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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治水十條提出年全市城鎮污水處理

發布時間:2022-08-08 06:19:44

A. 成都市水利工程條例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洪、排澇、農田灌溉、地方水力發電等水利工程。
城鎮生活及工業供排水工程,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
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負責責任區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條水利工程管護單位負責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管護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護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單位和公民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義務,對一切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二章工程興建第七條興建(含新建、擴建、改建、下同)各類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以下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小(一)型水利工程和跨區(市)縣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區(市)縣范圍內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應報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備案;
(四)涉及河流的水利工程,按河道分級管理許可權由相應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八條凡興建水利工程,在設計、施工時,應當充分考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的發揮,並因地制宜地為工程的管護創造必要的條件,工程竣工後,應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方能移交使用管理。第九條興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依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辦理。
興建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調整、補償和人員安置,按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管護單位第十條水利工程應當按以下規定建立相應的管護單位或配備專管人員:
(一)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管護單位;
(二)國家投資和農村集體集資共同建設的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共同組成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並設立管護單位。其中小(一)型以上和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的管護單位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農村集體投資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資者自主設立管護單位或配備專管人員,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水利工程管護單位的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決定和命令,發動群眾管好用好水利工程;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規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規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工程檢查、觀測和資料的整理編定工作,掌握工程動態;
(三)維修養護水利工程及附屬設施設備,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四)掌握氣象預報和水文預報,並根據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狀態及上游有關情況,及時做好調度運用和防汛抗洪工作;
(五)做好工程綠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六)積極開展綜合經營,提高工程經濟效益;
(七)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保證農田灌溉,按規定計收並管好用好水費、電費;
(八)開展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充分發揮工程設備潛力,逐步實現工程管理現代化;
(九)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術培訓。
水利工程專管人員的職責,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水利工程管護單位的負責人、會計和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並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第十三條農村中跨村以上的灌溉工程,實行灌區代表會制度。灌區代表會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受益單位和用戶的意見要求,協調各受益單位的關系。第十四條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審查管護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總結,制定和修改管理的規章制度,研究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B.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C. 成都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證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有效運行,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城市污水、廢水、雨水的排水溝、管、河道、泵站、檢查井、進水井、污水處理廠等設施及附屬設施。農業排灌設施除外。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第四條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主管部門。
城市排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維護和建設、養護、維修管理並重的原則。市、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維護范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環保、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應依法按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第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的專業規劃和建設計劃,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劃、環保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或需將專用排水設施或其他排水設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排水戶,應持市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八條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區和城市舊城改造或新建、擴建、改建專用排水設施的,建設開發單位應嚴格執行城市排水設施專業規劃,堅持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開發建設計劃,其建設方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
排水戶已建成的雨水、污水合流溝、管,應按規劃管理的有關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改造。第九條建築施工現場、洗車場等臨時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廢水的,應在排水口設置沉澱池、清淤設施,並及時清除沉澱物,不得將泥沙、灰漿及其他廢棄物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按規劃成片建設區域的排水設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前應設置沉澱池、攔污柵及清淤設施。第十條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和專業施工隊伍承擔。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建設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及時向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向有關部門報送資料,經市建設管理部門、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納入日常管理。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或實施排水。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第十二條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部門對城市排水監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其具體辦法按國家建設部《城市排水監測工作管理規定》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執行。第十三條市、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質量的管理。
承擔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和專用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應按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城市排水設施安全、完好、暢通。第十四條承擔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設置公開電話,並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發現有缺損的,應及時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處理。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和排水許可管理。有償使用的范圍和收費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按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第十六條排水戶因超標排放污水或使用不當造成城市排水設施腐蝕、堵塞、坍塌等後果的,應承擔維修費用、賠償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在排水溝、管、泵站等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二)損害、堵塞、覆蓋、填埋城市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溝、管、河道、檢查井、進水井傾倒垃圾、渣土、糞便等廢棄物或排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
(四)盜竊、損毀城市排水設施;
(五)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D. 氣十條水十條與環境管理的關系

