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處理設計需要查閱那些規范
一、環境手冊類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5冊)-城鎮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6冊)-工業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9冊)-專用機械》(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0年。
4、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1冊)-常用設備》(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5、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2冊)-器材與裝置》(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環境技術與設備研究中心等主編:《三廢處理工程技術手冊(廢水卷)》。化學工業出版社,2000年。
7、張自傑主編:《環境工程手冊—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環境標准與規范類
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4、《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1995)
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6、《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544-2008)
7、《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18486–2001)
9、《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參考的規范和標准:
1、雜環類農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523-2008)
2、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9-2008)
3、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3-2008)
4、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4-2008)
5、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5-2008)
6、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1-2008)
7、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6-2008)
8、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8-2008)
9、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7-2008)
10、澱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1-2010)
11、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2-2010)
12、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3-2010)
13、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CJ3025-1993)
1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
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18919-2002)
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
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20922-2007)
20、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1993)
2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2007)
2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CJ/T290-2008)
23、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O-2008)
24、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2-2008)
25、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5-2010)
26、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4-2010)
27、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
28、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8-2010)
29、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7-2010)
30、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8O-2010)
31、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8-2010)
32、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9-2010)
33、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7-2010)
34、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6-2010)
35、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36、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37、製革及毛皮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38、屠宰與肉類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4-2010)
39、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5-2010)
40、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6-2010)
41、污水氣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7-2010)
42、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8-2010)
(1)廢水在線技術規范擴展閱讀
處理技術
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處理程度劃分,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一般根據水質狀況和處理後的水的去向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
一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二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三級處理
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整個過程為通過粗格柵的原污水經過污水提升泵提升後,經過格柵或者篩率器,之後進入沉砂池,經過砂水分離的污水進入初次沉澱池,以上為一級處理(即物理處理),初沉池的出水進入生物處理設備,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應器有曝氣池,氧化溝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處理設備的出水進入二次沉澱池,二沉池的出水經過消毒排放或者進入三級處理,一級處理結束到此為二級處理,三級處理包括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
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迴流至初次沉澱池或者生物處理設備,一部分進入污泥濃縮池,之後進入污泥消化池,經過脫水和乾燥設備後,污泥被最後利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污水處理
2. 電鍍行業新出的整改標准,大概54條。有誰知道分享一下!謝謝了!
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
關鍵詞:
電鍍,發展,規范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文件
浙環發〔2011〕67號
關於印發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各有關單位:
目前,我省電鍍行業普遍存在行業污染重、區域布局亂、企業規模小、裝備水平低、污染隱患多等問題。為優化電鍍行業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提升工藝裝備、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有效削減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電鍍行業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統一部署,決定全面開展電鍍行業污染整治行動。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
