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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及礦井水處理站五精管理

發布時間:2022-01-10 11:31:36

❶ 急急急急!鍋爐水處理操作規程和崗位考核制度

1、水處理作業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有關鍋爐水處理工作的安全規定,嚴格執行鍋爐水處理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心操作,確保鍋爐水處理安全運行,對因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擔責任。

2、水處理作業人員必須熟知各設備、儀器的操作程序,了解各步驟的目的及控制標准,並嚴格按標准進行操作。軟化水作業嚴格遵守«軟化水設備運行規程»及操作規程,防止誤操作。

3、水處理作業人員在水處理及化驗分析中嚴格執行«動力公司水處理工操作規程»,確保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

4、鍋爐發生停水、停電或爆炸等緊急操作時,水處理作業人員應當執行《鍋爐房停水、停電或爆炸應急預案》的規定。

5、鍋爐廢水、廢液控制必須執行«鍋爐煙塵、廢氣及廢水控制辦法»的規定,執行鍋爐水處理工HSE操作規程和崗位規范。

6、作業人員在進行水化驗必須執行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准»和操作規程,確保鍋爐經濟運行。

7、鍋爐發生一般事故等異常操作時,水處理作業人員應當執行《鍋爐事故處理規程》的規定。

8、作業人員應執行«鍋爐水處理工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9、水處理作業人員應提高事故預防能力,發現鍋爐有異常現象或危及安全時,應採取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拒絕執行有害鍋爐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禁止在有害安全環境隱患的情況下進行工作。

10、操作指南:

(1)、水處理室試劑品應有標簽註明,擺放整齊,妥善保管。化驗分析中的腐蝕性標准溶液要分類存放,使用時不能灑落,用完後放回原處。

(2)、爐水取樣要先冷水,後放爐水;閥門開啟適當,防止燙傷;鍋爐水處理化驗時在化驗分析過程中,對分析儀器及玻璃器皿要輕拿輕放,防止玻璃器皿破裂而劃傷手指。

(3)、水質化驗要認真細心,保證進爐水質量。在鍋爐水處理過程中,如若有再生液灑或分析液到皮膚上,應立即用清水沖洗,再反復用鹼水和清水反復沖洗即可。

(4)、啟動泵系統時,應防止觸電。檢查及檢修設備時,應確保斷開電源。對轉動設備巡查,要保持安全距離,防止設備傷人。進入工作現場進行作業或巡迴檢查設備時,防止觸電、設備傷人。

(5)、在水處理及化驗分析中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工業硫酸稀釋過程中,應佩帶好耐酸鹼防護用品,防止硫酸灑出,發生意外燙傷事故、設備事故。

(6)、鍋爐水處理設備在運行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設備超壓運行發生人孔泄露造成人員傷害事故。如遇超壓後,應迅速關閉進水閥門,防止水噴灑。

(7)、在水處理設備運行過程中,如進水處理設備失效再生時,要掛上停用牌,防止誤操作。

(8)、當氫離子交換器運行出水鹼度≥2.5mmol/l,硬度≥5.0mmol/l時為失效,應停運進行再生處理.當鈉離子交換器運行出口硬度≥0.03mmol/l時停運,進行再生處理.

(9)、交換器再生時一定要調好再生流量約35T/H,然後才啟動計量泵,加酸時一定要注意濃度不超過0.8%,加鹽時要注意濃度在5%--8%,再生產生的廢液保證其PH值在6—9之間方可排放。認真做好離子交換器的清洗還原工作,努力降低損耗,保證鍋爐給水合格。

(10)、作業人員開關閥門時必須緩慢開動閥門,待流量穩定後才可繼續開大,特別是反洗時尤其要注意,以免使低部石英砂發生亂層現象或沖壞中間裝置。

(11)、鍋爐水處理人員必須執行«軟化水設備運行規程»,每小時對生產的軟化水、鍋爐爐水、除氧水進行硬度、鹼度、氯離子及PH值大小的分析,並將化驗結果及變化情況報告司爐工,由司爐工調整參數,保證鍋爐水質及蒸汽品質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准».

(12)、將氯離子的化驗分析廢液集中收集,待採暖期結束後進行Gr6+--Gr3+還原處理,並將處理後的廢液送往寶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進行檢測,其餘分析廢液,稀釋後排入沖渣溝.11、工作結束,整理、清潔儀器,打掃衛生,填寫交接班記錄。

❷ 鍋爐房軟化水處理流程

軟化水製取設備的再生流程,首先要已知你所使用的是順流再生或逆流再生設備,因順流或逆流再生工藝不同,所要控製程序也不同。再者你應該有設備的使用說明書了,你按使用說明書操作就是了...。一傑水質

❸ 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

鍋爐崗位責任制
一、 鍋爐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 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於鍋爐使用管理方面的
有關法律法規和鍋爐操作規程。 (二) 全面負責鍋爐使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 負責制訂和落實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學習。 (四) 負責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驗工作,保證鍋爐安
全經濟運行。
(五) 負責司爐、水質化驗工等人員的政治思想、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
考核工作。
(六) 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
告。
(七) 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八) 完成本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 鍋爐班組長崗位責任制
(一) 在生產管理部門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鍋爐班的管理工作。
(二) 熟悉國家鍋爐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鍋爐房的各項規章制度,確
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三) 負責本班人員技術指導、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四) 組織本班組人員做好供汽(熱水、高溫導熱油)、設備安全運行和鍋
爐房衛生等工作,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做好各種運行記錄。

