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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私排污水的執法問題

發布時間:2023-11-23 14:38:55

A. 餐飲業污水該如何處理

社會環境的日益不斷惡化,大多都是由於各種廢氣、廢水的亂排亂放,在餐飲行業中,不僅食物的衛生需要嚴格,處理食物殘渣、廢水也需要遵守嚴格的排放標准,公共下水道和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容易被油脂廢水所損壞,餐飲業每天排放的污水中主要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其中動植物油脂濃度高達1000~8000mg/L,懸浮顆粒濃度高達1500~8000mg/L,COD濃度高達1200~25000mg/L。如果任由這些未經處理的污染物隨著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或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將引發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同時也是對寶貴資源的一種浪費。

1 餐飲業污水對水體的污染

餐飲業污水如果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自然水體,水體中原有的微生物群由於得到大量的營養物質而瘋狂繁殖,這些微生物中的好氧菌群旺盛的呼吸作用消耗了水體中的溶解氧,水中的溶解氧濃度急劇下降,魚類等水生生物因不能得到足夠的氧氣而面臨死亡。

與此同時,污水中的油脂類物質破壞了水體的生態平衡。由於油脂上浮到水面,形成大片油膜,造成陽光、氧氣等與水體相隔離,使水體中本已匱乏的氧氣難以有效地從空氣中得到補充,而微小一些的油脂顆粒通過魚類等水生動物的呼吸,進入體內並粘附在消化道上,魚類的腮部更是會被油脂等污物粘住,抑制呼吸,導致水生動物群落的病變直至死亡。當污染物質濃度達到一定程度時,水中的氧氣幾乎被消耗殆盡,水體中幾乎沒有水生動物存在。微生物中的厭氧菌群處於絕對優勢,由於厭氧菌群消化有機物不能夠完全徹底,產生了許多帶有惡臭的中間產物,如腐胺、屍胺和H2S、CH4、NH3等。H2S等物質遇到鐵又能產生黑色的硫化鐵沉澱。如果這種情況不加以有效的制止,在很短的時間自然水體水質就會變黑變臭,變成死水,既嚴重影響自然景觀,降低水體附近居民的生活質量,又破壞自然水體的生態平衡,降低了水資源的可利用度,使得本已缺乏的可利用淡水資源進一步遭受損失;而且,各種水體最終排入附近海域,進一步引發海洋生態系統危機。

2 餐飲業污水對城市管網的危害

城市污水管網錯綜復雜,由於排水時段、管道口徑大小、管道材質、管道鋪設等情況的不同,管網中污水流速不一。當餐飲業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後,污水中的大顆粒懸浮、泥沙等物質,在流經管道流速較低或管道下陷的管段時,就會沉積在管道中。油脂就凝聚在這些物質之上,繼而又粘附上更多的懸浮物質,越聚越多,形成類似「鋼筋混凝土」結構,導致管道堵塞。而市政部門每年花費在城市管網疏通和更換上的費用和其他間接損失更是難以估算。

3 餐飲業污水無法用傳統的污水處理工藝得到有效處理

大量的油脂、懸浮物質、高濃度的有機物隨著污水進入城市污水廠之後,無法在傳統的格柵、沉沙、初沉等一級處理單元中被去除,進入二級生物處理單元之後,特別是油脂同樣會粘附在微生物體周圍,妨礙曝氣過程向微生物傳遞氧氣,導致二級生物處理單元效率降低,嚴重時甚至出現細菌菌群大量死亡,出水水質根本無法達標的現象。

