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
B.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指哪個部門
建設部門,即建設局。根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戚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因此,要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執法主體是建設部門。
住房與城鄉建設局,簡稱建設局,高改嫌縣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建設局與住建局是一個概念,只是稱呼不同殲扮而已,決定於當地 *** 編辦的機構命名,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C.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於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並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准、規范及其建設標准。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託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託、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並按照預案採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D.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E. 徐州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排水與污水處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協調、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活動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統籌城鄉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制定或修訂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時,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城鄉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制定實施計劃,加強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升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利用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吸納、蓄滲和緩釋雨水。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客觀條件,採取建設人工濕地、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植草溝、屋頂綠化等方式,採用透水鋪裝材料和可下滲結構,吸納、蓄滯、緩釋雨水。
規劃用地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空間,配套設計、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編制排水設計方案,規劃部門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認的排水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排水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區域排水系統、項目匯水分區、管網布置等內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排水設施隱蔽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項驗收,並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分流規劃建設分流排放設施。
在未實施雨污分流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雨污分流規劃編制分流改造計劃,結合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城市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
居民小區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一條城市建成區河網密度應當與城市主次幹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從事填溝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彎取直等影響排水功能的行為。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障建設資金。
毗鄰城鎮排水管網的村莊,排放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排水管網;其他村莊應當相對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
市、縣(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予以指導。
F. 哈爾濱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建設、維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並承擔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和平房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及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門指導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特徵,依據有關總體規劃並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轄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排水主管部門統籌調整,納入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轄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六條市排水主管部門,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排水主管部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抽排設施及排放通道。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並安排專項資金,保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第八條新城區建設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舊城區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有計劃地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或者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第九條建設城市道路、橋涵等項目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公共排水設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強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已建成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二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管交接,將排水設施移交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移交協議,移交竣工資料。建管交接應當通知排水主管部門參加。
排水設施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具備正常運行功能後方可移交。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二)封閉區域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封閉區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對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簽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三)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及城市道路、橋涵工程配套建設的公共排水設施在完成建管交接前,由建設單位負責;
(四)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G. 阜陽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護和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是指對城市的生產經營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網(管道)、調蓄池、泵站、閘門、檢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雨水收集設施等。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所有者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包括出戶管、化糞池、隔油池、沉澱池、檢查井、排水管網(管道)、污水處理站等。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建管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投資的阜陽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的監督管理,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排水行為舉報獎勵和舉報人保護制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
對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徵得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阜陽城區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本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徵得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八條市、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抽排設施及排放通道。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制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包含內澇防治專項內容。第九條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資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及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產業園區、城南新區等城市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本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規范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H.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其他解讀
解讀1
當前,我們國家許多城市面臨水環境惡化、城市逢雨必澇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實現城市水系統的健康循環,而切入點就是規范的排水以及污水的深度處理和利用。所謂健康水循環,就是上游地區的用水循環不影響下游水域的水體功能,水的社會循環不損害水的自然循環的客觀規律。從這個意義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市用水的健康循環、恢復水環境的生命線工程。它的任務早已超出了排除雨水污水、保護城市生活環境、防止公共水域污染的范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提出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等原則。
