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餐飲業衛生規范的加工經營場所
4.1. 布局與功能間
4.1.1.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並能防止生熟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發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後的餐飲具回收通道及入口,應分開設置;無法分設時,應在不同的時段分別運送原料、成品、使用後的餐飲具,或者將運送的成品加以無污染覆蓋。
4.1.2.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專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設置)、烹飪(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的可不設置)、餐飲具清洗消毒的場所,並應設置原料和(或)半成品存放、切配及備餐(飲品店可不設置)的場所。製作現榨飲料、水果拼盤或加工生食海產品的,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進行冷盤配製、裱花操作的,應分別設置相應專間。集中備餐的食堂和快餐店應設有備餐間;無備餐間的快餐店和食堂,符合4.2.3.3的要求。
4.1.3. 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供應的最大就餐人數相適應。
4.1.4. 粗加工場所內應分別設置肉類、水產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和操作台,水池數量或容量、操作台數量應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和不同場所(功能間)、區域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4.1.5. 烹飪場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體燃料,爐灶應為隔牆燒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塵污染食品;使用煤油爐灶的,煤油儲存容器應放在烹飪場所外,避免煤油或燃燒不完全物質污染食品。
4.1.6. 應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應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拖把等清潔工具的存放場所應與食品處理區分開,加工經營場所面積500㎡以上的餐館、食堂宜設置獨立存放隔間。
4.1.7. 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在加工經營場所外設立圈養、宰殺場所的,應距離加工經營場所25m以上。
4.2.內部建築結構
建築結構應堅固耐用、易於維修、易於保持清潔,能避免有害動物的侵入和棲息。
4.2.1. 屋頂與天花板
4.2.1.1.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的設計應易於清掃,能防止害蟲隱匿、灰塵積聚,避免長霉或建築材料的脫落等情形發生。
4.2.1.2.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選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不易積垢、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天花板與橫梁或牆壁結合處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徑在3cm以上);水蒸汽較多場所的天花板應有適當坡度,在結構上減少凝結水滴落。清潔操作區、准清潔操作區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加設平整易於清潔的吊頂。
4.2.1.3. 烹飪場所天花板離地面宜在2.5m以上,小於2.5m的應採用機械排風系統,有效排出蒸汽、油煙、煙霧等。
4.2.2. 地面與排水
4.2.2.1.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和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
4.2.2.2. 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飲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易潮濕的場所的地面應易於清洗、防滑,並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於1.5%)及良好的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坡度、保持通暢、便於清洗,溝內不應設置其它管路,側面和底面接合處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徑不小於3cm),並設有可拆卸的蓋板。排水的流向應由高清潔操作區流向低清潔操作區,並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設計。
4.2.2.3. 清潔操作區內不得設置明溝,地漏應能防止廢棄物流入及濁氣逸出。
4.2.2.4. 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系統或經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4.2.3. 牆壁與門窗
4.2.3.1. 食品處理區牆壁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平滑的淺色材料構築。其牆角及柱角(牆壁與牆壁間、牆壁及柱與地面間、牆壁及柱與天花板間)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徑在3cm以上),以防止積垢和便於清洗。
4.2.3.2. 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飲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易潮濕的場所,應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淺色、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製成的牆裙,各類專間的牆裙應鋪設到牆頂。
4.2.3.3. 粗加工、切配、烹飪、餐飲具清洗消毒等場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製作。
4.2.3.4. 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能自動關閉。室內窗檯下斜45度以上或採用無窗檯結構。
4.2.3.5. 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或無備餐專間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場所窗戶應為封閉式或裝有防蠅防塵設施,門應設有防蠅防塵設施。
4.3.衛生設施
4.3.1. 供水設施
供水應能保證加工需要,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規定。不與食品接觸的非飲用水(如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統的可見部分應以不同顏色明顯區分,並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4.3.2. 洗手消毒設施
食品處理區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附近應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其位置應設在方便從業人員的區域;就餐場所應設有數量足夠的供就餐者使用的專用洗手設施。洗手消毒水池附近應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洗手設施的排水應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動物侵入及臭味產生的裝置。洗手池的材質應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應易於清洗。