4 餐飲業污水影響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由於餐飲業污水治理難度大,且長期以來人們對餐飲業污水處理持忽視態度,使得餐飲污水到現在已經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對環境的破壞。在原來河道密布地區,河道的河面上時常泛起白色的油花,河水發黑、變臭,已導致無水可用;由於管道堵塞,引起污水橫流,道路無法行走。特別在某些路段,天一下雨就水漫金山,嚴重影響居民日常生活,加劇城市管理矛盾;隨意排放餐飲業污水和食物殘渣成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的美食和滋生地,引起「四害」猖獗,極易引發各種傳染疾病。有報道顯示,直接排放餐飲業污水是全國幾大淡水水系污染的主要元兇之一;也是近幾年近海海域頻繁爆發的赤潮的直接原因之一。事實證明,隨意排放的餐飲業污水必將嚴重影響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5 對社會安全的危害 由於管理上的漏洞和經濟利益的驅動,直接排放的餐飲污水中的大量油脂(俗稱地溝油),排入城市下水道後,一部分隨水流沖入下流,一部分與雜物混合後粘附在管道壁上,另一部分在管道窨井口和化糞池內沉積,析出的「地溝油」被非法採集、非法利用,甚至被不法商販重新加工包裝成 「色拉油」,引發出一系列健康、衛生、安全等方面的社會問題。

在倡導發展循環經濟的今天,只要有效技術、管理和科學治理,就能使餐飲業污水變濁為清,化廢為寶。在被排放的餐飲污水中,存在的大量廢動植物油脂實際上是極好的化工原材料,可以用來加工製成工業潤滑劑(黃油)、工業洗滌劑、皮革軟化劑、淬火材料;甚至製造生物柴油、甘油等 ;排放的各種食物殘余、湯汁等,由於其營養豐富,經過消毒、濃縮等加工後能成為很好的飼料添加劑;沉澱的污泥則能生產出很好的有機肥,這樣就能有效地達到回收利用的環保效果。

因此國家在2015年9月11日頒布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082-1999),並於2016年8月1日實施。

可是存在污水成分復雜、可供使用的污水處理場地緊張、資金投入少等原因,餐飲業的含油污水的達標排放處理一直以來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大難題,經過多年的研究可行的污水處理技術和運行方案,陝西匯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針對污水處理,進行了多年的實踐和研究,創新推出了一體化隔油設備,可以有效解決餐飲污水排放困難和廢物的回收利用功能。

(一)餐飲污水的特點      餐飲單位排放的污水中含有高濃度的動植物油、高濃度的懸浮物和高濃度的有機物,其中還有各類剩菜、米飯、碎骨頭、污泥、沙子及各類雜物等隨污水一起排放,數量大、成分復雜,絕大多數為有機類物質,經過濾渣後的廢水中除了屬於難降解有機物的油脂外,尚有鹽、味精、糖、膠質物、蛋白、澱粉等水溶性污染物。去除油脂後,BOD5/COD約為0.45~0.62,可生化性比較好。另外,餐飲污水的排放還存在不同的餐飲單位、不同時間段排放的污水成分存在較大的差異性,瞬時流量大等狀況。

(二)梯形油脂導流裝置處理技術      梯形油脂導流裝置處理技術處理技術是經過長期研究和實踐後,專門用來處理餐飲業含油污水的環保技術,技術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實施油水渣三相分離,降解COD指標,使之達標排放。綜合運用機械過濾法、重力法、聚結法、生物膜法、厭氧生物濾池法等多種方法對污水進行強化處理,經過西安市環境監測中心的測試表明各項處理指標都達到了標准要求。

(三)使用與維護服務      該技術設施使用電力,無需外加動力,操作方便,投入使用後,餐飲業者可按照使用手冊進行操作和使用,並回收廢油出售給合法單位。餐飲業者也可以支付少量維護費用後,將設施的日常清理、維護、維修、保養等工作全部委託給專業環保運管公司,由專業環保公司的維護服務隊伍進行全程專業規范服務,這樣給餐飲業者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徹底解決了飯店的後顧之憂。

(四)廢棄動植物油的工業化利用      由於梯形油脂導流裝置處理技術出色的油脂分離效果,原來大部分隨污水被排入下水道的廢棄動植物油被徹底分離和收集,將由專業環保公司集中收集和處置,在政府部門的監督下,被嚴格用於工業用途,防止了二次污染,又從源頭控制了地溝油的產生,從而保障了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

經過實際運行表明該技術完全達到了運行效果佳(動植物油、懸浮物和COD去除率高)、運行穩定、佔地少、價格便宜、管理方便和運轉費用低的要求。如果客戶能安裝使用該項技術,並使用各項系統化專業服務,將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1、社會效益