為解決我省電鍍行業無序發展、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提升企業裝備技術、污染治理和內部環保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優化布局和轉型升級,確保生態環境安全,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根據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及《浙江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2010-2015年)》,特製定本方案。整治范圍為全省范圍內所有專業電鍍企業和企業配套電鍍車間。
一、總體思路
堅持將污染整治作為行業轉型升級的倒逼機制,按照「提升一批、搬遷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壓、上大壓小」的思路全面開展電鍍行業污染整治。
組織開展電鍍行業企業基本情況排查,科學制定分類整治方案,對一批環保手續齊全、具有規模和技術優勢的企業,按一定整治標准進行整治規范提升,使其成為所在行業的標桿式企業;對一批雖具有一定的規模和技術優勢,但環境敏感的企業實施搬遷改造,促使其進入工業功能區或電鍍園區規范發展;對環保手續不全、技術裝備落後、整合無望的低小散企業依法予以關停淘汰。對擬保留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按相關行業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進行驗收,對各縣(市、區)相關整治工作統一按區域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進行驗收。同時,鼓勵以騰出的排污指標,在工業功能區或電鍍園區內適當發展一批規模大、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促使一批企業做大做強,實現電鍍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整治目標
通過一年半的努力,全省電鍍企業存在的生產規模小、工藝落後、產業檔次低、環境污染重、安全隱患多等突出問題基本得到解決,電鍍行業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得到明顯優化,工藝裝備、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明顯提升,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在2009年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調查數據基礎上削減30%以上,生態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電鍍行業步入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具體目標:
1、2011年底前,各縣(市、區)完成電鍍企業基本情況排查和公示,科學制定分類整治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列入淘汰關停范圍的企業、工藝裝備全部淘汰關停到位;對其他所有不符合附件2所列要求的企業全面實施限期治理。
2、2012年6月底前,所有電鍍企業廢水、廢氣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各類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規范有效,並按統一標准(附件2)完成整治驗收,對到期達不到整治要求的企業依法予以關停。溫州市區、諸暨市作為全省電鍍行業整治示範區率先完成整治並通過驗收。
3、2012年底前,電鍍企業眾多的縣(市、區)建成電鍍園區,除保留少數標桿式企業外,原則上所有電鍍企業完成搬遷入園或在園區租賃廠房設備整合發展。所有縣(市、區)完成整治工作並按統一規程和標准(見附件1)通過驗收。
三、主要任務
(一)優化區域布局
1、嚴格建設項目管理。所有新、擴、改、遷項目,在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選址、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項內容均應符合《浙江省電鍍產業環境准入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以外原則上不再新上電鍍項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業。在2011年底前,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以外無環評批文、排污許可證等環保合法手續的電鍍企業一律關閉;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內無環評批文、排污許可證等環保合法手續的電鍍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在2012年6月底前補辦環評等手續,到期無法取得相關批復的一律關閉。
3、同類整合集聚發展。2012年底前,電鍍企業眾多的地區,要完成電鍍園區建設,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外除保留少數標桿式企業外,原則上所有電鍍企業(企業配套電鍍車間除外)都要搬遷入園或在園區租賃廠房設備整合發展。在「減量置換」的原則下,鼓勵以騰出的排污指標,在園區內適當發展一批規模大、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促使一批企業做大做強,實現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快產業升級
1、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在2011年底前,全面取締無污染治理設施或設施簡陋、治理無望的電鍍企業、生產車間、生產線、加工點;全面淘汰無法入園、鍍槽總容積小於4萬升並且連續兩年產值小於500萬元的電鍍企業(特種電鍍企業、貴金屬電鍍企業除外,不對外承攬加工業務的企業配套電鍍車間達不到規模要求的原則上一律關停,確需保留的需經設區市環保局審核同意);位於園區內但鍍槽總容積小於4萬升且連續兩年產值小於500萬元的電鍍企業,經技改於2012年底前達到這一標準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後工藝。2012年6月底前,取締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淘汰類項目)明確的含氰沉鋅、含氰電鍍等落後工藝、產能;淘汰氰化鍍鋅、六價鉻鈍化、電鍍錫鉛合金、含硝酸褪鍍等工藝;禁止使用鉛、鎘、汞等重污染化學品;全面淘汰手工電鍍工藝(金、銀等貴重金屬電鍍確需保留手工工藝的,應經設區市經信、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對無法實現自動化的手工電鍍線(包括前處理和鉻鈍化等工段)必須確保全部廢水得到收集處理。
(三)提升工藝裝備。
1、優先發展達克羅、交美特(鏡面噴鍍、塗覆)等電鍍替代工藝。大力推廣無氰、無氟、無磷、低毒、低濃度、低能耗和少用絡合劑的清潔生產工藝,鼓勵採用三價鉻和無鉻鈍化工藝,鼓勵採用全自動控制的節能電鍍裝備。掛具和鍍件退鍍要採用電解法退鍍。
2、必須採用多級回收、逆流漂洗等節水型清潔生產工藝,禁止採用單級漂洗或直接沖洗等落後工藝,生產線或車間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廢水自行單獨處理的電鍍企業中水回用率不得低於50%。
3、所有電鍍企業應依法實施兩年一輪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擬保留的電鍍企業在通過整治驗收前必須先通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四)加強污染防治。
1、電鍍園區或工業功能區設施建設及管理要求。
園區內分產品、分區域進行生產管理,嚴格實行雨污分流,電鍍企業廢水必須全部納管;建設統一、集中的廢水處理設施,電鍍廢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種類分質分流,含一類重金屬污染物的廢水經單獨處理達標後方能與其他廢水合並處理。區內實現集中供熱、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危險固廢集中收集處置。園區中心及周邊需設地下水觀察井,並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地下水進行常規監測。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嚴格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太湖流域執行表3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不得超出地方環保部門核定的范圍。
車間內嚴格落實防腐、防滲、防混措施,實施干濕區分離,濕區地面應敷設網格板,濕鍍件加工作業必須在濕區進行。排水系統,特別是建築物和構築物進出水管應有防腐蝕、防沉降、防折斷措施。
生產車間內廢水必須按照環保規范要求進行分質、分流,工藝廢水管線採取明管套明溝或架空敷設,廢水管道應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
電鍍廢水處理工藝應嚴格按照《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選取,必須要有重金屬離子、化學需氧量及氨氮的達標工序。含氰廢水應單獨收集,需採用鹼性氯化法、電解法或臭氧氧化法進行破氰預處理。含鉻廢水需單獨收集處理,先將六價鉻還原為三價鉻後,再中和沉澱去除。含鎳廢水宜採用化學沉澱、離子交換等技術。含鋅廢水宜採用化學沉澱技術,嚴格控制pH值的范圍。含金屬絡合物廢水需經過破絡沉澱預處理。COD、石油類、總磷、氨氮與總氮等污染物,宜採用生物處理達標後排放。電鍍廢水深度處理及回用宜採用砂濾、活性炭吸附、離子交換、膜處理等技術。
廢水處理站需安裝流量計,pH值調節應採用pH計連鎖自動投加,對有氧化還原反應系統的加葯宜採用氧化還原電位儀(ORP)等裝置控制加葯量。控制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互切換雙迴路控制裝置,並有自動保護和聲光報警功能。有條件時,可在含氰廢水處理單元和含鉻廢水處理單元安裝游離氰和六價鉻在線檢測系統。
3、大氣污染防治。
