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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廢水整改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3-05-28 13:26:36

❶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要求:
1.檢驗科廢水必須有人負責污水處理,檢驗部門產生的廢水未經消毒,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 。

2.有關人員根據每天的出水量,在設備的廢料桶中放入足夠的消毒片(取決於可用的1000 mg / L氯)。第二天處理污水,然後再打開。

3.將污水將污漬倒入專用的塑料桶中,根據數量放入消毒片(根據有效氯計算為1000mg / L),第二天進行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原則:
1.預防污染:防止傳染病病原體的排放和環境污染。嚴格消毒可能排放大量傳染性病原體和被傳染性病原體污染的污水的各種標本,並僅在達到相應的醫院廢水排放標准時才排放。

2.分類過程:盡可能收集含有特定化學毒物的廢水。它將被單獨對待。防止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集成排水系統

3.嚴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分別收集,達到排放標准後再排放到綜合廢水系統中。

4,實施標准:醫院綜合污水應根據其污水排放方向和各種要求進行處理,只有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直接或間接排入不同水體的醫院污水通常根據進水的功能要求執行第一級或第二級排放標准,這需要二級(生物)處理。除了含有致病菌和某些特殊污染物的醫院污水外,城市污水中的醫院污水一般與家庭污水相似,並且可以不經單獨處理就排放,達到污水排放標准。就可以排放了。

5.確保安全:檢查部門用於污水消毒的消毒劑盡可能安全可靠,操作簡便,成本低廉,效率高。

6.加強管理:水資源循環利用可加強水質檢查部門的水管理,以節約用水和減少污水排放,可用於水資源和條件惡劣的地方。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1.含鉛廢液
分析方法定量分析使用原子吸收光譜法。

注意如果存在兩種以上的重金屬,則處理的最佳pH值會有所不同,因此請注意處理後的廢液。含有大量有機物和氰化物的廢液和絡離子必須提前分解和去除。

2.原則上,應分別收集含有酸,鹼和鹽的廢液。但是,如果沒有問題,則可以將其中和或用於其他廢液的處理。排放前,用水將稀釋的溶液稀釋至1%或更少。如果證明混合酸性廢液和鹼性廢液並不危險,則可以將一種廢液一點一點地添加到另一種廢液中。用pH試紙檢查,並將混合廢液的pH設置為約7。用水稀釋以將濃度降低到5%以下,然後直接排放。

❷ 醫療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怎麼回事

醫療污水主要來自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動物房、同位素治療診斷室、手術室食堂、單身宿舍、乃至家屬區排放的生活污水總稱醫療污水。
醫院污水處理的基本處理原則:
(1)全程式控制制原則
對醫院污水的產生、處理和排放實行全程式控制制。
(2)減量原則
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污水、污物發生點嚴格控制和隔離,對醫院生活污水、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醫院污水、污物不允許隨意丟棄至下水道。
(3)現場處置原則
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為了防止污染和危害,必須現場處置。
(4)分類法的指導原則
根據醫院的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及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的原則
綜合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強化風險控制意識,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包括工藝技術、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
(6)生態學原理
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減少消毒副產物在處理過程中產生,控制廢水中余氯過高,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❸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36 號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8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x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後報衛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葯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註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於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 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 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採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❹ 急求醫療廢物管理整改報告