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4月16日,國務院發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這是繼2013年9月出台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大氣十條」)之後,國務院出台的第二個環保行動計劃,是新一屆政府的第二個環保行動計劃綱領。
同時,《土壤污染治理行動計劃》近日已由環保部提交至國務院審議,預計今年年內或明年初將會出台。
站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我們應當如何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評價已經出台的「大氣十條」和「水十條」,建言即將出台的「土十條」?這對於制定更加富有改革精神的的環保「十三五」規劃,完善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及標准,理順、創新環境管理體制機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毅強調指出,「我們要建設生態文明,目前馬上進行環境大部制改革還存在一定困難,但是也要嘗試進行體制機制創新。」
他認為,「既然單憑過去我們慣用的由地方和部門組成的聯席工作會議制度難以發揮理想作用,那麼我們在區域污染控制上應當尋找新的突破口,嘗試設立環境管理的區域(流域)派出機構,構建區域(流域)環境綜合管理體系,統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和流域水污染防治。」
「大氣十條」2014年效果顯著問:「大氣十條」從2013年9月實施至今,已有一年半的時間過去,您如何評價「大氣十條」的實施效果?
從環保部門提供的數據來看,「大氣十條」在三大重點區域的實施效果還是非常不錯的。
根據環保部的統計,2014年,我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三大重點區域省份PM2.5濃度較2013年均出現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在京津冀地區,北京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85.9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4%;天津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83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13.5%;河北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95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12%。在長三角地區,上海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52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16.1%;江蘇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66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9.6%;浙江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53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13.1%。在珠三角地區,廣東9城市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42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平均下降10.6%。
在上述7個省區中,北京PM2.5年均濃度的降幅最低,未能達到2014年年初預定的下降5%的目標。除北京之外,其餘地區的PM2.5年均濃度降幅都很大,均在10%以上。
上述結果說明「大氣十條」的實施成果顯著,我們要穩固這樣的成果,防止它在接下來幾年的反彈。如果按照這樣的治理速度下去,「大氣十條」確定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是可以實現的。
當然,也有人懷疑上述減排成績的真實性。為什麼京津冀三省市的PM2.5年均濃度下降幅度如此懸殊?天津和河北的數據會不會有水分?由於目前還沒有充分的依據,也只能是保持必要的懷疑而已。但無論如何,分析減排的貢獻因素和成本效益是必要的,比如是否對經濟減速產生一定影響,以及所花費的代價和產生的社會成本等。
治霾目標需科學、可達問:盡管河北2014年的減排成績非常不錯,但河北仍計劃加壓加碼,制定《河北省大氣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對此,您怎麼看?
根據河北省長張慶偉在河北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河北的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平均濃度分別下降了12%、13.2%、25.7%、16.7%、5.9%和13.7%,超額完成國家下達任務。盡管2014年的減排成績喜人,但目前河北整體減排壓力依然巨大。環保部今年公布的2014年環境狀況質量公報,空氣質量相對較差的10個城市分別是保定、邢台、石家莊、唐山、邯鄲、衡水、濟南、廊坊、鄭州和天津,其中河北佔了7個。河北可能出於急於摘掉重污染城市「摘帽」的原因,因此,河北正在研究制定更加嚴格的《河北省大氣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動方案》。
實際上,河北已於2013年9月發布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河北落實「大氣十條」的實施細則。但根據清華大學和中國清潔空氣聯盟聯合完成的名為《基於『大氣十條』的京津冀地區細顆粒物污染防治政策效果評估》報告(以下簡稱《效果評估》),認為即使全面落實現有的減排政策,到2017年,河北省部分地區的PM2.5濃度仍然不能降低25%以上,即有可能無法實現國家規定的目標。這份《評估報告》引起了當地領導的重視,准備啟動進一步的《行動方案》也就不奇怪了。
不過,我個人認為,大氣十條提出的目標是非常高的,其論證的科學性和成本估計並不充分。而河北省的《實施方案》提出的治霾措施已經夠嚴格了,最終能夠落實多少,還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所以,如果我們在現有的政策基礎上繼續加碼,增加更為嚴格的政策措施,不是喊喊政治口號那麼簡單,必須考慮可行性和社會經濟的承受程度,並與各相關方充分討論和達成共識。
實際上,從2014年的治理效果來看,《評估報告》可能低估了《實施方案》的政策效果。假設《評估報告》的結論能夠成立,那麼我們需要做的並非是馬上加碼加壓,而是要反思我們之前確定的治霾目標是否科學。治霾不僅要考慮環境的要求,也要考慮遵循轉型發展的規律和社會承受度,防止因此可能產生新的問題和不穩定,要從單純強調治理目標轉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上。畢竟灰霾的形成可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其治理也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無論是河北還是其他地區的治霾都需要科學規劃,著眼長遠的可持續發展,而非一味求快,否則反而有可能事倍功半。
區域聯防聯控需要制度創新問:大氣污染的區域型特徵已經非常明顯,而「大氣十條」在體制機制上並未提出針對性特別強的措施。對此,您希望在環保「十三五」規劃中做出那些探索?
目前,區域聯防聯控在「大氣十條」里規定得比較空泛。在落實「大氣十條」的過程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和珠三角已經建立了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該聯席會議由區域內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通過定期領導小組會議和辦公室工作會議兩種主要形式,研究協調解決區域內突出環境問題,並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聯席會議還負責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與主要任務。
