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別人用我的名字買房在賣房子時我能不能要回一些用名費
你咋不抵押了他的,全是你的了
2. 掛用他人的名字買房能改回自己的嗎
掛用他人的名字買房想改回自己的名字的可分以下情況:
1,如果購房合同還沒有到房管回部門登記答備案的話可以找開發商改回名字,重新更換購房合同即可。但需要提前徵得開發商的同意。
2,如果購房合同已經在房管局做備案了,會麻煩一些,需要開發商和購房者出面去房管局申請撤銷備案手續,期間會需要一定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撤銷備案後,房管局回收合同作廢,購房者就可以再跟開發商簽訂新的購房合同了。
3,如果購房合同在房管局做備案,且貸款已經成功放款下來了,就不能再通過以上方式更名了,只能待房產證辦理出來,還清貸款後走房產過戶手續更名了。
3. 購房付了首付後,如果退房能拿回首付嗎
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定金是可不退的。因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是對違約者的一種懲罰。法律是公平的,只要與對方簽訂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去履行,如果是買方導致退房,那麼就是買房違約在先,就要懲罰買方,定金不能退回。
因此,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買房者違約在先(如按合同的約定不交納房款、不辦理手續等),賣房者手中的定金可不退還。同樣,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因為賣方的原因導致退房,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3)買房回用擴展閱讀
付了首付的房子退房要滿足的條件:
1、已經交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如果購房者還沒有簽到正式的購房合同,只是交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可以直接要求開發商返還所交款項。
2、已經做了預售登記。如果購房者已經進行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但是還沒入住。想要退房購房者可以與開發商協商,如果開發商同意,雙方簽訂退房協議就能退房了。如果達不成統一的意見,購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已經入住。如果房屋已經竣工,購房者辦理了入住,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退房的,如不動產證書遲遲未能辦理。
在房屋竣工後,購房者已辦理了入住手續,並交納了相關的稅費,但是由於開發商違約導致不動產證書遲遲未能辦理等,可以直接要求開發商退房。要注意在這個時候退房會涉及到物業、裝修損失、稅費、搬離時間等問題。
4. 我哥用我名買房後過回給他,對我在農村有什麼壞處
1、基本上對你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2、除非是當你要在城市買房的時候可能需要交一些房產稅,但是這個房產稅國家還沒有出台,過幾年應該就會出台;
3、如果你不在城市買房的話那是一點影響沒有,所以不必擔心。
5. 外地工作的公積金可以回家買房子用么
可以的,這種情況屬於異地公積金貸款。
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台賬;
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1份);
申請人及配偶戶口本(首頁、戶主頁、本人頁)和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明或離婚判決書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未婚人員未婚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單身的需提供單位婚姻證明(原件1 份);
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摺(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
首付款單據(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需印正反面);
配偶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1,需印正反面)。
6. 別人給我200現金存在我卡里回用我的名字全款買房會定罪嗎
別人是不可能用你的名字買房的,現在做什麼都需要實名認證,憑用名字買房是行不通的,需要你本人的身份證,本人到場,如果他給你200塊錢叫你存卡里,回頭你再還他就是了。
7. 異地貸款買房通過的回執單用交回嗎
您好!這個應該是可以的。望採納!