關於醫療廢物管理的工作報告

一、我院分管院長及院感科工作人員參加了4月11日江蘇省衛生廳關於全省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後,及時向院長匯報會議內容,院領導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作了具體部署。在院長的親自過問下,於4月13日調整並成立了醫療廢物管理小組,召開了小組成員及相關科室負責人會議,明確各部門職責,制定了《醫療廢物管理制度》、《醫療廢物安全處置制度》、《醫療廢物處理登記制度》、《醫療廢物相關人員防護制度》、《醫療廢物管理培訓制度》、《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度》、《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制度》、《醫療廢物發生意外事故應急預案》,報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並且以院辦公室的名義將相關通知、制度發至醫務科、護理部、環境管理科、總務科、化驗室、病理科、B超室、影像科、各病區及重點臨床科室。
二、4月20日院感科舉辦培訓講座,組織全院相關人員學習醫療廢物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流程,提高全員管理意識。擇期進行考核,促進知識的掌握和規范執行。
三、4月14日—4月24日為自查自糾階段。院感科在全院檢查中,發現我院在醫療廢物管理中也存在一系列問題,如:醫療廢物暫存地沒有醫療廢物及禁煙禁飲食警示標識,門窗沒有完全封閉,無法達到防鼠的要求,沖洗的水管漏水,垃圾轉運人員缺乏防護配置,交接登記存在多登、漏登現象,有的沒有做到雙簽名等。檢查結束後,及時將檢查情況向分管院長及院長匯報。25日下午,醫院再次召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會議,會上再次強調了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現場部署解決辦法和方案,限28日前整改到位,擇期再次檢查。
四、4月26日下午,院感科應邀參加了護理部全體護士長會議,會上聆聽了各位護士長在醫療廢物實際管理工作中的疑問,並給予一一解答;會後又參加了環境管理科全員保潔員工作會議,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包紮、轉運、登記、個人防護及應急預案又作了具體要求,嚴禁出現違法違規行為,違者必糾。
五、4月28日下午,衛生局領導來我院檢查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查看了醫療廢物暫存地,制度、資料齊全,設施規范,轉運人員工作、防護到位,對我院的管理工作表示肯定。
六、總結:通過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開展,得到了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 各相關部門領導及人員積極響應號召,把具體工作落到實處,達到了人人參與管理、事事責任到人的良好局面。當然這項工作仍需要長期不懈的跟進管理,只有嚴格落實規章制度,做到嚴格督查管理,不放過每一個細微的環節,發現問題及時改進,才能持續有效的保證和促進醫療廢物管理質量的提高。

❺ 你覺得醫療廢物,醫療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辦法有哪些

醫療廢物處理方法:1、衛生填埋法,這是醫療廢物的最終處置方法;2、高溫焚燒法,採用焚燒處理方式具有完全的可行性 ;3、壓力蒸汽滅菌法,適用於受污染的工作服、注射器、敷料、微生物培養基等的消毒;4、化學消毒法,用於那些無法通過加熱或潤濕進行消毒滅菌的醫療廢物的處理。
一正散前、衛生填埋法的優缺點
填舉清埋處理方法的優點是工藝較簡單,投資少,可處理大量的醫療廢物。主要缺點是填埋前需消毒,廢物減容少,填埋場建設投資大,需佔用大量土地,產生甲烷、氨氣、硫化氫氣體、氮氣、一氧化碳等大量有害氣體,同時也產生氧氣和氫氣和揮發性有機物,需對土壤和地下水進行長期監測。

二、高溫焚燒法優缺點
焚燒處理技術主要優點是體積和重量顯著減少,廢物毀形明顯;適合於所有類型醫療廢物及大規模應用;運行穩定,消毒滅菌及污染物去除效果好;潛在熱能可回收利用;掘汪技術比較成熟。缺點主要表現在成本高,空氣污染嚴重,易產生二惡英、多環芳香族化合物、多氯聯苯等劇毒物及氯化氫、氟化氫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需要配置完善的尾氣凈化系統;底渣和飛灰具有危害性 。

三、壓力蒸汽滅菌法優缺點
壓力蒸汽滅菌技術相比之下具有投資低、操作費用低,易於檢測,殘留物危險性較低,消毒效果好,適宜的處理范圍較廣等優點。主要缺點是體積和外觀基本沒有改變;可能有空氣污染物排放,易產生臭氣,不能處理甲醛、苯酚及汞等物質。

四、化學消毒法優缺點
化學消毒法的優點是工藝設備和操作簡單方便;除臭效果好;消毒過程迅速一次性投資少,運行費用低。對於乾式處理,廢物的減容率高、不會產生廢液或廢水及廢氣。缺點是乾式廢物對破碎系統要求較高,對操作過程的pH值監測(自動化水平)要求很高。濕式廢物處理過程會有廢液和廢氣生成,大多數消毒液對人體有害。不適用於處理化學療法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揮發和半揮發有機化合物。

❻ 醫療廢物專項整治工作報告

【 #報告# 導語】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以下是 整理的醫療廢物專項整治工作報告,歡迎閱讀!

1.醫療廢物專項整治工作報告


×月××日xx市環境保護局、xx市衛生局接到xx市環境保護局、xx市衛生局《轉發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專項檢查的通知》後,xx市政府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此次醫療廢物管理專項檢查工作,要求環保、衛生兩部門要認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此次醫療廢物管理專項檢查工作。為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專項檢查行動的領導,首先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長xxx為組長的聯合檢查領導小組。其次制訂了專項檢查行動實施方案。確定了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和檢查時間。從×月××日開始,由環保局x副局長、衛生局x副局長帶隊,聯合檢查小組開展了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專項檢查。此次檢查行動歷時三天,對市直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對個體醫療機構、鄉鎮醫療機構進行了抽查。