首先,要「尊重自然」。這一原則是統領性原則,是其他四項原則的根本,體現了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也符合最近國務院《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的城市開發建設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生態環境的破壞」的精神。《條例》多次提到「削減雨水徑流」、「雨水徑流控制」等要求,並相應的提出有關措施,包括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等,體現了低影響開發理念和尊重自然的理念。
其次,要「綜合利用」。《條例》從規劃、設施建設及政策鼓勵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的制度措施。同時,《條例》明確了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方式,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這對於防止城市水環境污染,特別是合流制地區下游污水廠正常運行、達標排放十分重要,也為雨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創造了政策條件。
第三,「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鎮健康水循環的重要工程,其系統布局直接關繫到對水的自然循環的影響,因而必須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規定。在規劃環節,要確保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在建設環節,要確保兩個配套:一個是城市開發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配套,另一個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各項子系統配套。
第四,要「保障安全」。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是實現水的社會循環的基礎。《條例》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別從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與保護三個方面,對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各方責任主體(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措施和權利義務等內容作了規定。
多年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領域一直缺少一部國家層面專門的法律法規,行業對《條例》盡快出台的呼聲很高。有理由相信,《條例》出台勢必對推動實現城鎮水系統的健康循環具有舉足輕重的積極作用。
解讀2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明確國家和地方要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強調多專業規劃協調,體現了排水綜合管理理念。以下淺談四個方面的理解。
一、《條例》強調了規劃的作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是城市、鎮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為了更好的實現布局合理、節約土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目的,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這是由規劃的空間屬性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系統性決定的。設施的空間布局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資源的有效利用,影響設施的建設規模和投資多少。如果沒有系統的規劃,「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就很難發揮設施的作用,「點」的問題解決了,還要整合在系統中,否則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水的問題。而且排水管渠大多敷設於地下,建設投資大,隱蔽性強,一旦建設不合理,改造起來難度極大,因此必須統一規劃、系統布局、分步實施,指導地方有序的開發建設和理性的管理,規劃是一種控制手段。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是指導行業發展和設施建設的重要文件。通過規劃綜合體現對污水水質、水量的控制要求,對污泥處理處置的要求,對內澇防治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有利於實現對水污染的控制,達到治污、防澇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目的。
我國幅員遼闊,城鎮自然條件和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因地制宜的編制規劃,合理進行系統布局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條例》明確要求,各地區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二、《條例》強調了多專業協調銜接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要保證城市水安全,實現水環境優良、水景觀優美、水生態健康、水文化源遠流長,需要多專業的配合。城市內澇防治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能孤立地就排水論排水。城市排水防澇工程有地下管渠等設施,也有地面設施,它和城市用地關系密切,與水系、河道、管網、道路、綠化、豎向等多專業有關。澇水行泄通道的布局涉及城市水系和道路,排水的流向涉及城市的地面標高,也就是豎向設計。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規劃要考慮雨水排水的出路;城市豎向設計和道路豎向設計要保證排水渠道暢通和雨水的綜合利用;城市綠地規劃要考慮接納附近的雨水。因此,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要和這些專業規劃協調銜接,多專業協調聯動,才能解決城市內澇問題。
三、《條例》強調了構建城鎮內澇災害防治體系
針對近年來城市內澇災害頻發的問題,《條例》從頂層設計出發,從編制規劃入手,要求各地編制的規劃中要有排澇措施,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從而系統地、綜合地解決內澇防治問題。目前城市內澇多是由於暴雨徑流大幅超過雨水管網排水能力造成的,為此,應當通過規劃構建包括城市雨水徑流控制、排水管網系統和超標雨水排放系統三部分內容組成的內澇防治體系。
城市管網排水、暴雨內澇防治與城市防洪密切相關、相互影響,因此應當在規劃設計中實現對接。編制城市排水防澇規劃,不但應當考慮設計暴雨重現期為2-10年一遇的城市常見雨情,還要針對50年一遇以上的城市超常雨情。不但要關注由排水管網構成的小排水系統建設,還要重視構建包括河湖水系及其他設施在內的內澇防治系統。
四、《條例》提出了排水綜合管理的理念
《條例》立法總結了近年來國內外研究和實踐的先進經驗,提出了蓄、滯、滲、用、排相結合的雨水綜合管理的理念,提倡構建與自然相適應的城鎮排水系統,體現了行業發展的特點和技術進步。《條例》強調解決水的問題要從源頭、過程、末端實行全過程式控制制,要求在城鎮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減少對環境的沖擊,延緩沖擊負荷,實現區域開發建設後的自然水文狀態要盡量接近於開發建設前的水平,做到生態排水,綜合排水。
解讀3
近年來,路面塌陷導致行人、車輛墜落的事情屢見報端,其中不少事故是因為地鐵或者地下設施施工,忽視了對排水管網的保護,對排水管網穿鑿、損毀導致的;加之工程竣工時對排水管網的恢復工作不到位,造成污水滲漏、地面沉降等諸多事故。此外,由於人們心中普遍將下水管道和「臟、亂、臭」等形象聯系起來,人為的損害也時有發生,向雨水箅里傾倒雜物、廢棄物,向下水道里傾倒廢液廢渣等,不僅給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也給整個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的安全運行帶來隱患。
《條例》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的排水行為,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等做了詳細規定。
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行為方面,《條例》在現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基礎上,做了進一步強化和規范,明確不得雨污管道混接,以及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必須要按許可要求排放污水;明令禁止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蝕性廢水廢渣、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損毀盜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占壓設施和其它危害設施安全等行為,避免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
從規范施工行為方面,《條例》規定,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劃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單位,必須要制定保護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禁止穿鑿堵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對於各類新、改、擴建工程,凡是工程建設范圍內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都要執行這一規定,並在罰則中同時明確,對於施工單位沒有制定保護方案,擅自拆除、改動設施,以及各類危害排水設施的行為,規定了警告、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
上述規定,針對當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有的放矢、切中要害,懲罰措施嚴厲,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解讀4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明確,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且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以下從四個方面談一下:
一、關於加快社會資本進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
當前財政資金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投入有限,社會資本的進入能夠有效彌補政府投入不足,緩解快速城鎮化進程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供需矛盾。同時,向社會資本開放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可以為廣大社會閑散資金提供安全、穩定的投資渠道。一方面,政府可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另一方面社會資本可以直接投資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也可以通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投資基金、股票等間接方式參與設施的建設運營。
二、關於規范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打破區域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提高設施運營效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由於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對特許經營的認識不足、監管不到位和合同條款不合理等問題,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污水處理價格過快上漲、設施養護運營不到位、政府高價回購等負面效應。《條例》明確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制定特許經營的具體辦法,以更好地指導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實際操作,建議有關辦法強化合同管理、規范特許經營協議,加強對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質量、政府監管和責任等方面的詳細約定,特別是要對目前困擾特許經營的服務費價格、運營企業准入條件和土地權屬等事項作出科學、合理規定,最大程度的降低特許經營風險。