水龍頭宜採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並宜提供溫水。
4.3.3. 通風排煙
4.3.3.1. 食品處理區應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的空氣。空氣流向應由高清潔區流向低清潔區,防止食品、餐飲具、加工設備設施受到污染。 4.3.3.2. 烹飪場所應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方應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於清洗和更換。
4.3.3.3. 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上方應加設機械排風排氣裝置外,還宜分隔成小間,防止結露並做好凝結水的引泄。
4.3.3.4. 排氣口應裝有易清洗、耐腐蝕並符合4.3.10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網罩。
4.3.4. 採光照明
4.3.4.1. 加工經營場所應有充足的自然採光或人工照明,食品處理區工作面不應低於220lux,其它場所不宜低於110lux。光源應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4.3.4.2. 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防護罩,以防止破裂時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凍(藏)庫房應使用防爆燈。
4.3.5. 餐飲具清洗消毒與保潔
4.3.5.1. 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餐飲具宜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因材質、大小等原因無法採用的除外。
4.3.5.2. 用於清掃、清洗和消毒的設備、用具應放置在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4.3.5.3. 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製成,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4.3.5.4. 採用自動清洗消毒設備的,設備上應有溫度顯示和清洗消毒劑自動添加裝置。
4.3.5.5.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准》等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和要求。
4.3.5.6. 洗滌劑、消毒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設施內。
4.3.5.7. 應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飲具的保潔設施,標識明顯,其結構應密閉並易於清潔。
4.3.5.8. 提供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建立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索取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和餐飲具的消毒合格證明,查驗餐飲具包裝、標識是否完整齊全。
4.3.5.9. 不得使用未經清洗的餐飲具。
4.3.6. 場所及設施設備
4.3.6.1. 應建立餐飲服務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制度,各崗位相關人員按照要求進行清潔。用於食品加工的設備及工具使用後應洗凈,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消毒的設施及工具消毒後要徹底清洗。清洗消毒時應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
4.3.6.2. 應建立餐飲服務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制度,並按規定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以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
4.3.6.3. 食品處理區不得存放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物品,各項設施設備也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已清洗和消毒過的設施和工具,應在保潔設施內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4.3.7. 衛生間
4.3.7.1. 衛生間不得設在食品處理區。
4.3.7.2. 衛生間應採用沖水式,地面、牆壁、便槽等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
4.3.7.3. 衛生間內的洗手設施,應符合4.3.2的規定並宜設置在出口附近。
4.3.7.4. 衛生間應設有效排氣裝置,並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門窗應設有易於拆洗不生銹的防蠅紗門、紗窗。外門應能自動關閉。
4.3.7.5. 衛生間排污管道應與食品處理區的排水管道分設,且應有有效的防臭氣水封。
4.3.8. 更衣場所
4.3.8.1.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處於同一建築物內。
4.3.8.2. 更衣場所應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設施,在門口處宜設有符合規定的洗手設施。
4.3.9. 庫房倉儲
4.3.9.1.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
4.3.9.2. 食品庫房應根據貯存條件的不同分別設置,必要時設冷凍(藏)庫。
4.3.9.3. 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類別食品和物品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
4.3.9.4. 庫房構造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且易於維持整潔,並應有防止動物侵入的裝置。
4.3.9.5. 庫房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應能使貯存的食品和物品距離牆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
4.3.9.6. 除冷凍(藏)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設施。
4.3.9.7. 冷凍(藏)庫應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4.3.10. 防塵防鼠防蟲害
4.3.10.1. 加工經營場所門窗應設置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
4.3.10.2. 加工經營場所必要時可設置滅蠅設施。使用滅蠅燈的,應懸掛於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應與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離。
4.3.10.3. 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
4.3.10.4. 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
4.3.10.5. 加工經營場所內如發現有害動物存在,應追查和杜絕其來源,撲滅時應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等。
4.3.11. 廢棄物暫存