大氣污染物排放嚴格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產生大氣污染物(硝酸霧、氫氰酸霧、鉻酸霧、前處理酸洗廢氣)的工藝裝置應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氫氰酸霧、鉻酸霧產生工段應單獨設置處理裝置,氣體處理達標後高空排放。
4、固廢污染防治。
關閉取締的電鍍企業所遺留的電鍍廢液、電鍍污泥等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委託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妥善處置。
保留企業要根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處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廢液(電鍍液、退鍍液)、廢渣(陽極泥、過濾殘渣、濾芯等)、廢水處理污泥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經污泥濃縮池濃縮後,可採用板框壓濾機或者帶式壓濾機脫水,脫水後的污泥含水率不得高於80%,濃縮池上清液和壓濾液要返回污水處理站重新處理。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須設雨棚、圍牆或圍堰,地面須作硬化防滲處理,設置能夠將廢水、廢液納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貯存場所外要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上要設置危險廢物標簽。
危險廢物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審批和轉移聯單制度。
(五)強化環保監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監測監控體系。所有電鍍企業、園區必須建成標准化、規范化排污口,安裝廢水在線監控設施,並與環保部門聯網;企業、園區電鍍廢水處理站應設水質監測化驗室,應具備檢測分析特徵重金屬污染物的能力。鼓勵企業委託專業機構承擔檢測任務。逐步安裝特徵重金屬在線監測裝置,2012年底前,《浙江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明確的重點防控區內須有1~2家企業先行安裝。
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應開展電鍍企業及園區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邊環境的監督性監測;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環保、農業等部門對關停、搬遷電鍍企業原廠區開展土地重金屬殘留的監測和評估,落實超標土壤的修復和限用措施。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做好電鍍企業及園區地下水特徵污染因子的環境監測工作;所在地縣(市、區)農業部門應做好電鍍企業及園區周邊農作物的監測工作,對作物重金屬超標的農田採取限耕措施。
2、進一步提高突發環境事故的防範應對能力。電鍍企業(園區)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應急事故水池的容積應能容納12h~24h的廢水量,並做好防滲漏處理,確保環境安全。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體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3、規范內部環保管理。電鍍企業(園區)必須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環保組織體系、健全的環保規章制度和規范的環保台帳系統(包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危險廢物管理等台帳)。應配備專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環保管理,企業環保人員應經過縣級以上環保局組織的環保崗位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電鍍園區還應設立專門的環保機構,統一負責園區環保工作。
4、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等,應符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危險化學品應實行專庫儲存,庫房、生產作業場所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並具有防颱風、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整治責任。各級政府是電鍍行業整治的責任主體,要成立以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環保、發改、經信、安監、衛生、國土資源、建設、財政、農業、工商、宣傳等單位為成員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職責,切實加強對電鍍行業整治工作的領導,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整治過程中,各縣(市、區)政府和環保部門應對需整治的電鍍企業建立分片包乾的責任制度,確保整治工作按時完成。完成整治後,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在電鍍企業及園區建立聯系人制度,有條件的應在重點企業和園區設立環境監督員,加強環保監管,確保整治成果有效性和穩定性。
(二)實施整治方案,嚴格考核問責。各縣(市、區)應制定實施本地區整治實施方案。整治實施方案應提出分階段任務計劃,提出各時間節點須完成關、停、並、轉、遷的企業名單,明確目標,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穩步推進整治工作。整治情況作為《浙江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考核和重金屬排放總量減排考核的重要依據,同時統一納入各級生態省建設考核體系,對年度整治任務未達要求的,生態省建設年度考核不得評優。對組織領導不力,整治工作進展緩慢的,上級政府或環保部門要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視情採取掛牌督辦、區域限批、榮譽摘牌等措施。省環保廳要對各地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按各時間節點進行匯總通報,同時報送省政府。
(三)嚴格執法監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排查中發現的違法企業,應立即予以依法查處。對未經發改、經信、安監、環保、衛生、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對環境保護、職業衛生防護、安全生產「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產整治;對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產整治;對整治無望或限期整治後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予以關停。對拒不履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到位。整治完成後,要落實長效管理措施(見附件3),加強日常巡查監管,確保污染整治成果的鞏固提升。
(四)加大資金投入,加強政策保障。在電鍍行業整治期間,中央下達的重金屬整治資金要優先用於電鍍行業整治。省級財政應籌措資金加大對電鍍行業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配套出台生產企業關閉、搬遷和電鍍園區建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對現有生產企業就地關閉轉產的,通過三級配套補貼、稅費減免等方式給予適當獎勵;對重點生產企業的污染治理、提標改造和生產設備升級、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等,給予適當的政策資金支持;對主動實施關閉和搬遷的企業在新項目用地、審批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及適當的資金補助;對未完成整治的企業要從排污許可證核發、新項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級評價、綠色信貸、各類評優及資金補助等方面予以制約。
(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深入開展污染整治宣傳,特別要重視做好電鍍企業主的思想工作,引導幹部群眾和廣大企業不斷提高思想認識,正確理解開展污染整治與新形勢下行業轉型升級的關系。各地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交流,及時發布轄區內電鍍企業名單和各企業整治進展情況,曝光典型違法案件,積極回應各類問題,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對整治工作的推動作用。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件1
縣(市、區)電鍍行業污染整治驗收規程
縣(市、區)驗收程序和要求
(一)驗收程序。
1、有整治任務的縣(市、區),在轄區內所有電鍍企業通過驗收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自查。
2、自查合格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驗收申請,並提交工作總結和由有資質的評估單位編制的縣(市、區)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技術評估報告。
3、設區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請後,組織有關部門按標准進行核查驗收。
4、對通過驗收的縣(市、區),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在當地主要報紙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公眾監督。對公示期間接收的舉報電話和信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函告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
