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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膜廢物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17 19:22:04

㈠ 誰有廢物分析管理制度

廢物分析管理制度跟一把制度一樣,模版不是很簡單嗎?一是范圍、目的和作用;也叫總則
二是責任部門或人員;
三是職責分工;
四是規則或程序;
五是違規處理;
六是相互文件或法規。

㈡ 固體廢物管理的制度是什麼

《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對固體廢棄物進行科學地分類、收集、貯存、處理,從而達到合理利用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特製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於各單位固體廢棄物收集、貯存和處理的全過程式控制制與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各單位和辦公區生產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3.2 各單位、部門負責一切生產活動產生的一般廢物的處置管理工作。
3.2 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辦公樓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廢棄物分類
各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分為兩大類:危險廢物和普通廢物;普通廢物又分為可回收、不可回收廢物。
4.2 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4.2.1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設置收集容器,進行回收〔見表 1〕。
4.2.2 各單位均須設置危險廢物的存放點和收集容器,並按照危險廢物的類型分別以不同的標識,以利於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
4.2.3 危險廢物收集容器的配備要考慮危險廢物特性與盛裝容器的化學相容性
4.2.4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定期對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處置
4.2.5 各單位試驗室產生的廢化學試劑,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嚴禁隨意排放。
4.3 普通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各生產車間設置固定的普通廢物存放點。不可回收廢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廢物由各單位自行聯系單位進行回收,並保留相關記錄資料。
4.4 廢物的管理
4.4.1 各單位產生的廢物特別是危險固體廢物存放點應設有防雨、防泄漏、防飛揚等防護設施。
4.4.2 各單位對危險廢物收集容器進行標識(見表3)。
4.3.3 辦公樓區應配備固廢回收裝置或劃定存放區域,按規定對廢電池等辦公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4.3.4 各單位通過更改工藝、制定規章制度以盡量減少各類廢棄物的產生量,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5 相關文件
5.1《中華 人民共 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5.2《應急准備與響應控製程序》
5.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㈢ 危險廢棄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1.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3. 《危險廢物經營許回可證管理辦法》答
4.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6.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7.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要則
8.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9.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
10. 常用化學危險物品貯存通則

㈣ 廢物處理處置制度

鈾、釷、鐳分析實驗室分析處理試樣時會伴隨固體和液體廢物的產生。有些廢物具有放射性或其他化學毒性,必須對這些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地管理(處理和處置)。

(1)廢物管理原則

廢物管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准。放射性廢物是指依法律或審管的目的,可以將放射性廢物定義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為放射性核素所污染(放射性核素的濃度或活度已大於審管機構建立的清潔解控水平),並且預期不再使用的物質。實驗室廢物處理可依據國家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法規進行處理。依據《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六、七條將其按照放射性活度結合半衰期進行分類,分類依據如下: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2×104Bq/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7.4×104Bq/kg的污染物,應作為放射性廢物看待。小於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應妥善處置。表面污染水平超過國家輻射防護規定限值、又不進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視污染的具體情況,或作放射性廢物送貯,或妥善處置。

根據廢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將城市放射性廢物分為3類:

短半衰期廢物(T1/2≤60d);

中等半衰期廢物(60d<T1/2≤5.3a);

長半衰期廢物(T1/2>5.3a)。

按照《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要求收集、包裝、儲存放射性廢物,最後交由放射性廢物庫統一管理。

實驗室責任人需要對其產生的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和合適地儲存,直至單位安防部門轉運。實驗室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分類存放,在每個存放容器上需標注有明顯的標簽,如將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普通固體廢物」、「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有機液體廢液」和「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6類。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原則。實驗室鼓勵進行綠色操作,盡可能避免危險廢物的產生。對沒有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料不要放入放射性廢物容器內。長壽命核素廢物容器和短壽命廢物容器應分開放置,以免混淆。

(2)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試樣分析固體副樣在試樣庫房保存期間,不按固體廢物管理。保存期(一般2a,特殊試樣另定)後,按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實驗室將固體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和「普通固體廢物」兩類。鈾產品、鈾礦石、鈾礦物處理和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低放固體廢物桶」的50L鐵質容器內。普通岩石、土壤、沉積物等處理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普通固體廢物桶」的30L纖維質容器內。不能將任何生物試樣、液體、器皿和鉛固體放入上述廢物桶內。當廢物量到達最大容量位置時,需要移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3)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實驗室產生的無機液體廢物分為「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對不同類型的液體廢液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處置,禁止向下水道直接排入上述任何一種廢液。實驗室採用10L專用容器分類收集上述廢液。每種廢液容器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標簽標志。10L容器最多可儲存8L液體廢液,必須保持2L的空間,以防氣體產生使液體溢出。

