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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污水處理廠的有關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20 07:33:56

A. 污水處理廠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說的排污口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需確切答案。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1996年5月20日,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號)

第一章 總 則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2)歐盟對污水處理廠的有關的規定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C. 求國外污水排放標准

我給你一個網站,上面有所有的污水排放標准

D.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標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最新版本。
3、術語和定義
3.1城鎮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鎮污水處理廠()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primarytreatment)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技術內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1.1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項。
4.1.1.2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4.1.2.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
、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4.1.3標准值
4.1.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和表2的規定。
4.1.3.2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的規定執行。
4.1.4取樣與監測
4.1.4.1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取樣頻率為至少每兩小時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監測分析方法按表4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4.2.1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將標准分為三級。
4.2.1.1位於GB3095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准。
表1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mg/L 序
號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A標准B標准1化學需氧量(COD)5060100120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3懸浮物(SS)102030504動植物油135205石油類13515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1257總氮(以N計)1520————8氨氮(以N計)5(8)8(15)25(30)——9總磷(
以P計) 05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11.53506年1月1日起建設的0.513510色度(稀釋倍數)3030405011PH值6~912糞大腸菌群數/(個/L)103104104——註: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
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
②括弧外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

2
部分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
mg/L

3
選擇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
mg/L
4.2.1.2
位於
GB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分別執行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


2003

6

30
日之前建設
(包括改、
擴建)
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實施標準的時間為
2006

1

1
日;
2003

7

1
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
之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
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准值
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准值按表
5
的規定執行。
4.2.3
取樣與監測
4.2.3.1
氨、
硫化氫、
臭氣濃度監測點設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的濃度最高點;
甲烷監測點設於區內濃度最高點。
4.2.3.2
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采樣方法按
GB16297
中附錄
C

HJ/T55
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3
采樣頻率,每兩小時采樣一次,共採集
4
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4.2.3.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
6
執行。
4.3
污泥控制標准
4.3.1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後應達到表
7
的規定。

E. 關於污水處理的法律法規

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應該有,您可以到政策網路裡面查詢下。

F. 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1、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2、一級A、一級B指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中的規定: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3、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6)歐盟對污水處理廠的有關的規定擴展閱讀:

《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將水環境質量標准與行業排放標准進行有效銜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規形式予以確定。

目前,我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指標分別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類標准,這三項主要指標分別為:40mg/L、2mg/L、0.4mg/L。

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標准制訂有關規定,地方標准可以嚴於國家標准。我省作為北方地區,降水南北空間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態基流。特別是冬春季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工業企業排放入河的廢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衡量仍是劣Ⅴ類。企業達標排放的污水入河後,因河道在冬春季無生態基流、

無自然凈化能力導致國考斷面水質仍為劣Ⅴ類,只有將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嚴格要求到地表水Ⅴ類標准,才能確保河流達地表水Ⅴ類水質。

這是水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大亮點和創新,是破解我省企業排水達標、地表水水質不達標難題的重大舉措,是走出行業排放標准與環境質量標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選擇。

G. 歐洲國家的環保措施

綜合性的產品政策(IPP)具體:
歐盟系列環保指令(WEEE/RoHS/EuP)介紹(三)
前兩期我們介紹了歐盟系列環保指令產生背景、實施時間表、所規范的產品組、關鍵點、未解決的問題及落實現狀。本期我們重點向大家介紹與環保指令相關的其他指令及議題。

一.法規類

1.電池指令

此指令稱為關於含有部分危險物質的(消費者用)電池和蓄電池指令。新指令於2004年4月20日由歐洲議會通過。在新指令中,不再對電池和蓄電池進行區別對待。新指令將會使用所有類型的電池,並更加嚴格限定了鎳鎘、汞、鉛等金屬的含量,並且規定所有在歐洲出售的電池必須被回收(collection)及再循環(recycling),目的是確保電池不再被填埋或焚化,並盡量把鎳鎘、汞、鉛和鋰等重金屬回收及再循環。

