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危廢處理方式
1、先從環評入手。環評上有明確哪些是危險廢物,數量多少,與哪家有資質處理單位簽訂協議,因為國家對環評處分力度加大,想讓環評寫少一些(不寫畝御握或許認為不是)將使企業面臨法律風險。此外,拆沒環評寫少了數量,意味著合法合規處置的廢物總量少,後期多出來的危廢又該如何去想辦法?一步錯步步錯,說迅慶的就是這種情況。
2、提早一年向本地環保局報方案(依據環評和處置單位簽訂的協議,報備大致的數量、品種、處理月份等)。
3、危廢發生了,告訴處置方,與處置方談好處理價格,簽定該批廢物處理合同。
4、一般由處置方聯絡有資質的危廢運送單位,讓該單位與發生方談運送價格,簽好運送合同。然後發生方依據運送單位資質和運送合同、處置方資質與該批危廢處理合同、危廢方案,向當地環保局提交請求並取得處置方所在環保局請求,取得五聯單及編號。留意每車、每品種別的危廢都要別離的一份五聯單。實踐操作過程中讓處置方去請求取得五聯單更為專業、方便。
② 危廢處理方式
危廢處理處置主要包括焚燒處置和填埋處置兩種方式。
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毀臘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纖悄滑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危險廢物處置主要包括焚燒處置和填埋處置兩種方式。
危險廢物處置為什麼需要預處理?
危險廢物成分復雜、大小不一,為避免易反應的廢物混合,達到進料均質化、穩定化,提高後續處理效率,需對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
廢物入爐前,依其成分、熱值等參數進行搭配,搭配的過程要注運族意廢物之間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廢物混和後發生反應不能直接入爐焚燒的大尺寸廢物,破碎後配伍入爐焚燒。
③ 危廢廢水如何處理
廢水類型:危廢處置廠生產廢水
項目示例:河北風華環保危廢處置廠生產廢水處理工程
危廢處置廢水案例簡介:根據客戶提供廢水資料信息,專業環保公司依斯倍需要處理的是全廠的焚燒車間、物化處理車間、綜合利用車間及罐區產生的生產廢水,廠區的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車輛沖洗水,分析化驗的排污水等的排水,危廢處置廢水經處理後達到排放標准。
設計水量:300m3/d
危廢處置廢水危害: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處置廢水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廢處置廢水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廢處置廢水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危廢處置廢水組成:
危廢處置廢水總體可以歸類為四大類:
1、重金屬廢水(6#):含HW34廢酸、HW35廢鹼、HW1617212232重金屬廢液;
2、乳化液廢水(1#、2#):含HW09切削液、乳化油廢水、染料塗料廢物;
3、含氰廢水(3#):含HW33無機氰化物廢水;
4、廢酸、廢鹼(4#、5#)
根據業主提供的資料及依斯倍環保的工程經驗,危廢處理廠的綜合廢水可生化性較差,工藝需考慮提高廢水可生化性的措施。根據環保要求,廢水經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後進入依斯倍專業MBR和RO系統進行膜分離,產水回用到生產線,濃水匯入蒸發系統,結晶委外處理。
④ 半導體塑封後的廢樹脂是危險廢棄物嗎前期環評中被列為危廢了是否可以當一般固廢處理。
只能按環評要求,當作危廢處理!如果覺得不是危廢,可以做危廢鑒定。
也可以考慮報批改建環評,在新環評中將「你描述的廢樹脂」列為一般固廢嘗試報批。
⑤ 請問目前國家對實驗室廢水廢液處理的處理要求是什麼有沒有相關的規范或標准目前是如何處置的
實驗室廢水處理要來求:
1.在證自明廢液濃度已相當小而又安全時,可以排放到排水溝中;
2.盡量濃縮廢液,使其體積變小,放在安全處隔離儲存,處置;
3.利用蒸餾、過濾、吸附等方法,將危險物分離,而只棄去安全部分;
4.無論液體或固體,凡能安全燃燒的則燃燒,但數量不宜太大,燃燒時切勿殘留有害氣體或殘余物,如不能焚燒時,要選擇安全場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氣體可通過通風櫥或通風管道,經空氣稀釋後排除,大量的有毒氣體必須通過與氧充分燃燒或吸附處理後才能排放;
6.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標明廢物種類,貯存時間,定期處理。
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GB/T 31962-2015
⑥ 危險廢物怎麼處置
危險廢物的處置有以下四個步驟:⑦ 危廢處理流程
當前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廢物廢品也慢慢的增多。比如污泥,廢水,廢礦物油,廢電池;廢酸;廢鹼;動物屍體;化驗室試劑殘液、培養基,工廠生產的污水,污泥等這些都是危廢物品,屬於危險物品,不能擅自處置,需要找資質單位處置。危廢廢棄物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會造成嚴重影響,必須採取處春基腔理/預防方案。根據國家和地方環保法律法規,產生危險廢棄物的單位必鋒碰須按規定將危險廢棄物交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理和處置。在處理危險廢棄物時,通常採用危廢SMP系統設備,通過破碎-混合-泵送系統,將廢棄物破碎,混合,高溫焚燒分解,將有害成分分解後,用於其扒衫他地方,這是目前最先進的危廢預處理方式。
