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廢水知識 > 中水回用設施主管部門

中水回用設施主管部門

發布時間:2022-08-03 11:29:51

Ⅰ 中水回用的回用標准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製訂中水回用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標准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准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准。地方標准不得寬於本標准或與本標准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於本標准時應報建設部批准。地方標准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准;地方標准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准。
水質標准和要求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GB/T18920-2002 項目 沖廁 道路清掃、消防 城市綠化 車輛沖洗 建築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無不快感 濁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1 1 1 0.5 1 鐵(mg/L)≤ 0.3 - - 0.3 - 錳(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 總余氯(mg/L) 接觸30min後≥1.0,管網末端≥0.2 總大腸桿菌(個/L)≤ 3 水質檢驗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Ⅱ 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消防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企業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用戶的形式。第四條城市供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規劃、住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衛計、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城市公共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適應城市發展需求。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八條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的規定。

優先利用地表水,鼓勵開發利用城市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並做好城市供水後備水源地的儲備和保護。

城市建設應規劃建設中水管網,積極推進分質供水,優水優用。第九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未經許可建設自備水源。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第十一條新建城市居民供水工程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城市供水設施和中水回用設施,適應供用水需求。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地方以及行業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第十四條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應納入同級城市建設投資計劃。第十五條新建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城市居民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並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及泵房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取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第十六條新建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供水設施以貿易結算水表為界,水源側的管道(含貿易結算水表)、設備的建設資金,統一並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交由城市供水企業專項用於供水設施建設。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供水、衛計等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條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資料存檔手續。第三章供用水管理第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後,方可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第二十條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第二十一條自建供水設施需要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和衛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接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第二十二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不得擅自轉供水。確需轉供水的,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Ⅲ 中水回用標準的水質檢驗

3.1水抄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襲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3.2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Ⅳ 中水回用標準的總則

1.1為統一城復市污水再制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製訂本標准。
1.2本標准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本標准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1.4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准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准。地方標准不得寬於本標准或與本標准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於本標准時應報建設部批准。地方標准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准;地方標准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准。

Ⅳ 陝西省節約用水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節約用水實行合理配置與綜合利用、統一管理與分類指導、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實行統一調度、合理配置。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利用再生水。第八條 配置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和生態環境及其他行業用水。鼓勵、培育和發展節水型產業,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適度控制城市規模,限制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服務業項目。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對各行業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區域、行業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條 本省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定期修訂。行業用水定額作為確定用水戶用水總量和審批建設項目用水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用水定額和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第十一條 供水單位和自備水源單位應於當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用水計劃申請,按照取水許可分級限額審批許可權,報相應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供、用水計劃下達後,需調整供、用水計劃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調整。第十二條 供、用水單位及自備水源單位申請增加供、用水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採取節約用水措施;
(二)水的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規定的標准;
(三)生產經營規模擴大;
(四)不影響他人用水權益和公共利益;
(五)超過原取水許可規定水量的取水單位,已重新辦理了取水許可手續。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用水單位需要直接使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必須向有取水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用水計劃;需要使用城市管網供水的,必須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申請臨時用水計劃,並按照批準的計劃計量用水。
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臨時用水計劃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第十四條 在乾旱缺水季節,當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嚴重不足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措施臨時限制或暫停其他非生活用水。第十五條 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不同水質、不同行業及供水成本審核供水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條 生產、生活用水實行按用水計量收取水費。第十七條 非居民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或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超計劃用水或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收費辦法,由省水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八條 用水戶必須裝置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首次強制檢定合格的水流量計量設施(器具),未按規定安裝水流量計量設施(器具)或者未及時更換已損壞的水流量計量設施(器具)的,按取水建築物設計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水量。
任何供水單位不得對用水戶實行用水包費制。第十九 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方案,安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配套建設中水回用等節水設施,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設施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發放取水許可證或不予供水。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未安裝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的,產權人應當逐步更換,有條件的應當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Ⅵ 建設部關於發布《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推動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優質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三條凡水資源開發程度和水體自凈能力基本達到資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區的城市,應當建設中水設施。第四條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綠地、樹木澆灌、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噴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他用水。第五條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各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用水情況並結合各地實際,制訂中水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按計劃組織建設。第七條中水設施建設根據建築面積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設施建設規模)規定,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築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
(二)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的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元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建築符合當地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其產權單位應當作出規劃,組織建設中水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符合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第九條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條中水設施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中水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規劃要求,在國家有關設計規范頒布之前,暫按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編制的《建築中水設計規范》(CECS30:91)執行。設計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經濟技術分析資料)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審定。對不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規劃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許可證。第十一條中水設施的建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等級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承擔中水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確需改變原計劃的,須經原設計審定部門批准。第十二條中水設施應當按批準的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中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門可以不予供水。第十三條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的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中水設施日常管理和維修。房屋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中水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中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中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標准。第十四條中水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其外表應當全部塗成淺綠色,並嚴禁與其他供水設施直接聯接。中水設施的出口必須標有「非飲用水」字樣。第十五條中水設施的技術和設備提供者,必須保證設備安裝、調試運行達到設計要求後方可交付管理單位使用,並按《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其產品進行保修。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術和設備商的競標活動。第十六條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由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方可從事管理工作。第十七條中水設施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由管理中水設施的單位負責計量收費,徵收的中水水費主要用於中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中水水費標准,由各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等部門制定。第十八條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投入使用的中水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停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其管理單位限期達到水質標准,逾期未達到的,應依照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適量核減用水指標,直至符合要求。
房屋管理單位不得將行政處罰費用轉嫁給用戶,違者將從重處罰。