從過往環保系統及相關領域的類似聯席會議的管理效果來看,一方面,作為臨時性的協調議事機制,其能否科學有效決策存在疑問;另一方面,由於不屬於常設機構和缺少利益相關方參與,即使產生決策而能否實施也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這種聯席會議制度的效果並不理想。
我們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加強頂層設計和進行體制改革、制度創新,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剛出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的基本要求。
雖然在當前條件下,進行大規模的環境大部制改革還存在一定困難,但我們可以針對當前環境問題的特點,在區域(流域)污染綜合防治上尋找突破口。即嘗試把現行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和區域環境督查機構坐實,通過立法和行政授權加強其機構職能,可以先小范圍進行試點改革,逐步使其真正成為環境管理的區域(流域)派出機構,並藉此構建區域(流域)環境綜合管理體系,統籌區域大氣污染和流域水污染的綜合防治。通過制度創新,使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和流域協作機制落到實處。
多個部門之間統籌是挑戰問:繼「大氣十條」之後,國務院於4月16日出台了「水十條」,您如何整體評價「水十條」?
作為新一屆政府的第二個環保行動計劃綱領,「水十條」彰顯了新一屆政府治理和改善水體環境的決心和意志,回應了人民群眾的關切。
首先,從編制過程來看,我認為還可以吸納更多利益相關方參與。根據環保部的解讀材料介紹,「水十條」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4月起,主要經歷了准備、編制、徵求意見和報批4個階段,先後6次徵求中央及國務院34個部門和單位意見,兩次徵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意見,3次組織專題調研,歷時近兩年,30次易稿。從中不難看出,「水十條」的起草過程中主要徵求了政府部門的意見,而在徵求專家、企業、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這一方面則顯得不足。無論是新環保法還是「水十條」,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都是其重要內容。而我認為,公眾參與不應僅限於政策出台之後的階段,也可以擴展至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既然「水十條」討論的是公共事務議題,那麼為什麼不可以在制定過程中向包括公眾在內的更多利益相關者徵求意見呢?通過充分討論不僅可以豐富我們的規定,更重要的是通過協商達成共識,有利於未來行動的落實。因此,我希望正在制定中的「土十條」在這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其次,從治理水體環境的職責分工來看,「水十條」的創新是規定了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分工,但對部門如何統籌的制度設計略顯不足。「水十條」明確了環保、發改、科技、工業、財政、國土、交通、住建、水利、農業、衛生、海洋等多個部門在每一項任務上的職責,但對如何統籌各方開創「九龍」合力、系統治理的新氣象,並沒有清晰的制度安排。盡管「水十條」提出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但這一說法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部門協調一直是過去其他水污染防治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難點,那麼新的治水行動綱領應該對這一難點提出相對明晰的解決方案。
再者,從「水十條」落實的工作機制來看,「水十條」主要關注了從部委「條條」的角度如何操作的問題,而對從地方政府「塊塊」的角度如何操作、「條條」「塊塊」如何協作的問題重視不夠。水環境治理從本質上說是跨行政區、跨部門的流域綜合治理問題,因此地方政府間如何協作尤為重要,通過「條條」「塊塊」協作解決區域性流域性環境問題更為重要。
水環境監測體系需細化問:「水十條」提出要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對此,您如何評價「水十條」的具體要求?
監測對一個有效的環境治理體系尤為重要。無論是政策的制定還是政策的考核都要以監測結果為依據,因此環境監測網路是水環境治理的一項前提性工作。
關於水環境監測網路還需要明確幾個問題:到底由誰來建,是國家來建還是可以由第三方來建?是新建環境監測網路,還是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整合?現有的環境監測網路如何整合,還有哪些監測網路需要新建?水利部門和環保部門如何在地表水監測上避免重復建設?地表水監測網路和地下水監測網路是否需要以及如何銜接?陸海監測網路如何統籌?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關於這個問題的復雜性,我們不妨以地下水監測為例。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聯合申報了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已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正式進入實施階段,預計未來三年內完成。其中,國土資源部將建設10103個地下水監測站點,其中新建監測站點7235個,改建監測站點2868個。新建監測站點中,新施工監測井7197個,鑽探總進尺共68.4萬米,流量監測站點38個;改建監測站點中,改建監測井2809個,流量監測站點59個。配套地下水信息自動採集傳輸一體化設備10103套。水利部將建10298個監測點,既包括了改建監測點,也包括了新建監測點。預計國家地下水監測站點監測控制范圍將擴大到350萬平方千米、站網密度提高到每1000平方千米5.8孔(站),可有效提高地下水監測自動化和信息化水平,實現對全國地下水動態的有效監控。
這一工程的建設毫無疑問非常及時,可以彌補我國地下水監測網路的不足。但是從水環境治理的整體角度來看,負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環保部並沒有參與。那麼環保部在沒有參與共建的情況下,能否充分共享到地下水的監測數據?一般來說,沒有共建,難以共享。環保部門是否還需要另外設置地下水環境質量的監測點?可見,水環境監測網路需要一個整體的設計和推進方案,要保證數據、信息的暢通、共享。
同時,「水十條」中提出到2017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海域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但是如果前面提到的若干疑問沒有得到充分解決,那麼上述三大重點區域的水環境監測網路預計難以建得讓人滿意。同樣的案例是,在國家科技重大項目中的「水專項」,其領導小組成員中有環保部和住建部,卻沒有水利部參與。
建議開展環境管理流域派出機構試點問:您如何評價「水十條」關於流域治理機制的設計?
「水十條」提出要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跨流域、跨海域的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的作用。但這一說法依然不「解渴」。正如我們在現實中看到的那樣,無論是環保部的督查中心還是水利部的流域管理派出機構,都沒有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一方面,環保督查中心作為環保部的直屬事業單位沒有執法權,而流域管理委員會也難以協調地方政府;另一方面督查中心與流域管理委員會之間也未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過去我們在主要流域設有水資源保護局,在一個時期內該機構形式上曾由水利部和環保部雙重領導。但由於兩個部門在預算、人員安排、信息分享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共識,導致這個機制無疾而終。目前,流域各水利委員會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機構,不能代表環保部,更不能代表流域的各個利益相關方。