5、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宣布通過驗收,驗收意見報省環保廳備案。
6、未通過核查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7、各設區市於2012年底前,將所轄縣(市、區)電鍍行業整治完成情況報送省環保廳。
(二)驗收材料。
1、工作總結。包括污染整治工作實施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鞏固深化污染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2、技術報告。詳細說明整治前後的行業基本情況、污染整治過程、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轄區企業總體污染治理及達標排放情況、區域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整治效益分析(包括整治前後企業數量、整體產能、污染物排放量的變化情況)、持續改進計劃等。
3、支撐材料。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污染整治相關文件、方案及有關宣傳材料等;企業一廠一檔資料,包括裝備情況、治理工藝、達標情況、監測數據、在線監測監控情況等;園區及功能區建設、驗收材料;區域環境質量、污染源環境監測報告;有關污染投訴、信訪處理情況材料;現場檢查和監督監測檔案資料;地方環境監測站開展監督性監測能力保障資料,包括監測站達標情況、人員儀器設備配置情況、監測項目開展情況和監督性監測經費保障情況等。
(三)驗收標准
1、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了行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並根據方案組織完成了各項整治任務。
2、核查期間,應組織對該地整治企業進行抽查,抽查企業數不小於10家(總數小於10家的全部檢查),抽查合格率不低於90%。
3、電鍍園區的驗收標准:園區內分產品、分區域進行生產管理,嚴格實行雨污分流,電鍍企業廢水全部納管;電鍍廢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種類分質分流,並建設統一、集中的廢水處理設施。區內實現集中供熱、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危險固廢集中收集處置。園區中心及周邊需設地下水觀察井,並對地下水進行常規監測。電鍍園區的污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建設、綜合管理制度應參照電鍍企業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中的相應標准執行。
4、完成所轄區域內電鍍企業綜合整治驗收工作。整治過程中,對每家電鍍企業要確定一名縣級政府負責人作為整治聯系人和一名環保監管人員作為監督員,加強監管,防止可能出現的污染事故;對通過驗收的企業,加強長效管理,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相關工作;對被關停企業要做好善後工作,拆除生產設備,妥善處置剩餘原材料、固廢和其它污染物,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責令其限期注銷相關許可證(照)。
5、轄區內電鍍行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達到規定削減率要求。電鍍行業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基本解決,群體性事件隱患全面消除,群眾對電鍍企業環境污染的投訴、上訪得到妥善處置回復。
6、當地環境監測站應具備與電鍍企業和園區污染物排放和周邊環境監督性監測工作相適應的監測能力,在監測技術人員配置、實驗室用房、儀器設備和監測經費保障上達到開展監督性監測工作的要求。
7、完成對可能受污染水域和場地排查監測工作,對監測超標的水域和場地劃定范圍,設立標志牌,制定修復方案並組織實施。
8、建立完善行業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及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全面落實企業監管和事故應急相關責任,確保企業職工健康、社會環境安全。按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重金屬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2011〕52號)要求,制定實施污染源及水、氣、土壤環境日常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方案。
9、根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督促轄區內電鍍企業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
10、全面建立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建立健全電鍍企業檔案和信息資料庫,建立電鍍企業的監督檢查台賬。
附件2
電鍍企業污染整治驗收規程
一、驗收程序
1、企業在整治完成後,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驗收申請,並提交污染綜合整治報告。
2、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衛生、安監等相關部門對企業污染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監測或專項驗收,並形成驗收監測或評估報告。
3、根據企業提交的驗收申請和相關驗收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會同設區市環保局根據相應的驗收標准開展驗收工作。
4、對驗收合格的企業,在當地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收來自公眾的監督意見和情況反映。對公示期間接收的舉報電話和信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函告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宣布企業通過驗收。
二、驗收材料
1、項目環評報告、安評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選址規劃意見書,相應的批復文件及其他相關支撐材料(包括相關監測或評估合格報告)。
2、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衛生、安監等部門的驗收意見。
3、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包括污染防治、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設施配備情況和內部環保、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管理制度建立情況等。
4、企業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續改進計劃。
三、驗收標准
附表電鍍企業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
附件3
浙江省電鍍企業環保長效管理辦法
為鞏固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成果,提升我省電鍍企業的環保管理水平,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保工作,確保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一、加強排污監管
(一)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負責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園區)進行定期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主要就環保設施運行狀況、環評和「三同時」執行情況、危廢貯存及處置、環保台帳規范化管理及電鍍行業整治驗收標准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進行檢查,並指導企業做好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運維及各類環保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問題,應及時予以查處。
(二)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就電鍍企業(園區)現場檢查建立責任制度,將歷次檢查的負責人及檢查、監測結果記錄在案,並納入企業一廠一檔檔案系統,對檢查中存在重大疏漏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追究相關檢查人員的責任。
二、強化環境監測
當地環境監測站應加強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園區污染源和水氣環境特徵重金屬污染物的監督性監測。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和園區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月一次;對企業和園區周邊環境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企業和園區超標排放和發生污染事故時,應視情況增加監測頻次。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開展園區地下水特徵重金屬的監測;所在地縣(市、區)農業部門應組織開展企業和園區周邊農作物特徵重金屬的監測。環保、國土和農業部門應及時交換監督性監測數據,有超標情況的,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三、規范信息管理
(一)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企業環保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包括檢查、監測結果在內的企業一廠一檔檔案系統。既要及時公示通過整治的合格企業名錄,鼓勵公眾舉報其他非法運營的企業,又要及時發布電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信息,接受群眾監督。