Ⅶ 煙台市城管局煙城【2004】146號轉發【煙台市節水辦關於節約用水的管理辦法】,有誰知道,請提供,在線急!

煙台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 任何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義務。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負責本市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確定有關人員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制定市區年度用水計劃,考核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和指導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單位的周期性水平衡測試工作;

(四)負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節水設施的評審工作;

(五)負責節水型企業(單位)創建活動的達標評審工作;

(六)負責指導城市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工作,開發利用海水資源,推廣中水回用設施與節水型用水器具;

(七)負責城市節水的統計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節水辦應根據年度用水計劃和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額考核確定各行業的月份用水計劃,於每月底前下達到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逐級分解落實到用水單位,並建立計劃用水報告制度,每月5日前將計劃分解和各用水單位的實耗情況報送市節水辦。

第九條 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標準的用水單位,因生產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的,應提前向市節水辦提出書面申請。重復利用率達不到40%或者用水單耗達不到行業標準的,不得新增用水計劃。

第十條 因建設施工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工許可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並按國家規定繳納臨時供水費用,經批准後方可用水。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確需轉供的,須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分級裝表計量(節水型企業、單位應當設立三級表),其用水量按總水表度數為准。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實行包水費制。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發生分離或兼並等變化,原用水計劃失效,應重新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經市節水辦重新核實,確定新的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用水。對超計劃用水的,由市節水辦對超計劃部分按以下標准徵收超計劃加價水費:

(一)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和社會福利性單位以及公共綠化用水超計劃的,按水費一倍徵收。

(二)機關、事業單位、團體、部隊、醫院、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一倍徵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水費二倍徵收。

(三)工商業、賓館、飯店等生產經營性企業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二倍徵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水費四倍徵收;超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水費六倍徵收外,市節水辦控制其進水能力,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市節水辦徵收超計劃加價水費,應當向用水單位下達書面通知。用水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超計劃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因天旱或其它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時,應適時調整用水計劃。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對居民生活用水可採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六條 超計劃加價水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市城市節約用水科技發展、城市供水建設、節約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的研製開發、推廣應用等。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節水設施、節水型器具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符合安裝中水回用設施條件的,須按《煙台市中水回用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將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報經市節水辦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生產用水應不斷改進工藝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不得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生活用水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准採用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可使用低質水的,應當充分使用幹道水、工程排水或經過處理後的中水、廢水,確需使用自來水的,必須經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准。

沖洗車輛必須使用節水設施或節水器具。噴泉等水景用水,必須循環使用。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含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加強用水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二十一條 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或市節水辦認為需要進行水平衡測試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當產品結構或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市節水辦申請測試。

