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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中水處理設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2-07-31 06:43:35

⑴ 中水再利用的目的是什麼

中水復再利用的作用制:
是對該處理過的水的再次循環使用。中水利用不僅可以獲取一部分主要集中於城市的可利用水資源量,還在於體現了水的「優質優用、低質低用」的原則。中水利用還是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的主要途徑,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環節。
中水簡介:
中水是指生活污水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城市污水經處理設施深度凈化處理後的水(包括污水處理廠經二級處理再進行深化處理後的水和大型建築物、生活社區的洗浴水、洗菜水等集中經處理後的水)統稱「中水」。中水利用也稱作污水回用
城市可根據污水處理能力的大小和當地情況,選擇不同的回用方式。大體有以下幾種:
①選擇式回用方式,即在污水處理廠周圍的一些居民區鋪設管道,實行分質供水回用;
②分區回用方式,即根據城市狀況,分區實行污水再生利用;
③全城回用方式,即全城鋪設中水管道,適用於新建城市和有污水處理能力的小城鎮。

⑵ 濟南市城市供水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縣(市)、長清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水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衛生、物價、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供水應當遵循綜合利用和節約用水的原則,保證供水安全,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城市公共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適應城市發展需求。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並依法批准公布。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城市供水設施,適應供用水需求。

因建築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直接供水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第八條城市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城市供水設施。第九條城市供水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為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的重要內容,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條城市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及規范。第十一條城市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並於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將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移交城市供水設施工程資料檔案。第十二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自備水源應當逐步關閉。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三條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對所管理的城市供水設施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安全運行。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劃定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

在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造建(構)築物、爆破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腐蝕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五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搶修。因搶修造成產權人損失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補償。第十六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供水企業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設施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協議。

因施工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供水企業進行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第十七條禁止擅自改建、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因房屋徵收需要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供水企業,並與供水企業簽訂相關協議。第十八條單位用戶自行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單位負責管理,也可以委託供水企業進行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管理;原有居民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可以交供水企業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已交由供水企業管理的,供水企業應當確保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二次供水設施未交由供水企業管理的,其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⑶ 濟南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接納的污水要求執行什麼標准

「生活污水」,一般在水行業城市廢水包括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業廢水是經過一定處理要求後排入污水管道進入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中工業單位排污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分別執行下列標准:工業單位排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造紙、船舶、海洋石油、紡織、肉類、合成氨、鋼鐵、航天、兵器、磷肥、燒鹼行業除外。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准中A標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二級標准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時執行;三級標准為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業時執行。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可以參考一下。

⑷ 濟南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保持泉城特色,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第三條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四條市、縣(市)水利(務)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計劃、國土資源、公用事業、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破壞和污染水資源的行為有權予以檢舉和控告。
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開發利用第六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和其他行業用水,實行開源與節流並舉,充分利用地表水和空中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防治水污染,保護、改善水環境。第七條市、縣(市)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全市的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的綜合規劃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和工業用水、灌溉、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市區范圍內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縣(市)范圍內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專業規劃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需要,限制耗水量大和對水體污染嚴重的產業發展。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全市水資源進行綜合評價。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綜合評價確定地下水年度可開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泉水的保護、管理,逐步實現對泉水的先觀賞後利用。第十條市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水資源狀況和氣象條件,適時採取人工增雨措施,增加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條件的地區組織修建攔蓄水堤壩及其設施,充分利用降雨等地表水和符合標準的棄水進行地下回灌,補充涵養地下水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攔蓄水堤壩及其設施。第十一條興建地表水取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興建日取地表水二萬立方米以下的,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興建日取地表水二萬立方米(含二萬立方米)以上四萬立方米以下和在市區內興建日取地表水二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興建日取地表水四萬立方米(含四萬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本市市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開鑿新井;原有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的水井和其它經批準的單位自備水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計劃地限期予以封閉;其它原有擅自開鑿的水井,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後十日內予以自行封閉。
在本市市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開鑿新水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開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章取水管理第十三條市、縣(市)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的實際情況編制本級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中長期供求計劃、用水狀況、水源預測、節水規劃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編制本地年度取水計劃。
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年度取水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用事業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由市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批准;縣(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年度取水計劃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批准。

