它的缺點是仍有大量污染物殘留,以後還需要進一步處理。

2、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化學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化學處理方法主要是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見的是利用氯化物進行水消毒,如將氯化鐵倒入污水中濃縮雜質,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

3、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生物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污水的生物處理是最環保、最徹底、最昂貴的方式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以達到凈化水的作用,雖然污水中已有微生物。但由於它們的活動在污染後大部分已經消失,我們需要引入微生物。它唯一的缺點是需要很長的時間來凈化,所以你需要購買能促進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質和營養液,從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其他處理方法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中農場污水的處理方法很多,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和溝壑。在許多情況下也使用這些治療。可以用。我在這里舉個例子,談談一般的過濾處理方法,一般是在農場附近挖一個水池,然後在污水的口中放一層濾膜,這樣當污水是排出後,雜質將從水體中分離出來,從而可以達到一定的廢水凈化處理。

❾ 處理後的廢水作為水肥資源回用農業模式有哪些

(1)大中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建設以沼氣為紐帶的能源環境工程模式

該模式是以畜禽糞便污水資源化,並進行綜合利用為內容,實行固液分離,以厭氧發酵為主要環節,並與好氧處理相結合,將能源(沼氣)生產,養殖業污染物處理、有機肥料生產和處理後廢水的利用等有機結合在一起的一種工程模式。

(2)養殖小區推行集中治污、分散利用模式

養殖場畜禽糞便污水經一級處理(沼氣池或酸化池)後,通過污水管進入集中處理系統,以厭氧發酵為主體工藝,結合氧化塘、人工濕地等自然處理系統,出水用於農田灌溉,也可達標排放,同時利用部分沼液作為周邊果園的肥料,實現畜禽糞便污水的多層次利用,較好地解決養殖小區的污染問題。

(3)農村小規模化養殖場建生態型沼氣工程模式

通過沼氣發酵技術利用畜禽糞便進行沼氣和沼氣肥生產,合理循環地利用物質和能量,解決燃料、肥料、飼料矛盾,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良性循環。

(4)發展能源生態模式

畜禽養殖戶集中的專業村,因地制宜,推廣「畜禽沼果(茶)」、「畜禽沼菜」等能源生態模式。通過戶用沼氣池建設,開展綜合利用,處理畜禽糞便污水,在解決農村生活用能的同時,可拉動養殖業,調整種植業結構,促進農戶基本生產、生活內部的生態良性循環,實現養殖糞污的無害化排放,資源化利用,生態化處理,推行「畜禽-沼-果」模式,發展庭院經濟。

❿ 寧夏回族自治區對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如何處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溝渠、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完善政策措施,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水行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水污染防治意識,鼓勵開展水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並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水生態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推廣應用。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支持。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實施清潔生產,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接到檢舉的部門應當依法受理、查處;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查處。
第二章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條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水環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第十三條新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符合相關產業規劃的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工業廢水穩定達標排放。
第十四條接納工業廢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並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廢水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和接納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在排污口建設取樣井(口),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提供取樣、監測等便利條件。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的出水水質進行取樣檢測,發現被檢測水質未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和接納標準的,及時採取措施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支持企業對工業廢水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行深度處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章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提高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十八條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因地制宜同步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和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舊城區、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等區域,應當逐步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暫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區域,應當通過建設調蓄設施、增大截流倍數等措施,預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第二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准。
已投入運行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應當納入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
第二十一條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酸液、鹼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液,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和安全處置,不得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或者直接排入水體。
醫療污水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處理處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當按照源頭削減和全過程式控制制的原則,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優化農村產業結構和發展布局,強化農業的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未覆蓋的地區,應當分區域建設集中或者分散污水處理設施,收集和處理農村污水。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農村污水應當集中收集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加大資金投入,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示範獎勵等措施,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水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畜禽糞便、養殖廢水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水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水污染防治配套設施。
畜禽養殖戶應當建設防雨、防滲、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收集貯存設施。
第二十九條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用於農田灌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標准化水產養殖技術,預防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的污染。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餌料、葯物,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污染防治需要,在河流、湖泊、溝渠、水庫沿岸劃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農葯、化肥的區域。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加強對生產、運輸、銷售、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禁止在河流、湖泊、溝渠、水庫內丟棄農葯、農葯包裝物或者清洗施用農葯的器械。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的保護,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和檢測設備,保障飲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得擅自調整。因飲用水水源功能發生變化、水質不能滿足飲用水要求、飲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脅等原因,確需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顯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的保護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穩定、持續的發揮水體凈化功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七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黑臭水體整治計劃,統籌推進城市和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入黃河排水溝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排水溝綜合治理,減少入黃河排水溝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確保達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入黃河排水溝沿線散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處理應當納入排水溝綜合治理范圍。
第三十九條利用地下熱水資源進行取暖、洗浴、水上娛樂等活動的,應當對尾水進行降溫或者降低有害成分等處理,符合相應的水質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水生態環境調查,制定修復方案,採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濕地修復、生態保護帶建設等措施,對水生態系統進行綜合治理,保護和修復水生態。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建立健全水環境監測網路和信息平台,實現對重點地區的有效監測。
第四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部門,在河流、溝道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交界處設置地表水水質和水量監測斷面,實時監測並定期發布監測信息。
河流、溝道上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第四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現場檢查和自動監測等方式,加強對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水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進行水污染隱患排查,防止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四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
第四十六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監測規范制定監測方案,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保存完整的原始監測記錄和報告,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跨行政區域河流、湖泊、溝渠、水庫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協調跨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處置和水環境修復責任,並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水環境損害發生後,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與造成水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五十條鼓勵水污染防治、市政建設等專業企業,通過委託管理、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經營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和接納標準的工業廢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第五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五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三)對水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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