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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中鉛分析國標法

發布時間:2025-06-26 21:24:10

❶ 含鉛的廢土如何處理

3.1 含鉛廢水的防治

工業廢水中的重金屬鉛屬一類污染物,排放時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因此如何尋找一個效果良好,運行經濟的處理辦法便成為首要解決的問題。經過不斷的努力,國內在含鉛污水的處理上的技術也不斷成熟。根據鉛污染物正常情況下污水量不大、有機物濃度不高、呈酸性的特點。現在國內處理廢水中所含重金屬鉛,一般採用:(1)化學沉澱法;(2)離子交換法;(3)電解法;(4)生物法等。其中化學沉澱法較為實用,下面對這幾種方法進行簡要介紹。

3.1.1 化學沉澱法

化學沉澱法是指向廢水中投加化學葯劑,使葯劑與重金屬污染物發生化學反應,形成難溶的固體生產物(沉澱物),然後進行固液分離,從而除去廢水中污染物的一種處理方法。化學沉澱可認為是一種晶析現象,即在控制良好的反應條件下,可形成結晶良好的沉澱物。結晶的成長速度,決定於結晶核的表面和溶液中沉澱劑濃度與其飽和度之差。按沉澱劑不同又可分為:(1)氫氧化物沉澱法;(2)硫化物沉澱法;(3)碳酸鹽沉澱法等等。其中氫氧化物沉澱法較為普遍應用。

氫氧化物沉澱法,即向含鉛廢水投加鹼性中和劑,使鉛離子與羥基反應,生成難溶的氫氧化物沉澱,從而予以分離。用該方法處理時,應知道各種重金屬形成氫氧化物沉澱的最佳PH值及其處理後溶液中剩餘的鉛離子濃度。在飽和溶液中不僅有游離的鉛離子,而且有不同的羥基絡合物,它們都參與沉澱→溶解平衡。鉛屬於兩性金屬,PH過高時會形成絡合物而使沉澱物發生反溶現象,因此,嚴格控制和保持最佳的PH值是該法的關鍵。

3.1.1.1 化學沉澱法處理工藝

此工藝可分三步:第一步,利用石灰石膨脹中和濾塔調節PH值。

❷ 再生鉛生產中鉛的大氣排放執行什麼標准

【再生鉛生產中鉛的大氣排放執行標准】《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4-2015)》是首個專門針對再生有色金屬行業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新標准旨在進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進再生有色金屬工業生產技術裝備和污染控制技術的進步。2015年4 月3日,環保部批准了《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4-2015)》,該標准規定新建的企業自2015年7月1日執行,現有企業自2017年1月1日執行。
對再生鉛企業來說,環保技術先進的再生鉛企業的破碎分選、脫硫除塵、爐窯和鑄錠冷卻幾個環節產生的廢水,以及沖洗地面用水可經處理後循環利用; 拆解環節對廢酸進行有效的收集,避免外溢,含酸廢水、脫硫母液採用酸鹼調節、過濾與脫色、蒸發和結晶回收硫酸鈉,中間廢水處理後循環利用。然而一些中小型再生鉛企業環保治理的壓力是巨大的,在新標准執行後,加上嚴厲的新環保法,預計將加速淘汰大批無力進行升級改造的再生鉛企業。

❸ 城鎮污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執行本標准。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行業的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規定限值及地方總量控制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第五條 5.1 總汞,總鎘,六價鉻,總砷,總鉛,以車間或處理設備排水口抽檢濃度為准;其他控制項目,以排水戶排水口的抽檢濃度為准;5.2 所有排水單位的排水口應設有檢測井,以便於采樣;並在井內設置污水水量計量裝置;5.3 水質數據,以城市排水監測部門的檢驗數據為准

❹ 工業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
1. 工業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標准。
2. 一級標准進一步分為A標准和B標准。
3. 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5. 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應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 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需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取得排污許可證。
3. 排污許可證應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4. 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廢水、污水。
其他規定:
5. 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6.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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