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魚缸亞硝酸鹽多少正常
Ⅱ 國家規定水中硝酸鹽氮含量標準是多少
20毫克/升。
我國飲用水硝酸鹽項目舊標准規定為20毫克/升(GB5749—85),2006年的新標版准修訂為10毫克/升(與美國權相同),考慮到全國各地的具體情況,又特別規定在使用地下水等條件受限時可放寬至20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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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為了解水受污染程度和變化情況,需對水樣進行紫外吸收光譜分布曲線的掃描,如無掃描裝置時,可用手動在220~280 nm、每隔2~5 nm測量吸光度,繪制波長-吸光度曲線。水樣與近似濃度的標准溶液分布曲線應類似,且在220 nm與275 nm附近不應有肩狀或折線出現。
水樣採集後應及時進行測定,必要時應加硫酸使pH<2。保存在4℃以下,在24 h內分析。
含有有機物的水樣,而且硝酸鹽含量較高時,必須先進行預處理後再稀釋。
當水樣中含有Cr6+時,絮凝劑應採用氫氧化鋁,並放置0.5 h以上再取上清液供測定。
Ⅲ 水體中亞硝酸鹽多少范圍內是安全的呢
飲用水裡的亞硝酸鹽,一般是由水中原有的硝酸鹽轉化而來的。一般來說,合格的飲用水中硝酸鹽含量是很低的,國家標准《生活引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中規定,飲用水中硝酸鹽(以氮計)的限值為10毫克/升,當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毫克/升。
Ⅳ 海水水質氨氮和亞硝酸鹽標準是多少
1、 溫度;—35℃為正常溫度,25—32℃為最適宜生長溫度。
2、 PH值;6.5—8.5,低於6.5肥效不能正常發揮優勢,氨氮、硫化氫等毒性增大,易缺氧浮頭。
3、 鹽度;0—1%,鹽分過高會影響淡水中生物的正常生長繁殖。
4、 氨氮;0—0.02mg/L,過高會損壞魚、蚌的鰓,高於0.5時會引起無法進食和呼吸,直至死亡。
5、 硫化氫;0—0.1mg/L,過高會損壞魚、蚌的中樞神經,高於0.5時會引起患病或死亡。
6、 亞硝酸鹽;0—0.02mg/L,過高會引發出血病,是誘發暴發性疾病的重要因子,高於0.5時會引起患病或死亡。
7、 有效磷;0.2—1mg/L,低於0.2水體中的優質藻類生長受到影響,甚至出現水華,不利於鱅、鰱、蚌的生長。
8、 透明度;20—750px,過高肥度不夠,過低影響光合作用。
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對靶系統(人體、生態系或生物資源等)影響的劑量與效應定量因果關系為主要依據,先行評定海水水質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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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水水質基準為基礎,結合考慮指定保護海域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以代價與效益或代價與危險分析結果為主要依據,再行制訂海水水質標准。
「基準」是決定和判斷有關環境是否適用於預期用途的科學依據,本身無法律約束能力;而「標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質,一經權力機關認可即應強制執行。
在現有的實驗研究和現場調查基礎上,以各種水質要素(包括污染物),對靶系統(人體、生態系或生物資源等)影響的劑量與效應定量因果關系為主要依據,先行評定海水水質基準。
Ⅳ 請問水體總氮濃度指標是什麼
總氮包括溶液中所有含氮化合物,即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無機鹽氮、溶解態氮及大部分有機含氮化合物中的氮的總和.
污水中的氮,有四種形態,氨氮,有機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四者合稱總氮TN.
其中,氨氮與有機氮合稱為凱氏氮TKN,這是衡量污水進行生化處理時氮營養是否充足的依據.
在常規生活污水中,基本不含亞硝酸鹽氮和硝酸鹽氮,因此一般情況下,對於常規生活污水的TN=TKN=40mg/L,其中氨氮約25mg/L,有機氮約15mg/L,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可視為0.
