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污水處理有很多工藝,例如A/O法,AB法,SBR工藝等,在選取工藝時一般都是根據什麼指標來定的
各種工藝都有相應的特點,一般選擇工藝的時候主要考慮的是來水水質和來水水量兩個因素回,水質答指的就是COD、BOD、SS、TP、TN等這些指標,水量指的是每日進入系統的總水量,有一些廢水間歇性排放,一天只有幾個小時排水,或者分時段間斷排水,選擇工藝時也要考慮進去。
『貳』 AB污水處理工藝的流程圖是什麼
AB法的工藝流程如圖:
格柵→沉砂→吸附→沉澱→曝氣→沉澱→出水
目前,AB法在歐洲已經得到廣版泛應用,到1987年止,已經有權22家AB法污水處理廠投產,21家在建設和規劃中。近年來,國內有關單位也對AB法進行了研究,並取得了一些成果,實踐證明該工藝是近代污水處理技術中的一項新發展。AB工藝由A級曝氣池、中間沉澱池、B級曝氣池和最終沉澱池組成。AB工藝的主要特徵是:
1.A級污泥負荷很高,B級污泥負荷較低。
2.A級和B級的微生物群體特性明顯不同,並通過互不相關的兩套迴流系統嚴格分開。
3.不設一沉池,使A級成為一個開放性的生物動力學系統。
4.A級可以根據污水組分的不同實行好氧或缺氧運行。
『叄』 什麼是AB法適用於處理哪些廢水
AB法(Adsorption Biodegradation)是吸付-生物降解工藝的簡稱,由以吸附作用為主的A段和以生物降解作用為主的B段組成,是在常規活性污泥法和兩段活性污泥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污水處理工藝。A段負荷較高,有利於增殖速度快的微生物繁殖,在此成活的只能是沖擊負荷能力強的原核細菌,其他世代較長的微生物都不能存活。A段污泥濃度高、剩餘污泥產率大,吸附能力強,污水中的重金屬、難降解有機物及氮磷等植物性營養物質都可以在A段通過污泥吸附去除。A段對有機物的去除主要靠污泥絮體的吸附作用,以物理作用為主,因此A段對有毒物質、pH值、負荷和溫度的變化有一定的適應性。
一般A段的污泥負荷可高達2~6kg BOD5/(kgMLSS•d),是傳統活性污泥法10~20倍,而水力停留時間和泥齡都很短(分別只有0.5h和0.5d左右),溶解氧只要0.5mg/L左右即可。污水經A段處理後,水質水量都比較穩定,可生化性也有所提高,有利於B段的工作,B段生物降解作用得到充分發揮。B段的運行和傳統活性污泥法相近,污泥負荷為0.15~0.3kg BOD5/(kgMLSS•d)左右,泥齡為15~20d,溶解氧1~2mg/L左右。
『肆』 污水處理方法中什麼是AB法
AB法工藝由德國B0HUKE教授首先開發。該工藝將曝氣池分為高低負荷兩段,各有獨立的沉澱回和污泥答迴流系統。高負荷段A段停留時間約20-40分鍾,以生物絮凝吸附作用為主,同時發生不完會氧化反應,生物主要為短世代的細菌群落,去除BOD達50%以上。B段與常規活性污泥相似,負荷較低,泥齡較長。
『伍』 什麼是AB法適用於處理哪些廢水
AB法(Adsorption Biodegradation)是吸付-生物降解工藝的簡稱,由以吸附作用為主的A段和以生物降解作用為主的B段組成,是在常規活性污泥法和兩段活性污泥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污水處理工藝.A段負荷較高,有利於增殖速度快的微生物繁殖,在此成活的只能是沖擊負荷能力強的原核細菌,其他世代較長的微生物都不能存活.A段污泥濃度高、剩餘污泥產率大,吸附能力強,污水中的重金屬、難降解有機物及氮磷等植物性營養物質都可以在A段通過污泥吸附去除.A段對有機物的去除主要靠污泥絮體的吸附作用,以物理作用為主,因此A段對有毒物質、pH值、負荷和溫度的變化有一定的適應性.