一、醫療廢物流向管理情況

1、醫療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執行情況:我市的醫療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廢物採用就地焚燒方式進行處理,沒有醫療廢物轉移現象發生。xx市人民醫院、xx市中醫院等市直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內部轉移都由專人負責,有相關交接記錄。

2、醫療廢物登記管理制度建立執行情況:各醫療衛生機構都建立了醫療廢物登記管理制度,xx市人民醫院、xx市中醫院、xx市血站、xx市保健院等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進行了登記,防止了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3、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執行情況:聯合檢查小組所檢查的醫療機構都執行了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各科室都配置了兩個垃圾桶,設立標識,用不同顏色的垃圾袋分別盛裝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並配備了利器盒盛裝針頭等利器。設專人收集和運送,醫療廢物每日焚燒,做到了日產日清。

二、醫療衛生機構的內部管理情況

各醫療衛辯脊亂生機構都成立了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小組,由一把手負總責,各產生醫療廢物的科室負責人參加,明確職責,制訂了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同時各醫療機構都依據xx市衛生局的要求對本單位從事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攜檔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北寧市人民醫院還進行了醫療廢物相關知識考核,對考核成績優秀的醫務人員給予了獎勵。

三、衛生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監管情況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實施後,xx市環境保護局與xx市衛生局分別於××××年、××××年組成聯合檢查小組,對轄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了檢查。通過檢查各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得到明顯加強。××××年×月,xx市衛生局邀請xx市中心醫院醫務科、醫保科的同志在xx市人民醫院對舉行了醫療廢物管理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全市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負責人都參加了此次培訓。之後,衛生局根據培訓內容出了×××道題下發到各醫療衛生機構,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月××日護士節期間,衛生局在全市開展了業務知識競賽,醫療廢物管理知識作為競賽的一項內容。×月我市在xx市人民醫院召開了現場會,由市醫院介紹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經驗,並下發文件在全市醫療衛生機構推廣。

通過這次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專項檢查,我們看到我市的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都十分重視,已經納入了各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之中。尤其是市直各醫療衛生機構,都建立了各項相關制度,並能認真執行。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鄉鎮野梁、個體醫療衛生機構因條件有限,雖然制訂了各項制度,但還不規范。個別醫院登記管理制度還不健全。環保衛生兩部門已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對存在問題的醫療衛生機構提出了整改要求。

鑒於目前我市沒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尚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各醫療衛生機構都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望上級有關部門早日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實現我市的醫療廢物集中統一處置。

醫療廢物關繫到公共衛生安全和環境安全,我們將以這次聯合檢查行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堅持常抓不懈,切實貫徹《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確保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2.醫療廢物專項整治工作報告


一、20xx年工作情況

20xx年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緊緊圍繞貫徹落實《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按照年度管理監督工作要點,通過宣傳、培訓、指導、檢查等方式,基本實現了「轉變觀念、增強意識、完善機制、規范設施、扎實推進」的目標。

1、宣傳、培訓工作開展情況。市衛生局印製發放了9000餘冊《醫療廢物管理文件匯編》,市、區縣兩級印製發放了12萬余冊各類宣傳品,開展各類宣傳、宣講活動3000餘次,受眾人數達百萬以上。市衛生局組織了區縣衛生局、三級醫療衛生機構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法規知識培訓,並對新修訂的《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進行了解讀。區縣衛生局、海淀區公共委、各醫療衛生機構舉辦各類培訓活動,培訓約5萬餘人,專門從事收集、運送人員的受訓率達90%以上。

2、監督檢查情況。市衛生局組織了5次指導、檢查活動,對12個區縣及97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情況進行了檢查。區縣衛生局、海淀區公共委共組織了31次指導檢查,涉及913個單位。市、區縣兩級衛生監督機構累計執法監督5788次,對54家醫療衛生機構分別給予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其中:醫院、衛生院3家,佔5.5%,診所、門診部36家,佔66.7%,村衛生室15家,佔27.8%。市衛生局聘請了36位醫療廢物巡查員,每個區縣2名,開展了417次巡查暗訪活動,反饋信息1612條。

3、互查工作情況。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市衛生局在第三季度組織了區縣衛生局、海淀區公共委及三級醫院之間的醫療廢物管理互查活動。市衛生局制定印發了互查方案,分八個方面共35項互查內容和評判標准,每兩個區縣之間各互查兩所醫院,市屬三級醫院與中央直屬三級醫院之間進行互查。同時,要求區縣衛生局、海淀區公共委將《20xx年醫療廢物互查評判標准》下發至轄區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自查。整個互查活動於9月底結束,相關單位均完成了互查工作,互查中發現有20所醫院存在43項不規范內容。