三、關於建立健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市場准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關繫到公共衛生和安全,且專業技術性很強,運營企業的管理、技術、資金、設備等水平直接決定了設施的安全和效率。《條例》在鼓勵社會資本開放的同時,明確要配套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以規范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進入方式和進入條件。在這里,建議結合當地實際和項目特點,對運營企業的法人資格、設備、資金、制度建設、人員配置、業績和經驗等提出具體標准和要求,並規范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選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具體程序。防止一些有資本無業績、有關系無技術、有所謂聯合體投標無運營實體資質的企業進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避免在市場進入時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保障行業良性、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
四、關於政府要加強社會資本進入後的責任和監管
社會資本的進入對政府責任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明確政府的責任。開放市場不等於做「甩手掌櫃」,要避免「一賣了之」,政府應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一是對企業提供的服務按協議規定的價格和數量,及時、全額地支付給運營企業;二是對貧困居民等弱勢群體進行適當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強政府對設施運營企業的監管。一是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協調、統領的作用,避免「多頭管理」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甚至出現「玻璃門」等現象;二是加強過程監管、結果控制,對運營過程中不合規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置,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和企業的違規行為,政府可以採取終止合同和臨時接管等方式加強保障。
解讀5
依法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是建設現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0號),對信息公開做了明確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公共服務,涉及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其設施規劃、設計、保護、管理等很多方面都應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條例》對此分別做出了明確規定,充分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同時也有利於公眾積極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
關於規劃方面,《條例》明確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報批、備案、公開的程序。
關於設施運營養護和維護方面,《條例》明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同時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保護,還有利於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關於污水處理費方面,《條例》規定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明確,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保障了污水處理費繳費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關於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將檢查情況及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這將提高公眾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等情況的監督。
關於其他方面應予公開的事項,《條例》也做了規定,如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處以罰款的同時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
解讀6
隨著我國城市規模越來越大,一座城市的排水管網可長達數萬公里,面對這些日益復雜、埋藏在地下的排水系統,傳統的依靠經驗、圖紙的管理手段,已經難以適應現代化城市建設與管理的要求,更難以給出系統、科學、准確、及時的規劃與管理建議。國外發達國家成功運用計算機技術、數字模型分析、地理信息技術等,有效地分析並解決排水設施規劃、改造、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各種錯綜復雜的問題,變「被動應對響應」為「主動預警處置」,變「看不見的風險」為「可預測、可感知」的形象內容。從發展趨勢來看,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提升排水設施管理的標准化、信息化、精細化水平,是我國未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重要內容之一。
《條例》首次將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的內容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既是前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的具體體現,也為未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發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礎,可謂高瞻遠矚。
今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23號),都對城市排水防澇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上述文件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還專門制定印發了《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普查數據採集與管理技術導則》、《城市排水(雨水)防澇規劃編制大綱》,指導各地在全面普查摸清現狀的基礎上,科學編制城市排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規劃目標和任務,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條例》和上述文件要求,有利於地方開展相關工作,包括:根據當地降雨規律、暴雨內澇的風險及特點和排水現狀,制定排水防澇系統建設的總體目標;結合本地實際需求,開展地理信息資料庫的建設;建立適合當地條件的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將現代地理信息和數字化技術運用到日常運行管理、風險控制和應急;結合氣象部門的氣象雷達監測與預報,以實現情景模擬、風險評估、預判預警、指揮調度等綜合管理與實時決策的功能,將被動的風險應對轉變為可預知、可掌控的主動應對管理。
一座城市的排水防澇水平「三分靠設施、七分靠管理」,是綜合能力的體現。如果說健全的雨水管網、調蓄、下滲等內澇防治工程設施是「硬體」基礎,那麼以排水防澇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為代表的先進的現代化、數字化管理手段,就是促進我國城市排水防澇能力質的飛躍的「軟體」保障。
I. 昆明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水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管並重、雨污分流、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和雨水資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處理、再生利用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實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鎮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政府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合作形式,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維護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含內澇防治專項規劃。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污水處理、排水泵站、雨水調蓄、養護道班、污泥轉運與處置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
經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更新改造、維護,以及防澇應急工程建設和專用設備購置。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建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同時投入使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生態環境、規劃、住建等相關業務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方案、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就排水設計方案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其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證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縮小斷面、改變功能和高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建設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污水處理運營單位自行維護或者委託第三方維護。
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保證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第十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市主城區城市建成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確定的單位作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其他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特許經營等多種形式明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專用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運營。
J. 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排水泵站、雨水調蓄和排放、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污泥轉運與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六條在海綿城市規劃范圍內,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第七條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接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接入意見。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
新建住宅的樓頂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雨水管網。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城鎮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設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准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時效性與准確性。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城鎮低窪區域等易澇點的治理,開展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監測,組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檢查。第十三條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專用排水管道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或者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集中收集運輸糞水糞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糞水糞渣排入指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傾倒、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