相比流域管理委員會已有《水法》的授權,環境管理流域派出機構還沒有法律的依據,因為《水污染防治法》並沒有對該派出機構進行明確的授權。
因此,我建議應優先開展環境管理流域派出機構的試點工作,負責流域環境質量的監管和協調,也可以考慮通過流域機構的重組將水資源管理和水環境管理統一起來。如果在這個方面遇到法律障礙的話,也可以向全國人大申請特別授權。
盡快明確水環境質量標准制修訂的時間表問:相比各種具體的治理政策,水環境有關的標准在「水十條」中位置並不是很突出。「水十條」在提到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時,也沒有像具體政策那樣明確時間表。對此,您怎麼看?
「水十條」提出制修訂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環境質量標准,以及城鎮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農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標准。無論是水環境質量標准,還是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都是重要的技術法規,對水環境質量管理至關重要。
我想特別強調一下水環境質量標準的重要性。最直接有效的例證就是,在公眾參與的推動下,PM2.5寫入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准,對大氣污染防治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在地表水領域,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制訂於1983年,並先後於1988年、1999年和2002年進行過三次修訂。現行標准為2002年第三次修訂的標准,迄今已有11年未進行修訂。建議盡快修訂這一標准:更好地根據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去確定控制水環境質量的目標和項目,同時,論證制定飲用水源地標準的可行性,以及納入環境健康因素的考慮等。
在地下水領域,我們只有《地下水質量標准》。現行標准於1993年12月30日批准,1994年10月1日實施,至今已有20多年。國土資源部已經啟動了修訂,但沒有明確的時間表。
在《地下水質量標准》之外,我們還應該研究起草《地下水環境質量標准》。因為地下水質量不佳的成因很復雜,部分是地質環境本身天然造成的某些污染物超標,部分是人類活動造成。《地下水質量標准》主要是用於評價地下水本身質量的標准,而無法衡量人類活動對地下水水質的影響。因此國家應盡快制定《地下水環境質量標准》。
這些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將影響到整個水污染防治的評價,應盡快明確其制修訂的時間表。如果我們啟用新的標准,可能會像空氣一樣得出完全不同的評價結果。
此外,我們還應該在現有的排放標准基礎上,繼續完善各個行業的用水效率、水污染物排放等標准以及行業領跑者標准,以構建一個完善的水環境質量標准與排放標准體系。
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問:在「水十條」實施的同時,《水污染防治法》已經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一類立法項目。您對《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有哪些建議?
首先,我期望正在修訂中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能夠更好地落實新《環保法》的要求,朝著《清潔空氣法》的方向修訂,從而為後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樹立一個優秀的立法範本。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應在新《環保法》和「水十條」的基礎上,不僅僅是就水污染防治談水污染防治,而是能夠從宏觀的角度,體現經濟發展與水環境治理之間的平衡關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還應突出流域綜合管理的理念,根據流域特點和要求進行統籌防治,綜合解決流域水問題,並形成一部更強有力的《清潔水法》。
再者,新的《清潔水法》應對我們過去關注較少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等議題,做出必要和充分的回應。
協調三個「十條」與「十三五」規劃的關系問:「大氣十條」和「水十條」已經實施,「土十條」已經上報國務院。那麼應當如何處理三個「環保十條」與環保「十三五」規劃的關系?
在「十二五」環保規劃體系裡面,我們已經有完整的大氣、水和土的專項規劃:在大氣領域,有《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在水領域,有《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13-2020年)》;在土壤領域,已有《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也即實質意義上的土壤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了。
既然三個環境要素的環保規劃體系如此完整,為什麼我們還要在「十二五」各個環保專項規劃的有效期內,另起爐灶再來三個橫跨「十二五」和「十三五」的環保十條?表面的理由是,中國大氣、水和土壤的防治形勢超出了預測,目標需要加嚴,並且針對環境要素的專業化防治也符合環境保護的基本規律,所以要再制定三個「環保十條」。
「大氣十條」的一個結果就是在實質意義上廢止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如果說2013年出台的「大氣十條」屬於新一屆政府的應急措施還可以理解,但是為什麼已經到了「十二五」末期,還要在2015年出台「水十條」,編制「土十條」呢?
按照五年環保專項規劃編制的慣例,在「十三五」期間還要出台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規劃。那麼現在2015年再出台有關水和土的行動計劃,是不是就疊床架屋了呢?我們看到,在水、土十條的背景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和《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經很少被人提起了。那麼這些規劃是否需要執行、能否得到很好的執行?
因此,我建議為了落實三中全會決定倡導的「多規合一」,既保證規劃的連續性和權威性,又提高規劃的質量和減少重復,必須重新思考「十三五」環保專項規劃的制定思路,在未來三個「環保十條」的基礎上,把環保「十三五」規劃制定為更具戰略性、協調性和面向長遠的「綠色中國」規劃,將環境各要素統籌起來,為建設生態文明、繪制美麗中國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E.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修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物價、水利防洪、衛生防疫、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城市排水規劃與污水處理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總體規劃,遵循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規劃,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排入水體的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覆蓋的城市生活服務區,應當按規定配置格柵井、沉澱池或化糞池等污水處理設施。

