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豬場排放污水怎麼處罰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對超過規定排放標准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養豬場污水沒處理亂排放犯法嗎?
1、已涉嫌違法,相關部門有權作出行政處罰
2、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涉及污染環境罪
法律依據: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貳』 湛江一養殖場廢水直排大海,政府會懲罰這樣的行為嗎
湛江養殖場廢水直排大海,政府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的。
想要杜絕養殖場往大海里直排廢水,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發展綠色養殖,摒棄傳統的養殖方式。目前湛江市已經開始進行養殖業轉型升級,相信養殖方式的轉變,可以徹底杜絕養殖廢水污染環境。工廠養殖,集體養殖,採用生態循環水養殖,才是最值得推廣的綠色養殖方法。綠色養殖有利於環境保護,保護好環境,碧水藍天才能陪伴我們左右。
『叄』 污水直排河道怎麼處罰
污水直排河道的處罰,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污染環境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存在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肆』 餐飲污水直排怎麼處理
一、餐飲污水直排怎麼處理
1、餐飲污水直排的處理方式有: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3)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二、政府排危拆房程序是什麼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如下:
1、拆遷調查和項目概算。由擬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組織;
2、拆遷管理部門對申領單位所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3、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發布《拆遷通告》,正式啟動拆遷工作;
4、拆遷主管部門組織被拆遷人投票選擇確定評估機構。
『伍』 豬場污水污染村民地下水找老闆協商怎麼賠償
可以與對方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等投訴,養豬場污水排水量大、污染負荷高,有機物濃度高,固液混雜,應合理處理污水。 《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 第三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應堅持農牧結合、種養平衡,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源頭減量、過程式控制制和末端利用各環節進行全程管理,提高糞污綜合利用率和設施裝備配套率。第四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應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並確保正常運行。
『陸』 環保直排污水怎麼處罰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凱派辯環境污染的法盯缺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水排放處罰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羨叢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柒』 國家對養豬水污染有那些規定
豬業污染已成為突出的環境問題,地下水和地面水體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由此引發了不少污染糾紛。國土環境資源廳日前發出《關於加強養豬場污染防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就養豬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要求各市、縣督促各養豬業主按要求對豬場進行整改和治理。
相當部分養豬場目前大多採用水法清糞處理工藝,直接用自來水沖洗糞便,導致COD(有機耗氧量)、氨氮、總磷等濃度偏高。環保部門要求養豬場要採用干法清糞工藝,採取有效措施將糞及時、單獨清出,不可與尿、污水混合排出,並將產生的糞渣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實現日產日清。採用水沖糞、水泡糞濕法工藝的養豬場,要限期改為干法清糞工藝。
目前,大部分養豬場未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無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相當部分養豬場污水僅進行簡單處理便外排或用於農灌,對造成部分地表水體污染。
環保部門要求現有的養豬場須完善污水處理系統,養豬過程產生的污水應堅持種養結合的原則,經厭氧等無害化處理後盡量充分還田,氧化塘應採取防滲漏、防溢流措施,實現污水資源化利用。
因養豬糞肥含有蛔蟲卵和糞大腸菌群數,環保部門要求,採取土地利用方式處理糞便的,糞便須經過無害化處理,符合《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後才能利用。同時,要充分考慮作物生長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過作物當年生長所需要養分的需求量。禁止未經處理的糞便直接施入農田。對沒有充足土地消納利用糞肥的大中型養豬場和養殖小區,應建立集中處理糞便的有機肥廠或處理(置)機制,防止糞便隨意丟棄污染環境。
『捌』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8)豬場直排污水處罰金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