⑧ 危險廢物處置方法
(a)通過在產品中固定有害成分的解毒處置形式
產品中固定的處置形式容易與廢物利用混淆,關鍵是為了廢物行為的目的,如果目的是解毒、消除危害、不生產產品,則屬於處置;如果目的是將廢物用作產品的直接或替代原料,則缺乏此類原料不能形成產品,而是使用。例如,將含有六價鉻的廢渣作為玻璃著色劑添加到玻璃原料中,在高溫下固定玻璃中的鉻以解毒,將少量工業危險廢物混合到水泥窯原料中去解毒,並固定陶瓷製品中的石棉粉塵或纖維廢料;利用釩渣生產釩鐵合金,廢渣中的釩是釩鐵合金中釩的必要來源。或者唯一的來源是利用率。
(B)廢物的化學轉化和處置
許多廢物由於含有有毒和有害的化學成分而成為危險廢物,但化學成分在一定條件下會發生變化,從而減少或消除廢物對環境或健康的危害。例如,有機廢物的焚燒本質上是在高溫下將有毒和有害的化學組分排放到無毒和無害的氣體中,因此是一種消除末端傷害的處理方法。通過焚燒的化學組成轉化的這種處置形式有時很容易與利用混淆,並且關鍵也是要看目的。雖然有機廢物的焚燒可產生可用的能量,但主要目的也是解毒和消除傷害,而不是回收熱能,因此通常被認為是有害廢物處置。例如,廢酸鹼中和後的排放實際上是通過化學轉化消除危害的一種處置方式。但是,必須指出,在危險廢物的化學轉化和處置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二次污染。
(c) 廢物的生物處置形式
廢物的生物處理是常見的。例如,土壤中的液體或污泥廢物的處理是利用土壤中的多種微生物對廢物進行生物分解,從而消除了危害;土壤處置方式受土壤容量的限制,廢物的濃度高,數量大,施用時間容易導致土壤污染;該形式與將廢物作為農業肥料施用到土壤的形式不同,前者屬於廢棄處理,後者屬於利用。比如高濃度有機廢水加入活性污泥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其實也是一種生物處理方式。
(D)廢物的最後堆填區處置(安全堆填區處置)
安全填埋是一種將危險廢物放置或儲存在土壤中的處置設施。其目的是掩埋或改變危險廢物的特性,或控制和隔離危險廢物,以盡量減少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直接和長期威脅。適用於不能回收其有用組分和不能回收其能量的危險廢物的填埋處置。是的。由於廢物一般不會退化或分解,危險廢物堆填區對環境的威脅將是長期的,沒有穩定和穩定的概念。危險廢物填埋場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危險廢物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gb18598)的污染控制要求。
⑨ 危廢處理流程
對於危廢的處理一般採用「三化」原則,即「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首先對於回收後的危廢,一般會進行預處理,然後再進行最終處理,預處理是為了廢物的後續處理工作能夠更好地達到三化原則的要求,濟南恆譽環保所研發的工業連續化危廢及固廢處置裝備,在安全、環保、穩定的前提下實現了對危廢的無害化處理,並且處理物可以循環利用,是目前較為推崇的技術和設備,而且作為行業的龍頭企業,恆譽環保芹殲受到國家的大力推廣和扶持,企業實力大大強,在國內外都受到關注。
生物處理:利用微生物分解固體廢物中可降解的有機物,從而達到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生物處理方法包括好氧處理、厭氧處理和兼性厭氧處理。2、化學處理:是採用化學方法破壞固體廢物中的有害成分,從而達到無害化,或將其轉變成為適於進一步處理、處置的形態。
廢在處置之前,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然後可以壓實、分鏈絕解、粉碎、焚燒、填埋等,濟南恆譽環保採用熱解技術對危廢進行處理,其獨有的核心技術,實現了工業連續化醫廢熱解處理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且處理成本和處理消耗及碳排放量遠遠低於傳統焚燒方式,更加滿足環保和經濟的雙重收益。
拓展資料:
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單位的申報資料齊全,並符合辦理條件;
2、辦理:滄縣環境保護局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申報材料作出環保審查意見;
3、領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申請單位憑接收地環保部嫌喚沖門的復函至環境保護部門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聯單運行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⑩ 危險廢物處置法律法規
一、危險廢物領域利用與處置的法律內涵