在城市規劃控制區域內,未被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第十條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具有相應的資質。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驗收標准和驗收程序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建設檔案應當報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城市排水設施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補償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所需經費。第十二條城市區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章城市排水許可第十三條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嚴禁排水戶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十四條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戶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一)排放工業污(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

(二)排放污水的賓館、酒店、垃圾中轉站、糞便處理場、屠宰場、養殖場、農貿市場等;

(三)排放污水的機動車清洗場、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製品場等。

前款所規定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由排水戶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排放標准確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與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F. 成都治水十條提出,到()年,中心城區四環以內水網體系基本完善

污水處理的目的就是對污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種方法分離出來,或者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穩定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一般要達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傳染;避免有異嗅和惡感的可見物,以滿足不同用途的要求。
污物處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或幾種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污水中的有害質,按照水質狀況及處理後出水的去向確定其處理程度,污水處理一般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
污水處理基本方法:(1) 一級處理採用物理處理方法,即用格柵、篩網、沉沙池、沉澱池、隔油池等構築物,去除污水中的固體懸浮物、浮油,初步調整pH值,減輕污水的腐化程度。污水經一級處理後,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BOD去除率僅25-40%)。故通常為預處理階段,以減輕後續處理工序的負荷和提高處理效果。
污水處理基本方法:(2)二級處理是採用生物處理方法及某些化學方法來去除污水中的可降解有機物和部分膠體污染物。經過二級處理後,污水中BOD的去除率可達80-90%,即BOD合量可低於30mg/L。經過二級處理後的水,一般可達到農灌標准和污水排放標准,故二級處理是污水處理的主體。 但經過二級處理的水中還存留一定量的懸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機物、溶解性無機物和氮磷等藻類增值營養物,並含有病毒和細菌。因而不能滿足要求較高的排放標准,如處理後排入流量較小、稀釋能力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來水、工業用水和地下水的補給水源。
污水處理基本方法:(3)三級處理是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病原體等。污水的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化學法(化學氧化、化學沉澱等)、物理化學法(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技術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種「深度處理」方法。顯然,污水的三級處理耗資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資源。
污水處理相當復雜,處理方法的選擇,必須根據污水的水質和數量,排放到的接納水體或水的用途來考慮。同時還要考慮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殘渣的處理利用和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問題,以及絮凝劑的回收利用等。常用的污水處理基本方法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污水處理基本方法:(1)物理法:污水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於污水中污染物的性質、組成、狀態及對水質的要求。一般污水的處理方法大致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及生物法三大類。
利用物理作用處理、分離和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澱法除去水中相對密度大於1的懸浮顆粒的同時回收這些顆粒物;浮選法(或氣浮法)可除去乳狀油滴或相對密度近於1的懸浮物;過濾法可除去水中的懸浮顆粒;蒸發法用於濃縮污水中不揮發性的可溶性物質等。
污水處理基本方法:(2)化學法:利用化學反應或物理化學作用回收可溶性污物或膠體物質,例如,中和法用於中和酸性或鹼性污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污物在兩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類、重金屬等;氧化還原法用來除去污水中還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殺滅天然水體中的病原菌等。
污水處理基本方法:(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處理污水中的有機物。例如,生物過濾法和活性污泥法用來處理生活污水或有機生產污水,使有機物轉化降解成無機鹽而得到凈化。
以上方法各有其適應范圍,必須取長補短,相互補充,往往很難用一種方法就能達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種污水究竟採用哪種方法處理,首先是根據污水的水質和水量、水排放時對水的要求、污物回收的經濟價值、處理方法的特點等,然後通過調查研究,進行科學試驗,並按照污水排放的指標、地區的情況和技術可行性而確定。目前,我國主要採用以下幾種污水處理基本方法:
污水處理基本方法1、活性污泥工藝
活性污泥工藝是國內外城市污水處理工藝的主流,由於其較高的處理效率,運行穩定可靠,而被大中型污水處理廠廣泛採用。
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吸砂機、刮吸呢機、曝氣機、潛水攪拌機、潷水機、迴流泵、壓榨機等。
污水處理基本方法2、氧化溝工藝
從本質上講,氧化溝工藝是傳統活性污泥法的一種變形和發展,最突出的優點是在保證穩定高效的處理效果前提下,佔地面積小,運行管理簡單,降低了總和運行費用,同時除氮,除磷的效果優於傳統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工藝也有許多類型,按池型,運行方式、曝氣設備的差別。
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轉刷曝氣機、潛水推流器、污泥迴流泵、刮吸泥機、壓榨機等。

G. 「水十條」下 鄉鎮污水處理面臨怎樣困局

4月16日,國務院正式下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又稱「水十條」),明確提出「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
研討會上,專家、學者和官員們提出政府購買服務、BOT、PPP等模式建管鄉鎮污水處理廠。然而,在環保企業和基層行政主管部門看來,實施起來遠沒有理論上那麼簡單。
樂山案例
鄉鎮污水處理廠年需開支3000萬元以上
讓馬節犯難的,是鄉鎮污水處理廠面臨的運管困局。
樂山市規劃,2013—2016年間斥資2.5億元,建成148個鄉鎮污水處理廠,日處理規模超過4萬噸,基本實現鄉鎮污水處理全域覆蓋。眼下,已經建成50個,剩下98個爭取在年內完成主體工程。「沒錢。」樂山市小城鎮建設辦公室主任童濤說,目前已經進入運行狀態的污水處理廠,虧損額度驚人。按照0.4元/立方米的處理成本計算,50座處理廠每天可以處理污水1.2萬噸,基本開支就要4800元,外加人工、設備維修等費用,每天開支就在4萬元左右。如果148個處理廠全部投入使用,以日處理規模4萬噸來算,每天基本開支是16000元,外加其他費用,每年支出在3000萬元以上。
這筆錢本該由縣鄉兩級財政解決,但縣鄉實在無此財力。童濤和馬節給市政府提交了一個方案:市級財政負擔20%的經費,用於污水處理廠基本運行管理支出;剩下的費用,則向排污企業、住戶收取。
樂山曾嘗試引入第三方參與處理廠運營。童濤說,如果有企業參與,20%的財政補貼就直接發放給他們,但並無企業接招。馬節記得,曾有環保企業來樂山考察,但看了一圈就走了,「人家算了下,就是財政資金都給企業,也不可能有盈利。」
「鄉村污水不處理肯定不得行,『水十條』已經落地,以後對於這一塊的考核會更嚴格。」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負責人表示。