8. 以他人名義買房怎麼要回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 雷聲律師
「滬12條」(即《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出台,是很多業內人士早有預料的嚴厲政策。這其中,又以「限購令」對以房產作為投資途徑的眾多人士打擊最大。但筆者在工作中接觸到不少投資客乃至境外投資者,仍舊通過一些特別的操作手法,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著數套到數十套不等的住宅、商鋪。他們操作的手法,無非集中於「規避」、「代持」這幾個詞。其實,「房產代持」是中國樓市各種奇特景象中一個並不新穎的部分,早在政府出台各類限制境外人購房、限制條件購買經濟適用房甚至單位按各類條件進行福利分房政策之時,早已有了這種「以別人的名義買自己的房」的做法。這種方法在法律上有何弊病?是否真的能達到合理規避法律的目的?以他人的名義順利買到了房子,又是否能最終回到自己的手中?筆者分析如下:一、什麼是「房產代持」
「代持」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某一或不符合上述政策、或不願意出面的購房者,借某一符合上述購房條件者的名義,由其自己出資購房,而在房地產權簿上登記名義購房者名字的做法。粗看起來,這種做法並無不可,實務中一方購得了房屋,一方能夠獲得金錢或某些好處,感覺應該是一筆「雙贏」的交易。二、
這個現實問題其實可以分解為兩個法律問題,即: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如何認定房屋產權歸屬。對於問題一,一般認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隱名代理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可見即使是隱名的代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始終存在著債法層面上的權利義務。而後一個問題,則是就物權角度看,形式上登記在房地產權簿上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確實是實質意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的問題。這個問題比較復雜,甚至會涉及到一些物權法的理論問題(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等),這里不涉及深入的討論,只引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之規定,及《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認為不動產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因此,判斷房屋產權歸屬應以產權證為准,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則實際出資人對房產不享有物權權利。
通過上面兩個問題的解釋,我們最終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所謂「代持」房屋的做法,在目前法律實踐中,事實上只能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的「君子協定」,無法達到切實保障實際出資人最終取得房屋產權的目的。筆者之前處理了多起類似糾紛,最終法院的判斷與前面的分析基本一致,名義產權人如果在雙方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一般被確認為房屋實際產權人的幾率很大。除非按照現在的法律政策能夠將此房產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而實際購房人按照其與登記人先前簽訂的協議(假定有這樣的協議)要求法院判決將房屋過戶到實際購買人名下,此時如果房屋的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子所有人還是原先的登記人則此種方法尚有可行性。但無論如何,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存在極大地風險,非萬不得已最好不要嘗試。因為一旦名義購房人將房屋出售給「善意」第三人(這種操作實際出資人完全無法控制),再將自己的財產轉移,那麼再好的事前協議也無法保障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三、
一般來說,如果遇到這種糾紛,無論是否有對房產權屬的書面約定或約定是否有效,至少實際出資人可以向名義產權人主張購房款,其依據可以是不當得利,也可以是雙方事前對房屋處置的約定。至於如果因房價上漲而造成的實際出資人的損失,除根據合同約定外,法院的判決一般傾向於按照一定的比率,將上漲的金額要求實際獲得房屋的產權人一並支付給實際出資人,但可能按照具體案情不同有不同的做法。四、
1、盡量選擇可靠的、信譽好的人,對陌生的、不太熟悉的人寧可放棄。
2、雙方簽署一份詳盡的「合作購房協議」。
簽署這樣一份協議,可能很多有著潛在「代持」意圖的購房者會認為,協議中最好能夠盡量少提到「代持」行為,以免到時真的打起官司來法院會認為這份合同的效力有問題。其實大可不必如此,既然希望通過協議約束雙方的行為,不如明確把雙方的地位以及權利義務約定清楚,以免在需要使用合同時出現措辭不清、語焉不詳的情形。至於本「合作購房協議」的效力,從筆者之前接觸的糾紛看,法院判決五花八門,有認為合同有效,也有認為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判決合同無效的。但是筆者認為,法院如果傾向於認為合同無效,往往並不是由於這種合同真的在法律上毫無值得保護的理由,而是基於所購房屋的屬性做的政策性考慮。如果所購房屋為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這類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的優惠政策下的產物,則認為合同違反公共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比較合理。但若非這種情況,從保護實際出資人角度,法院一般會傾向於認為合同有效。(但無論如何,簽署「合作購房協議」約定代為購房或「代持」,始終是存在很大風險的,購房者仍需三思)
3、「合作購房協議」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雙方的詳細身份信息;
(2)、所購房屋的坐落、價款等詳細信息;
(3)、關於房屋產權的取得和權屬的確定;
(4)、關於房地產所有權的處分;
(6)、嚴格的違約責任,盡量高的違約金以造成高的違約成本;
(7)、糾紛處理方法;
(8)、雙方的通信方式等。
4、實際出資人在購房全程保證資金從自己處直接支付給出售方,保留所有票據、證件在自己手中。實在不能採取這種方法的,至少也要要求名義購房人向自己出具支付款項的欠條,一邊將來在主張權利時有書面依據。而保留房產證、購房發票等證件,至少能給名義產權人在轉移房產的程序上製造一些困難。同時,實際出資人最好保持定期查看房屋產權人變化的習慣或乾脆約定要求名義產權人定期提供。
9. 回老家買房可以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可以異地公積金貸款。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台賬;
4.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
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和婚姻狀況證明;
3.工作證明及銀行流水;
4.首付款單據(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5.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
6.所購房屋的評估報告書;
7.買賣雙方簽定的《購房合同》;
8.原賣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10. 別人用我的名義買房想要回勝算大嗎一
別人用你的名義買房。那都要出身份證,戶口本什麼東西?如果你沒有同意的話,肯定不好那樣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