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當年計提的費用,實際沒發生,年末需要沖回處理嗎
如果不做審計的話一般沒關系的,下一下再把費用列支掉,如果公司需要出審計,那麼審計單位到時會讓你們把這個費用沖回的。
❷ 采購原材料,月末暫估入賬,是下月初紅字沖回呢,還是實際收到發票時沖回
按財務制度的要求,應該是下個月沖紅,如果下個月還是沒有收到,就沖掉後再預估,直到收到發票為止。
❸ 急:以暫估計形式虛增費用,次月用反沖嗎詳情看問題補充
要沖回,然後根據發票重新入賬。耗用的差別很小可以不處理了,在賬上作為負數,以後有發票就平賬了。
❹ 月末需要預提哪些費用,月初要沖回嗎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該屬於當月承擔的費用,當月沒有支付或取得原始憑證的,要做預提,如水電費、房租費、職工工資、利息、折舊費等。等實際收到原始憑證或付款後沖減原來的憑證。
購入原材料或庫存商品,貨物入庫但未取得發 票,月末要暫估入庫,下月初沖回,等發 票實際收到後再按發 票上的實際金額入賬。
❺ 實際沒有發生的暫估跨年費用怎麼轉回
財務處理程序上應該沖減暫估成本,然後按照實際成本入賬;但入賬的時候要考慮差異是不是很大,差異原因是什麼;如果是重大差異而且屬於計算錯誤或當時的估計不充分、不準確應該屬於會計差錯更正調整期初數;如果差異不大或差異原因是因為今年新掌握的信息、新發生的情況引起,不屬於差錯更正調整當期成本.如果沒有取得發票,就不用調賬暫估成本.只進行納稅調增就可以了.
❻ 預估的成本費用,年底一定要沖回嗎如不沖回有什麼後果
你好!不一定要沖回來,只要保證匯繳之前有票據進來即可。依據稅總公告2011年34號
❼ 2011年度匯算清繳時我們發現有一筆暫估的廣告費未確實發生,也未作沖回,現在借:銷售費用,貸:應付-暫估
沒有實際發生的廣告費稅局是不會認可的,我們去年就被查過同樣的事情,肯定要調增利潤的,當時稅局是填寫在調整項目的「其他」欄里,今年不知道可否填寫到附表8的「其中: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支出」里吧。2012年調整記賬應為:1、沖回:借:應付-暫估 貸:銷售費用;2、調整未分配利潤:借:銷售費用 貸:未分配利潤,這樣就不會影響2012年的費用了。
❽ 以前暫估的成本年末要全部沖回嗎還有預提的費用
先暫估入賬,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
結轉成本和有發票的沒有二樣,借: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
第二月初沖回暫估借:借:庫存商品(負數)
貸:應付賬款-暫估(負數)
等發票到了就按正常入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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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去年暫估成本入賬,結轉了成本,到票後沖回暫估,結轉的成本要沖回嗎
1.如果上月暫估成本本月已經銷售,不應轉回已估的成本,待實際發票到帳後再進行調整
2.稅金誤進的話如果已經銷售,只需沖回稅金部分的成本,其餘成本留在賬面體現負債的價值
❿ 貨到單未到為什麼要月末暫估入賬,下月初紅字沖回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會發生購入存貨已入庫但發票不能及時到達的情形,會計上一般將此類存貨暫估入賬。由於不同企業的經營方式各具特色,其對暫估入賬的會計處理大相徑庭。此外,暫估存貨對匯算清繳的影響也是稅企雙方關注的焦點。本文區分幾種情況,對存貨暫估入賬的財稅處理進行說明。
期末貨已到,發票未到
1.期末倉庫部門收到存貨,但發票未達,倉庫部門按對方送貨單據或合同價格填制一式幾聯暫估入庫單,財務部門以此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注意:倉庫部門必須以收料單或入庫單登記倉庫賬,並同時將財務記賬聯轉財務部門入賬;暫估入賬不包括進項稅額;「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科目余額並不完全等於應付供貨商的金額,僅是暫估料的過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紅字沖回,以倉儲部門上月末出具的暫估入庫單改為紅字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紅字)」,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紅字)」。
注意:一些企業嫌手續繁瑣,月初不作暫估沖回會計分錄,或者會計上作了分錄,但無紅字入庫單作附件,會計賬與倉管賬不同步處理,更談不上賬賬相符,這樣就存在涉稅風險。
3.正式發票收到時,以發票和倉儲部門出具的正式入庫單作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付賬款——X客戶」。
注意:不能將「應付賬款——X客戶」與「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發票連續數月未達,但存貨已經領用或者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仍作暫估入庫處理,領用存貨時,倉儲部門按暫估價開具出庫單,財務部門以此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生產成本等」,貸記「原材料等」。
5.暫估價與實際價差異的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發出存貨的成本有不同的計價方法,具體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對於採用個別計價法和先進先出法的企業,暫估價和實際價之間的差異,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則,差異金額較大時再進行調整;發出存貨的成本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的,存貨明細賬的單價是實時動態變化的,對於暫估價與實際價之間的差異,只是時間性的差異,按照會計的一貫性原則,不需要進行調整。
期末貨已到,部分發票到達
實務中可能會出現一筆存貨分批開票的情形,對於已開票的部分存貨,可以憑票入賬,期末只暫估尚未開票的部分。
例:東方公司和大華公司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8月5日,東方公司從大華公司購入甲材料,共計3000公斤,材料已入庫,尚未收到正式發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稅價每公斤2元。8月25日,車間領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權平均單價為2.1元。9月10日,按照合同約定,東方公司支付80%的貨款,用銀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華公司開具同等金額的發票。東方公司發出存貨採用加權平均法計價。
按合同價暫估入庫,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都按暫估價登記材料明細賬: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000
8月25日,車間領用甲材料,發出材料按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
借:生產成本 210
貸:原材料——甲材料 210
9月1日,沖暫估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000(紅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貨款收到發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16
貸:銀行存款 5616
9月30日,暫估剩餘20%的未達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1200
暫估入賬納稅調整
如果發票跨年未達而存貨已經領用並銷售,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按暫估價列支的成本,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個別地區性政策對此作出了規范,但口徑不盡相同。
比如,青島市國稅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青國稅發[2009]1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企業購買但尚未取得發票的已入庫且入賬的存貨和固定資產,原則上須在年度終了前取得正式發票後其相關的支出方可稅前扣除,但考慮到部分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時限內取得發票確有困難的,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特作如下補充規定:對在年度終了前仍未取得正式發票的已估價入賬的存貨、固定資產,取得發票的時限最遲不得超過納稅人辦理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過這一時限的已辦理匯算清繳稅前扣除的相關支出應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原則:一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二是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三是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所以,對於暫估入賬發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則,納稅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時核算各項費用惡意調節利潤,造成少繳或不繳所得稅的情形,原則上可以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