4.3.11.1. 食品處理區內可能產生廢棄物或垃圾的場所均應設有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應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4.3.11.2. 廢棄物容器應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動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內壁應光滑以便於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4.3.11.3. 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清除後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4.3.11.4. 在加工經營場所外適當地點宜設置結構密閉的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廢棄物應按相關規定處置。
4.4.專間
4.4.1. 專間為獨立隔間,專間內應設有專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溫度不高於25℃,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加工經營場所面積150㎡以上餐館、快餐店、食堂等的專間入口處應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不具備設置預進間條件的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在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洗手消毒設施符合4.3.2的規定。
4.4.2. 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的,紫外線燈(波長200-275nm)應按功率不小於1.5W/m3設置,紫外線燈應安裝反光罩,強度大於70μW/cm2。專間內紫外線燈應分布均勻,懸掛於距離地面2m以內高度。
4.4.3. 冷盤間、裱花間應設有專用冷藏設施。
4.4.4. 專間應設一個門,如有窗戶應為封閉式(傳遞食品用的除外)。專間內外食品傳送窗口應可開閉,窗口大小宜以可通過傳送食品的容器為准。
4.4.5. 專間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和供應就餐人數相適應。
⑵ 餐具消毒常用的物理消毒方法有哪幾種
1、煮沸消毒:將洗滌潔凈的餐具置入沸水中消毒2-5分鍾;
2、蒸汽消毒:將洗滌潔凈的餐具置入蒸汽櫃或箱中,使溫度升到100℃時,消毒5-10分鍾;用鍋加水煮沸後產生大量蒸氣消毒餐具,效果也很好,不會使餐具掛上水鹼,也是很好的消毒方法之一。
3、烤箱消毒:如紅外消毒櫃等,溫度一般在120℃左右,消毒15-20分鍾。
4、浸泡消毒不耐高溫的餐具,特別是啤酒具等會遇熱爆裂、變形等,可使用漂白粉、氯亞明、高錳酸鉀等消毒液浸泡.浸泡時一定要注意葯液必須沒過餐具;葯液濃度要按規定要求,如漂白粉用0.5%澄清液;肝炎病人的餐具要用3%的漂白粉澄清液;浸泡時間要充足,一般需15~30分鍾;浸泡後再用清水沖洗干凈,最好用流動水沖洗。
⑶ 餐具消毒污水有沒有納入生活用水標准餐具消毒的污水有沒有納入城市生活用水標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7-31
⑷ 請問2021年開消毒餐具廠還需要辦理環評報告嗎現階段想開一家消毒餐具廠需自建污水處理設備的需要辦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4
⑸ 餐具廠怎麼處理強鹼污水
先入初沉池調節PH值,然後投加聚合氯化鋁、絮凝劑沉降污水中的懸浮物、部分膠體、鹽類等。配備混合池、反應池、沉澱池,攪拌裝置(融葯、混合等需要)、加葯裝置(泵)等。沉澱之後,清水入溝,底泥的處理又是你另一個難題,不知道你有沒有場地晾乾,或其他去向)
葯量根據效果(如果有實驗條件可以測下COD、氨氮、鹽分等)或者感官上無色無味(魚類能否成活,成活則基本不會短時間內使蔬菜over)(這就很難掌握了,頂多追責的時候是處理不當而不是偷排)
以上,你就可以得出結論,自行處理的代價很大,而且以你的設施也不可能達到處理的最佳效果。
所以,若是便捷,稍加中和可直入市政污水管網。需要接洽環保局(污水出場指標,看是否可以不處理直接入管網)、建設局(管網建設等)等。
最最簡單的方法:買一輛罐車,每天的10噸水灌裝出去送到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然後付給污水處理廠一定的處理費用。你的污水只要先中和就不會給污水處理廠造成沖擊,然後其他的指標混入到一天幾萬噸的污水處理廠,基本是just so so。他可能會檢測你的COD、 氨氮等,你的污水基本上可能氯離子很高(相應的鹽分也很高)、COD較高、氨氮極低、總磷看你的葯物成分,但是因為水量小,基本就不是什麼問題。所以總的處理價格也不會很高。
我的方法總結一下無非是混凝沉澱,如果可以大投資,可以加氣浮、膜過濾等。你只要採用混凝沉澱,能有個混凝沉澱的過程,其餘能省略都可以省略,有一點就是一分錢一分貨,省了設備累了人,省了物力加大人力。
另:對你自己的方案提點看法:
1.沉澱後的、過濾下來的雜質的去向(水都不能直接排出,稀泥也會很麻煩),尤其是沉澱池的積泥。
2.海面過濾不知道你小試沒有,如果你的水雜質很多的話,過濾一陣後會使海面透水性極差,需要人工不斷清理,總之效能很低。
3.鵝卵石、細沙水箱的清理也很麻煩,需要定時沖洗保證過濾效果,沖洗後的水的去向?
4.鹽酸用30%多的工業鹽酸比較劃算。
5.活性炭吸附能力有限,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6.你的方法主體是沉澱過濾,加葯效果會更好
⑹ 餐飲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不合格的處罰依據
餐飲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不合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6)餐飲具消毒廢水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⑺ 1、餐具消毒的方法很多,主要分物理方法和化學方法兩大類,常用的物理消毒方法有哪幾種
1.對
2.錯
3.錯
4.錯
5.對
多選:1、4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行業管理,規范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公平、公正、及時處理餐飲行業消費爭議,促進餐飲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餐飲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餐飲業經營者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行業的酒家、酒店、賓館、飯店、菜館、面館、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廳、酒吧、茶館等經營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在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浙江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浙江省餐飲行業協會和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準規范
第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取得經營資格。
第五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配備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保證食品衛生。做好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培訓工作。
第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規定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認真執行《產品質量法》、《計量法》,保證食品質量,計量正確。
第八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執行《價格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做到明碼標價。
第九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經營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及雜訊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采購、加工、銷售的野生動物及其製成品。
