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電鍍廠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現有企業及新建企來業,自自2010年7月1日後都要按照下表規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電鍍廠工業廢水的排放標准可以參照《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其中對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的水污染物指標進行了限定,相關的指標只有超過標準的要求才認定為超標排放。但一些地方標准中對廢水排放濃度進行了要求,也必須要遵守。
B.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現有設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1.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設施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設施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進控制技術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規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4.1.5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應符合GB18871的規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並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准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式中: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現有設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現有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2.2 現有設施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設施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 現有和新建企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按表6的規定執行
表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4.2.5 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後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15m,排放含氰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於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築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嚴格50%執行。
4.2.6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須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並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採用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
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C. 工業上電鍍含鉻廢水的濃度一般為多少
含鉻廢水允許排放標准為低於0.5mg/L。
如果你問的是未處理的廢水濃度,那就要看電鍍工藝中鉻的使用濃度以及水洗時的水流量了,每家都不一樣。
D. 電鍍廢水排放標准表2表3的區別
1、表二的標准,直接排放,COD的標準是80ppm,排入污水處理廠,COD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協商、一般500ppm。
2、表三直接排放標準是60ppm。電鍍廢水是在電鍍生產過程所排出的各種廢水。
E. 電鍍廢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目前最新電鍍廢水排放標准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該標准適用范圍如下:
1、適用於現有電鍍企業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適用於電鍍企業建設項目的環評、環保設施設計、竣工環保驗收以及投產後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3、適用於陽極氧化表面處理工藝設施;
4、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排放標準的相應要求,如下所述:現有企業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F. 電鍍廠鎳污水排放標准
0.5毫克每升。1996年國家實施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到1996)其中含鎳廢水的排放標準是總鎳含量小於等於1mg/l。2008年《電鍍行業污染物國家排放標准》(GB21900到2008)其中最新含鎳廢水的排放標準是總鎳含量0.5mg/l,部分環境敏感地區則是0.1mg/l。2010年《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7到2010)其中最新含鎳廢水的排放標準是總鎳含量0.5mg/l。
G. 鍥藉惰勫畾鐨勫簾姘存帓鏀炬爣鍑嗘湁鍝浜涳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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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內的污染物排放監容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新建設施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5.1.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4 鍍件鍍層面積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濃度的測定採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准。
表7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准
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5.3.1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16157執行。
5.3.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准。
表8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准
I. 電鍍廢水的排放標准
規定了電鍍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電鍍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准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電鍍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雜訊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准。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電鍍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