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何時執行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11年1月1日執行,這項政策准備工作都在進行,有的基本就緒。國家發改委的《目錄》已經完成。環保部、財政部的《基金》也報國務院,市場准入制度也有了眉目。總之,相關的政策基本就緒。這是一項制度創新,政策還需要不斷完善,補充。(回答者:基金的研究者之一)
⑵ 電子產品回收如何再利用
拆卸可以利用的部分 經過加工再用
⑶ 我想了解電子產品的一個生產流程(從采購到生產,再到銷售)一個整體流程,請問在公司裡面,找什麼職位。
電子廠流程:
1,開發部設計出一個完整的電子產品,經品質部檢驗合格後送樣品客戶承認.
2,客戶承認合格後下產品訂單.
3,計劃部門按照客戶的交貨時間安排物料采購計劃,生產計劃及出貨計劃.
4,采購部按計劃部規定的時間內采購生產物料回來.
5,物料采購回來後送物料貨倉,品質部會對物料進行來料檢驗物料是否合格.
6,物料檢驗合格後會進倉庫保存,等侯生產.
7,所以物料到齊後生產部按計劃部計劃的時間生產出合格的產品.
8..生產部生產出產品後品質部檢驗所生產產品是否符合客戶要求,能否出貨.
9.產品檢驗合格後送到成品貨倉,等待出貨.
10,出貨到客戶手上再進行各地分銷商進行產品銷售.
以上,是大概的流程,根據公司的大小規模,各部門會有些少不同,如需了解更多,歡迎留言給我,本人在電子廠做技術員差不多十年,我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案.不求你的話費,只為能幫到你.
⑷ 求助:電子產品質量應該怎麼去管理與控制
公司是做工業監視儀表的,我到公司1年多,現在負責品管部管理,原先不是搞質量管理的。感覺品管部形同虛設,生產和質量控制都是生產在主導,品管部只是車間出現質量異常解決不了才需要品管部去處理。現在我想把品管部組織架構重新規劃一下,但覺得難度很大。儀表質量控制是與生產環節一起的,流程如下:印板焊接—印板專檢—模塊裝配—模塊初調—總裝—最終調試—溫漂試驗—通電老化—產品出廠,質量控制是通過印板專檢、模塊初調、最終調試、溫漂試驗、通電老化來發現問題並解決。我現在比較困惑的是這種生產模式品管部如何去進行監管,如果在過程中和出廠設置檢驗點的話工作量很大,不是一兩個檢驗員能解決的,如果不設置檢驗點品管部又如何去監管?有沒哪位大神在類似企業做質量管理的,求品管部組織架構及崗位職責,或者對我的工作提點建議,謝謝!
⑸ 產品的回用流程
產品召迴流程1、目的: 為確保不安全的終產品能夠及時、完全地召回而制定. 2、范圍: 當發現產品有安全、衛生問題時,對該批次產品進行緊急召回.
⑹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的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的管理,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產品,是指已進入消費領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價值的電器電子產品。包括製冷空調器具、清潔器具、廚房器具、通風器具、取暖熨燙器具、個人護理器具、保健器具、娛樂器具等電器產品和音像娛樂類、信息技術類等電子產品。
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從事舊電器電子產品收購或銷售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是指經營者收購和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的活動。
第四條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准從事經營活動,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相關行業協會依照章程規定,積極為經營者服務,組織專業技能培訓,完善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信息系統,建立企業、從業人員誠信經營檔案,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七條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品名、商標、型號、出售人原始購買憑證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條經營者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應當包括產品的收購登記信息,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和後配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情況。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將在流通過程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用於與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活動無關的領域。舊電器電子產品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出售人應當在出售前妥善處置相關信息,經營者收購上述產品前應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舊電器電子產品的流通活動應當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條禁止經營者收購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走私或其他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
(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購的。
第十一條待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
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產品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嚴禁經營者以翻新產品冒充新產品出售。
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並應當提供不少於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舊電器電子產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經營者應依法履行三包責任。
經營者應當設立銷售台賬,對銷售情況進行如實、准確記錄。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銷售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
(一)喪失全部使用功能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條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強制性標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銷售的。
第十五條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市場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統計經營者收購和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相關信息,包括銷售產品品名、商標、型號、數量、單價、經銷商等內容。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促進政策和綜合協調等方式,規范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秩序,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經營者和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信息和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業統計工作,經營者應按照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和數據。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開展舊電器電子產品收購和銷售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⑺ 電子產品出口後質量有問題要退回工廠加工報關程序怎麼操作
首先需要確認出口報關方式,如果出口是買單報關,那麼現在有2種方式可以選擇:
1、按一般貿易進口報關,繳納關稅和增值稅;
2、報關進入保稅倉庫,在保稅倉庫裡面進行返修後復出口,這樣進口不用繳納關稅和增值稅,出口也不再享受退稅優惠。
如果出口時候按照一般貿易報關,建議按退運方式操作,這樣可以直接在工廠返修,具體需要具體的條件如下:
1、稅局證明(若已退稅需提供補稅證明;若未退稅需要提供未退稅證明)
2、原出口報關單、放行條或裝船單
3、退運情況說明
4、包裝證明
5、退運合同、裝箱單、發票、代理報關委託書和代理報檢委託書
6、提單(副本需背書和電放保函)
具體流程:換單——預約中檢——中檢查驗——中檢出證——向海關遞單——申請報關單號——進口報關——海關查驗——海關三級審批、放行——流轉地報檢
⑻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需要具備哪些資質
一、使用范圍:
針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第一批)》,即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微型計算機而制定。需要注意的的是,制定時沒有將手機納入《目錄》。但隨著廢棄手機不斷增多,國家必然會將手機納入其中。所以處理廢棄手機的個體和企業也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二、需要具備的硬體條件:
1、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具體包括:有集中和獨立的廠區;良好的貯存場地,確定不會造成災害和污染;良好的處理場地;完善的處理設備,將錐、屏玻璃分離,並收集熒光粉等粉塵,進行無害化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相關資料需要至少保存3年;完善的污染防治設施。
2、具有與所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及其他設備。具體包括:具有運輸車輛或委託具有相關資質單位運輸;具有能夠搬運較重物品的設備,如叉車等;具有壓縮打包的設備,如打包機等;具有專用容器;具有中央監控設備;具有計量設備;應配置專用電表;具有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設備;具有相應的環境監測儀器、設備;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裝、防塵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護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等
3、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4、人員要求:具有至少3名中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安全的專業人員應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三、申請程序
1、申請企業應當向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稱為「許可機關」) 提出處理一類或多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申請。
2.申請企業應填寫《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申請書》(附三)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附四)。申請材料應當內容完整、格式規范、裝訂整齊。
3、申請企業具有多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的,應就各處的設施分別申請處理資格許可。各處的處理設施均應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⑼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英文版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後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
第三條 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制訂和調整《目錄》,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國務院財政、工商、質量監督、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第六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徵收標准和補貼標准,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範、推廣和應用。
第九條 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進口。
英文版暫時沒出。。。你可以找字典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