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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站運行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5-06-02 15:59:52

1.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2. 廢水處理場的安全生產制度有哪些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以制度形式規定污水處理廠各級領導和各崗位工作人員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責任。它是污水處理廠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最基本的制度,規定了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及其他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范圍。
(2)安全生產教育制:必須對新入廠的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班組崗位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才能進入崗位操作。設備更新或對操作員調換崗位都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電氣、起重吊裝、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並持有相應特殊工種的合格操作證。
(3)安全生產檢查制:操作人員上班後的第一項工作就是必須對所操作的設備和工藝系統進行檢查,安全管理部門定期檢查各個生產崗位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廠領導還要組織專項檢查。

3. 《求造紙廠污水處理制度》

除了樓上的制度還需要 造紙廠污水處理員工作職責 一、在公司主管部門的版領導下,嚴格執行權環保法規,認真落實造紙廠的各項管理規定和要求,對本造紙廠生產廢水進行處理。 二、在工作中,要認真遵守污水處理工藝、工作程序和操作規范要求。保證污水處理體系正常運轉,努力達到最佳運轉狀態,處理後水質穩定,排放達標。 三、工作人員應熟知本職業務和應知應會,認真學習環保法規和污水處理技術,不斷進行設施巡迴檢查,認真負責,一絲不苟,不能因污水原因影響公司正常生產。 四、提高自身素質,文明禮貌,認真接待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測,並搞好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 五、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搞好現場管理和責任區環境衛生工作。做到池內無漂浮異物,場地清潔。

4. 求攪拌站廢水管理制度

商砼站環境保護制度
一、總 則
(1)拌合站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令。
(2)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以管促治,講求實效」的方針,確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和能源,防治「三廢」污染、噪音污染。
(3)防治「三廢」污染,要做到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充分挖掘內部潛力,少花錢,多辦事,辦實事。
(4)各種生產裝置及各作業環節,必須選用無污染或減少污染的新工藝,新技術。對於「三廢」生產,首先搞好綜合利用,而後採取治理措施。
(5)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批評和檢舉。
二、基礎管理
(1)針對拌合站,工區成立專門環境管理領導小組。高度重視環保工作、切實把環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認真學習有關環保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標准,正確指揮、協調、監督、檢查有關環保工作。
(2)工區安全質量部對拌合站的環保管理工作,實施監督,i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拌合站環保工作進行抽查。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檢查。
(3)具體要求
①拌合站須根據生產的具體特點,制定相應的環保制度或措施,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實行責任管理,並在責任區內設立責任表示。
②組織學習並熟知相關部門的制度。
③各專項措施或制度要科學,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④措施或制度在運行中如存在問題,應不斷修改、補充、完善。
三、「三廢」的治理措施
(1)治理「三廢」污染,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2)加強生產技術管理,杜絕跑、冒、滴、漏現象,制止亂排亂放、亂丟亂棄。搞好技術革新,開展綜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資源和能源,把「三廢」消除或減少在規定要求以內。
(3)生產或生活排放的廢水,要搞好清污分流,分別處理(污水至少要經過沉澱、凈化、過濾三道工序處理,才可排放),盡可能循環使用或回收。各種污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須罐裝後集中處理,不得隨便排放。嚴禁將任何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排入附近水系。
(4)各種垃圾或廢料,須集中定點存放,按照相關法規定期統一處理,嚴禁亂傾亂倒。一落地面的商品混凝土,須及時清理,並存至定點場地,廢渣、廢水(或其膠結物)亦須定點存放、統一處理。
(5)水泥及粉煤須在隱蔽狀態下輸送,杜絕跑、冒現象。現場須配置相應數量的噴淋降塵裝置,以便在出現意外時進行應急處理。
(6)切實用好管好現有的環保裝置。做到環保裝置與生產裝置同時運行。任何人不得任意決定停用,拆遷或損壞環保裝置。
(7)建立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出現環境污染事故,拌合站相關部門(或相關人員)應立即向工區匯報,同時積極組織處理。大型、重大污染事故,工區必須立即上報部門。工區應積極參與調查處理。對事故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8)拌合站須根據國家頒布的「三廢」排放標准,組織相關人員制定「三廢」控制指標,作為技術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的一項內容。
四、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
1、對空壓機、發電機等噪音超標的機械設備,採取裝消音器來降低噪音。
2、在站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均應限速行駛,嚴禁鳴笛;距生活區較近地段,所有車輛均應減速通過,嚴格控制噪音。
五、環境保護工作獎懲
大力宣傳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拌合站定期對每位員工各自負責的責任區進行檢查評比。
(1)對在保護環境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貢獻大小,在全工區范圍內進行通報表揚,並按規定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2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視情節予以警告、批評、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處理。 ①放鬆管理,玩忽職守造成公害事故者;
②無視制度規定,亂排亂放、亂丟亂棄者;
③違章作業,不服從管理者;
④對污染治理不能近期完成者;
⑤對監督檢查及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者;
⑥有污染防治設施無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者;
⑦對污染事故遲報或隱瞞不報者。

5. 徐州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排水與污水處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協調、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活動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統籌城鄉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制定或修訂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時,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城鄉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制定實施計劃,加強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升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利用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吸納、蓄滲和緩釋雨水。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客觀條件,採取建設人工濕地、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植草溝、屋頂綠化等方式,採用透水鋪裝材料和可下滲結構,吸納、蓄滯、緩釋雨水。

規劃用地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空間,配套設計、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編制排水設計方案,規劃部門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認的排水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排水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區域排水系統、項目匯水分區、管網布置等內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排水設施隱蔽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項驗收,並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分流規劃建設分流排放設施。

在未實施雨污分流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雨污分流規劃編制分流改造計劃,結合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城市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

居民小區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一條城市建成區河網密度應當與城市主次幹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從事填溝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彎取直等影響排水功能的行為。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障建設資金。

毗鄰城鎮排水管網的村莊,排放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排水管網;其他村莊應當相對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

市、縣(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予以指導。

6.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廢水設施檢查:

1、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

2、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台賬(污水處理設施開停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葯及維修記錄)。

3、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7.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城鎮污水處理廠已經具備運行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運行。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60%。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在線監測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在線監測裝置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計能力大於2萬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並正常運行。第十條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污水水質濃度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標准。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第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過標准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舉證的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並且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第十三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並對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暫存池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要求。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臭氣外溢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第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和台帳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第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正常運行後,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間或者停運期間,廢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應當向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8.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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