在危險廢物的環境監管與技術服務工作時,我們看到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含大部分批復文件)中,對於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問題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是:「某某公司每年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委託給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任意指定處理方式)、「某某公司每年將產生的多少噸危險廢物交給某某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直接指定接收企業)、「某某公司每年產生多少噸危險廢物進行自行處置」(隨意描述籠統帶過)。
一句輕描淡寫簡單的表述,殊不知已經為產廢企業種下了巨大的苦果。
苦果什麼呢?就是環評報告的編寫人員沒有真正將危險廢物的利用或處置的方式界定清楚,把絕大部分可以資源化利用的危險廢物直接判定為不可利用的危險廢物了。換句話說,產廢企業本來可以進行資源化利用、可以賣得較高價錢的危險廢物,現在卻只有花一筆不小的代價,請有資質的企業幫其「處置」了。特別是一些企業拿到環評批復後,一旦投入生產,便深深陷入到危險廢物的「處置」去向問題與經濟倒貼的漩渦中,同時也面臨著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未按環評批復要求處理處置危險廢物),懊悔不已,痛苦不喋。
那麼什麼是法律層面的利用與處置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在2004年12月修訂時,已對處置與利用給出了法律上的定義。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簡言之,危險廢物的處置就是將危險進行焚燒或填埋或物化。是將沒有利用價值或者價值很低的危險廢物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與環境的無害化;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簡言之,危險廢物的利用就是提取產品的活動。即接收者必須從收集起來的危險廢物中提取新的產品,從而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實現再循環、再利用的過程。
也就是說,所謂處置就是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最終結果是讓廢物「消失」,不會形成新的產品;而利用則是經過不同的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一定會生產出新的產品(至於該類產品是屬於半成品、中間品、企業標準的產品,還是檔次很高、質量很好的國標產品,則屬於利用者的事情)。總之利用企業收集的危險廢物已經重生,變成了另外形式、新的產品了。所以說,處置與利用從處理工藝、最終結果來看,完全不是一回事。對於危險廢物產生企業而言,如果將可以利用的危險廢物,直接判定為只能處置的危險廢物,則損失大矣。
在《固體法》(2004年12月修訂版)第五十七條中,對於經營企業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做出了明確分類,即:「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在禁止條款中,也將利用與處置放在並行、平等的位置上,即:「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固體法》首次修訂時,專門將危險廢物領域的利用與處置的關系從法律上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在2016年版的關於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兩高」新司法解釋中,對於危險廢物的處置與利用予以嚴格區分的。比如,第一條屬於「嚴重污染環境」(二)的表述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並沒有將利用納入進來。對第三條「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二)的表述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亦沒有將危險廢物的利用納入進來(有時也將利用表述為危險廢物的資源化綜合利用)。
那麼在《刑法》第338 條與339 條以及「兩高」司法解釋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放的三噸以上的」,這個「處置」是什麼含義呢?筆者以為,這個「處置」表達的就是《固體法》中含義,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接收者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卻以贏利為目的,明知自己沒有焚燒、填埋或物化設施,卻承諾幫助產廢企業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最終在某個特別隱蔽的地方將廢物偷偷燒掉或埋掉(或倒掉);2、接收者原本以為可以從產廢者低價購得危險廢物作原料(很大程度上產廢者還會給接收者一定的處置費),但實際上接收者因生產工藝簡陋,技術水平低下,根本不可能從廢物中提取出產品。更有甚者,因為所接收的危險廢物品質很差,不僅不能提煉出產品,相反還會造成接收者已有設施損壞,成本倒貼,最終只得將原來接收的危險廢物採取非法手段簡單焚燒或填埋掉,以減少損失(此情形必定會造成環境污染,就算焚燒時再隱蔽,傾倒時再偏僻,總會被發現和舉報的);3、也許某個公司已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其接收的廢物超出了核定類別(范圍),將其他類別的危險廢物納入處置范圍,並因此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對於以上三種情形,環境危害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性質十分惡劣,屬於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情形。