H. 如何整治府南河

上個世紀末以來,我們國家、周邊地區的水環境普遍惡化,河流污染非常嚴重,為了控制污染,改善人居環境,裝飾城市,爭取成為衛生城市、文明城市、最佳人居城市、環保城市,全國各大城市都颳起了一次治河運動,嚴格的來說,就叫治河風。這股風有人說是從成都府南河開始颳起的。清華的一個教授,叫俞孔堅,用他的話來說,就是「我們的城市美化運動,更確切的是城市化妝運動,典型特徵是唯視覺形式美而設計,為參觀者而美,為城市決策者或者設計者的審美取向為美,強調展示性,以取得政績為動力」。 對府南河工程要一分為二,確實有好的地方,確實也有值得我們反思的地方。府南河第一期工程一共投資27億人民幣,主要為治理成都市中心區域府河與南河14公里河道。工程在1993年動工,1997年准時完工,完工後連續獲得「聯合國人居獎」(1998年)、「地方政府首創獎」、「最佳範例獎」三個獎項。一個工程能夠連續獲得三個獎,說明它確實有值得贊揚的地方,這是事實,但是值得關注的一點是治河是否成功的標準是水質,而府南河水質的整治並沒有達到理想效果,整治前地表水是5類水,整治過後還是5類水。(府南河水質狀況表參見PPT)我們國家地表水分5個標准,第一類是最好的,源頭水;第二類與第三類,也是靠近水源的,水質比較好;第四類,人的身體就不能接觸了;第五類是最差的。在整治前,成都市的地表水是五類水,甚至連五類水的標准都達不到,整治後還是這樣。南河也是這樣,整治前和整治後水質一樣,介於五類水與四類水之間,人的身體是不能接觸的。雖然我們花了很大力氣進行整治,但最關鍵的水質量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地改善。結果河堤兩岸的確是做到了綠樹成蔭,河水卻總是清不起來,這個缺憾一直困擾著我們。這也引發了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治理城市河流的合理有效的方法究竟是什麼?
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們的水資源、水危機、水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加劇,這些都是沒有辦法迴避的問題。那麼,回顧成都的治河經歷,結合成都市的治河經驗,探討成都的治河方法,把成都市府南河整治工程作為一個案例進行剖析,尋求合理的治河之道,是有意義的。
首先我們應了解府南河綜合整治工程是怎麼一回事。我現在大致給大家介紹一下府南河工程。府南河包括兩條河:府河與南河。府河在成都北邊,南河在成都南邊,包圍著成都。在1200年以前唐朝時,這兩條河都在成都的南邊,唐朝以後變為兩江環抱。當時的市長川西節度史高駢,為了保護城市安全,形成兩江環抱的格局,作為屏障,當時不叫府河與南河,叫郫江和檢江,水質非常清,水量充沛。馬可波羅到成都,在《馬可波羅游記》中寫道:「河水非常清,有許多魚,河寬達到800米,河裡有許多船,」人們根本不能想像有那麼漂亮的一條河,有人認為他吹牛撒謊。我們不能把馬可波羅的用語作為科學考察的標准,他可能有誇張,但他是一個非常可愛的旅行家,他向世界介紹了成都,向世界介紹了中國。許多人因為這本書才發現了東方。
那時,水質很好,但是隨著時間流逝,水質變糟糕了。特別是上個世紀70年代以後,府南河的水質急劇惡化,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成都市規模擴大,城市人口膨脹,城市經濟發展,需水量成倍增加,污染廢棄物也成倍增加;另一方面是上游來水減少,府南河的水源來自岷江,由於岷江上游森林過度砍伐,致使水源涵養能力減弱,近60年來,岷江水量日益減少(都江堰岷江來水量變化情況表參見PPT)。岷江水的年徑流量從20世紀30年代的174億方到2002年的107億方,減少了40%左右,但是在來水減少的同時,農用灌溉水卻不斷地增加,都江堰灌溉面積從解放前灌溉兩三百萬畝土地,後來增加到了一千多萬畝,到了70年代以後,都江堰重新調配分水比例,成都市府南河到了冬季基本上就沒有水了,河流沒有了可以維持生態的基本流量,完全喪失了自凈能力,造成河流污染。造成這種環境水污染的情況有很多客觀原因,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人們環保意識薄弱,這不僅僅是指我們老百姓,還包括政府決策者。有一次,毛主席說:「我要站在天安門上,看到煙囪。」於是郭沫若老先生也湊熱鬧寫了一首詩,這首詩這樣說「一支支沖天的煙囪,像一支支畫筆,描繪著藍天。」所以環境意識的薄弱導致人們不懂得要把人類的活動限制在自然容量的允許范圍內。我們確實取得了經濟發展的重大成就,但是同時也付出了破壞環境的沉重代價。
在府南河整治工程以前,也就是上個世紀80年代前,府南河主要存在哪些表面可以看到的問題呢? 1、水質惡化,污染嚴重,城區河道兩岸有650個排污口,平均每天向河裡排放污水60萬噸,特別到了冬季,河裡全是污水;2、河道淤塞,無法抵禦五年一次洪水(在合江亭水流量489立方米/秒),防洪能力不足。在解放以後,成都發生過13次洪水,平均5年發生一次。最嚴重的一次是1981年7月13日,那一天死了107人;3、兩岸房屋破敗、環境臟亂。兩岸住了10萬居民,居住環境非常惡劣。滋生著疾病、貧窮、犯罪,引起了社會的不安定。有小學生給市長寫信,新華社在內刊里發表通訊,說成都市錦江污染嚴重,這種情況使得成都市政府決心整治府南河。這種情況使得成都市政府決心整治府南河。
