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對農村鄉鎮污水處理的政策
請看以下報道:
污水處理向鄉鎮延伸/農村污水處理費政策存在空白
日期:2010-1-20
污水處理向鄉鎮延伸
記者發現,隨著各地對環保要求越來越高,一些地方鄉鎮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尤其是隨著節能減排任務壓力不斷增加,採取在大中城市興建污水處理設施,減少COD的空間將縮小,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將成為一些地方減少COD的新領域。
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廠基本依靠政府資金建設。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鄉鎮污水處理廠,都是依靠國家和省補助才得以實施的。荊州市建委介紹,為了配合湖北省荊州市四湖地區的流域治理,通過省級補助方式,今年在湖泊周邊建設10個鄉鎮污水處理廠,對日處理每噸污水能力補貼1300元;管網建設也是按照地方每投資100萬元,省市補貼50萬元的標准進行。
但記者發現,環保高要求與經濟低水平矛盾也在鄉鎮污水處理中顯現,即使有上級政府補貼,一些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仍困難不少,走上市場化運行軌道更是希望渺茫。
一方面,我國絕大多數鄉鎮經濟實力薄弱,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後續資金不足。為配合湖泊治理,湖北監利縣新溝鎮正在建一個日處理污水4000噸的鄉鎮污水處理廠,省級財政補貼了520萬元。鎮黨委副書記熊耀平說,當地還有管網建設費800萬元,即使上級財政補貼一半,仍然有400萬元的缺口壓得當地政府喘不過氣來。他說,新溝鎮是監利縣經濟狀況最好的鄉鎮,每年能夠用於公共建設的資金也只有150多萬元。
因此,湖北省四湖地區流域不少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在去年11月簽訂了有關投資開工協議後,至今無實質性進展。
另一方面,鄉鎮經濟落後,導致城鎮化的供水體系不健全,農村自來水收費率低,與自來水費捆綁的污水處理費也難以收齊。監利縣新溝鎮雖然也在向上級政府打報告,收取污水處理費,但當地自來水的收取率才40%,自來水廠已負債100多萬元。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自來水供水管網本身跑冒滴漏,農村貧困戶、無人戶大量存在。
農村污水處理費政策存在空白
記者發現,從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上看,污水處理費只有縣級以上才可以徵收。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費收取是空白。
由於鄉鎮污水處理費收取無政策保障,即使開征污水處理費,中部鄉鎮普遍經濟水平低,群眾生活水平不高,難以負擔高成本的污水處理費。一個日處理能力只有4000噸的污水處理廠,要保本運行,污水處理費要遠遠超過1元/噸。一般的農村群眾無法負擔。湖北監利縣福田寺鎮每天產生生活污水排入四湖流域。在省里投資310萬元後,這個集鎮人口只有8600人的鄉鎮在今年9月份基本建成了一個日處理污水2000噸的處理廠。副鎮長楊小波說,保障污水處理廠商業化運行的污水處理費收取根本沒有納入政府的計劃。當地1.5元/噸的供水價格也是政府不敢輕易再收取污水處理費的主要原因。
另外,人才不足、管理不規范也是當前一些鄉鎮污水處理中面臨的挑戰。楊小波介紹,目前污水處理廠還是鎮政府在先行管理。可只有2000噸日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根本就沒有企業感興趣,當地政府已計劃將污水處理廠先期交給鎮自來水廠來管理。這個自來水廠已承包給了社會人員,造成了污水治理監管上「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情況,鎮污水處理廠後期持續穩定運行前景不容樂觀。
強化補貼手段 堵塞政策漏洞
以上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加上鄉鎮污水處理廠規模過小,一般企業根本無法正常進入這個市場,鄉鎮污水處理距離市場化還有非常大的距離。不少基層幹部和專家建議,要在堅持推進市場化的基礎上,逐步加強對鄉鎮污水處理行業的扶持。
首先,對已運行或在建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國家和上級政府應進行一定的固定補貼政策。目前,我國對鄉鎮污水處理還沒有專門的補貼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區域和項目上才有補貼,而且這些補貼缺乏持續性,忽視了鄉鎮污水處理中的一些實際難題。湖北省宜昌市建委副主任陸鋒介紹,宜昌沿長江建有6個鄉鎮污水處理廠。為確保三峽水庫水質,國家對這些鄉鎮的污水處理廠都採取逐年遞減的補貼方式確保正常運轉。按照各地污水水量,國家在2006年補0.80元/噸,2008年為0.40元/噸,2009年為0.30元/噸,2010年為0.20元/噸,之後國家不再補貼。
劉立偉說,除補貼建設資金外,國家應在補貼上考慮鄉鎮經濟落後現狀,強化對污水處理費的補貼。他說,鄉鎮污水處理規模小,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為主,進行初級處理就能夠達到國家排放標准,因此主要成本還是集中在電費和人力成本上,只要能夠有效解決這兩個問題,就能確保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其次,補齊鄉鎮污水處理費收取上的政策空白,防止因此加重農民負擔。專家認為,我國中西部農村地區經濟落後,農民收入低下,對一些地方收取鄉鎮污水處理費必須慎重,國家要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標准,不能通過加污水處理費增加農村群眾負擔。