(二)各地環保部門應將轄區內所有電鍍企業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范圍。
(三)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鼓勵電鍍企業自願公開其環境信息,接收群眾監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准,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電鍍企業,應強制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開環境信息。
四、加強抽查監管
省環保廳將不定期組織對各地電鍍企業(園區)的環保要求落實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進行抽查,並及時通報抽查結果。各市環保局也要參照省廳的做法,通過組織不定期抽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轄區電鍍企業(園區)的監管。
3. 水的采樣,例如廢水的采樣細節注意那些方面
具體為了什復么目的采樣呢?制
採集廢水的方法主要有淺水采樣、深層水采樣和自動采樣三種。
(1)淺水采樣可用容器直接採集,或用聚乙烯塑料長把勺採集。
(2)深層水采樣 可使用專制的深層采水器採集,也可將聚乙烯桶固定在重架上,沉入要求深度採集。
(3)自動采樣採用自動采樣器或連續自動定時采樣器採集。
例如,自動分級采樣器,可在一個生產周期內,每隔一定時間將一定量的水樣分別採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動混合採樣器可定時連續地將定量水樣或按流量比採集的水樣匯集於一個容器內。
採集廢水時應注意兩個問題。
(1)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樣時,應在水流平穩、水質均勻的部位採集,要防止異物進入采樣水體。
(2)隨廢水流動的懸浮物或固體顆粒,應看成是廢水的一個組成部分,不應在測定前濾除。
4. 水質采樣器有什麼標准要求
水質采樣器目前執行抄的標襲准應該是HJ/T372-2007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本標准規定了地表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水質自動采樣器的技術性能要求和性能檢測方法。該標准適用於水質自動采樣器的性能檢驗、選型使用和日常校核。
5. 盤錦市治理污水需要滿足哪些規范
盤錦市治理污水滿足的規范:
一、通用水處理規范
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2012;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 ;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 ;
污水處理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T28742-2012 ;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 ;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15-2012 。
二、民用水處理規范
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07:2004;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9-2013;
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環發[2003]197號) ;
游泳池給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22-2008 ;
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規范CJJ150-2010 ;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564-2010
三、工業水處理規范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050-2007;
工業用水軟化除鹽設計規范GB/T50109-2006 ;
化學工業污水處理與回用設計規范GB50684-2011;
煤炭工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821-2012;
鋼鐵工業資源綜合利用設計規范GB50405-2007 ;
鋼鐵工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06-2007;
鋼鐵工業廢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術規范HJ2019-2012;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71-2009;
製糖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18-2012;
制漿造紙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11-2012;
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製革及毛皮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屠宰與肉類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4-2010);
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607-2011。
四、排放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43-201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CJ3025-1993) ;
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6877-2011;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 ;
製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0486-2013;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2008;
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O-2008;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2-2008;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93;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5-2010;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4-2010;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8-2010;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7-2010;
雜環類農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523-2008;
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9-2008;
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3-2008;
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4-2008;
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5-2008;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1-2008;
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6-2008;
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8-2008;
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7-2008;
澱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1-2010;
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2-2010;
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3-2010;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2012;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6171-2012;
繅絲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8936-2012;
毛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8937-2012;
麻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8938-2012
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8661-2012;
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8666-2012;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6-2012;
彈葯裝葯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70.3-2011;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7631-2011;