一般A段的污泥負荷可高達2~6kg BOD5/(kgMLSS•d),是傳統活性污泥法10~20倍,而水力停留時間和泥齡都很短(分別只有0.5h和0.5d左右),溶解氧只要0.5mg/L左右即可.污水經A段處理後,水質水量都比較穩定,可生化性也有所提高,有利於B段的工作,B段生物降解作用得到充分發揮.B段的運行和傳統活性污泥法相近,污泥負荷為0.15~0.3kg BOD5/(kgMLSS•d)左右,泥齡為15~20d,溶解氧1~2mg/L左右.
『陸』 污水處理法AB法中各個階段的各種控制參數的標注和說明....
把三支溫度計綁到一起,測溫端不要接觸容器,只接觸水,如果三支溫度計顯示溫度一致,說明溫度計無偏差,否則,確有偏差
『柒』 求AB污水處理法的工藝流程圖
AB法的工藝流程抄如圖襲:
格柵→沉砂→吸附→沉澱→曝氣→沉澱→出水
目前,AB法在歐洲已經得到廣泛應用,到1987年止,已經有22家AB法污水處理廠投產,21家在建設和規劃中。近年來,國內有關單位也對AB法進行了研究,並取得了一些成果,實踐證明該工藝是近代污水處理技術中的一項新發展。AB工藝由A級曝氣池、中間沉澱池、B級曝氣池和最終沉澱池組成。AB工藝的主要特徵是:
1.A級污泥負荷很高,B級污泥負荷較低。
2.A級和B級的微生物群體特性明顯不同,並通過互不相關的兩套迴流系統嚴格分開。
3.不設一沉池,使A級成為一個開放性的生物動力學系統。
4.A級可以根據污水組分的不同實行好氧或缺氧運行。
『捌』 ab法污水處理工藝原理優缺點
Ab法污水處理工藝女人的優缺點。這個應該可以到網上可以搜索的到很多東西,它有幣也有地,所以它的優點跟缺點只是說哪一方面更少一點,哪一方面更多一點。
『玖』 AB污水處理法適用什麼類型的廢水
AB法在一般情況下,對於BOD的去除率可達90%~95%,COD的去除率可達80%~90%,此外內,還有良好的脫氮除磷作容用,脫氮效果為30%~40%,除磷的效果可達50%~70%。比一般的工藝運行費用節省20%~25%。
『拾』 污水處理中,AB工藝的A段污泥問題
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探索實踐在我國僅有兩三年的時間,有許多認識、政策和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問題尚未解決,嚴重製約著市場化的發展進程。若這些問題得不到較好解決,市場化方式仍不可能對促進我國實現「十五」環保計劃目標發揮實質性作用。
污水處理市場化中的問題
(一)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偏差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的今天,人們對政府與市場在經濟活動中的正確定位問題已經有了比較清楚的認識,但對二者在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領域中的定位問題,仍缺乏正確理解。目前,在城市污水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領域,關於這一問題的認識偏差主要表現為兩個極端。
(1)受計劃經濟思想的束縛和對「公共物品」理論的片面理解,認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營不宜進行市場化,過分強調政府對提供設施的責任,不積極創造有利於市場化的政策環境。同時,由於原有體制下環保設施運行質量不高,污染治理效果不好,潛移默化地使環境保護無經濟效益的片面認知逐漸成為人們的固有意識。
(2)沒有全面和深入地認識清楚市場機制的實質和風險,片面誇大市場化的作用。與第一種認識偏差相反,一些人被少數成功的市場化案例和媒體報道上的渲染所迷惑,認為市場化方式是發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主要辦法,有的甚至將BOT項目誤解為不是由政府和居民而是由投資者最後承擔項目成本,有誤導政府不發揮主導作用的危險。
(二)現有政策不能滿足市場化需要
1999年以來,我國就污水和垃圾收費、水價改革、產業化發展和外商投資目錄等方面問題,以部門通知和意見的形式發布了6項指導性政策文件。但這些文件尚無法滿足市場化形勢的要求:
(1)污水處理收費較低,運營經費得不到保障。良好的收費體系是市場化方式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提條件,它既是[url= ]企業向銀行或通過其它渠道融資的抵押,又是[url= ]企業盈利的保障。目前,大部分城市都已建立了污水收費制度,但標准較低,在0.1~0.5元/噸之間(少數城市提高到0.6元/m3左右)。譬如在河南,許多城市的污水處理費最低的僅為0.05元/噸,高的也不過0.3元/噸,湖南的污水處理收費基本上維持在0.2元/噸,西部少數地區甚至尚未開征該費用。而實際城市排水處理成本要高出很多,包括折舊和還貸一般在1元/噸左右。現今較為合理的收費標準是江蘇省1.1~1.2元/噸,然而這種狀況在大部分城市是無法達到的。所以,如果沒有政府財政補貼,許多城市的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對民營企業缺乏吸引力。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出於對居民承受能力的考慮外,主要是一些城市政府和居民對收費制度的認識跟不上,相關政策的權威不夠,實施力度不大,收費政策對不交費者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等因素。