4、服務保障情況。市衛生局統一製作下發了6塊醫療廢物暫存處警示牌。平谷區、密雲縣、延慶縣等由政府出資組織集中收集、轉交醫療廢物;通州區、海淀區政府出資修建、完善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暫存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小型、邊遠地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和培訓師資等。

二、工作成效

完善機制,齊抓共管促落實。新修訂的《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執行一年來,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實施都在按照「規定」賦予的職責和義務而有條不紊地抓落實。通過對「規定」的學習、宣傳,使所有從業者充分認識到安全收集醫療廢物的重要性。特別是衛生行政機關、衛生監督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的組織領導層面,還從「規定」中領到了自己的任務。市和區縣衛生局由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共同監督管理。醫療衛生單位形成了由單位主管領導牽頭,後勤總務部門、感染控制部門和相關醫療部門共同管理監控的局面。從而保證了法規、制度的有效執行。

3.醫療廢物專項整治工作報告


能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及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對醫療廢物進行嚴格管理。現將醫療廢物管理總結如下:

一、醫療廢物管理

1、為加強醫療廢物管理,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我院成立了醫療廢物領導小組,為院長第一責任人,並制定了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和處置等各種制度;建立了醫療廢物管理意外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流程和要求;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醫療廢物及醫療廢物暫存庫房管理,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到人,醫療廢物存放、轉運、收運實施全程監督。

2、為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相關文件,我院組織了各級各類人員進行對醫療廢物管理相關知識培訓,努力提高了醫療廢物管理意識,杜絕院內交叉感染。

3、醫療廢物管理有專職人員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以及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4、嚴格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1、加強了醫療廢物收集、運送、交接管理,全院今年新購進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專用醫療廢物桶,並更換原來不符合規范的廢物桶,全部購進的是上級要求有標識的醫療廢物桶,做到標識清晰、分類符合要求,並每日上午、下午分別由各科室清潔工對醫療廢物進行收集運送到醫療廢物集中處,並做好記錄。

2、對損傷性醫療廢物(如:針頭、手術刀片等)直接放入耐穿刺、防滲漏的容器中,外運時必須嚴格密封,並在其外部套裝醫療廢物專用的黃色塑料袋。其它醫療廢物包括患者的生活垃圾直接放入雙層黃色塑料袋,分層封扎袋口。不使用影響密封性能的器具或方法進行封口。

3、醫療廢物收集容器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所有廢物盛裝量不超過容器或包裝袋的3/4,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嚴禁使用有破損或已經污染的收集容器。

4、每天的醫療廢物由各科室專人(清潔工)使用轉運工具,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及時清運,並做好雙人(見證人)簽名,運送工具、暫存場所等需及時清潔,遇污染時及時用含氯消毒劑消毒。

5、對醫療廢物暫存場所,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有明顯的警示標識,設有防滲漏、防蚊蟲、防鼠等安全措施。並定期消毒清潔。

6、病原體的培養物、菌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在本科室就地滅菌,消毒後再按醫療廢物處理。

7、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清潔工能夠相對固定,並經過醫療廢物處理流程、醫院感染控制、自身防護、意外事故處理等知識的培訓。清潔工工作時能夠嚴格按照病區防護要求做好防護工作。

8、20xx年下半年(7月1日起)醫院與玉林市"愛民公司"簽訂合同,由玉林市"愛民公司"專職人員每隔日下午使用醫療垃圾專用車收集醫療廢物,做好交接工作,並認真記錄,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種類、收量、交接時間、集中處置單位以及經辦人簽名。登記資料至少保存兩年。

9、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能夠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醫院內產生的污水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消毒後,再排入污水處理。

10、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11、醫療廢物集中處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經過多年來由於院領導重視,對醫療廢物的規范管理,使我院的醫療廢物能夠有效地無害化地處理。來年我院繼續加強醫療廢物管理,保護環境,保護人民健康。

4.醫療廢物專項整治工作報告


根據上級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培訓指導,我站開展醫療廢物處置自查工作,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本單位醫療廢物的收集、儲存位置的管理規范,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安全,切實維護群眾健康,我站認真學習《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了自查,現將問題情況匯報如下:

一、健全組織,完善制度。

成立了醫療廢物管理領導組,由站長孫福廣任組長,成員由護士組成,明確了職責任務,制定了醫療廢物制度。

二、分類收集管理。

1、將醫療垃圾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杜絕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裝,統一規定醫療廢物使用黃色塑料袋盛裝,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盛裝,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中。