橡膠製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7632-2011;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6451-2011;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0-2011;
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6452-2011;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6131-2010;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6132-2010;
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0425-2006;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0426-2006;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9821-2005;
檸檬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9430-2013;
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9431-2004;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火工葯劑GB14470.2-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火炸葯GB14470.1-2002;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8-2013;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
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與分析方法標准GB14374-93;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200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200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CJ/T290-2008。
6. 有人有在線監控系統運營維護方案嗎
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實施方案
為確保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長期、正常、穩定運行,最大限度地發揮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作用,使各級環保部門及時、准確、完整地掌握排污企業在線監控數據,根據國家、省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制訂依據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號);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三)《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驗收技術規范(試行)》(HJ/T 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
(五)《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 356-2007);
(七)《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交換技術規范(試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試行)》(浙環發〔2006〕20號);
(九)《〈浙江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浙環發〔2007〕32號);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規范(試行)》(浙環發〔2006〕21號);
(十一)《關於印發〈全省環境監控中心建設技術方案〉等技術文件修訂版的通知》(浙環發〔2007〕33號);
(十二)《關於統一建立全省自動監控系統運營維護公司的通知》(浙環發〔2006〕35號);
(十三)《關於重申嚴格執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等規定的通知》(浙環發〔2006〕59號);
(十四)《關於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環發〔2006〕86號);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驗收和運行管理實施方案》(浙環發〔2007〕62號);
(十六)《關於全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網路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環辦函〔2007〕9號);
(十七)《關於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全球眼資費的指導意見》(浙江省環境保護局、浙江省電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二、運行維護目標
總體目標:確保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對重點污染源實行24小時實時在線監控,並將監測數據、視頻圖像通過計算機平台、專用通訊網路快速、及時、准確地傳輸到各市、縣、區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
具體目標:
1、監測數據完整性:實現對排污企業24小時實時在線監控,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將在線監測數據根據企業的排放情況完整上傳至各級環保部門的監控平台,各在線監控系統的各類設備運轉率(特別是主分析儀設備)應分別達到90%。
2、監測數據准確性:通過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定期比對(廢水類比對頻率為每年至少1-2次、廢氣類比對頻率為每年至少1次)和平時不定期抽查校驗,確保在線監測數據的准確率達到90%,使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准確性保持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
3、視頻網路暢通性:保證全天24小時視頻圖像的流暢、清晰和傳輸網路的暢通。
4、運維檔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運維技術檔案,確保各級環保部門可通過調閱運維技術檔案,了解該在線監控系統的使用、維修、停運、性能檢驗、水樣比對等全部歷史資料,進而對在線監控系統各台設備的運行情況做出正確評估。
三、運行維護內容
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環保總局《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5-2007)以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規范》(浙環發〔2007〕33號)進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日常維護
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由采樣單元、在線監測單元、視頻監視單元、數據採集單元、數據傳輸單元、輔助單元、環境監控中心平台和監測站房單元等組成。具體維護要求如下:
1、廢水類的日常維護
(1)采樣單元:針對水泵、管路、預處理等設施進行清洗、保養、維修更換等工作,保證管路暢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2)監測單元:主要針對流量計、pH計、COD(或TOC)水質自動分析儀、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總磷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等設備,在滿足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的各類技術規范要求的基礎上,進行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校驗、維修等工作;
(3)數據採集單元:從一次儀表和數據採集設備上所採集到的監測數據是否一致,從一次儀表到各級環保部門監控平台的監測數據保證同步傳輸,保證數據採集設備的正常運行;
(4)輔助單元:廢水分瓶采樣器與在線監控系統的報警功能聯動,對分瓶采樣器作日常的保養、維護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5)監測站房單元:保持監測站房的清潔,保證站房內的溫度、濕度、電力設施達到監測設備的運行要求;
(6)氨氮分析儀和總磷/總氮分析儀:在滿足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的各類技術規范要求基礎上,進行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校驗、維修等工作;
(7)儀器校準:TOC/COD/氨氮/總磷總氮等主分析儀,每48小時通過儀器進行自動的零點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儀數據准確性校驗:每月應按照HJ/T354-2007方法進行CODcr轉換系數驗證。當廢水組份或工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轉換系統確認;
(9)按照危險廢物處置的相關規定,妥善收集並處置儀器廢液。
廢水類在線監測系統日常維護、校驗、儀器檢修、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儀器檔案管理等具體要求詳見《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
2、廢氣類的日常維護(維護周期為每周):