Ⅵ 生活污水的各項指標一般多少
常用污水指標一般有以下九種:
1、BOD5:污水平均濃度/(mg/L)200mg/L
生物化學需氧量表示在20℃下,5d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機物所消耗水中溶解氧量。第一階段為碳化(C-BOD),第二階段為消化(N-BOD)。
BOD的意義:a、生物能氧化分解的有機物量;b、反映污水和水體的污染程度;c、判定處理廠效果;d、用於處理廠設計;e、污水處理管理指標;f、排放標准指標;g、水體水質標准指標。
2、CODMn/CODCr:污水平均濃度/(mg/L)100mg/L500mg/L
化學需氧量表示氧化劑有KMnO4和K2Cr2O7。COD測定簡便快速,不受水質限制,可以測定含有生物有毒的工業廢水,是BOD的代替指標,也可以看作還原物的量。
CODCr可近似看作總有機物量,CODCr-BOD差值表示污水中難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機物,用BOD/CODCr比值表示污水的可生化性,當BOD/CODCr≥0.3時,認為污水的可生化性較好;當BOD/CODCr<0.3時,認為污水的可生化性較差,不宜採用生物處理法。
3、SS :污水平均濃度/(mg/L)200mg/L
懸浮物質簡寫,水中懸浮物測定用2mm的篩通過,並且用孔徑為1μm的玻璃纖維濾紙截留的物質為SS。交替物質在濾液(溶解性物質)和截留懸浮物中均含有,但大多數認為膠體物質和懸浮物質一樣被濾紙截留。
4、TS:污水平均濃度/(mg/L)700mg/L
蒸發殘留物簡寫,水樣經蒸發烘乾後的殘留量。溶解性物質量等於蒸發殘留物減去懸浮物質量。
5、灼燒鹼量(VTS)(VSS):污水平均濃度/(mg/L)450mg/L150mg/L
蒸發殘留物或懸浮物質在600℃±25℃經30min高溫揮發的物質,表示有機物量,蒸發殘留物灼燒減量的差稱為灼燒殘渣,表示無機物部分。
6、總氮有機氮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污水平均濃度/(mg/L)35mg/L15mg/L20mg/L0mg/L
氮在自然界以各種形態進行著循環轉換。有機氮如蛋白質水解為氨基酸,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為氨氮,氨氮在硝化細菌作用下轉化為亞硝酸鹽氮(NO2—)和硝酸鹽氮(NO3—);另外,NO2—和NO3—在厭氧條件下在脫氮菌作用下轉化為N2。
氮是細菌繁殖不可缺少的物質元素,當工業廢水中氮量不足時,採用生物處理時需要人為補充氮;相反,氮也是引發水體富營養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7、總磷有機磷無機磷:污水平均濃度/(mg/L)10mg/L3mg/L7mg/L
在糞便、洗滌劑、肥料中含有較多的磷,污水中存在磷酸鹽和聚磷酸鹽和聚磷酸等無機磷鹽和磷脂等有機磷酸化合物磷同氮一樣,也是污水生物處理所必需的元素,磷同時也是引發封閉性水體富營養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8、PH值:污水平均值6.5~7.5
生活污水PH值在7左右,強酸或強鹼性的工業廢水排入PH值變化;異常的PH值或PH值變化很大,會影響生物處理影響。另外,採用物理化學處理時,PH值是重要的操作條件
9.鹼度(CaCO3):污水平均濃度/(mg/L)100mg/L
鹼度表示污水中和酸的能力,通常是以CaCO3含量表示。污水中多為Ca(HCO3)2和Mg(HCO3)2鹼度,鹼度較高緩沖能力強,可滿足污水硝化反應鹼度的消耗。在污泥消化中有緩沖超負荷運行引起的酸化作用,有利消化過程穩定。
除了以上的指標外還有活性污泥的指標,例如:污泥沉降比、污泥體積指數、污泥負荷、容積負荷、有機負荷、泥齡等來判斷污泥的活性存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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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Ⅶ 飲用水 亞硝酸鹽含量
根據《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最新)》的規定,飲用水亞硝酸鹽含量標准為:
硝酸鹽(以N計,mg/L) 限值:10(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修訂工作,並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群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為規范,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范。
Ⅷ 養殖水體亞硝酸鹽、氨氮、硫化氫、溶氧、ph、COD5分別應該是多少
養殖四大家魚的普通精養塘理想的指標,氨氮小於0.2毫克每升,亞硝酸鹽小於0.005-0.01毫克每升,PH值隨時間從早到晚有所變化,7-8.0之間比較正常。偏鹼性的水體看下氨氮值是否超標,偏酸性的水體看下硫化氫是否超標。DO值大於4毫克每升就可以了。
Ⅸ 亞硝酸鹽氮的含量上限是多少
國標中規定飲用水亞硝酸鹽含量不能超過1mg/L,換算成亞硝酸鹽氮就是0.3mg/L
Ⅹ 亞硝酸鹽氮標准
法律分析:我國飲用水硝酸鹽項目舊標准規定為20毫克/升,2006年的新標准修訂為10毫克/升,考慮到全國各地的具體情況,又特別規定在使用地下水等條件受限時可放寬至20毫克/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