第十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認真執行《會計法》、《稅法》,加強財務管理,依法照章納稅。
第十一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勞動法》、《工會法》的有關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經營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和從業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垃圾、污穢物堆放處、單獨設置的非水沖式公共廁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
(二)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三)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避免食品污染;
(五)工作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十三條
餐飲業經營者采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規定。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爛、酸敗、霉變、生蟲、污穢、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第十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的廚房和冷盤間經營場所、加工人員和冷盤的製作等必須嚴格按國家《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凡重大外事活動、大型宴會和團體用餐,要有食品留樣備查。若發生集體中毒,應立即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保留現場和疑似致毒食物實樣,積極配合調查。
第十五條
餐飲業經營者提供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和規定,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及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禁止銷售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食品;
(五)容器包裝污穢、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食品;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九)含有未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葯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食品。
第十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提供的食品(特別是生猛海鮮)必須計量准確,不得採取不正當的手段使提供的食品數量短缺。
第十七條
餐飲業經營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務要明碼標價,並在醒目處公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一)點菜價目表必須明示品名、規格(數量)、計量單位、售價,時令菜餚標明當日售價;
(二)提供的茶水要收費的,應當事先告知並明確價格;
(三)提供服務要額外收取費用的,應在提供服務前告知消費者;
(四)接受團體宴席時,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協議,並明確違約責任。企業可收取不高於宴席總金額的20%定金,消費者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退還定金,餐飲企業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若允許消費者自帶宴席用的酒水、飲料、食物的,向消費者收取的加工服務等費用由雙方事先商定,並在協議中明確對食品安全雙方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實行優惠促銷活動時,不得以虛假廣告欺騙或誤導消費者,進行價格欺詐等;
(六)結帳時,應提供清單,標明具體消費項目的品名、數量、單價及合計金額。
第十八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其經營場所、服務設施、建築裝潢、商品陳列等均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有危險性因素的應設警示標志。因設施不完善或經營者疏於防範等過錯致使消費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餐飲業經營者不提供消費者貴重物品保管服務的,要在店堂醒目處提示消費者自行妥善保管。如遇遺失時,應積極協助處理。
第二十條
餐飲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停車保管服務的,可合理收取停車保管服務費,出具停車保管的收費憑證,對車輛承擔保管責任。凡只收停車場地費或免費提供消費者停車場地,不承擔車輛保管責任的,必須事先向消費者說明,並在停車場醒目處提示消費者關閉車門窗、加鎖,妥善保管貴重物品;若發生失竊,應及時報案並協助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餐飲業經營者接受事先訂餐服務的,應有訂餐記錄,安排桌位。超過約定就餐時間消費者不到,服務人員應及時電話聯系;超過約定時間半小時以上的,企業可以取消預訂服務,並告知消費者。
第二十二條
餐飲業經營者可以不接待下列消費者:
(一)攜帶危害安全的物品進店者;
(二)攜帶寵物者;
(三)從事違法活動者。
第二十三條
餐飲業經營者聘用的從業人員在經營服務過程中對商品或服務的介紹、承諾,對消費者的詢問、投訴的答復,均視為企業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處理消費爭議時,應該有理有節,不得侮辱消費者,不得限制消費者的人身自由,避免與消費者發生沖突。
第四章 消費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餐飲業經營者提供的食品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提供的食品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尚未食用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有問題食品價款的一倍。食用後尚未對消費者身體造成傷害的,應退還有問題食品的價款,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賠償,賠償金額不低於本桌消費總額的二成。
第二十七條
餐飲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供的食品數量短缺的,應當增加賠償該食品價款的一倍。
第二十八條
餐飲業經營者因工作失誤提供的食品質量有瑕疵,未造成消費者傷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調換或退貨。
第二十九條
餐飲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收取費用的,應當退回相應費用;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應增加賠償相應費用的一倍。
第三十條
餐飲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的;
(二)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物品的;
(三)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四)給消費者造成其他嚴重精神損害的。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損壞餐飲業經營者的餐飲設施、物品等,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食品質量爭議需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費用由餐飲業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對難以檢測鑒定的爭議,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餐飲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消費者協會或餐飲行業協會請求調解,或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也可向消費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訴訟。