第三,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供水與污水治理必須分開管理。為避免一些地方出現污水處理設施閑置或者拿了國家補貼不處理污水等問題,國家所有的補貼行為,必須是以推動污水處理向市場化轉變為原則,運行體制上堅持企業參與,政府補貼,走市場化道路;應將污水處理設施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開,將經營權向市場拍賣;企業不能在同一個地區既供水,又參與污水治理。
❷ 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宜居環境建設行動計劃及於省長、副省長關於農村環境整治的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x省農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動實施方案(xxxx—xxxx年)》(x政辦〔xxxx〕xxx 號)、《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漳州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漳政辦〔xxxx〕xx號)文件要求和《龍海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精神,開展新一輪農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攻堅行動,用更高的標准、更嚴的要求、更實的舉措推進全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得到全面有效治理。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
x.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全面啟動未建污水處理設施村莊污水處理項目建設,三年全部建成投用。開展村莊污水治理,完成省市下達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任務,力爭三年基本實現村莊污水處理全覆蓋。
x.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完成鄉鎮垃圾轉運系統建設,開展村莊垃圾治理,力爭兩年基本實現全鎮農村垃圾收運處理全覆蓋。xxxx年鞏固提升並爭取通過國家生活垃圾治理驗收。
(二)年度目標
x.xxxx年目標
污水治理方面:建成磁美村(美麗鄉村)村莊污水治理,實施截污納管,集中處理或者配建化糞池分散處理,其中,完成xxxx戶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完成x座鄉鎮公共廁所建設。
垃圾治理方面:建立村莊環境衛生常態化保潔機制;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排查和治理,重點清理村莊到村莊路邊、橋頭、河邊、溝渠、行洪通道等堆積的陳年垃圾,年底前要基本完成陳年垃圾的清理和處理。
x.xxxx年目標
污水治理方面:要完成剩餘未開展污水治理村莊的污水治理,完成上級下達我鎮的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任務,基本實現全鎮農村污水治理全覆蓋。
垃圾治理方面:要完成剩餘村莊生活垃圾治理和保潔常態化機制建立,基本實現全鎮農村垃圾收運處理全覆蓋。
x.xxxx年目標
污水治理方面:上半年,全鎮所有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全面建成投入使用;提升完善村莊處理設施,鞏固治理成果,實現村莊污水處理全覆蓋;完成市下達我鎮的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任務。
垃圾治理方面:鞏固提升垃圾治理成效,補缺補漏,迎接國家生活垃圾治理驗收。
二、建設要求
(一)因地制宜選擇技術路線
x.污水處理方面:一是對於人口集中的村莊宜採取化糞池+無動力或微動力集中處理;二是人口較少的村莊或人口分散的農戶可自建標准三格化糞池就地處理,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或自然排水溝進行消納、利用,化糞池每年要清掏一次。
x.垃圾處理方面。一是採取“戶分類、村收集、鎮中轉、縣處理”的城鄉垃圾一體化處理模式。二是全面建立村莊環衛保潔制度。原則上每xxx人配備x名保潔員,保潔員負責定時上門收集垃圾,做到垃圾不落地,日產日清,村莊道路和公共場所實行全日保潔,建立村莊環衛長效保潔機制。三是推廣農村二次分類法。每個農戶分別配備干、濕x個垃圾桶,農戶在家將垃圾初次分為會爛和不會爛x類,保潔員收集後再將不會爛垃圾分為能賣和不能賣x類;採取一村一建、多村聯建、村企共建的方式建設農村垃圾陽光堆肥房,就地將會爛的廚余垃圾、枝條、果皮等有機質進行發酵、除臭處理,製作為有機肥料,實現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減量化處理;每個村要設立x個有毒垃圾收集點,保潔員負責收集農戶廢棄的舊電池、熒光燈、手機、農葯瓶等有毒垃圾,環保部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對有毒垃圾進行處置。
(二)建設標准
x、村莊(含所有自然村)污水治理合格必須達到xx%以上農戶生活污水通過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或標准三格化糞池進行處理,並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xxxxx)達到三級排放標准,對排放水體有特殊要求的,按環評要求執行。
