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元主水管道堵塞,下水道水進入住房造成損失該由誰負責
下水道堵塞報修到物業以後,因為物業維修不及時,或是維修方法不對,造成1~3樓被淹,那肯定是物業有責任。相反要是突然污水外溢,那三層以上的住戶都有責任,把堵塞下水道的東西作為證據,把4層~28層都列為被告,只要不能證明堵塞物和自己沒有關系的,那都有賠償的責任。
1、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制定的普通住宅服務標准作為物業行業服務標准中最低等級。
2、要求物業每年不少於一次的雨水、污水管道疏通,但是這個管道的疏通范圍一般界定在出單元外的管道,如果樓主有證據證明污水反溢跟單元外管道有關的證據,鑒於是民事責任,痛過法律起訴物業,物業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是單元內就另當別論,因為目前有些地方性維修資金對公共部位的界定,大部分不包含業主專有部位的公公污水管道。
3、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註:以上的內容條款是說明了公共管網(你家的下水主管道,就屬於公共管網)的維護維修是明確屬於物業的責任。
4、 第八十一條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㈡ 小區下水道堵塞維修應該是物業負責還是業主負責
物業負責維修。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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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
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㈢ 在正常情況下居民樓下水道堵塞應該誰負責
由此根下水道的共有者一同負責。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也就是說,下水道、樓梯等都屬於商品房或者住宅樓的公共部分,由樓內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根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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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有設備修繕費的相關規定:
根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牆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二、共有牆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後,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三、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四、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餘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五、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
1、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築(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㈣ 公共排污管堵塞的責任到底屬於誰
表三:公共排污管道堵塞責任主體之物管企業責任劃分
500)this.width=500\" border=0>責任主體三:物業管理企業實踐中,一些物業管理者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片面地認為包括排污管在內的屬於業主的共用設施,出現問題,其責任就是業主。其實並非如此。筆者以為,《物權法》對有關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的確定只是物權的主體資格的確定,而並非物業管理責任的劃分規定。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屬相應業主所有沒有錯,但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約定,業主可以將屬於業主共有的並共同應盡義務的共用設施,如共用排污管道的維護管理交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其具體的維護管理細節,及承擔的責任,通常是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形式約定的。以建設部制定的格式合同為例,格式合同中約定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屬委託物業服務的內容之一,並約定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小修、養護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根據該約定,公共排污管的維修養護責任就是物業管理企業。當然,約定了物業管理企業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仍還不能絕對地認為排污管出現問題其責任就一定是物業管理企業,具體的還需關注合同的細節約定。如合同細則約定:「排污管堵塞的一切責任均由物管企業承擔」,則物管企業必須承擔一切責任,無論是使用不當還是管理不當;進而言之,倘若合同約定:「物業需半年對公共排污管進行檢查清理1次,對業主的急修需在6小時內解決」等,只要物管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檢查落實了,應急維修到位了,自然也就不存在責任可言。需要補充的是,格式合同中同樣也約定大中修由業主承擔;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等內容。因此,倘若公共排污管出現需要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情況,首先物管企業需及時向業委會申請啟用維修資金,並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安排維修、改造或更換排污管。但倘若申報過程中,出現業委會不重視、不配合、甚至是阻撓的情況,其出現問題,物管企業是可以不承擔責任的。總之,筆者認為,有關排污管堵塞是否屬物管企業的責任,主要看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具體公共排污管道堵塞責任主體之物管企業責任劃分可參照表三執行。表三:公共排污管道堵塞責任主體之物管企業責任劃分
500)this.width=500\" border=0>當然,以上分析只是分別從排污管道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單位獨自角度進行的。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同時出現兩者都承擔責任的情況,如物管企業和業主的責任、業主和開發商的責任等。但分析判定的過程,仍然是按照本文的主題觀點和方法進行。出現多個責任主體,說明有多個過失主體。正如文章開頭所寫的,筆者總結排污管堵塞的責任,就是要分清責任主體、過失主體,從而為開發商、業主、物管企業各自規避自身的責任,規范自身行為,帶來幫助。最後筆者還要特別強調,有關排污管堵塞的問題,能判定好責任其實並非是處理該問題的最高境界,處理該問題的最高境界應該是防患於未然。特別是一線的物業管理者,我們要在物業的早期介入中,協助開發商合理地做好排污管的設計和施工;我們要在物業投入使用後,引導廣大業主養成良好的上下水使用習慣;我們要在物業管理過程中,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排污管維修保養標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公共排污管道不堵塞或少堵塞的利好局面。
㈤ 從住戶到污水主管的污水管道堵是業主的責任還是物業的
不成文的規定,家裡的上下水,強弱電系統,暖氣管路都是用戶負責,跟物業沒關系。但物業可以幫你解決,要收取一定費用。祝你早日完工,過一個快樂的春節。
㈥ 樓房下水管道堵塞誰該負責
因為管道是從上往下通的 最後雜物都會匯聚到1層 這是正常現象 所以平常你們應多注意不要專把大的雜物沖屬下去 1層要求你們樓上的幾層出錢維修也是常理 但這終究不是辦法 你們最好下次維修都在場的情況下 組織商量下 讓他們平時各自都注意下 別什麼都往下沖 而且這種情況和法不責眾一個道理 都有責任 誰也不可能單獨負這個責
㈦ 家裡污水管道堵塞屬於誰的責任
不要一味追責,解決問題是當務之急。
家裡污水管堵塞,跟用戶使用中丟棄雜物不無關系,以後跟家裡人說,注意點就是了。
㈧ 居民樓下水管道堵塞物業有責任嗎
物業有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8)住宅樓內污水主管道堵塞誰負責擴展閱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