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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污水管網流向

發布時間:2025-06-28 11:59:01

① 青島的德國下水道主要建造在哪些地方

青島的德國下水道主要建造位置,東起八大關,西到輪渡,南從棧橋,北到現在八號碼頭。


德國人建的下水道,採用了領先全球的理念:雨污分流,也就是雨水排泄與生活污水排泄分開處理。青島這一點在全中國都唯一的,這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雨水通道的壓力,減少雨水通道被堵塞的概率。

直到新中國成立,經過痛下決心的治理,青島的惡臭才徹底結束了。

勉強來說,青島現在能夠避免水浸街的情況出現,還是得感謝德國人百年前就具備的先進理念。

② 為何青島會是中國唯一不怕水淹的城市呢它的排水通道值得其他城市借鑒嗎

如果你經常留意全國城市信息,可能會注意到,不少城市迎來大量降水時將會伴隨著“城市被淹”的新聞。但是這樣的新聞幾乎從來沒有在青島身上出現過。專家認為,青島極少發生嚴重城市內澇,是特殊自然地理環境、溫和氣候水文條件和完善排水系統共同作用的結果。

“德國管網‘雨污分流’模式確實先進。一方面,它能確保強降雨時污水排放不影響泄洪;另一方面,‘雨污分流’確保雨水管道不會被污水雜質堵塞。”青島市市政公用建設中心副主任介紹道 “青島市後來新建、改建排水管網中,97%都採用了‘雨污分流’模式。”

③ 中國那個城市的排水系統是最好的是那個朝代修建的

中國青島排水系統最好,是在清朝,1898年德國殖民軍登陸青島,排水系統規劃建設幾乎按照100年的高標准設計、施工,其中雨污分流模式,即使到今天,還有很多中國城市未能做到。

當時他們調集了當時德國一流的城市規劃專家和建築設計師來到青島,按照19世紀末歐洲最先進的城市規劃理念,實地勘察設計,形成了青島的城建規劃。


(3)青島污水管網流向擴展閱讀:

城市排水系統

是處理和排除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工程設施系統,是城市公用設施的組成部分。城市排水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城市排水系統通常由排水管道和污水處理廠組成。在實行污水、雨水分流制的情況下,污水由排水管道收集,送至污水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回收利用;雨水徑流由排水管道收集後,就近排入水體。


④ 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洪澇災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青島市和各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污水處理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區河道、明溝、暗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專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專用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供本區域使用的排水設施。第四條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區(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排水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財政、生態環境、海洋、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集中處理、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六條城市排水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的資金投入。第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的資源化利用。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和各縣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生態環境、海洋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排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排水專業規劃應當包括現狀分析、排水量預測、排水模式、排水設施布局與規模、排水設施更新改造、污水與雨水利用、污泥處理處置等內容。第十條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排水專業規劃,明確排水管道的走向和排水設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並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確定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第十二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進行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專業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設計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拆除、移動城市排水設施影響正常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承擔重建、改建費用。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批準的文件和圖紙建設;

(三)竣工資料齊全;

(四)排水設施功能完好。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經三個月通水調試運行,主要出水水質指標穩定達到設計指標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處理廠是否達到正式運行標准進行確認。其他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將排水設施及相關的圖紙資料向市或者區(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移交。

專用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將圖紙資料報市或者區(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用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要求,編制接入方案,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技術標准和規范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專用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修改接入方案。

⑤ 青島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1. 為加強對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節約用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 凡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城區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3.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凈化處理,水質改善後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再生水主要應用於景觀環境、園林綠化、廁所沖洗、道路清洗、車輛沖洗、建設施工、工業生產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
4. 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內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5. 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6. 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能夠覆蓋的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使用再生水。
7. 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不能覆蓋的下列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和使用再生水:(一)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旅)館、飯店;(二)規劃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公寓、高層住宅;(三)日取水量超過250立方米的企業、大專院校和工業小區;(四)再生水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用水單位。
8.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其投資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
9.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者各區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再生水利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
10. 禁止將再生水管道與自來水管道直接連接。再生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設施表面應當塗成淺綠色,出水口必須標注「非飲用水」字樣。
11. 再生水供水單位應當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准,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戶供水的,應當經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者各區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者各區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並通知用戶。
12.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和各區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水水質的監督,每季度對水質進行抽檢,並將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13. 政府按規定安排資金,專項用於再生水利用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獎勵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
14. 政府採取有關政策和措施,扶持企業降低再生水生產經營成本和價格。具體價格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5.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建設項目設計供水量大小,依法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6. 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1萬元罰款;(二)供水水壓不達標的,處以5000元罰款;(三)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3000元罰款。
17.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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