我們開始整治的時候是在1992年,當時的府南河整治規劃設計原則還是非常正確的。一共三條,第一條是以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要求,強調綜合整治,以治水為核心,帶動城市基礎建設。第二個也是非常正確的,以建設生態城市為方向,改善兩河及沿岸的生態環境;第三點是,挖掘兩河文化傳統,突出地方特色。一方面是歷史文化傳統,一方面是地方特色。但是限於當時我們的經濟條件以及認識水平,盡管我們的規劃原則很正確,但是在實施當中打了很多折扣,沒有完全體現出來。
這項工程在規劃後,於1993年動工。計劃5年完成,我們准時的在1997年完成了。工程包括哪些內容呢?綜合整治有哪些內容呢?包括了六個方面:
第一,防洪工程,通過綜合整治工程,我們把五年一遇的防洪標准,提高到了200年一遇(1300立方米/秒)。第二,環保工程,原來的650個排污口,在第一期工程時,我們就堵了500多個,還剩105個,現在更少了。並且擴大污水處理廠,當時成都只有一個污水處理廠,原來每天可以處理10萬噸污水,通過工程提高到可以處理40萬噸污水,到現在成都的這個污水處理廠每天可以處理90萬噸污水。第三,安居工程,因為工程需要,我們必須節省用地,必須拆遷。過去拆遷是非常困難的,但是我們府南河工程的優點,把拆遷工程變成了安居工程,老百姓都非常自覺,我們新建了24個新小區,搬遷10萬人,人均居住面積提高1.4倍。原來河邊居住環境非常糟糕,現在他們住進了套房,有衛生間、廚房,這個就體現了聯合國的一個人居原則「人人都有適當的住房」。解決了十萬人的住房問題,也就是解決了社會公正。第四,市政管網工程,我們在河兩岸修了路,修了排水管道,埋設了電、氣、通訊等地下管線,增加城市的服務能力。第五,綠化工程,我們在河兩岸開辟了23多萬平方公里的綠化帶,修了19個開放性公園,不需要買門票,大家都可以進去,這裡面最著名的就是活水公園,可能很多同學都去過,它完全改變了我們傳統的造園手法,使公園具有了教育功能。第六個,文化工程,我們以水為依託,以成都市的主要文化為內容,以雕塑為主要手段,形成了府南河文化圈,個人認為這方面做得很不夠。
1997年底府南河綜合整治第一期工程(包括六個子工程)准時完工,完工以後,確實美化了城市環境,改善了周邊十萬居民的居住環境,消除了水災隱患,兩岸的地價房產也升值了,老百姓確實參加並監督了這個工程的實施過程,增強了市民的環保意識和家園感,熱愛成都之情油然而生,大家都說成都變得很漂亮,所以它取得了明顯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正因如此,聯合國才會給我們頒這個「人居獎」。
府南河工程好的經驗在哪兒呢?我認為,府南河的工程技術上沒有特殊之處,是常規的河道工程,所以它的成就並不歸功於技術與工程,而應該歸功於出色的工程組織管理,例如宣傳動員十分到位,把政府目標和市民的願望緊密結合等。當時的常任副市長王少雄,代表成都市到聯合國去介紹成都府南河工程經驗和留給我們的啟示,提出了府南河的模式。府南河模式是什麼呢?他說:「一個發展中國家,在一個欠發達的地區,只要結合實際、科學規劃、動員人民群眾參加,通過自身的努力,是可以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成都是一個欠發達的地區。府南河模式的要點有以下幾點:一個是用可持續發展指導規劃與建設,第二,抓好成都的整體規劃;第三,充分發揮夥伴的作用,要發動群眾,把政府的目標和群眾的利益結合起來,徵集專家的意見,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要把政府的目標和市民的意願結合在一起,調動社會各個階層的建設積極性,掃除建設工程的各個障礙。」這一點我們做得非常突出,包括拆遷,在一年以內搬光,說明這方面做得非常出色;第四,政府工程和宣傳工作非常到位,同開發方合作,用一種正確的方法進行管理,多渠道籌集資金,就能把這個工程搞成功。
工程雖然搞成功了,但是水質並沒有得到很好地改善。當時社會上就有一些比較極端的看法,表示非常遺憾,有人說:「你們是建設了一條非常豪華的臭水溝。」 我是參加建設府南河的,聽著心裡都很不舒服,但是我仔細想了想以後,認為府南河工程確實存在著缺陷。一方面,我們要肯定成績;另一方面,我們確實不能迴避問題,然後再考慮應該怎麼辦。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剛剛提到的,成都市的經濟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我們那個時候的認識水平局限。下面,我談談自己的看法,談談府南河工程的一些缺陷,一些我覺得做得不夠的地方,這是個人看法,不一定正確,大家可以討論。