收集的廢液一般採用中和方法調節其pH為7~9,並不含環保部規定的危險品。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當收集容器裝滿到位後,應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不能將任何危險混合廢物與液體廢液共存。不能將紙、塑料、移液頭、動物組織或其他固體廢物置於廢液桶中。處置酸和鹼之前,應將pH調至7~9,使用pH試紙檢查pH值。所有中和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如果廢物含有生物組分(如血、尿等),必須進行化學處理以防止發出異味和凝塊。如果廢物含有生物危險毒素(如病原體),在處置前必須對該危險毒素進行滅活處理。不能將漂白劑和放射性碘廢物、強酸或氨水混合。不恰當地選擇滅活劑可能導致揮發性放射性釋放。使用苯酚溶液對放射性碘和15%漂白劑溶液對其他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滅活處理。如果使用漂白劑對廢液進行滅活,需要將該廢液中和到pH7~9。

特別注意:如果有任何液體或固體廢液溢出廢物容器及其周邊區域,且污染程度大於250dpm/污塊,應通知安防部門。

(4)有機廢液處理處置

實驗室研究和分析使用的各類萃取劑(如TBP、N235、N263)、各種溶劑(煤油、環己烷、醇類)等,使用後均產生有機廢液。有機廢液採取分類收集,安防部門集中處理的管理原則。將有機廢液置於2.5L玻璃廢液容器中。有機廢液容器必須有專用標簽,該標簽不易被有機試劑腐蝕。每個2.5L玻璃廢液容器最多可裝1.7L有機廢液。每種有機廢液必須使用其專用的廢液瓶收集,不能將各種廢液混裝,以免發生化學反應危險。不能將無機酸、鹼和固體廢物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有機廢物產生者有責任保證盡可能少的產生有機廢液。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有機廢液容器裝到位後,填寫「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辦理移交手續,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5)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混合廢物)是指包含放射性材料和環保部管制的危險化學廢物的混合物總稱,如鈾鈹礦石試樣分析產生的廢物就屬於化學毒性和放射性兼備的危險廢物。將污染廢物置於合適的廢物容器中。不要將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和非環保部管制危險化學品混存。使用單獨的放射性廢物容器將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化。不能將酸、鹼和固體廢物和易燃液體混存。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廢液容器。實驗室主任有責任保證不使用或將產生的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所有「混合廢物」在提交收集申請之前,應附加危險廢物記錄單。當廢物容器裝滿後,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和「危險廢物記錄單」,並將其拷貝上交安防部門。「危險廢物記錄單」原始單用膠帶貼在廢物容器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廢物管理的各項規定。違反規定向下水道環境排放危險廢物將觸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違規排放者需承擔法律和行政責任。

㈤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

㈥ 企業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對固體廢棄物進行科學地分類、收集、貯存、處理,從而達到合理利用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特製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於各單位固體廢棄物收集、貯存和處理的全過程式控制制與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各單位和辦公區生產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3.2 各單位、部門負責一切生產活動產生的一般廢物的處置管理工作。
3.2 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辦公樓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廢棄物分類
各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分為兩大類:危險廢物和普通廢物;普通廢物又分為可回收、不可回收廢物。
4.2 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4.2.1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設置收集容器,進行回收〔見表 1〕。
4.2.2 各單位均須設置危險廢物的存放點和收集容器,並按照危險廢物的類型分別以不同的標識,以利於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
4.2.3 危險廢物收集容器的配備要考慮危險廢物特性與盛裝容器的化學相容性
4.2.4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定期對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處置
4.2.5 各單位試驗室產生的廢化學試劑,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嚴禁隨意排放。
4.3 普通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各生產車間設置固定的普通廢物存放點。不可回收廢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廢物由各單位自行聯系單位進行回收,並保留相關記錄資料。
4.4 廢物的管理
4.4.1 各單位產生的廢物特別是危險固體廢物存放點應設有防雨、防泄漏、防飛揚等防護設施。
4.4.2 各單位對危險廢物收集容器進行標識(見表3)。
4.3.3 辦公樓區應配備固廢回收裝置或劃定存放區域,按規定對廢電池等辦公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4.3.4 各單位通過更改工藝、制定規章制度以盡量減少各類廢棄物的產生量,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5 相關文件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5.2《應急准備與響應控製程序》
5.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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