(1)采樣/預處理單元:針對采樣頭、伴熱管、反吹系統、氣體預處理等設施進行清洗、保養、維修更換等工作,保證氣體管路暢通,防止氣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證氣體預處理系統的過濾、冷凝、排水等設施的正常運行;
(2)在線監測單元:主要針對煙氣在線分析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溫度壓力流速一體化分析儀、煙塵檢測儀等設備,在滿足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的各類技術規范要求的基礎上,進行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校驗、維修等工作;
(3)數據採集單元:從一次儀表和數據採集設備上所採集到的監測數據是否一致,從一次儀表到各級環保部門監控平台的監測數據保證同步傳輸,保證數據採集設備的正常運行;
(4)監測站房單元:保持監測站房的清潔,保證站房內的溫度、濕度、電力設施、到達采樣點的安全設施均達到監測設備的運行要求;
(5)監測儀器校驗:每月進行一次全系統的校驗,進行零點、跨度、線性誤差和響應時間的檢測,做到零氣與標准氣體和樣品氣體通過的路徑(如采樣探頭、過濾器、洗滌器、調節器)一致。
廢氣類在線監測系統的日常運行管理要求詳見《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5-2007)。HJ/T 75-2007未作規定的內容,詳見《浙江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規范(試行)》(浙環發〔2007〕33號)。
3、視頻監視和網路傳輸單元
(1)遠程監視編碼器、攝像機、前端存儲、傳輸網路告警(每日);
(2)編碼器軟體版本一致性檢查、配置數據檢查(每季);
(3)供電、室內、室外、溫度、濕度、防雷接地和電源線路介面檢查,標簽粘貼、設備工作狀況、指示燈信息檢查(每季);
(4)清潔箱體內視頻伺服器,清潔攝像機外罩(每季);
(5)填寫巡檢記錄、編寫客戶端巡檢報告(每季);
(6)補光裝置及其定時設置檢查,備品備件(不含用戶自行采購的設備)、工具儀器及資料整理(每月)。
4、環境監控中心維護要求
(1)各級環保部門需建立監控中心的24小時值班制度;
(2)監控中心的具體維護技術要求,參照《浙江省環境監控中心運行規范(試行)》(浙環發〔2007〕33號)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突發故障(應急系統)
1、監測(監控)儀器方面:
(1)系統的檢修:運行維護公司在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後,須在2小時內響應,如遠程無法解決問題,則須在接到通知後12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2)故障排除時間:對於一些容易診斷的故障,運行維護單位應直接帶備件到現場進行針對性維修,此類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8小時,對不易診斷或維修的儀器故障,若72小時內無法排除,則運行維護單位使用備機以滿足監測需求;在監測系統無法運行的過程中,必要時運維單位須採用手工監測的方式,手工監測的周期不低於每4小時1次。
2、傳輸網路和視頻監視:故障響應時限1小時,故障修復時限48小時(不含用戶自行采購設備原因)。
3、環境監控中心: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要求專業技術人員在24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處理;72小時內無法排除故障的設備,應由備用設備替代。
四、指導價格
以3年為一個運維周期計算,廢水類在線監控系統運維費用指導價格為5萬元/套/年(指一套標準的水質在線監控系統,包含TOC/COD分析儀、PH計、流量計、等比例分瓶采樣儀、數據採集器等)。主分析設備使用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薦目錄以外的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上浮,但不應超過指導價格的15%。主要費用組成如下:
1、耗材費:13530元
2、備件費:8670元
3、儀器校驗和數據准確性維護費:9500元
4、現場員工費:7000元
5、實驗室和運行監視人員平攤費:5000元
6、技術支持、考核管理費:2150元
7、車輛使用和折舊費:3950元
8、電腦折舊費:200元
廢氣類在線監測系統運維費用指導價格為8.5萬元/套/年(指一套標準的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包含煙氣在線分析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溫度壓力流速一體化分析儀、煙塵檢測儀、煙氣采樣及反吹系統、PLC控制系統及數據採集器等)。主分析設備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薦目錄以外的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上浮,但不應超過指導價格的15%。主要費用組成如下:
1、設備所使用的耗材費用為:18083元
2、設備所使用的備件費用為:35700元
3、儀器校驗和數據准確性維護費:8000元
4、現場運行維護員工費用為:11600元
5、運行監視值班人員平攤費用為:2000元
6、公司技術支持、考核管理費用平攤:2150元
7、車輛使用和折舊費用為:6167元
8、電腦折舊費用為:300元
水、氣在線監測系統的具體運行費用組成詳見附1。
視頻及網路傳輸的費用,依據浙江省環境保護局、浙江省電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印發文件《關於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全球眼資費的指導意見》執行。
環境監控中心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各市縣區環保部門自行解決。
五、組織機構
按照省局「統一運行維護」原則和相關文件精神,由省環科院負責組建集運行維護和技術指導於一體的運行維護公司(以下簡稱「省運維公司」),統一負責全省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
省電信公司利用現有的三級網路運維組織機構和全球眼業務的專業化維護隊伍,完善環保專用網路和視頻監控的支撐響應體系,開展運行維護工作。
省運維公司須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負責組建覆蓋全省的運行維護技術保障體系,在11個設區市建立運行維護分中心,並在設區市下屬的縣(市、區)設立滿足運維要求的現場運行維護組。組織機構詳見附2。
省運維公司須配套建立支持全省運行維護工作的技術支持部門和管理考核部門,負責全省各類監測設備的技術支持保障工作及管理考核各地現場運行維護過程中的服務質量工作;設區市分中心除運行維護好轄區內的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之外,還需指導好下屬的縣(市、區)現場維護組的工作及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工作,並積極參加省運維公司安排的各類原廠技術培訓,努力提升自身的技術水平;縣(市、區)現場維護組應遵循省運維公司和市運行分中心的指揮調度,完成轄區內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日常運行維護的具體現場實施工作。
省運維公司須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崗位職責、技能培訓考核及技術評定級別考核、實驗室操作、備件庫的管理/使用、工作考核等各項內容。並制定運行維護的資金單獨核算體系,確保運行維護資金的專款專用,年底進行資金的審核。須建立完整的員工技能培訓體系,員工須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要按相關要求做好崗位技術考核的年檢工作。
六、運行維護模式
省運維公司在各設區市設立相應的運行維護(市級)分中心,並通過各市的分中心,建立覆蓋到縣一級的運行維護隊伍。也可通過與當地機構合作的方式進行運行維護管理,派駐專業技術支持工程師和專業管理人員,在確保當地合作機構運行維護的技術實力和抗風險能力情況下,省運維公司可將當地機構納入全省的運行維護管理體系,對該地區的運行維護隊伍實施有效管理。
七、考核
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將列入各設區市生態省建設和省市環保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省環保局對運行維護單位的運行維護資質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時,先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無效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發證機構建議對其運行資質進行停用、吊銷等處罰,強製取消該機構在本省的運行維護資格。
市縣環保局負責對本地區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主要為:
(一)排污企業:是否委託合法運行單位;企業配套的工作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及時、足額支付運行維護費用。
(二)運維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是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運行維護人員的上崗資格是否具備;監測數據是否完整上傳至各級環保部門的監控平台;監測數據的准確率是否達到相關考核要求;是否定期進行比對監測;運行維護的技術檔案是否完整;響應時間是否滿足。
(三)電信公司:前端設備接入性能指標要求;傳輸網路性能指標要求;全球眼業務質量指標及其要求;是否建立運行維護的操作管理制度,運行維護技術檔案;是否建立足夠支撐所運維點的備品備件庫。
(四)環境監控中心:確保數據處理、存儲備份、多媒體展示、應急調度、視頻會議、網路安全等所有設備的運行正常。
八、職責分工
(一)省環保局工作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市、縣(市、區)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工作;
2、負責制定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規范;
3、負責專業運營機構資質審查、備案和年度考核;