x、村莊(含所有自然村)垃圾治理合格必須達到xx%以上生活垃圾得到有效處理。
三、狠抓工作落實
一要強化組織領導。按照省市指導、督促,縣負總責,鄉鎮實施,村具體落實,村民廣泛參與的聯運工作要求,把農村污水垃圾治理作為現階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抓手,各村(居)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強化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各村(居)成立農村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領導小組,細化責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實。
二要明確職責分工。各村負責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及日常運行管理,實施常態化保潔。
建設部門履行牽頭職責,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年度任務下達,督促、指導基層開展農村污水治理。
宣傳部門負責將農村垃圾治理納入文明村鎮的考評內容。
村建部門負責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納入相關規劃,做好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做到隨報隨批。
工業部門負責推進農業生產加工固體廢棄物的資源綜合利用。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資金投入計劃,確保農村污水垃圾治理設施建設和日常運行管理經費。
建設、環保會同農業、水利部門要在各村配合下,組織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排查,限期對公路旁、山坳處、河邊、橋頭陳年垃圾,水庫、水電站漂浮垃圾進行整治。
環保部門負責組織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積極爭取環保部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對農村污水垃圾治理予以重點支持,將農村污水垃圾治理驗收結果列入各級環保目標責任制考評的內容,對於農村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統一監督管理,會同建設部門共同牽頭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居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
農業部門負責加強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服務與指導。
村建部門負責指導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水利部門負責小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城建中隊負責督促指導各村(居)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技術指導,協調和檢查任務完成情況。
國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污水垃圾設施的用地審批。
紀檢部門負責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督查。
三要加強監督考評。建立落實“村自查,鎮月查,市督查”的督查考評機制,村(居)每半個月組織一次自查,各村由村兩委、老人會、婦女會等開展日常巡查檢查,在村莊公共場所張榜公布先進和落後家庭;鎮聯合每月開展一次檢查,並在相應宣傳欄上公布各村(居)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進展情況及工作滯後的村莊名單,並公布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的進展情況及排名。各地要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鎮建設部門要設立專門的網路舉報平台和舉報電話,及時將舉報消息按照屬地管理轉至村(居)處理。年底,各村(居)要開展自查驗收,並上報合格名單;在自查驗收的基礎上,鎮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對各村(居)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列入對各級績效考評的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村,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建議撤銷其文明村榮譽稱號。對工作嚴重滯後的村(居),將對責任領導進行約談,年終排名前三名的村(居)分別給予獎勵。
要建立月報制度,各村(居)要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本轄區內農村污水垃圾治理情況並按時將月報表上報鎮村建站。