⑸ 濟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建設水生態文明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第三條水資源管理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科學配置、綜合利用,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水資源管理,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保護水資源意識、節約用水意識和水患意識;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節約用水產業,推進節水型社會的建設。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破壞水資源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
在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規劃和開發利用第九條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供水、水資源保護、節約用水等專業規劃由市、縣(市)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 統籌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實行開源與節流並舉,優化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科學利用再生水。
城市建設規模、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對耗水量大、水污染嚴重的工業、農業、服務業等建設項目應當加以限制。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集雨工程,採用集雨新技術,開發利用雨水資源。
市政排水管網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城市廣場、露天停車場、人行道等公共活動場所地面鋪設,應當採用有利於雨水滲透的建築材料。城市道路隔離帶和綠地建設應當有利於含蓄雨水。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集雨工程。第十二條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水量分配指標和年度預測水資源可利用總量,制定轄區內年度水資源配置方案,對水資源實施統一調度。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業用水效率,推廣節水灌溉技術。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從事服務業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節水措施,對排放水進行綜合利用。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管網的改造和維護,防止管網漏失。第十四條河道和景觀補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業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第三章水資源保護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保護,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林業,保護自然植被,維護濕地等自然環境,防治水土流失,涵養水源;加強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防止水質污染,改善水生態環境。第十六條禁止在水庫庫區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影響水庫及用水安全的活動。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庫、渠道等拋灑垃圾、排放廢水、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圍湖造地,擅自填埋或者圍墾河道、濕地以及其他影響水庫、河道功能的行為。第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水功能區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告。第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功能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載明水質保護目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水功能區標志。第十九條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的水質要求,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意見,加強對各種水功能區的監督管理,並定期公布水功能區水質量狀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轄區范圍內水功能區排污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⑹ 濟南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維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四條市、縣區(含濟南高新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供水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執法)、住房保障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違法行為。第六條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以下統稱供水單位)是供水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確保所供飲用水水質符合相關標准和規范要求。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第八條從事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必須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憑工商營業執照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特種用水的合法使用手續。
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必須自設備投入使用之日,將下列信息報送設備所在地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登記備查:
(一)設備的初始經營使用時間、設置的具體地點;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復印件;
(三)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出水水質合格檢測報告;
(四)特種用水使用合法證明。第九條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衛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並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三)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設備設施等符合基本衛生規范;
(四)具備基本的衛生防護和安全防範措施,定期巡查、保養、維護供水設備設施,並做好記錄;
(五)按照規定使用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索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以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六)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衛生標准、規范要求開展水質檢測,達到相關水質標准要求後方可供水。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供應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供應的管道分質供水應當符合飲用凈水水質標准。
現制現售飲用水出水水質除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外,還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相關要求。第十一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備符合要求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和相應的消毒設施,按規定對水質進行消毒,並保證其正常運轉。
新建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入使用前和修復後,均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六個月對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消毒經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發現水質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停止供水。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實施清洗、消毒前兩日,通過張貼告示等方式,告知業主清洗、消毒的具體時間。實施清洗、消毒時應當邀請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居(村)民委員會全程進行監督,並在清洗、消毒記錄上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成後24小時內,將清洗、消毒的有關情況向業主公示。第十四條嚴格控制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場地等部位設置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確需在上述部位設置的,設置地點須依法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第十五條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安裝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外觀整潔、無銹蝕和破損;
(二)設備的出水口必須有內凹的隔離區域,避免污染;出水口處應安裝閉合緊密且能關閉的門,在不售水時應處於關閉狀態;
(三)設備應當置於所在區域的視頻監控范圍之內,或者自行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四)設備底部離地面10厘米以上;
(五)設備不得在產生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源的安全防護距離范圍內設置,與垃圾房(箱)、廁所的直線距離在20米以上;
(六)安裝必要的尾水回收設備。
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所在區域負有物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安全防護和尾水回收工作。

