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向污水處理廠排污超標是否構成犯罪
向污水處理廠排污超標違法了,違反了環保法構成了犯罪行為。
Ⅱ 環境污染罪,一般要判幾年
1、構成環境污染最,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往泳池倒入污水是否構成犯罪擴展閱讀
環境污染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為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放射性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污水、糞便等廢物;
有毒物質是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
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
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
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必須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至於「嚴重後果」的標準是什麼,有待進一步作出解釋。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發布的《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
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參考資料來源:監察法律法規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Ⅲ 污水處理廠不按規定傾倒污泥構成犯罪嗎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回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規定答,進口廢物和違規處置危險廢物,會追究刑事責任,一般的污泥傾倒不包含在內,但是罰款是有的。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事故,肯定會追責。
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有以下幾個途徑:
一是垃圾廠填埋,因為不好脫水,不易於壓實,所以現在很少有垃圾廠要法泥;
二是制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泥農用限值的情況下需要將污泥脫水干化,並加入一定的營養劑,包裝出售;
三是用於電廠摻煤焚燒,這也是比較環保的一種處理方式,缺點是性價比不高;還有填海,現在國家不提倡這種方法,存在二次污染。
Ⅳ 向污水管道排放少量有毒物質是否構成犯罪
利用暗管排放重金屬廢水不超標,尚未達到犯罪,但屬於違法行為,違反《環境保內護法》關於法容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第四款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Ⅳ 企業私自往地下注污水如何處罰
企業私自往地下注污水也就是通過一些手段使未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污水直接或間接地往地下排水,極易使地下水污染,導致不可恢復。
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同時,第六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又進一步作了區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於涉及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權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使,對本條規定的4種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無權直接拘留,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對4種行為實施行政拘留,並不排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責任,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同時,本條規定也與《刑法》的規定做了較好的銜接。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本條是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行政拘留的規定。
Ⅵ 尋求法律援助。經常有鄰居往家裡倒污水,有沒有違反什麼法律,具體是什麼。
如果你鄰居經常向你家裡倒污水,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你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查處其違法行為。
Ⅶ 把有毒物質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網是否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版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權第一條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物質達到一定數量、濃度或標準的,構成污染環境犯罪。此處的「排放、傾倒、處置」,是指向「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如果當事人不將危險廢物等物質向環境排放、傾倒、處置,而是向城市管網等「非環境」的地方排放、傾倒、處置,則不構成「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
但向城市管網等「非環境」排放,可能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城市管網的廢水雖是污水,但正常情況下並不含重金屬等有毒物質,因此城市污水處理廠也不會對管網進入的相關污染物進行凈化處理。那麼,如果將有毒物質排入城市管網,經城市綜合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污水仍然會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這些物質一旦進入環境,無疑會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向城市管網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Ⅷ 排放污水多少噸構成犯罪
非法排放工業廢液,排放總量未超過三噸的不構成犯罪,分多次不同地點排放超過三噸的,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排污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等,構成犯法,且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訴。
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預備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為實行犯罪起從促進作用的行為,因而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構成了現實的威脅。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責任不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能減輕處罰,犯罪中止一般會免於刑事處罰;
3、階段不同。犯罪預備屬於前期准備階段,犯罪中止還沒有形成後果,犯罪未遂是因為特殊原因沒有達成預期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