新指令規定歐盟成員國須為所有在國內銷售電池的生產商及進口商進行登記。並明確生產商承擔的責任,例如:各類電池的生產商須承擔回收、處理和再循環有關的費用;生產商把產品投放市場前,應提供保證,表示他們有能力履行電池回收和再循環的財政義務等。除此之外新指令還對電池包裝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2.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

2005年8月18日,歐盟新包裝指令開始實施,此指令是對94年頒布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94/62/EEC指令的修正。新指令對回收和再循環制定了新的、更高要求的目標。除此,為了推動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再生和重復使用,歐盟委員會已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就包裝標識和確立包裝的符合性評定程序提出議案。

3.化學物品新法規(Reach)

在歐盟的管理框架內將化學品分為兩大類:已有化學品(包括1981年以前上市的所有化學物品);新化學物品(包括1981年以後上市的化學物品)。為了統一兩類化學品的管理,並使生產商承擔對其產品的責任,實現在歐盟層次上完全協調一致的政策,歐盟於2003年10月29日公布了化學物品新法規最終提案《關於化學物品登記、評估和批核辦法》(簡稱REACH),REACH一旦被批准成為正式的法規,將取代現有的40多項關於化學物品的法規。預計REACH法規將於2006年正式生效。

REACH的目的是在歐盟建立統一的化學品監控系統,並於2012年前完成所有化學品的管理,並對歐盟市場的化學品建立注冊、評估、許可三個管理監控系統。根據REACH法規,歐盟將對生產商或進口商索取產量或者進口量超過100噸和對環境安全影響大的化學物質的全部檢測試驗信息,檢測費用由企業全部負擔。

4.ISO 14062

經過2年的制定,在2002年11月出版了ISO14062(環境管理—整合環境因素於產品設計與開發中)的技術報告(TR,Technical Repoet)。

ISO14062技術報告是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准中的一份文件。該標準的制定在於指導組織(包括公司和企業)在產品(商品和服務)的設計與開發過程中整合環境因素,平衡環境與產品功能、性能、健康和安全、價格、質量、市場以及法律法規要求等其他因素的關系,這也是我們所說的環境化設計(Eco—Design或DEF Design for environment)。在ISO14062所提供的框架下,組織可以在產品設計開發過程中事先預測並解決問題,在設計階段盡早可能的避免環境影響,從而不至於在產品上市後失去改善的機會。同時,這樣的設計方式可以提升組織的創新能力以及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環境表現。

二.其他

1.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的社會責任簡單的說就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政府、投資者、商業夥伴、企業員工、消費者、社區和民間社團等都在影響(促進、約束或限制)著企業的發展,能否協調好這些關系便是企業能否履行自己社會責任的體現。國際上,在勞工組織、消費者團體、人權組織和環保組織等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倡導下,聯合國於1999年提出了企業界的《全球契約Global Compact》,直接鼓勵和促進「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推行。迄今為止,《全球契約》行動計劃已經有包括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參與。國際標准化組織(ISO)於2002年專門成立了社會責任顧問組。2004年4月,該顧問組向ISO技術管理局(TMB)提交了《社會責任工作報告》,同時向全球發布徵求意見。2004年6月ISO決定啟動社會責任的制定工作。

2002年7月歐盟委員會又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企業對於可持續發展的貢獻》的通報,給出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一些具體方案,得到歐洲各成員國積極響應。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對於同時獲得經濟、社會和環境收益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企業也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對提高企業品牌、增加客戶忠誠度、激勵員工、增加企業信譽的作用和對社會、環境的正面影響、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作用。

2.歐盟廢棄物管理

歐盟每年要扔掉13億噸的垃圾,其中4千萬噸是有害垃圾。這些垃圾67%是在通過焚化或者掩埋的方式處理,此兩種方式都會給環境帶來毀滅性的影響。歐盟在第六個環境行動計劃中確定廢棄物的預防及管理為歐盟的四大首要任務之一。歐盟准備從2002年到2010年將進入「最後拋棄處理」階段的廢棄物減少20%,到2050年減少50%,並特別強調要減少有害廢棄物。