⑺ 濟南市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保證其有效正常地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為防治水環境污染而建設的各種處理、凈化、控制和綜合利用污水的設施。第三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於本辦法。第四條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是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市區內市屬以上單位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區屬以下單位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工程項目,均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制度。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水污染處理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水的工程項目,必須同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七條 污水處理設施建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管理,配備專人負責操作和管理,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監視監測等規章制度,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第八條 建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須將其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存檔,並於每季度末的前十五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填報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報表。第九條 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的水質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處理的水量應當與相應的生產系統應處理的水量相符。
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廠生的污泥,應當妥善處置,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第十條 建有污水處埋設施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監測能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對處理後的水質進行監測。暫時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除做好感官項目情況的記錄外,可委託市、縣(市)、區環境監測站或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監測單位進行監測。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設施需暫停運轉、拆除、閑置、報廢或改造的,須提前一個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接到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經批准後,方可停止運行,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行,使用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排除故障,停止排放污水,並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人員在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工作。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二)保持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治理效果顯著的;
(三)對污水處理設施工藝和設備進行重大革新、改造,有發明創造的;
(四)舉報擅自拆除、閑置污水處理設施等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處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停止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拒絕和妨礙檢查人員工作或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處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時應製作處罰決定書。罰款應當全部繳同級財政。

⑻ 濟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質,防止生活飲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飲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濟南市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單位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及深度凈化處理後,再供給用戶使用的供水方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的管理。第四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土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供水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並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第五條用戶用水水壓需要超過國家規定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應當自建二次供水設施,實施二次供水。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向供水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施工手續。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由供水土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經營單位不得予以供水。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二次供水單位不得轉供水。第九條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十米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構)築物,設置滲水廁所、化糞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條為保證城市供水管網的壓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進行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避開用水高峰期蓄水。第十一條使用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按照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日常檢測,發觀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第十二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專業單位,必須經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後,方可承攬清洗消毒業務。第十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並每年至少一次到衛生防疫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第十四條市供水主管部門應指定水質檢測機構,每月對二次供水的水質進行一次化驗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責令其
停止使用,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的,責令其停止污染,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擅自轉供水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涉及二次供水有關衛生管理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八條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各縣(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⑼ 濟南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持泉城特色,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開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建設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計劃、規劃、農業、林業、環保、城管、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鄉(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第七條下列區域為本市的重點防治區:

(一)南部山區、丘陵區和浪溪河、玉帶河的中上游;

(二)沿黃風沙區;

(三)風景名勝區。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重點防治區,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定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制定具體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第八條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農田水利經費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二)水資源費的百分之五;

(三)依法收繳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

(四)其他可用於水土保持的資金。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及動態監測,水土資源調查評價,水土保持規劃、管理、宣傳教育、新技術推廣、專業人員培訓等,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九條在山區、丘陵區治理水土流失,應當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山水田林路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通過封山育林、植樹造林、興修水利、修建梯田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護體系。第十條在沿黃風沙區治理風沙危害,應當堅持溝、渠、路、林相結合的原則,採取開發水源、營造林網林帶、平整土地、放淤壓沙等措施,建立農田防風固沙防護體系。第十一條開發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制定水土流失治理方案,明確治理范圍、治理標准、治理期限,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一)毀壞非建設用地范圍內梯田地堰;

(二)在水庫最高蓄水位以上面向庫區的斜坡面上開荒、挖沙、取土、採石;

(三)在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區域內放牧;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山區、丘陵區、沿黃風沙地區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只准進行補植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第十四條在地下水資源主要補給區及其保護范圍內的強滲透帶,嚴禁從事與水土保持無關的開發建設活動、傾倒填埋垃圾、排放污水及其他可能影響補給地下水資源的行為。強滲透帶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予以公告、設立標志。

在地下水資源主要補給區及其保護范圍內的南部山區,應當限制開發建設。經批准開發建設的,其用地中硬化面積不得超過總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五條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盡量減少地表硬化,廣場、露天停車場、庭院、人行道、隔離帶等應採取有利於雨洪入滲的措施。第十六條在山區、丘陵區、沿黃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電力、建材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從事房地產、旅遊景點、單位遷(擴)建、各類開發區和其他大中型工程項目開發建設的,在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未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計劃主管部門不得立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征地手續。開辦小型礦山企業、申請采礦的,必須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申請辦理有關采礦批准手續。

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可能破壞地形、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活動,應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第一款所列在建或已建成投入使用繼續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補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並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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