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要對城市污水進行處理
原因:
1、如果城市污水不經處理就排入地面水體,會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
2、如果城市污水經過處理後,使城市水環境和江河、湖泊的水污染大大改善,從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環境質量;
3、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的水質,要符合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經環境保護部門抽測檢查,按照對水質的不同用途,可有效地利用水資源,從而進一步保護水資源,發展經濟。
②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③ 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排水泵站、雨水調蓄和排放、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污泥轉運與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六條在海綿城市規劃范圍內,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第七條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接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接入意見。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
新建住宅的樓頂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雨水管網。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城鎮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設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准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時效性與准確性。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城鎮低窪區域等易澇點的治理,開展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監測,組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檢查。第十三條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專用排水管道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或者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集中收集運輸糞水糞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糞水糞渣排入指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傾倒、排放。
④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污水處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城鄉生產經營廢水和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輸送、凈化、排放的活動,城鄉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建管並重、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污水處理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建設城鄉污水處理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等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激勵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鄉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在城鄉污水處理中採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鄉污水處理水平和能力。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公布污水處理違法行為舉報方式,保障和方便社會公眾依法參與和監督污水處理活動。
對破壞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或者不按規定排放污水的行為,以及其他污水處理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核實、查處,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規劃與供水、排水規劃,可以合並編制。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的污水處理規劃抄送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資料庫和資源共享平台,供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詢、使用。
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用地及防護間距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預留和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經依法批准公布實施的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城鎮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網應當全覆蓋。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雨水、污水分流設施未覆蓋的城鎮建成區,在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新建居住區的雨水、污水管網等配套設施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和需求相適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已建成居住區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單位應當在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
⑤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
⑥ 城鎮污水應當怎麼處理
城市生活污水常見處理方法如下:
1、普通曝氣法處理城市生活污水,普通曝氣法出現的時間比較早,該方法不但處理生活污水效果好,而且生活污水的處理量較大,在污水處理廠中可以建設污泥消化池,反應所產生的沼氣可以作為能源加以利用。
2、SBR法處理城市生活污水,SBR法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簡稱,反應池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主體構築物。反應和排水等工序都是在污水的反應池中完成的,該方法大大簡化了處理過程。近年來序批式活性污泥法不斷改進和完善,得到了廣泛的推廣,是目前採用較多的污水處理工藝。
⑦ 廣安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鄉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實現水潔凈,保護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轄區內城鄉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污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運營、維護、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污水收集相關排水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科學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城鄉統籌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污水處理工作,應當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率。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的污水處理工作,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
河湖長分級分段領導轄區內污水處理工作,監督相關部門履行職責,統籌協調解決污水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污水處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水務、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鄉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污水處理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污水處理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義務,並對危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安全的行為,有權向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務等部門進行舉報。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在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務、農業等有關部門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在城鄉規劃中,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用地及防護間距應當予以預留和控制。城鄉規劃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排
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組織編制排污口設置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並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選址應當科學合理,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禁止將排污口設置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依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結合技術進步,合理確定近期規模、預測遠期規模,比選確定成熟可靠的工藝。
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強制性標准。第十二條城鎮污水收集處理應當全覆蓋。城鎮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站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城鎮區域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已建但污水管網等配套設施建設不足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並將改造計劃的執行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設施,應當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規劃,列入年度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城鎮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⑧ 南昌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向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建設、維護與保護,城鎮內澇治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范圍和各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城區范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利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進行凈化處理以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第四條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排水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組織市本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運行和維護,並承擔小區內部局部管網修補、錯接漏接整治等管理性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新建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城區合流制管網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及相關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現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
鼓勵和支持依法利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科學技術,開展降水動態監測,提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細化水平。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雨水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城鎮內澇防治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范圍和期限;
(二)排水與污水處理標准、現狀和目標;
(三)排水量與排水體制、模式;
(四)污水系統規劃;
(五)污泥處置規劃;
(六)內澇防治規劃;
(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投資估算、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八)其他需要納入的內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海綿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城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將污水管網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一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或者改造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前款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提出意見。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9)城鎮污水應當分散處理建設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⑩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201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障生產、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鎮規劃區的城市排水及相關規劃、建設、運營、養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滇池流域內非城鎮規劃區、城鎮規劃區外產業園區的排水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利用。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措資金,提高城市排水管網的覆蓋率和污水的收集、處理、再生利用率。第五條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排水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滇池流域的城市排水工作。
滇池流域以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工作,並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排水工作。第六條城市排水實行排水許可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第七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投資者依法參與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運營、養護。第八條積極推廣城市排水的先進實用技術,鼓勵城市污水、污泥的再利用,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各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統一組織編制排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對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道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場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及防護間距予以預留和控制。
城市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配套城市排水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對原有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排水戶及居民住戶應當予以配合。
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應當保證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縮小斷面、改變功能和高程。第十四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對涉及排水設施的項目應當事先徵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規定同步建設安裝污水處理實時監測設備,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實時監測設備經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後,由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維護。污水處理監測數據納入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污染源監測系統。第十六條公共排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有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參加。
公共排水設施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及排水設施運營、養護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與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並向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第十七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移交給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和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八條排水戶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禁止將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污水排入滇池流域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戶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一)醫療衛生、生物製造、科學實驗、肉類加工等所產生的含有病原體的污水;
(二)含有強酸、強鹼或者有毒物質的污水;
(三)含有重金屬或者放射性物質的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