2、將醫療廢物分別扎口密閉,針頭、穿刺針、刀片等毀形後放防滲漏耐穿刺的銳氣容器中,使用過得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復使用。

三、加強對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的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用品用後,按醫療廢物處理,禁止重復使用和迴流市場,並做好登記工作,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物品必須就地進行消毒、毀形,放入帶標有《醫療廢物》專用收集袋中,2天內由威海市環保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收集處置。

四、加強資料登記及管理。

相關科室建立醫療廢物管理情況登記表,登記核對來源、種類、或數量,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保存齊全。

五、歸納總結。

通過這次對我站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自檢自查,逐步規范了醫療操作行為,在今後我站要加強檢查力度。我們將在以後的工作中逐步規范操作,徹底杜絕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而造成的對廣大人民身心健康的損害。

5.醫療廢物專項整治工作報告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本單位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轉運。暫存。交接等處置管理規范,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安全,切實維護人民健康,我們認真學習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對我院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重新要求,加強監管,今年的工作計劃如下:

一、加強管理,健全組織,完善制度

重新成立醫療廢物管理小組(紅頭文件),明確職責任務,制定了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各種相關制度及突發事故應急處理事故等,建立醫療廢物集中安全處置統一工作流程,保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正常運行。

二、分類收集管理

監督全院各科室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將本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好,分別置於帶有「警示」標識的包裝袋和容器內,醫療廢物袋達三分之二滿,做有效封口,保證緊實嚴密。損傷性廢物放入專用利器盒內,不得重復使用利器盒。隔離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及生活垃圾均用雙層專用包裝袋,並及時密封,按醫療廢物處置。

三、轉運管理

要求專職運送人員每天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將各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存處,運送時穿戴防護服,防護帽,口罩,工業圍裙,工業用靴,用後可棄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定期體檢,運送前檢查醫療廢物標識,封口,防止途中遺撒泄露。運送結束,及時對運送工具清潔消毒。運送收集儲存等過程中,工作人員嚴防暴露損傷,發生暴露損傷時及時報告院感科,立即按職業暴露處理並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四、暫存設施及管理

積極對醫療廢物暫存點進行整改,清楚暫存點附近雜物,本院醫療廢物暫存處設在遠離醫療,食品加工,人員活動區,有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盜等措施,封閉嚴密,有「禁止吸煙飲食」,「閑人免進」及專用醫療廢物警示標識,設有工作人員辦公室及沖洗消毒設施,醫療廢物在暫存點存放不超過二天,運送人員每天用84消毒劑對運送工具及暫存處進行浸泡清洗和噴霧消毒。

五、登記

本院各科室及暫存處均建立有醫療廢物回收登記本,醫療廢物產生科室和運送人員每天交接後,雙方對醫療廢物來源,種類,重量,時間,經辦人簽名等內容進行詳實登記,資料保存三年,暫存處與開封醫療廢物處置中心交接時,認真填寫轉運聯單各項內容,一式兩份,記錄保存五年。醫療廢物嚴禁自行處理,禁止轉讓買賣事件發生,醫療廢物管理組每月定時督查。

六、應急預案

建立了醫療廢物突發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對轉運過程中發生泄露擴散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對污染區域進行消毒,嚴防二次污染,確保安全。

七、培訓

控感科定期對全院醫護人員及後勤人員進行醫療廢物管理相關知識的學習和培訓,特別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等知識培訓,提高大家對醫療廢物規范處置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進一步加大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將醫療廢物管理提升到日常監管的重要位置,切實落實醫療廢物各項管理職責,使我院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規范化、制度化、長久化。

❼ 醫療廢物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編輯本段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編輯本段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編輯本段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編輯本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並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
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❽ 醫療廢物管理實施辦法

法律主游肆銀觀:

醫療廢物的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神宴:
1.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2.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雹睜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
3.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

法律客觀: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十條
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❾ 醫療廢棄物污水處理的處置方案

法律分析:醫療衛生機構設置醫療廢物處置、環境保潔監控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實行定人、定點、定時操作與管理,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落到實處。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專場存放,專人管理,不能與一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 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醫療廢物必須由專人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隔離,按傳染性廢物收集處理。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要有危險廢物識別警示標志並按要求做好申報登記工作。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到焚燒、填埋地點處置。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單位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生活垃圾處理要做到日產日清,不得積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雜醫療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後,要做好垃圾堆放地點的清潔與消毒。運載途中不得隨意扔撒、傾倒、堆放,防止污染環境。

法律依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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