府南河實現生態目標的主要措施是截污和河岸綠化,這兩項措施當然是必要的,但顯然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我們對污染源沒有好好地研究,所以不能從根本上來解決我們府南河的污染問題。府南河整治工程提出明確的指導原則是「改善兩岸的生態環境,構成以水為核心的兩河生態圈.」也就是說,最重要的是「生態」。那麼,涉及生態主題的有哪些工程措施呢?把河流中的污水除掉,把河兩岸綠化起來,這兩項措施是很必要的,但也是很不全面的。而且有些工程措施完全違背了生態理念,最明顯的是,我們將河岸做了渠化硬化,兩岸用水泥砌了河岸,南河的上游干河不僅砌了水泥岸,河底還澆築了混凝土,河底甚至可以開汽車,當時是為了防止沖刷,另一個原因是為了疏導方便。現在看來,這項設計是很不恰當的。而且我們在城區14公里的河段上修了7座橡膠壩,平均兩公里一座,當時考慮的是,冬季斷水時,可以用水壩抬高水位,使得城裡可以有一些水。但是這樣導致府南河的自然形態完全破壞了,這顯然也是不符合生態要求的。它產生的負面影響是什麼呢?第一,水的循環系統被破壞了,水生生物失去了棲息地,河的自潔能力減弱了,人們就以為水污染加劇了。第二,河兩岸變得僵直,非常整齊的河岸,不再彎彎曲曲,改變了水文特徵,降低了保水和蓄洪的能力。第三,高高的河岸,拉開了人與水之間親近的距離,修了河以後反而把人與水之間的距離拉開了。這里我可以說一個真實的笑話,府南河修好以後,有人在此跳水自殺,於是我們的工作人員就跳下去救她/他,不但人沒有救上來,跳下去救人的工作人員也死了,為什麼呢?因為河岸太直了,根本沒有可以攀爬的地方。人一下去,就只能死路一條。於是,當時我們府南河指揮部召開了一次會,請了很多專家來討論「怎樣才能使跳入府南河的人能夠爬上來?」這是一個很滑稽的題目,大家提了很多很多方案,中間有個方案給我印象特別深。有人提出來,應該在河道兩邊,每隔20米掛一個救生圈,14公里長我們就需要買1400個救生圈。上帝保佑,沒有執行這個方案。大家想一想,外地人看到了,會認為成都是個自殺者的天堂,都到這兒來死了。
為什麼要搞河流渠化硬化?主要是兩個問題,一個是成都土地非常昂貴,河流太寬沒有那麼多土地。第二個原因是防洪的要求,河岸必須禁得住河水沖刷。這就是成都市河流渠化硬化的主要原因,或者說是主要借口。這是城裡面的借口,現在聽說農村也想把他們的河流搞成這樣,就是柏條河,一會兒會有另一個專家來說這個事情。如果我們的規劃設計者可以把生態因素放在首要位置的話,即使在城市的中心,也可以把河流變得生動活潑的。假設我們換一種思路,把河堤做成綠化帶,讓河堤可以在200年一遇的洪水中淹一下也是可以的,而不是象現在大部分的時間里,府南河兩岸都是15米高的兩堵牆。河岸應該具有在短期內的淹沒能力,這是很正常的。假設按照這種思路,我們就不需要按照高水位來設計河岸,我們可以按照常規水位或者低水位來設計。另一點就是因為土地太寶貴了,所以整個河段做成了矩形,實際上府南河兩岸的綠地寬窄都是不一樣的,有些地方很窄,有些地方還是很寬的。只要當時我們的設計者能夠多花一點心思,河段中間的形式可以根據不同地理位置而變化,不用象現在這樣所有地方完全相同。那樣的話,就能做出非常精彩生動的河流,但是當時我們並沒有這樣做。還有河裡修壩的思路,當時是為了保證冬季河裡有水,結果因為水不流動,變成死水,在冬季發臭。怎樣才能提高河流的美學價值呢?有人說,河流中的水不在於它的多,而在於其動人的姿態。確實是這樣,水需要流動。
我想談到的第二點是,府南河工程在工程技術上的缺陷。府南河治理河水污染的工程措施主要是在河岸兩側埋排水管道,以免向河裡直接排污,再通過城市排水管把污水輸往污水廠進行處理,達標排放,這種工程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事實證明有著明顯局限性,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1993年以前,府南河城區段共有650個排污口,通過第一期整治工程到1997年初還剩105個;97年後截污繼續進行,到2001年9月檢查,還有59個排污口;2004年3月再檢查,只發現6個排污口,應該說經過反復截污,成都城區大部分污水已經截除,但河水還是清不起來,整治工程開始時向市民許諾的還兩江清水沒有兌現,原本以為通過以上的截污工程措施,府南河的水質會得到改善,但是卻沒有實現。說明我們對治理河流污染的認識是很不全面的,對污染源沒有深入研究,可見工程措施帶有非常大的盲目性。雖然已經花了100多個億了,但是水質仍然沒有改善。前不久,市長看到水還那麼臟,用四個字來形容自己的心情:「無地自容!」

I. 成都治水十條提出,2019年,按照海綿城市理念,全面建成中心城區什麼工程

根據「成都治水十條」規定:2019年,完成彭州市龍門山鎮沙金河鳳鳴湖、溫江區壽安鎮自來水廠視頻監控及數字化管理平台建設。完成溫江區、新都區、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新津縣、簡陽市備用水源建設,解決特枯年份水源短缺,周期性斷流等水源水量不足問題。

J. 污水處理政策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政策如下:1、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爭達到70%以上;2、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3、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4、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黃河流域中下游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力爭達到30%;5、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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