然而 ,在2016年新修訂的「兩高」司法解釋中,對於無證利用的問題,根本沒有提及刑事責任,為何?筆者認為《固體法》立法的初衷是鼓勵危險廢物的集中無害化處置,更加鼓勵接收者依法持證開展危險廢物的資源化綜合利用(包括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等各個環節)。當然,基本要求是接收者在資源化利用的過程中,其利用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均應滿足發改、環保、安全、衛生等相關要求。
對可利用的危險廢物,往往具有較高的商品價值,接收者必須花較高的價格才能購買得到,其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的可能性很小,誰會花很高的價錢買完物品後馬上偷偷地倒掉呢?因而就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利用而言,一般情況下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不會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如果利用企業沒有任何手續,非法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則屬於利用企業的後續違法行為,應當另行追究其環境污染責任,如未批先建,超標排放等)。
對於無證經營的處罰,根據《固廢法》、《環境保護法》、《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倍以下罰款。如果經營企業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未能取得環評批復,可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這里所說的罰款、沒收、恢復原狀,屬於行政處罰的內容,不屬於刑事責任范疇。
在環境保護部《關於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4】551號)文件中附件5則專門強調,行政部門在申請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的「核准經營方式」上,必須分為收集、收集-貯存-利用、收集-貯存-處置、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四種情況寫明申請企業的經營方式。
因此,現有法律體系與管理制度上,已將危險廢物的處置與利用進行了十分明確的界定。
二、關於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與利用的法律關系
根據大網路叢書,處理是指:(1)處置;安排;料理。如處理日常事物、處理財產;(2)用特定方法加工。如處理積壓商品、處理品;(3)變價、減價出售。如降價處理。 可以說,處理是一種籠統的表述。在危險廢物領域,既可以通過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進行處理,也可以通過提取某種產品的方式進行處理,也就是說,處理既包含處置,也包括了利用。對於危險廢物產生企業而言,處理者既可以處理自己產生的危廢,亦可以委託其他有資質的企業代為處理。
在依法經營上,採用處置或者利用方式處理本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只要環評已審批,並嚴格執行了「三同時」制度,則無需申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然而處置或利用其他產廢企業的危險廢物,則需接收者在取得經營許可的基礎上,才能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才能接收其他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
從外延關系看,對危險廢物的處理則包含了處置與利用兩種方式,兩種方式是平行、並列的關系。因此,在企業的環評報告中,如果說某某公司將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給某某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則接收者只能以填埋或焚燒或物化的方式處理,而不得以利用的方式從危險廢物中提取新的產品。同理,如果產廢企業將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給有資質的企業進行綜合利用,其接收者不得以焚燒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處置,而是應該在取得環評批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等條件下進行加工利用,從而生產出新的產品來。否則,在危險廢物領域開展環境監管與督查中,一旦接收方以利用方式處置危險廢物,或者以處置方式利用危險廢物,都將視為未按照環評要求開展危廢物的處理活動(未遵守環評的規定,亦可實施行政處罰)。