(2)現有有關市場化和產業化的政策僅為部門指導意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政策的權威性和力度不夠,特別是當遇到諸如解決企業化改制中的人員安置和實行扶持產業化發展的稅收優惠等深層次的問題時,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有畏難情緒,迴避問題,拖延市場化的發展進程。
(3)現有政策只是框架性的指導政策,對一些關鍵問題如企業改制和優惠政策,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實施方法,也沒有明確地方政府實施的許可權,給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政策帶來了較大困難,往往造成有政策無作為的局面。
(三)地方政府應用市場化能力不足
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許多地方政府對如何運作BOT、TOT等市場化模式缺乏知識。其結果出現兩種不正常現象,一個項目需要很長的准備階段,甚至幾年談不成一個項目,要麼匆忙上陣,談成的項目在價格、回報率、監管等關鍵問題上出現很多失誤。其中的相關問題具體表現在:
(1)目前專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工作的是市政管理部門(或城建部門)和環保部門,但既沒有明確的職責授權,也沒有同時具備兩個領域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力資源。許多污水處理設施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現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抑制和疏導。
(2)在企業化改革中,改革後的一些企業一般也都進行了清產核資,也按要求設了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等,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變化:產權單一,機制沒有完全創新,只在經營上減少了一些政府部門的干預,但還未能完全實現政企分開;取消了財政補貼,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業加強經營管理的積極性,但還不能使企業徹底改善經營,改善管理水平。
(3)在運作BOT和TOT等市場化項目時,遇到了誰來代表政府與民營企業簽約的現實問題。按照現有環保法律,城市人民政府具有建設和組織建設環境基礎設施的法定職責,但並沒有授權其可以融通社會資本。而且,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政府不能從事經營性活動,禁止地方政府與企業簽訂商業合同,或為企業提供擔保。這樣一來,與民營企業合作的政府法人並不存在。目前,已有的BOT項目合同,有的是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有的是與政府主管部門下屬的公司簽訂的。在一些案例中,企業對合同的合法性和依賴度,主要取決於對政府領導的信任,而不是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4)一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有隸屬多家管理的現象,涉及水利局、公用事業局、建委、市政管理局等部門,造成政府多門,責任不清,管理混亂的局面。例如,河南省安陽市,全市三家污水處理廠竟分別隸屬三家單位管理。
(四)污水處理行業尚不成熟
我國環保產業發展缺少總體規劃的指導,處於相對盲目的發展狀態。在污水處理行業中,尚未形成專營的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企業規模相對較小,且多是兼營企業,重點裝備的配置、專業工程承包、專業化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能力還嚴重不足,無法達到規模效益,技術開發能力弱,而且服務領域較窄,服務水平不高。目前,環保設施運營資格認證僅僅是自願認證,一些專業公司即使沒有資格證書依然可以從事商業承包運營。正因為如此,才使一些不成熟的技術,甚至一些偽劣技術充斥環保市場,一些「皮包公司」在市場上招搖撞騙。
此外,由於大批的進口設備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經過幾年的運轉後,設備陸續會出現大小不等的損壞,特別是索賠期後的維修和正常的大修。這就需要有專業技能的技術人員來進行,回請國外的專家來維修,維修成本將會大幅度增高實在難以接受,要使進口設備能夠維持正常運轉,必須培養對進口設備維修保養的國內專業人員,使其掌握維修技能達到進口設備的維修標准。有了維修的專業人才還得有充足的備品配件,特別是一些將要淘汰的設備被引進中國,備品配件國外也不會再生產了,就需要國內自行測繪、加工製造,只有這樣才能使進口設備發揮出它的作用,否則設備的損壞,配件的缺乏會影響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