匯豐一體化隔油設備能帶來什麼樣社會效益呢?首先,可以徹底解決餐飲污水超標排放所引起的市政管道堵塞、疏通,重新開挖鋪設管網,污水處理廠(站)增加額外運行費用等問題,為政府節省大筆開支。 其次,可以徹底解決「地溝油」問題。從源頭控制了地溝油的擴散,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由於能實現工業化收集和利用,從而為餐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實現清潔生產,給資源的再利用鋪平了道路。

2、經濟效益

匯豐一體化隔油設備也能給餐飲業者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首先,不用再擔心排水管道的堵塞,減少了管道疏通和更換的支出與麻煩,據估算,一般餐飲業者每月大約需要100~500元的管道疏通費用。其次,由於排放的污染物減少,還能節約可觀的排污費用。據估算,大致與現行的西安收費標准相比減少30%~100%。

3、環境效益

環保部門正在強力推出「綠色飯店」、「14000環境保護體系」、「環保模範單位」標准和認證工作。「綠色飯店」和「14000環境保護體系」認證是國際通行的標准,通過認證的酒店和企事業單位在環境保護方面具有很好的社會認同,客人在這樣的酒店和企事業單位里能夠感受到與眾不同的服務。這對提高高端客戶對酒店和企事業單位的認同感很有幫助。

4、綜合效益

餐飲業者安裝匯豐一體化隔油設備之後,大大降低了污水排放對環境污染的影響程度,能夠幫助餐飲業者緩解和環保部門、市政排水部門、衛生部門和周圍居民的緊張關系,有利於各方面工作的順利開展。餐飲業者在得到這些經濟利益的同時,並不需要太多運行費用支出,隔油設備運行時僅用電就可以實現油水分離。

隔油設備的使用還能為酒店帶來可觀的社會效益,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讓員工感覺到對社會做出貢獻,增強企業的社會認同感和社會責任心。從大環境來說,徹底解決了餐飲(含油)污水長期任意排放,影響市容市貌的問題,也降低了污染程度,讓河水恢復清澈,為西安市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和諧的人居環境作出貢獻。

今年以來,我市將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城市整體形象和加速經濟崛起、構建和諧陝西的重要舉措。圍繞國家和省、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總體部署,持續開展了黃河流域工業污染防治和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先後實施了污染減排、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和改造、退出紅色警戒線專項行動、造紙企業專項整治等一系列重大治理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

B. 門市開飯店,把排水囗往小區排污,物業堵出水口犯法嗎

有前因才有後果,你排污水到小區裡面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執法要管理的回,不能隨意排放污答水,這個是有相關執法規定的。首先你沒做對,然後物業的方法也不合理,但是如果真的追究起來你也是有問題,他可以執法可以處罰你,他的話頂多把它打開。

C. 餐飲污水直排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餐飲污水直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D. 【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8居民樓下禁止餐飲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廣州制定了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下文是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歡迎閱讀!

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葯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築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好褲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污水和雜訊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液運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工商、環保、食品葯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 在居民點內建設餐飲場所,餐飲業戶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採取派發調查問卷、現場公示、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利害關系人意見調查。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製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編者註:此字讀jv,右邊為火字旁,左邊為局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新建、改建、擴建6個基準灶頭以上(含6個基準灶頭),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餐飲場所,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並報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審批。

新建、改建、擴建前兩款之外餐飲場所的,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進行環評備案。

第十條 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函;

(二)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

(三)餐飲場所環境影響保護審批登記表;

(四)餐飲場所地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或者場地使用證明文件;對於規劃控制區外的地區或者臨時商業場所,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規劃部門對餐飲場所所在建築物的驗收意見及其附圖;若涉及建築物規劃功能變更的,應當提交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

(六)工商部友埋簡門出具的餐飲業戶名稱核准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應當提交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排水接駁證明或者接駁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場所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餐飲場所: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四)與周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築的距離少於5米的場所,其中,新建餐飲場所與周邊環境敏感建築的距離少於9米的。