三、關於處置與利用造成環境污染的法律內涵
綜上分析,對於處置和利用企業而言,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卻對外開展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則造成的法律責任是:無證經營單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處1~3倍的罰款,這一款對非法處置和利用而言,均適用。
處置企業因其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往往會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則一定屬於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如果數量超過3噸, 則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無證利用企業則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利用企業未將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非法排放、傾倒或處置。
對於無證利用企業而言,如果直排廢水、非法填埋廢渣、加工利用的產品達不到產品質量標准、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則可以被追究「嚴重污染環境罪」、「非法經營罪」、「經營危險物品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等,屬於利用企業的後續違法行為。因其責任主體與污染因子已經發生了變化,與無證企業非法利用危險廢物的法律後果完全不一樣,這種後果又可以追究利用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刑事責任。
四、關於危險廢物領域利用和處置的思考與建議
在危險廢物領域,如果不將利用與處置的關系從法律層面界定清楚,造成的後果大相徑庭,尤其是在責任追究方面,更是天壤之別。為此,筆者建議:
1、國家應盡快出台或修訂環評技術導則中關於危險廢物環境評價的有關內容,指導環評單位在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時候,對於危險廢物處置或利用的章節,應當清楚地界定是資源化綜合利用還是環境無害化處置,不能籠統表述或混為一談。
2、環評報告的編寫人員與行政部門的審批人員,對項目環評中關於危險廢物的處置或利用的表述,應當認真審查,幫助項目業主單位從政策上或今後可能出現的後果上嚴格把關,從專業知識的角度提供技術支持。
3、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應當理順利用與處置法律關系。基層行政人員(也包括許多單位領導在內)有時不要一看到企業在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時,因為沒有申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就將企業的無證經營行為定性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從而進行司法移交,避免證據不足、移送不成、不予立案的尷尬境地(這里指利用企業沒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沒有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前提下)。
4、司法機關也應對於危險廢物的利用或處置造成的後果(罰款和追究刑事責任)多做些法制宣傳,利用典型案例向社會廣泛宣傳,寓教於樂,幫助民眾、企業、行政管理人員理清某些利用與處置的法律關系,不致於造成杯弓蛇影,人心惶惶。
5、對於環境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應當出台更加明確的強制措施或者司法細則,讓公安機關對於涉嫌危險廢物非法處置、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前介入,固定證據,而不能由環保部門單方面為公安機關提供的支撐材料,這樣才能有利於後續工作的深入開展,危險廢物非法處置等違法犯罪行為也就變得無處可逃。
6、在打擊危險廢物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方面,各部門要充分運用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等綜合手段,一方面要積極鼓勵有關企業要依法依規,持證經營;另一方面,對於危險廢物的無證經營行為要加大打擊力度,危險廢物的監管工作才能真正躍上新的台階,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改善環境質量才能真正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