⑻ 請問誰知道餐飲廢水,垃圾處理管理制度
餐飲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飯店、食堂、餐廳等服務網點的管理,更好的為人群服務,維護社會的利益而制定。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單位必須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2、安排專人負責本店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台賬管理工作;
3、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4、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5、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7、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8、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並定期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及環保部門報告;
9、發現餐飲服務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第一時間向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環保部門舉報;
10、企業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並對處置行為負責。
(8)餐飲具消毒廢水處理擴展閱讀:
國內對餐飲垃圾的處理歸結起來有三種方式。
1、垃圾高速發酵減量處理技術;該技術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種在自控處理機中,對城市餐飲垃圾進行高速發酵分解,最終變成有機肥料或飼料。微生物菌種一般是通過篩選、純化、改良而獲得的能夠高效分解餐飲垃圾的菌種。
2、濕式厭氧發酵處理工藝;該工藝主要採用濕式厭氧發酵、沼氣發電、系列有機肥生產的處理技術,作為餐飲垃圾的處理模式。總體處理工藝包括前處理系統、備料系統、厭氧消化處理系統、有機肥生產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及廢氣處理系統,最終形成的產品有沼氣和有機肥。
3、使用餐飲垃圾烘乾機將餐飲垃圾轉化高蛋白飼料成套處理技術;該工藝包括餐飲垃圾消毒、滅菌;壓榨脫脂;油、水分離;污水處理、乾燥、廢氣處理等工序。餐飲垃圾經處理後可得到高蛋白飼料添加劑和動植物混合油脂。
⑼ 廚具應該怎麼消毒
如何給廚具設備進行消毒
大家都知道病從口入,對於不潔廚具而言會給我們帶來一些麻煩,使用之後很可能會使得我們生病,所以消毒就非常有必要了,為了我們每個人的身心健康廚具定期消毒也很重要,但是廚具如何消毒呢!
1、煮沸消毒 將餐具洗干凈後,放入一個大的鍋中,加入自來水,水的深度要沒過餐具。加火煮沸,開鍋後繼續煮30分鍾,自然冷卻後,即可以使用。
2、蒸汽消毒 將餐具按照大小清洗干凈後擺放到一個干凈的大籠屜上,蓋上蓋子,加火蒸。當水沸騰後,再繼續蒸20-30分鍾。採取自然冷卻法,將餐具冷卻。使用時一定不要再用臟抹布擦拭,使得餐具被污染而再次成為傳染源。
⑽ 餐飲業烹飪安全要求是
給你一個完整的,裡面有你需要的內容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餐飲業要求
本文件規定了餐飲業(熱食類、冷盤類、生食類、配餐類) 建立和實施以HACCP為基礎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專項要求,包括前提方案、關鍵過程式控制制、產品檢測和記錄保持等內容。
本文件是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在餐飲企業應用的專項技術要求,是根據餐飲業行業的特點對GB/T22000要求的具體化。
本文件適用於餐飲企業建立、實施與自我評價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也可用於采購方對此類食品提供者的評價和實施第三方認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文件的引用而成為本文件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本均不適用於本文件,然而,鼓勵根據本文件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 14934 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
GB 16153 飯館(餐廳)衛生標准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釋的術語和定義與GB/T 22000中相關術語相同。
3.1餐飲業 catering
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包括飲料)、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
3.2冷盤 cold dish
對經過烹製成熟、之後冷卻或冷藏或者腌漬入味後的食品進行簡單製作並裝盤,一般無需加熱即可食用的菜餚。又稱冷葷、冷盤。
3.3冷盤間 cold dish room
加工製作冷盤的操作間。
3.4半成品 precooked food
食品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後,尚需進一步加工製作的食品。
3.5成品 cooked food
經過加工製成的或待出售的食品。
3.6冷藏 chill storage
為保鮮和防腐的需要,將食品置於0℃以上的較低的適宜溫度條件下貯存的過程。
3.7冷凍(凍藏) frozen storage
在-18℃條件下,貯藏食品的過程。
3.8用餐配送單位deliver food enterprise
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單位。
3.9衛生標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re(SSOP)
企業為了保證餐飲食品衛生所制定的用於控制加工衛生的操作程序。
3.10熱食 hot meal
採用熱加工烹飪方式加工成菜品後不作進一步處理即供食用的產品。
3.11生食 raw food
對動物性和(或)植物性食品原料不作加熱等加工處理或僅作簡單調味處理後直接食用的食品。
3.12配餐 meal assembly
採用工廠化形式按一定的操作流程將各類加工後的飯菜進行分配,裝入餐盒,通過一定的運輸手段送給用餐者食用的活動。
4 前提方案
4.1 人力資源
4.1.1 食品安全小組
4.1.1.1餐飲業經營者應建立食品安全小組。
4.1.1.2食品安全小組成員應具備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和衛生管理工作的經驗,參加過食品衛生培訓並考核合格。
4.1.1.3食品安全小組應理解HACCP原理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標准。
4.1.1.4 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
4.1.2 人員能力、意識與培訓
4.1.2.1從業人員包括新職工、實習生、臨時工等,應培訓與食品衛生有關的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具備食品衛生控制的意識和能力,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
4.1.2.2 從事食品檢驗的人員應經過檢驗專業知識培訓並獲得培訓合格證書。
4.1.2.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應經過內審員培訓並考核合格。
4.1.3 人員健康和衛生要求
4.1.3.1 從業人員應符合《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中關於餐飲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和健康檢查的規定。