4、負責組織軟體的統一開發和系統維護。
(二)各市、縣(市、區)環保局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對轄區內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2、負責轄區內專業運行維護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考核(包括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記錄、日常維護記錄、維修記錄及儀器檢定證書、校正記錄和設備台賬),定期審核運行單位上報的在線監測系統的監測數據。
3、負責對在線監測設備進行定期(國控重點污染源和省控廢水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實驗室比對監測為每季度一次,省控廢氣重點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為每半年一次)抽檢和校驗,平時對各類儀器進行不定期抽檢校驗。校驗工作可交由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其中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時的火力發電廠須委託省環境監測中心實施),內容包括:現場比對試驗、質控樣試驗、對運行數據和日常運行記錄進行審核檢查等。
4、負責對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監測數據的完整率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照規定建設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運行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排污單位依法實施處罰。
5、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各自監控中心的運行維護工作,並負責所轄的視頻網路、監控中心的日常監督及年度考核。
(三)電信公司的工作職責
污染源在線視頻監控系統運維范圍指全球眼平台、傳輸網路、和視頻終端設備,確保其正常、穩定運行。
九、時間要求
以市、縣(市、區)為單位,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轄區內所有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合同的簽訂工作。2007年新安裝(或改造)的在線監控系統,須本著「成熟一家、驗收一家、運維合同簽訂一家、運維單位接手一家」的原則進行操作。新建項目的在線監控系統在通過驗收的當月就要交由有資質的運行維護單位進行運行維護。
各地環保部門應積極爭取當地財政的支持,盡快落實運行維護的資金補助政策,力爭將運行維護費用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附:1.水、氣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費用組成
2.全省運維機構組織框架和力量配置
3.監控系統運行考核評分表
7. 污水檢測指標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水質指標大致可分為:
(1)物理指標:嗅味、溫度、渾濁度、透明度、顏色等;
(2)化學指標:
(a)非專一性指標:電導率、pH值、硬度、鹼度、無機酸度等;
(b)無機物指標:有毒金屬、有毒准金屬、硝酸鹽、亞硝酸鹽、磷酸鹽等;
(c)非專一性有機物指標:總耗氧量、化學耗氧量、生化耗氧量、總有機碳、高錳酸鉀指數、酚類等;
(d)溶解性氣體:氧氣、二氧化碳等;
(3)生物指標:細菌總數、大腸菌群、藻類等;
(4)放射性指標:總α射線、總β射線、鈾、鐳、釷等;
有些指標用某一物理參數或某一物質的濃度來表示,是單項指標,如溫度、pH值、溶解氧等;而有些指標則是根據某一類物質的共同特性來表明在多種因素的作用下所形成的水質狀況,稱為綜合指標,比如生化耗氧量表示水中能被生物降解的有機物的污染狀況,總硬度表示水中含鈣、鎂等無機鹽類的多少。
法律依據:關於發布《污水監測技術規范》等十一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准《污水監測技術規范》等十一項標准為國家環境保護標准,並予發布。
標准名稱、編號如下:
一、《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
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 3 -N等)安裝技術規范》(HJ 353-2019)
三、《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 3 -N等)驗收技術規范》(HJ 354-2019)
四、《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 3 -N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
五、《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 3 -N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 356-2019)
8. 《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一冊地表水和廢水部分》與《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是什麼關系
同時適用!
9. 工業廢水國家三級排放標准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根據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水三級排放標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和GB3097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GB3097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一、工業廢水定義
工業廢水包括生產廢水和生產污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隨著工業的迅速發展,廢水的種類和數量迅猛增加,對水體的污染也日趨廣泛和嚴重,威脅人類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對於保護環境來說,工業廢水的處理比城市污水的處理更為重要。
二、主要污染
造成的污染主要有:有機需氧物質污染,化學毒物污染,無
機固體懸浮物污染,重金屬污染,酸污染,鹼污染,植物營養物質污染,熱污染,病原體污染等。許多污染物有顏色、臭味或易生泡沫,因此工業廢水常呈現使人厭惡的外觀,造成水體大面積污染,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控制工業廢水尤為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4技術內容:
4.1標准分級
4.1.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10.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2019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污水監測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污水監測技術規范部分的修訂。本標准首次發布於2002年,原標准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監測方案制定的內容;
——增加了附錄A,給出常用污水監測項目的采樣和水樣保存要求;
——刪除了建設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急監測、資料整編等內容;
——修改了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中污水內容的相關表述;
——完善了采樣點位、監測采樣、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
關內容。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監測的部分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准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准司組織制訂。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河南省環境監測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准生態環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標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採用手工方法對排污單位污水進行監測的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樣本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8170 數據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准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2 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巴歇爾量水槽
CJ/T 3008.4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寬頂堰
CJ/T 3008.5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三角形剖面堰
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延伸閱讀:
2017版COD測定法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HJ 828-2017
十三種污水處理基礎指標的分析方法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