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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是否需要交納排污費

發布時間:2022-07-30 22:02:38

污水處理廠少收取企業排水費可以嗎

水處理廠不可以少收取企業排水費,收取排水費都是有規定的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Ⅱ 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的關系如何處理

污水處理費:來城市污水集中處自理設施按照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的正常運行。
排污費: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按照《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也就是說,如果是向地表排污水,就交納排污費;向市政管網排污水,就交納污水處理費。二者只交其一。
另外糾正上面的回答,污水處理費不是由運營單位徵收的,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單位也不是自來水公司。自來水公司只是在代收水費時一並收取污水處理費,一同上交地方財政。

Ⅲ 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節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和部分建設費用以及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或者調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的調查分析,為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提供依據。第七條嚴禁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用於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不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九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戶,免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對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工業生產企業,其污水經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的,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40%計收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或者省規定污水排放標準的,排污者還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第十一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必須及時足額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按1.5%執行。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有關費用。第十五條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第十六條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十七條鼓勵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對生產使用中水的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或者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扣減撥付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費。

Ⅳ 請問下你是污水處理廠的不你們廠有沒有繳納排污費還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下:

達標排放還是要繳納一定的排污費的。各個地區有一定的差異。好像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

Ⅳ 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治理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納入目標考核。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申報、徵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縣以上價格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環保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排放水質的監測工作。第五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處理、輸送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網是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第六條鼓勵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可以向水體直接排放。第七條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自徵收之日起3年內,必須建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投入正常運行。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價格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城市排水管網的成本、利潤、稅金以及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當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不能滿足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時,可以申請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每日運轉24小時的最大流量計算。第十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征。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單獨核算,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徵收。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得免繳。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可以自接到污水處理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二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同級財政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維護。
代征手續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標准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對已建成並投入運行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部門,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水質排放監測報告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監測的污水處理量,以及價格部門核定的運營費用,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支付城市污水處理費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用不足以維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

Ⅵ 陝西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繳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保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維護和正常運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第三條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收費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的具體標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和部分建設費用,並考慮企業、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開聽證會徵求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逐月計收。
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實測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徑核定。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按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流量。
用於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六條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代收手續費不超過收費總額的0.2%,具體標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地稅部門代收。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主要用於: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設施的運行和維護;
(二)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補助;
(三)城市污水處理廠尚未建成的城市,其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部用作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的資本金。第八條用水戶必須按月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第九條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收費專用票據。第十條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一條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處理後的污水達到國家污水排放標準的,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計入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但滯納金不得計入生產成本。第十三條各城市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能維持現有的污水處理企業運營的,經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第十四條各設區城市和楊凌示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收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數額及使用情況按年度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隨意提高收費標准或減免收費、亂收費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查處。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Ⅶ 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有什麼區別

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的區別有

1、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是兩種不同的費種,城市管理者不能同時以兩個費種的形式向同一個排污者收取費用。

2、費用側重點不一樣,排污費是針對污染物的去除所需支付的費用,污水處理費針對處理後污染物排放所需支付的費用。

3、污水處理費是由公用事業局收取的費用,排污費是由環保部門收取的費用。

4、污水處理費一般按排放水量乘以單價計收,排污費按排污量收收取。

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主要包含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和雜訊超標排污費。

污水處理費是指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7)污水處理廠是否需要交納排污費擴展閱讀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

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

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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