4.1.3.2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1.3.3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4.2 基礎設施和維護
基礎設施的設計應符合衛生部《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加工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的要求。
4.2.1環境
餐飲業建築嚴禁建於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地段內;所選地址遠離污水池、垃圾場(站)、坑式廁所等污染源,環境整潔;不得有昆蟲孳生的潛在場所。
4.2.2 布局及設施設備
4.2.2.1餐飲業單位的建築結構應堅固耐用、易於維修、易於保持清潔,避免有害動物的侵入和棲息。應該設置粗加工、烹調、餐用具清洗消毒及洗後存放、就餐等專用場所,在合理位置設置原料半成品儲存、切配和備餐場所,根據需要設置食品庫房和其他專用操作場所。進行冷盤、冷加工糕點、生食深海水產品等製作、送餐分裝等直接入口食品短時間存放或處理操作的,應分別設相應專間。
4.2.2.2布局應便於加工經營場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利於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4.2.2.3 操作間
(1)熱菜加工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 m2。
(2)牆壁應有1.5 m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3)地面應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
(4)配備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配套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設施。
4.2.2.4 專間
專間指處理或短時間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專用操作間,包括冷盤間、裱花間、備餐專間等。
(1)專間應為獨立隔間,專間內應設有專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溫度應不高於25℃,宜設有獨立的空調機。專間入口處應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緩沖室。
(2)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紫外線燈應按30 W/10 m2(輻照度 70 μW/cm2以上)設置,距離地面2 m吊裝於製作室中央。
(3)冷盤、冷加工糕點製作、生食深海水產品專間應同時設有專用冷藏設施、專用傳菜口、專用容器,設置用於二次更衣的預進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還需通過凈水設施。
4.2.2.5 餐飲配餐間
(1) 餐飲配餐應設專門的配餐間,內設空調、紫外線滅菌燈、緩沖間及清洗、消毒池等設施。
(2) 餐飲製作並分裝後向用餐者運送膳食的,其分裝間面積應適宜。分裝間設空氣凈化裝置,室內空氣應達到GB 16153的要求。
(3) 分裝製作後採用大桶、盆、箱等食品容器運送給用餐者再行分裝的,應設置洗刷消毒間,其面積應足夠使用,同時設有專用食品容器洗刷消毒池,洗刷消毒池不少於3個。
4.2.2.6庫房
(1) 食品和非食品宜分開設置庫房,有毒有害物質(如: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設存放專庫。
(2) 食品庫房宜根據食品性質和儲存條件的不同分別設置,必要時應設有冷(凍)藏庫。
(3) 庫房應設置數量足夠的擱板(物品存放架),並使儲藏食品距離牆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的搬運。
(4) 除冷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機械通風設施。冷(凍)藏庫應符合相應溫度控制要求,並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4.2.2.7 就餐場所
(1) 就餐場所的地面、牆壁、門窗、桌椅應該清潔整齊,具備防鼠、防蠅、防蟑螂等蟲害的措施。
(2) 就餐場所應該有良好的通風和照明措施。
4.2.2.8 廁所、更衣室
(1) 廁所門不得面向食品處理區或與之直接相通。採用水沖式廁所,且設有效排氣(臭)裝置,並有適當照明,門窗設置嚴密堅固、安裝易於清潔的紗門及紗窗。
(2) 更衣室應獨立隔間,更衣室內應適當照明且通風良好,更衣室應有足夠大小的空間,按員工人數設足更衣櫃、鞋櫃及可照全身的更衣鏡。
4.2.2.9 設施
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應該設置洗手消毒設施、供水設施、通風排煙設施、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採光照明設施及廢棄物、廢水處理設施。
(1) 專間內的洗手消毒設施的水龍頭宜採用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並宜提供溫水,其附近有足夠數量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設施。
(2) 供水設施應能保證符合加工需要,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
(3) 通風排煙設施應能保證食品處理區的良好通風和排煙。
(4) 清洗消毒餐飲具要有固定的場所和專門區域、清洗池和沖(漂)洗池,不與配菜、烹調等加工場所相混。清洗消毒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加工需要,並保證消毒效果達到衛生標准和要求。清洗消毒的布局,應按從臟到凈的順序安排。
(5) 採光照明設施應能保證加工經營場所有充足的自然採光或人工照明,照明設施如安裝在暴露食品的正上方應使用防爆型照明設施,以防止破裂時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6) 廢棄物及廢水處理設施應能保證廢棄物和廢水得到及時的處理。
4.2.2.10 設備及工用具
(1)食品加工用設備和工用具的設計和構造應有利於保證食品衛生、易於清洗消毒、易於檢查。所有用於食品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的設備與用具,應由無毒、無臭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製造。
(2)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或生熟食品用的工用具和容器,應有明顯的區分標志。
(3)用餐配送單位應備有專用保溫性能良好的運輸車輛,並做到清潔、無毒、專用。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符合國家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有關標准和要求。
4.2.3 設施的維護保養
食品加工、貯存、銷售、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及其運送食品的工具,應當定期維護;冷藏、冷凍及保溫設施應當定期清洗、除臭,溫度指示裝置應當定期校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4.3 操作性前提方案
4.3.1 餐飲業經營者應建立衛生管理文件,識別並評估確定的食品安全危害,通過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進行控制,並規定其實施的職責和許可權、監控程序,以及當監視顯示控制措施不符合時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4.3.2操作性前提方案包括但不限於:
(1) 衛生標准操作程序。
(2) 空氣、能源和其他條件的安全供應。
(3) 廢棄物、油煙排放及污水處理的措施。
4.3.3衛生標准操作程序
4.3.3.1 用水及冰的安全供應。
(1) 加工用水,由當地的衛生檢驗機構每半年檢測一次。
(2) 每月對輸水管道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可能出現問題的交叉連接,防止倒虹吸對水產生污染。
