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近陸地4到12海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標准不大於多少mg
Marppol公約附則四來 第11.1.1條:船舶在距最源近陸地3 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機關按照本附則第9.1.2條所認可的系統,排放業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陸地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由此可見,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統處理過的生活污水都是可以排放的,沒有量的要求,除非港口國另外有規定
㈡ 目前國內船舶生產是否要通過排放標准才可以生產
不是在船出廠時檢驗,而是在生產過程中檢測。
對於不達標排放按規定要接受處罰。
程序是警告,經過治理再不達標,就下達停產指令。(同時進行罰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