參考資料:http://wenku..com/link?url=C7Kep5Q0XdkNjPmy_-8T7ZRdL-sR8KfRz3oTAo-ZgEbV65uM7WT5vUCg49k-phLgzWbu_j2dDZJy

❹ 礦井水處理站設計處理能力450m3/h,現在處理水量為礦井總排水量,約100m3/h。如何測試其最大處理能力呢

暫時收集,然後集中排放,

❺ 鍋爐房管理制度

鍋爐房管理制度
一、司爐人員須持有司爐操作證,並嚴格依照操作規程操作。內

二、非司爐人員容一律不準進入鍋爐間。
三、嚴禁在鍋爐房內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許在鍋爐房內洗曬衣物。
四、嚴守工作崗位,未經允許不準離開,不得擅自離崗。
五、做好鍋爐日常維修保養工作,嚴禁鍋爐及附近設備帶故障操作,做好維護檢查登記工作。鍋爐設備巡迴檢查時應注意:
1、壓力、溫度、水位表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2、燃料輸送系統是否正常,燃料供應情況是否正常。
3、送風機、引風機運轉是否正常,檔板位置是否適宜。
4、給水系統中水箱情況是否正常,水泵運轉狀況和給水調節伐、逆水伐的工作狀況是否正常。
5、排污伐和管道有無異常情況。
6、各類伐表工作是否正常。
7、本體受壓件有無滲漏、變形等異常情況。
8、檢查各轉動機械的潤滑油系統是否需補充潤滑油。
六、如遇事故發生,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待事故處理完畢後方可操作。
七、上班期間不準喝酒,如發現喝酒或有病,由主管負責人採取措施,另行指派合格人員代班。
八、做好鍋爐房內的清潔衛生工作。

❻ 鍋爐房司爐工和其他工種怎麼配置國家在這方面有沒有硬性規定 急~~各位大蝦們幫幫忙~不勝感激

燃煤鍋爐:
每班配置司爐工4人(主操1人,副操3人),水處理工1人,輔助工2~6人(主要負責送煤除渣,具體要看你送煤是機械送煤還是人工送煤)
燃油鍋爐:
每班配置司爐工3人(主操1人,副操2人),輔助工1人,水處理工1人

鍋爐房配置專職管理人員1人,鍋爐維修工2~4人

❼ 鍋爐房安全檢查內容

鍋爐安全附件的檢查

(1)安全閥

①每台鍋爐至少裝2個安全閥(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閥),鉛直安裝並安裝在鍋爐的最高位置,保證排氣暢通,並引至安全地點

②安全閥每年至少檢驗、定壓一次,鉛封完好,做好記錄並簽名

③每月自動排放試驗一次,做好記錄並簽名

④每周手動排放試驗一次,做好記錄並簽名

(2)水位表

①水位表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示(紅杠),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上部可見邊緣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正常水位在水位表中間

②水位表與鍋筒之間的汽水連接管上裝有閥門,鍋爐運行進閥門必須處於全開位置

③水位表靈敏、可靠,每班至少沖洗一次水位表,不得形成假象

④玻璃管式水位計應有防護裝置(如防護罩、快關閥等),但不得影響正常觀察水位

(3)壓力表

①鍋爐必須裝有與鍋筒(鍋殼)蒸汽空間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

②根據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的量程范圍,一般應在工作壓力的1.5~3倍。

③表盤直徑不應小於100㎜,表的刻盤上應劃有最高工作壓力紅線標志。

④最高工作壓力小於2.5Mpa的鍋爐,壓力表精度不低於2.5級,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2.5Mpa的鍋爐,壓力表精度不低於1.5級

⑤壓力表與筒體之間的連接管上裝有三通閥門,且功能有效,以便吹洗管路、卸換、校驗壓力表

❽ 國家關於鍋爐房安全的規定嗎

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1-03
【生效日期】198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勞動人事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量≥1噸/時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
設置額定蒸發量<1噸/時的蒸汽鍋爐或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本規則不適用於電力系統的發電網鍋爐。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第四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 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於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並報當地勞動動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並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 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准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 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 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准》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才准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准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巡迴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准。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並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可參照本規則附表要求並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按第十六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 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後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查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部門發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繼續使用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處以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
6.鍋爐房無水處理措施或有措施而無效果,鍋爐結垢嚴重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7.鍋爐房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經批評教育後仍無改進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8.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在值班期間嚴重違章違紀,經教育不改者,應收繳其操作證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9.單位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者,處100元以下罰款。
10.鍋爐發生重大事故,處使用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鍋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處使用單位10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200元以下罰款。隱瞞上述兩類事故者,應加倍罰款。

第十七條 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1.企業應從留利或企業基金中支付,不得攤入成本。
2.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從單位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
3.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或採取其它方式追繳。

第十八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應在十五天內將罰款交到指定的當地人民銀行支行。如對罰款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訴。無故拒交者,可由處罰機關申請法院強行執行。

第十九條 上列各項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執行本規則時,可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勞動人事部。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

❾ 鍋爐房有哪幾項制度上牆

鍋爐房的八項制度分別是:1、崗位責任制 2、鍋爐操作規程 3、巡迴檢查制度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5、交接班制度 6、水質管理制度 7、清潔衛生制度 8、安全保衛制度
六項記錄:1、鍋爐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管理人員檢查記錄 4、事故記錄 5、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6、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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