(3) 自備水源的供水設施、應建立水源防護設施及其消毒程序。
4.3.3.2食品接觸面應達到要求的清潔度。
(1) 加工設備、工器具、包裝材料等食品接觸面應達到GB 14934的要求。
(2) 生產加工使用的加工設備、工器具應為不銹鋼材質和無毒塑料製成。
(3) 每天使用前將所有工器具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4) 清洗消毒後的餐飲具應有專用密閉餐具保潔櫃存放,餐飲具保潔櫃有明顯標記。超過48 h後未使用的餐具應重新消毒後使用。
(5) 工作服每天一次進行統一清洗消毒,不同清潔區的工作服分別清洗消毒,工作服分區域放置。
(6) 定期對空氣進行消毒。
(7) 包裝材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8)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戴口罩。
4.3.3.3 人流、物流、水流、氣流的流向應合理,水流和氣流方向應從清潔度高的區域流向清潔度低的區域。非加工區域內相關人員不得進入加工區域。
4.3.3.4洗手、消毒設施,衛生間維護與衛生狀況良好。
(1) 洗手、消毒及衛生間的設施應保持清潔並有專人負責。
(2) 應制定明確的洗手消毒程序及相應的方法、時間、頻率。
(3)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的洗手、消毒應符合衛生部《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的要求。
4.3.3.5 加工場地應控製冷凝水,防止各種不潔物和化學及物理污物對食品及食品接觸面的污染。
(1) 防止冷凝水、灰塵、外來物質、地面污物、照明設備及消毒劑、殺蟲劑等的污染。
(2) 生產加工處應通風良好,通風道、食品傳送梯清潔,溫度控制在要求的范圍內。
4.3.3.6 化學品的采購、管理、使用應進行控制。
(1) 所使用的化學品有主管部門批准生產、銷售和使用說明的證明,化學品的使用說明包括主要成分、使用劑量等注意事項。
(2) 對操作人員進行化學品的使用、貯存和管理的培訓。
(3) 有專門的場所、固定容器貯存化學品,並由專人進行管理。
(4) 對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料等化學品作好標識和登記,標明名稱、毒性及使用方法。
(5) 對於有毒的化學品應嚴格控制,防止污染產品、產品接觸面和包裝材料。
4.3.3.7 員工的衛生控制
(1) 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衛生,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操作間,加工人員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錶,不得化妝。
(2) 加工人員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嚴格消毒。
(3) 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需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4) 操作人員入廁時應更衣,入廁後應洗手消毒。
(5) 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加工操作場所。
(6) 食品加工操作場所內不得有抽煙、飲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4.3.3.8 對蟲鼠害進行有效防治
(1) 嚴格對蟲害、鼠害等進行控制,確保加工區域內無蚊蠅和鼠害。
(2) 消除蚊蠅、鼠類易孳生的條件,宜採用風幕、紗窗、暗道、粘鼠板或鼠夾、滅蠅燈、水封等措施,防止蟲害進入加工和進餐場所。
(3) 禁止使用滅鼠葯。
4.4 產品追溯和撤回
4.4.1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從種植養殖基地(必要時)、原輔料供方、加工製作服務班次及人員、消費全過程的追溯程序,必要時對食品進行留樣觀察。
4.4.2 建立餐飲食品撤回程序。當存在不可接受的風險時,確保能追溯和撤回產品。如果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應根據追溯程序迅速有效啟動撤回方案,主動消除或減輕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後果。必要時,特別是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後,應當對追溯程序和撤回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定期進行撤回演習。
4.4.3 餐飲業經營者應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預防食物中毒的發生。如發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應立即向轄區內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任何人不得隱瞞和阻止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報告。
4.4.4 用餐配送單位每班產品應留樣48 h以備復檢待查。
4.5前提方案
應確保餐飲良好衛生環境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和行為,以適宜於生產、處理和供給安全的餐飲產品。前提方案實例參見CAC/RCP 39-1993《大眾餐飲中預制和煮制食品的衛生操作規范》、《民航飲食行業(含集體食堂)食品衛生管理標准和要求》和WS 103-1999《學生營養餐生產企業衛生規范》。
5 關鍵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關鍵過程式控制制文件的制定可參照CAC/RCP 39-1993《大眾餐飲中預制和煮制食品的衛生操作規范》。
5.1 餐飲食品加工的原輔料
5.1.1 原輔料的要求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索取、查驗采購產品的相關證明,包括生產衛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等,符合要求方可接受。生肉、禽類應索取獸醫部門的檢疫合格證;進口食品及其原料應索取口岸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書,餐飲業經營者對以上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存,以備查驗。必要時,委託相關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要求對產品進行理化和微生物指標檢驗。
5.1.2 原輔料采購
5.1.2.1制定保證原輔料和包裝材料安全、合格的控制文件,建立、實施和保持原輔料的控制措施。
5.1.2.2對供方進行評價和選擇,從合格供方進行采購。對合格供方的能力、產品狀況和供貨記錄等進行動態綜合評價。
5.1.2.3 原輔料的驗收,應符合相應衛生標准。
5.1.3 原輔料儲存
5.1.3.1 儲存食品及其原料的庫房應建立庫房衛生管理制度。
5.1.3.2 容易腐敗的原料(如pH>4.6,Aw>0.85,且有營養素可供腐敗菌生長者),須冷藏或冷凍儲存。儲存區需檢視是否有不潔物體(如污水滴入)或 防護不當(如昆蟲、老鼠侵入污染)。
5.1.3.3 對冷藏或冷凍溫度明確標准,冷凍冷藏品持續處於穩定的冷凍冷藏狀態,冷凍庫溫度在貯存原料冰點溫度以下,控制在-1℃~-20℃,冷藏庫(保鮮櫃)溫度控制在0℃~10℃。蒸發器霜厚度不得超過1 cm。
5.1.3.4 運輸食品及其原料的工具應保持清潔,運輸冷凍食品應有保溫設備並保證正常使用(遇特殊保存條件的,按保存條件運輸)。
5.1.3.5儲存的食品要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原輔料與熟食冷藏分隔儲存,生鮮原輔料與熟食品避免一起存放;貨架上標明采購日期、保質期,先進先出,定期檢查,不得存放發霉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5.1.4 食品的粗加工
5.1.4.1 粗加工區域分別備有植物性食品和動物性食品清洗化凍水池,有明顯標記。粗加工工具、容器應專用。
5.1.4.2 發現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摻雜等情況的,均不得繼續使用。
5.1.4.3蔬菜浸泡清洗干凈後應碼放整齊,放在筐、盤等專用容器內,離地存放。
5.2 烹制加工
5.2.1 熱菜加工
