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1.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對化學需氧量(CODcr)的限值為不超過50 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3. 懸浮物(SS)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4. 動植物油和石油類的限值均不超過1 mg/l。
5.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限值不超過0.5 mg/l。
6. 總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15 mg/l。
7. 氨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5(8)mg/l。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需遵守一級A標准。排放水污染物時,必須遵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生活污水排放標准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包括常規污染物和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43項。
標准分級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的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而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執行一級A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也執行一級A標准。
2. 一級B標准:當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或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B標准。
3. 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V、V類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二級標准。
4. 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森友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頃沖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 cod排放標準是多少
cod排放標準是每毫升100毫克到每毫升200毫克。水污染物排放的標準是按照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及社會和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當中的水污染物和由此產生的有害因子所做出的控制標准。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不同,通常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為80,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為100,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為1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條文。
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項。
標准分級: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化學需氧量(COD)是基本控制項目之一,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在不同級別的標准中有所不同。一級標準的A標准為50mg/L,B標准為60mg/L;二級標准為100mg/L;三級標准為120mg/L。
3. 生活污水處理進水水質規定指標是多少
國標里沒有規定進水水質指標,但一般生活污水處理進水水質都有一個大致的范圍,如COD一般在200-400mg/L,NH3-N在30-50mg/L,SS在200mg/L左右。
位於GB3095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3)污水處理多少為國控標准擴展閱讀:
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
②括弧外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部分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
4.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二級標準是什麼
在2002年以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主要依據《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這一標准主要針對工業廢水,對於城市污水的處理缺乏針對性,某些標准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如總磷則要求較高,常規二級處理難以達標。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在2001年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並於2002年12月27日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該標准專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的排放制定,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
表1展示了《標准》的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1. 化學需氧量(COD):一級標准50/60mg/L,二級標准60/60mg/L,三級標准100/120mg/L,A標准120mg/L。
2. 生化需氧量(BOD):一級標准10/20mg/L,二級標准20/20mg/L,三級標准30/30mg/L,A標准60mg/L。
3. 懸浮物(SS):一級標准10/20mg/L,二級標准20/20mg/L,三級標准30/30mg/L,A標准50mg/L。
4. 動植物油:一級標准1/20mg/L,二級標准3/20mg/L,三級標准5/20mg/L,A標准20mg/L。
5. 石油類:一級標准1/10mg/L,二級標准3/10mg/L,三級標准5/10mg/L,A標准15mg/L。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一級標准0.5/5mg/L,二級標准1/5mg/L,三級標准2/5mg/L,A標准5mg/L。
7. 總氮(以N計):二級標准20mg/L。
8. 氨氮(以N計):一級標准5(8)/15mg/L,二級標准8(15)/15mg/L,三級標准25(30)/25mg/L。
9. 總磷(以P計):一級標准1/0.5mg/L,二級標准1.5/0.5mg/L,三級標准3/1標准5mg/L。
10. 色度/稀釋倍數:一級標准30/50,二級標准30/50,三級標准40/80,A標准50。
11. pH:一級標准6~9/6~9,二級標准6~9/6~9,三級標准6~9/6~9,A標准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一級標准103/—,二級標准104/—,三級標准104/—,A標准—。
括弧外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5.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排放標准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執行本標准。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行業的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規定限值及地方總量控制的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第五條
5.1 總汞,總鎘,六價鉻,總砷,總鉛,以車間或處理設備排水口抽檢濃度為准其他控制項目,以排水戶排水口的抽檢濃度為准
5.2 所有排水單位的排水口應設有檢測井,以便於采樣並在井內設置污水水量計量裝置
5.3 水質數據,以城市排水監測部門的檢驗數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