廢棄物管理法律框架

廢棄物管理的法律法規

廢棄物管理框架
★廢棄物框架性指令

★有害廢棄物指令

針對具體廢棄物的指令
廢棄油的處置指令
★二氧化鈦工業廢棄物指令

★含某種危險物質的電池繼續電池指令

★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

★多氯化聯(二)苯(PCB)和polycholrinated terphenyls(PCT)的處理指令

★環境保護指令,特指保護土壤,尤其是在用污水污泥灌溉農作物時

★產生廢棄物及貨品殘留物的船指令

★廢舊電子電氣設備指令

★報廢車輛指令

處理程序及設備
★有害廢棄物的焚化指令

★廢棄物掩埋指令(理事會第99/31/EC號指令);

★廢棄物焚化指令

歐盟內運輸、出口及進口
★進口、出口及在歐洲共同體內廢棄物運輸的監督和控制

★將某種廢棄物運輸至非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申請條例及程序

3.綜合性的產品政策(IPP)

為提倡綠色產品及可持續發展,1992年第五屆歐洲環境行動計劃提出以產品為導向的環境政策,其目標是處理產品和服務對環境的影響及能源資源的使用效率。制定框架來整合歐盟目前現存的環境、健康、工業、廢棄物及化學等政策。

歐盟與IPP相關的歐盟指令有:產品包裝及廢棄物管理指令;廢舊車輛回收指令;電子電氣設備中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指令(RoHS);廢舊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

4.3R (減少消耗、再利用及再循環)

(1)減少消耗

減少資源消耗,也常被稱為預防垃圾,即減少消耗及拋棄。減少消耗包括購買耐用型產品和盡可能使用不含有害物質的產品及包裝。減少消耗實際上是以防止垃圾的產生為出發點,所以減少消耗是廢棄物管理的最好方法,是環境保護的長遠之計。