第十三條 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在天然氣管網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築主體外牆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徵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牆體的建築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築物業主同意,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築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20米;

(二)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築物及四周20米范圍內的建築物1.5米。

第十七條 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並鼓勵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控、在線監測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戶負責承擔,並應當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 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場所油煙在線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台,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委託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並及時告知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其他餐飲業戶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台賬記錄,台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於1年。

第二十條 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關於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有關標准和規定,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駁公共污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條 餐飲業戶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雜訊的設備,採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邊界雜訊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雜訊排放標准。

位於居民住宅建築物內的餐飲場所排放雜訊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雜訊污染擾民的,其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7時至22時。

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採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准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餐飲場所排污許可制度。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相關管理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對餐飲業戶核發、變更、撤銷、吊銷、注銷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

餐飲業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照。

第二十五條 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持有人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污水、廢氣和雜訊治理設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備注(包括基準爐頭及餐位數,油煙、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產生油煙的餐飲場所需註明不得設置炒爐、不得排放油煙);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排污口的名稱、編號;

(二)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准;

(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濃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油煙凈化設施清洗記錄、清洗技術要求;

(六)年審記錄;

(七)持有人須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餐飲業戶依法取得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損害賠償、繳納排污費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變更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污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飲食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范餐飲行業污染防治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託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採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保、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葯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場所是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餐飲業戶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大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飲業戶;中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間的餐飲業戶;小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飲業戶。

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在線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在線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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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衛生安全知識測試題與答案

3.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通報

4.廣州市糞便管理規定

E. 成都餐飲污水排放管理法規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洪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於生活垃圾范疇,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殘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以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屬的市生活固體廢棄物管理機構負責。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並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用油或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營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禽畜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禽畜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除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應當做好餐飲服務提供者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運、處理許可的企業收運和處理;並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理餐廚垃圾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改革(價格)、財政、水務、教育、旅遊、衛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區(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管理原則)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六條(倡導規定)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膳食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本市鼓勵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理一體化,支持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創新,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准,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八條(產生單位責任)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城管部門的要求分類收集餐廚垃圾,並將其交給經城管部門許可的單位收運、處理。

第九條(處理費用)

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不再新增收費項目。

餐廚垃圾處理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條(服務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

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活動。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通過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方式授予。

市和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名單目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二)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具有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標識,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貨運汽車城區道路行駛證》等許可證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處理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三)餐廚垃圾處理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停業歇業)

未經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城管部門在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報區(市)縣城管部門備案。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制定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建立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當地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產生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廚垃圾貯存間等收集設施設備;使用符合標准、有醒目標識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存放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凈整潔。

(三)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

(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議,並在餐廚垃圾產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交其收運。

第十六條(收運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免費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三)在收運餐廚垃圾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並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十七條(處理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理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相關規定,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五)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雜訊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對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准要求,並依法報質監部門或農業部門備案。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台賬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交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產量和去向等情況。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初次建立台賬時,應當分別向區(市)縣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報告登記,並提交其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的收運協議復印件。簽訂協議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相關部門變更登記。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並每月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登記。

台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城管等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建立台賬和報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實行聯單制管理:

(一)聯單由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向區(市)縣城管部門申請領取。

(二)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交運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有關內容,經收運單位驗收簽章後,留存聯單第一聯。

(三)收運單位應當按規定將餐廚垃圾隨同餘下的四張聯單運抵處理單位。

(四)處理單位應當驗收運來的餐廚垃圾,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加蓋公章後,將聯單第二聯交收運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自留存檔;將第四聯、第五聯分別按規定報送區(市)縣城管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四)收運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五)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

(七)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喂畜禽。

(八)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聯動執法)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第二十二條(計分管理)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並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管理。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處理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服務許可投標。

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產生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設置使用餐廚垃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環境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存放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報告登記的,分別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的,分別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收運處理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免費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或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的;未密閉化運輸或轉運過程中裸露存放餐廚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或車容不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運或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按規定標准和規范每天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給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其他責任)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農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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