第二十二條 市節水辦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監督管理,並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宣傳節約用水方面的法規、政策及有關節水知識,成績突出的;

(二)研製、開發和推廣應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採用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節約用水成效顯著的;

(四)節水用水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及時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用水行為,事跡突出的;

(六)其他需表彰和獎勵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期分解用水計劃和報送用水實耗情況的,削減其用水計劃的30%,超計劃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用水的,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轉供水的,所轉供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裝表計量或實行包水費制的,從當月一日起按其管徑流量進行計算,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的,核減其50%的用水計劃,並對應節水量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和市節水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煙台市城市計劃用水管理暫行辦法》(煙政發〔1987〕25號)同時廢止。

Ⅷ 孝感市城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飲水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運行維護、水質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從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取水後,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為居民住宅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介面至居民住宅最終用戶計量結算水表之間,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站)、水箱(池)、水泵、閥門、水表、電控裝置、配電設施、安防監控設施、檢測檢驗設施、消毒和深度處理設備及供水管道等附屬設施,但不包含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二次供水政府責任制,統籌推進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孝感中心城區范圍內二次供水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城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管理有關工作。第六條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應急保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提高二次供水應急保障能力。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勻,促進節能降耗。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項目,對供水水壓或者水量要求超過本市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房屋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同時交付使用,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對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項目進行規劃設計方案審批時,應當將應予配套建設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相連接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徵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房屋建築項目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按照城鎮二次供水工程相關規范和本市技術導則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並徵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的意見。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收到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徵求意見的,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或其公開承諾的期限予以回復。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嚴格執行城鎮二次供水工程相關規范和本市技術導則,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和用戶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符合環境保護、施工安裝、操作管理和維修檢測等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終端收費標准進行設計和建設。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商業、消防等其他設施混用。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規定。第十二條鼓勵建設單位委託當地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組織房屋建築項目聯合竣工驗收時,應當就二次供水設施驗收事項通知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參加。
二次供水設施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城鎮二次供水工程相關規范和本市技術導則進行沖洗、消毒,二次供水水質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水質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項目的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移交給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統一運行維護。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的移交,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制定計劃,採取措施限期移交。具體組織實施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第十五條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經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查驗,符合城鎮二次供水工程相關規范和本市技術導則,依照法律規定徵得多數房屋建築業主同意移交的,由房屋建築業主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二次供水服務合同後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

Ⅸ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第八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第九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一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第十二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四條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Ⅹ 中水回用水質標準是什麼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濁度,度105溶解性固體,mg/l12001000懸浮性固體,mg/l105色度,度3030臭無不快感覺無不快感覺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計),mg/l2010總硬度(以caco3計),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1.00.5鐵,mg/l0.40.4錳,mg/l0.10.1游離余氯,mg/l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總大腸菌群,個/l33

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表所規定的限量。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10)中水回用設施主管部門擴展閱讀: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

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

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

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閱讀全文

與中水回用設施主管部門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什麼牌的純凈水蒸臉好 瀏覽:7
機油濾芯歐菲怎麼樣 瀏覽:394
廢水廢氣處理程序 瀏覽:381
超濾膜纖維斷了 瀏覽:225
飲水機送電跳閘什麼原因 瀏覽:2
有除垢地暖管嗎 瀏覽:577
樹脂材料怎麼維修 瀏覽:444
怎麼才能把污水變清水視頻 瀏覽:676
污水管需要提升泵嗎 瀏覽:918
蒸餾水與健身 瀏覽:956
ro膜脫除氧氣 瀏覽:657
水垢和壺有關系嗎 瀏覽:306
污水中怎麼能產生氨氣 瀏覽:34
凈化器異響是怎麼回事 瀏覽:63
污水提升泵屬於清單里什麼泵 瀏覽:86
陽新城東污水處理廠 瀏覽:608
浙江污水管道清淤怎麼操作 瀏覽:845
純水泥漿有什麼作用 瀏覽:244
溫度對納濾的影響 瀏覽:651
制葯超純水儀多少錢 瀏覽: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