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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陽區衛生監督所污水處理

發布時間:2022-01-10 08:44:07

1. 水質去哪個部門檢測比較權威

技術監督來局下面的產品質自量監督檢測所、衛生局下面的衛生監督所或者市自來水公司水質檢測中心均可以提供水質檢測。

拓展資料

水為生命之源,對於社會及經濟發展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水質檢測是保證水質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1、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3、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5、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2. 對醫院的住院收費不明郎該找哪兒投訴

到當地的衛生局投訴即可。

3. 開賓館,衛生監督局收了費還用向環保局交費么,還有自來水現在收取每噸8毛錢排污費,為什麼環保局還要

幾種費來不一樣啊,衛生局收取的是自衛生方面的費用。環保局收取的排污費是你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比如你排放了廢水,這個是要收取排污費的。還有,自來水裡面的費用不是環保局收取的,那個是污水處理費。現在的費用很多,我等小老百姓沒有辦法,唉!

4. 鄉鎮衛生院污水處理方案跪求

鄉鎮衛生院污水處理方案,濰坊沃華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免費為您設計內!
該公司從事容醫院污水處理、衛生院污水處理項目已經有很多年了,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公司免費為客戶設計方案、選型、報價、安裝等服務,只要您一個電話,一切都由我們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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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5)雙陽區衛生監督所污水處理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6. 醫院污水處理項目是歸衛生局管還是環保局管理

醫療機構污水處來理由衛生自、環保、住建等部門共同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6)雙陽區衛生監督所污水處理擴展閱讀:

醫院廢物處理不當行為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7. 污水處理的資質應該去什麼部門申請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啦~~~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現公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統一編號、印製。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 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准;
(四) 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規定的其他 條件。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於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 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二條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 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 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託單位簽署委託運營合同後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 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並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處以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運營資質證書,取得運營資質證書 後,方可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環境污染治理沒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3月26日頒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8. 不在家幾個月要不要交衛生處理費和污水處理費沒有用水,如果要交污水處理費,大概要多少在自己家開店

一般是交一年的

9.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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