5.2.1.1 用於植物性食品原料、動物性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明顯標志,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清洗、消毒,保持清潔。
5.2.1.2 在烹調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 h)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涼透後再進行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製品不得作為冷盤供應,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食用。
5.2.1.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達到安全的溫度,魚、肉類動物食品、塊狀食品、有容器存放的液態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溫度不低於70℃,對豆漿、四季豆等特殊食品應煮熟煮透;對工藝參數的確認通過感觀目測、定期對熟制食品的中心溫度及終產品的微生物指標進行監測。
5.2.1.4 操作間內的冷藏或冷凍設施,應根據其用途進行標識,確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開存放。
5.2.1.5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遵循GB 2760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5.2.2 冷盤加工
5.2.2.1每餐餐前、餐後,冷盤間應用紫外線消毒設施進行30min空氣消毒。
5.2.2.2 冷盤實施專人專室製作。
5.2.2.3冷盤間的各種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及抹布在每餐使用前應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潔凈。
5.2.2.4非冷盤間工作人員不能進入冷盤間,冷盤間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及與冷盤製作無關的任何物品。
5.2.2.5冷盤間人員製作冷盤前,應將手(含腕部)用消毒劑浸泡,再用流水沖凈。
5.2.2.6供加工冷盤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應洗凈消毒,未經清洗處理的原料,不得帶入冷盤間。
5.2.2.7製作肉類、水產品類冷盤拼盤應及時冷藏;改刀熟食從改刀後至供應的時間不得超過3 h;隔夜冷葷食品要回燒徹底。冷葷食品燒制後應在2 h內冷卻。
5.2.2.8製作生食水產品應做到專人、專室、專用工具及容器和專用冷藏設施。
5.2.3 冷加工糕點製作
5.2.3.1 做到專人、專室製作,專用工具、容器。
5.2.3.2冷加工糕點專間每天使用前用紫外線消毒設施進行30min空氣消毒。
5.2.3.3專間內加工人員應進行二次更衣、洗手消毒。
5.2.3.4 奶油類原料應在10℃以下存放。含奶、蛋的面點製品2 h以上食用時,應當涼透,在10℃以下專用設施內儲存,冷加工糕點貯存不超過24 h;
5.2.3.5 冷加工糕點間室溫控制在25℃以下。
5.3 餐飲食品的配送
5.3.1用餐配送單位的運輸車輛、用具、容器和餐具,應在用前、用後清洗消毒。
5.3.2一次性餐具應檢驗合格後使用,餐具貯存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污染,外包裝破損或污穢不潔的禁止使用。
5.3.3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上應有標簽,註明生產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和進食時限。
5.3.4 配餐製作成品到消費者食用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 h。
5.3.5供應的每班產品,均應在專用的冰箱內留樣48 h以備復檢待查。留樣量為兩份,每份不少於150 g。留樣時應無菌操作,防止采樣時污染食品,留樣的容器、取樣的工具應消毒;一種食品一個容器,並由管理人員負責登記。
5.4 餐飲前台服務
5.4.1 營業前的准備
5.4.1.1 營業場所內應設有空調設施,空調的過濾器應經常清潔和檢查,保持適宜的溫度和相對濕度,符合GB 16153的規定。
5.4.1.2 餐具的擺台應在顧客就餐前0.5 h~1 h前進行,擺台後或有顧客就餐時不能清掃地面,超過當次就餐時間未使用的餐具應當收回重新消毒。
5.4.1.3 為每位就餐者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獨立餐飲用具。
5.4.1.4 顧客點菜用的菜單,應定期消毒和檢查。
5.4.2 餐飲服務
5.4.2.1 避免交叉污染
(1) 應合理考慮制備成品過程中人員的流向、使用過的和潔凈的餐具的流向、垃圾路線、服務人員行走路線,避免交叉污染。
(2) 應建立文件化的流程圖和人流圖、物流圖、氣流圖和水流向圖。
(3) 服務人員應適當地使用手套或其他措施防止手接觸准備食用的食品。
5.4.2.2 傳遞食品時所用的防護食品免受污染的用品(如保鮮膜等)應能很好地保護食品,並應保證其本身不被污染。
5.4.2.3 消費者點菜後應迅速開具菜單,並認真聽取消費者提出的特殊要求等,經與消費者核對無誤後,及時將菜單送交操作間製作。
5.4.2.4 裝飾菜餚應在擺放菜餚之前的片刻進行,時間間隔要盡可能縮短。裝飾菜餚的飯菜成分不能帶來健康的威脅。
5.4.2.5 考慮到顧客可能對某種食物過敏,當顧客詢問菜單中菜餚的具體組成部分時,服務員或廚師應能夠提供准確的信息。不能在一個食譜中有任何「秘密的組成部分」。
5.4.2.6 每個餐桌上要配備公筷、公勺。公筷和公勺要區別於就餐者的餐具。
5.4.2.7 根據就餐者情況和要求的不同,採用廚師分餐、服務員分餐、就餐者自行分餐等不同的分餐形式(自助餐和套餐均屬分餐制范疇)。
5.4.2.8應關注食品保質期,尤其是在飲料、冷加工糕點和熟食管理上應在使用前進行確認檢查。
5.5 餐飲具的清洗消毒
5.5.1 清洗消毒方法
5.5.1.1熱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紅外線消毒等,不同的消毒方式應採用不同的溫度和作用時間。
5.5.1.2如達不到熱力消毒條件,可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化學葯物消毒。化學葯物消毒的單位應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批,設置的消毒池應備有符合規定的三聯池。
5.5.2 消毒效果的評價
餐飲業經營單位應具備檢驗能力,對餐具消毒效果進行驗證。消毒後的餐具應光潔、明亮、無漬跡,並經檢驗符合GB 14934的要求。
6 產品檢測
6.1 檢驗制度
6.1.1 識別並收集與提供的最終產品相關的食品安全信息及其可接受水平,以建立並持續更新產品衛生質量檢驗管理制度,並配備與組織規模及產品相適應的檢測設施、設備,具備應有的檢測能力。
6.1.2 檢測人員包括感官檢驗人員,應經過教育和培訓並有作業指導書。
6.2 檢測依據
6.2.1識別所提供產品可能發生的化學、生物和物理危害及其用於直接消費的可接受水平,並根據最終產品的特性及預期用途實施或制定適用的產品標准及檢測方法。
6.2.2 考慮產品可能存在的固有危害及在加工過程中可能引入的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以充實每種產品標準的內容。
6.2.3 每種產品的衛生質量標准應符合現行有效的相應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6.2.4產品可按照有關國家標准進行檢測,附錄列出了可供選擇的檢測方法。
6.3 安全性通用檢測項目
6.3.1感官指標。
6.3.2果蔬農殘快速測定。
6.3.3細菌指標(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
6.4 各類菜餚專項檢測項目
根據各類菜餚的特點,結合加工過程、食用方法分析可能發生的安全危害,確定每種菜餚的專項檢測項目。
7 記錄保持
7.1對反映產品衛生質量情況的有關記錄,應制定其標記、收集、編目、歸檔、存儲、保管和處理的程序,並貫徹執行。所有質量記錄應真實、准確、規范。
7.2記錄保持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從業人員食品衛生管理檔案及人員健康狀況記錄。
(2)人員的教育、培訓記錄。
(3)合格供方的能力、產品狀況的動態綜合評價和采購驗收記錄。
(4)各項控制措施的監視記錄,適宜時的糾正和糾正措施記錄。
(5)對管理體系運行狀況的驗證記錄。
(6)配餐食品的批次和分銷記錄。
(7)食品留樣、檢驗結果記錄。
7.3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