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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登記制度

發布時間:2023-05-30 14:42:10

A. 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管理制度: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5mg/L。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B. 齊齊哈爾市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強對水污染源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污染物,系指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規定的介入水體並對人體或動植物構成危害及破壞生態環境的物質。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方式、去向,污染治理狀況及拍碰治理污染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排污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二章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第五條排污單位應在指定的時間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登記表》,按規定填報水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方式、去向,排污口的位置、數量及治理污染設施的運行情況,並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有關技術資料。第六條排污單位應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做定性、定量監測,確保監測數據准確可靠,沒有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可委託市、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由排污單位繳納監測費。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凡排放水污染物的,在立項時,應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污申請,按本辦法的第五條
、第六條的規定辦理。第八條排污單位填報的《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登記表》,應經排污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第九條排污單位排放的水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改動排污口時,應提前十五天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履行變更手續。第十條排污單位使用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水污染物的,應按《齊齊哈爾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排污許可證制度第十一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狀況、水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確定排污襲族談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總量指標。第十二條排污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登記表》,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禁止無證排放水污染物。對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頒發《臨時排污許可證》並限期削減排污量。
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十三條持有《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仍負有繳納排污費和治理環境污染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四條《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穗猛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排污單位必須重新申請換證。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排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水污染物。對不按規定排污的單位,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中止或吊銷《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第十六條持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單位,經過治理符合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可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對逾期達不到排污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單位,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中止或吊銷《臨時排污許可證》。第十七條被中止或吊銷《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時,按無證排污處理。第十八條被中止或吊銷《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單位經治理後符合排污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應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恢復或重新領取《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第十九條有證排污單位應每半年填寫一次排污檔案,及時、准確地向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排污量和治理污染設施運行狀況。第二十條排污單位的排污口必須具備采樣和測流條件並設立標志,配備污水排放計量裝置。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二十一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積極治理水污染,保護水環境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C. 排污登記和排污許可證的區別

你好,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區別在於:
1、依據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廣東這邊是依據《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2、發放范圍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發放對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排污許可證原則上包括所有向環境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污水和廢氣污染物的點源排污單位。
3、排放要求不同:僅對於城市納管排水戶來說,城市排水許可證對其水量、入網水質做了規定;排污許可證還增加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
4、發證單位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由城建部門負責發放;排污許可證由環保部門負責發放,
他們之間的聯系是:
1、城市納管排水戶應同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
2、城市納管排水戶排放污水必須同時滿足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即兩種許可證中最嚴格的規定。

D. 污水處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消毒隔離管理總則》 一、無菌技術原則 1、無菌操作環境應清潔、寬闊。操作前半小時須停止掃地,更換床單等工作,減少走動,防止塵埃飛揚。2、無菌操作前,工作人員要穿戴整潔,帽子須遮全頭發,口罩須蓋住口

鼻。最好用一次性口罩,一般情況下,口罩應每4-8小時更換,一旦潮濕微生物易於穿透,應及時更換。3、無菌物品必須與非無菌物品分開放置,且有明顯標志。無菌物品不可暴露於空氣中,應存放於無菌包或無菌容器中。無菌包外需標明物品名稱、滅菌日期、有效期,按有效期先後順序擺放。無菌包的有效期一般為7天,梅季5天,過期或受潮、污染應重新滅菌。4、進行無菌操作時,應首先明確無菌區和非無菌區。凡經過滅菌而未被污染的區域稱無菌區,如已鋪的無菌盤內面,已消毒的手術區和穿刺部位等。5、進行無菌操作時操作者身體應與無菌區保持一定距離。取放無菌物品時,應面向無菌區。取無菌物時應使用無菌持物鉗。手臂應保持在腰部或治療檯面以上,不可跨越無菌區,手不可接觸無菌物。避免面對無菌區談笑、咳嗽、打噴嚏。用物疑有或已被污染和沾有水液時應予更換並重新滅菌。6、一套無菌物品只供一位病人使用,以防交叉感染。

E. 污水管理制度

污水管理制度為提高污水處理工作質量,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據污水站實際情況,特製訂本制度。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遲到、早退,嚴禁酒後上班。
2.當班操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定時巡查設備設施運轉情況,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擅自離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F. 醫療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醫療污水的處理需要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醫療污水處理制度要求醫院,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另外根據我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法律主觀:

申報登記范圍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排污申報登記的范圍和對象為轄區內所有直接或間接向環境答清排放污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振動、電磁輻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工業企業、商業機構、服務機構、社會團體、黨政群體、公用事業單位、部隊等一切生產、經營、管理(或科研)活動的所有排污者。申報登記辦理程序1.正常申報排污者必須於每年12月15日前,向環境監察機構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並提供與污染排放有關的資料。排污者申報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況,應當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實際情況和下一年度生產計劃所需排放污染物情況為依據。2.新、擴、改申報新建、擴建項目,應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向環境監察機構辦理試生產期間的申報手續。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1個月內辦理正常生產申報登記手續。3.變更申報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處理設施、排污口監控裝置要作重大變化時,應在改變後3日內履行變更手續。4.建築施工申報建制鎮以上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築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日內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未按以上規定時限要求按時申報的,視為拒報,並依法處置。申報登記填報要求1.申報表一式兩份,每份需加蓋公章後報縣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環境監察機構在收到排污申報登清滾前記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審核決定,並將其中1份返回排污者。2.填報數據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文字說明一律用漢字。3.必須用鋼筆、簽字筆填報,藍黑墨水均可。書寫工整、清晰,塗改後必須蓋章有效。4.排污單位申報的相關數據經環境監察機構核定後,作為徵收排污費、發放排污許可證、環境統計等項環境管理制備手度的執法與管理依據。申報登記辦理時限7個工作日。

法律客觀: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依法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其排污情況並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審查並實施監督的環境管理制度。它是及時准確地掌握有關排污和污染信息的有效途徑,也是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其他相應管理的基礎。我國的主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都規定了這一制度。該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其擁有的污染物排故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不執行這制度、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數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為300元以上。排污許可證制度是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指凡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取得環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後方可排污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在國外被視為污染防治法的支柱。該制度的實施通常分為申請、審查、發證、監督檢查等幾個階段。對不按許可證的要求排污的,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已發的許可證,並可以對違反規定者科處其他行政處罰。

H. 排污登記和排污許可證一樣嗎

法律分析:排污登記和排污許可證不一樣。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

I. 醫院污水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10、專人操作污水處理裝置,污水處理人員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並能正確掌握設備操作及相關衛生知識,負責設備的保養、維修,以保證其正常運轉。
11、病人嘔吐物、引流液、手術吸出液、檢驗科液體標本等污染液體消毒後傾倒入廁,進入院內污水處理系統。
12、污水處理設備自動定時定期對污水投放次氯酸鈉進行消毒,污水處理人員每日測余氯含量兩次,符合標准後方可排放,並做好記錄。未經消毒或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清掏或作農肥。污水池內的雜物定期打撈後焚燒。
13、處理後的污水、污泥符合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GB18466-2005《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准》,定期接受疾控中心和縣環保局的監測,院感科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14、後勤科每月對污水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院感科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與當月獎金掛鉤,實行獎懲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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