(2)再利用

再利用也是再循環的最好方式,通過維修捐贈或者轉賣來再利用產品可減少垃圾的產生。通過減少消耗和再利用可以做到節省自然資源,減少有毒廢棄物,降低成本。

(3)再循環

再循環是一系列的活動,包括收集、分類及加工。通過再循環可將垃圾材料變成有價值的資源,並成為為環境、經濟及社會謀利的主體。

H. 水十條對污水處理廠的要求

在近日舉行的中國環保上市公司峰會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即將公布的消息被再次確認。環境保護部副部長表示,「水十條」已經基本編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也正在加快推進。
對於水、大氣、土壤3個行動計劃,業內人士預計涉及的環保投資將會超過6萬億元,環保產業將出現大規模的增長。在峰會上,業內人士對「水十條」的重點領域做出分析和預判,也為環保產業的准備工作提供借鑒。
工業廢水: 標准執行和監管力度將提升
工業污染防治應綜合產業結構、技術水平、產品全生命周期等因素考慮,工業廢水專業處理公司的市場門檻較高,目前國內成規模運營工業廢水處理的企業極少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我國的工業廢水處理積弊已久,急需治理。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永會表示,基於綜合產業結構、產業技術水平、產品全生命周期的工業污染防治將成為「水十條」的重點之一。
據了解,中華環保聯合會曾對全國18 個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工業園區進行調查,發現其中13 個園區存在廢水直排的問題,工業廢水達標排放存在很大不足。
根據相關統計,在我國重點流域,造紙、農副產品加工、化學原料及製品業、紡織業等重要行業排放的COD總量占工業污染排放總量的80%。「雖然這一佔比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在逐步降低,但是仍然較高。」
同時,我國的工業污染防治應該是綜合產業結構、技術水平、產品全生命周期的工業污染防治,這同時也對清潔生產、過程減排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我國工業廢水專業處理公司的市場門檻較高,造成了目前國內成規模運營工業廢水處理的企業極少,主要參與工業廢水處理的主體是國外具有技術和資金實力的公司。業界預計,在即將公布的「水十條」中,工業廢水處理的標准執行和監管力度都將得到提升。
污水處理: 處理率嚴重失衡將得到改變
處理率要求提高;面源治理觀念應改變,城市污水處理理念也將面臨由污染控制達標排放向資源化回收和再利用方向發展 隨著我國對水環境治理力度的加大,縣城、鄉鎮的生活污水處理也成為業內關注的重點。
除了縣城污水處理率急需提高外,針對農村面源污染,強調應該在治理觀念上進行改變。比如畜禽養殖場產生的糞便可以進行沼氣發電,從而減輕對水環境的污染,但是我國農村在這方面做得很不夠。
此外,城市污水處理理念也將面臨很大轉變。「我國應該借鑒國外三廠融合的概念,推動污水處理廠由污染控制達標排放向資源化回收和再利用方向發展。同時,在諸如稅收等其他配套制度方面,也應該進行建設和實施。
流域治理: 首要對付黑臭水體
應阻控污水處理廠對湖泊造成的污染,受污染的湖泊應進行疏浚,不同的水生態功能區進行差別化管理。
除了點源治理,流域治理也將成為水環境治理重點,而目前的情況並不樂觀。 根據《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在長江等十大流域中,仍有9%的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為劣Ⅴ類;在4778個地下水環境質量的監測點中,水質較差的監測點比例為43.9%,水質極差的監測點比例為15.7%;在全國9個重要海灣中,7個水質差或極差。
同時,我國河湖問題依然嚴峻,水質和底泥黑臭問題沒有解決。而這也是「水十條」關注的重點問題。「水十條」對黑臭水體的治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相關部門正在制定相應的技術方法、技術規范,加強對黑臭水體的治理。」
對於湖泊水環境的保護和治理,應該阻控污水處理廠對湖泊造成的污染,對受污染的湖泊應進行疏浚,修復湖泊水環境非常重要。同時,管理部門應該加強對水環境的監控預警,在不同的水生態功能區,進行差別化管理。
此外,,通過水專項的研究,針對「水十條」提出了10項建議,包括河流幹流全面達標與支流綜合整治、湖泊藻化治理與富營養化控制、城鄉水環境改善與功能達標、城鄉供水安全保障
能力提升、重點行業水污染全過程式控制制、清潔小流域與農村環境治理、有毒有害物質減排與風險控制、良好水域生態保護與受損水體修復、流域容量總量控制與水質目標管理、體制機制制度
建設與流域監管等。這些建議均在「水十條」制定中得到充分重視。
我國目前缺乏基於水生態功能分區的管理體系和水環境基準。目標總量控制對污染負荷減排效果顯著,但與水環境容量銜接不夠,制約流域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我國目前缺乏基於水生態功能分區的管理體系和水環境基準。判斷某種污染物是否對環境質量造成影響需要找到一個閾值,通過這個閾值來制定環境標准,而這個依據就是水環境基準。「我國現在的相關標准以借鑒國外標准為主。但是,由於地理情況、水文水資源情況與國外存在很大差別,水環境保護不能完全依賴國外標准。」
目標總量控制對污染負荷減排效果顯著,但與水環境容量銜接不夠,制約流域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國家層面推廣水質目標管理勢在必行。
「常規監測監管能力大幅提升,但風險監控與預警能力不足,飲用水安全與流域水環境監管能力需進一步強化提升。當前法律與標准體系對水管理成效明顯,但無法滿足分區、分級、分期差異化管理的要求,應當繼續完善相關的法律、標准和政策體系。」

I. 污水處理的有關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城鎮污水排放標准GB18918-2002
根據地區不同,各地排放標準是不一樣的,

J.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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