為加快推進我縣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x省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整治行動實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和全省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視頻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農村污水治理方面
(一)工作目標
xxxx年,完成省市下達x個鄉鎮(西蘭、洪洋、鑒江、碧里、中房)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附件x:《羅源縣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表》);推進省市下達xx個鄉鎮xx個行政村污水治理完成xxxx戶三格化糞池新建改造任務(附件x:《xxxx-xxxx年羅源縣村莊污水治理任務分解表》)。
xxxx-xxxx年,鞏固完善建設成果,重點推進配套管網建設,提高鄉鎮污水收集處理率。
(二)治理標准
鄉鎮、村莊污水處理排放標准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xxxxx)有關規定執行。要求三格化糞池數量(需按《農村戶廁衛生規范》(GB xxxxx-xxxx )建設)達到村莊常住戶總數xx%以上;條件具備的,要在村域內全覆蓋。對於不會對公共水體造成污染、僅用於農田、耕地灌溉的村莊,生活污水經三格化糞池處理後,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或自然排水溝消納利用。新建改造三格化糞池後,還要配建相關設施對尾水進行處理,包括尾水進入氧化塘、人工濕地、微動力設施等或納入市政管網進行後續處理,具體排放標准在項目建設階段由環保部門把關。
(三)資金補助
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在省、市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縣財政給予一定的配套,主要有兩個方面:
x、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補助
新建鎮村污水處理設施(含提升改造),總投資在xxx萬元(含)以下,按實際投資額的xx%給予補助,每個鄉鎮補助不超過xx萬元;總投資在xxx—xxxx萬元,每個鄉鎮補助xxx萬元;總投資在xxxx萬元(不含)以上,每個鄉鎮補助xxx萬元。
x、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補助
(x)三格化糞池補助
省級財政給予新建改造三格化糞池每戶xxx元補助,市級財政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標准配套”要求,每戶補助xxx元,縣級財政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標准配套”要求,每戶補助xxx元。我縣xxxx要完成xx個鄉鎮xx個村莊xxxx戶三格化糞池建設,縣補助資金xxx.xx萬元,總投資xxxx.xx萬元。
(x)村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補助
對村莊建設人工濕地、氧化塘或微動力等污水處理設施的,市級財政以“經濟較為困難縣”的標准按實際投資額的xx%補助,最高補助資金不超過xx萬元。
(x)污水管網建設補助
鎮村污水管網建設項目,市級財政以“經濟較為困難縣”的標准按實際投資額的xx%補助,不足部分由縣財政統籌。
(四)工作要求
x、組織領導
全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在羅源縣農村污水垃圾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下開展工作。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領導,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計劃,落實工作責任,確保組織計劃到位、責任落實到位、任務完成到位。制定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標准,協調推動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檢查、考核和驗收等工作。
x、具體落實
各鄉鎮應在充分摸底基礎上,嚴格項目申報,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已經開展過村莊污水治理、農戶改廁且已領取過補助資金的,原則上不再列入整治名單;並對列入省級美麗鄉村整治任務的村莊進行全面覆蓋。並於各鄉鎮簽訂農村生活污水整治責任狀。建立縣、鄉(鎮)兩級共同承擔的長效運行資金分擔機制,對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的鄉鎮,按相關規定可向居民收取生活污水處理費用。
x、促進項目實施
由縣住建局聯合環保、愛衛辦等部門,會同鄉鎮政府統籌抓好村莊三格化糞池建設改造指導工作。村兩委要發揮村民代表作用,協調解決化糞池用地、接管、尾水排放等問題,按照農村布局建立檔案(xx戶以內各鄉鎮根據住戶地形區位自行安排分布,可一戶一池或多戶一池,xx戶以上要報縣住建局與其他部門商議後確定),施工前後及施工中,要拍照存檔。同時,鼓勵鄉鎮採用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五)建立督查機制
x、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納入鄉鎮年度工作考核,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將作為鄉鎮政府績效考核評分依據之一。
根據考核結果,達到要求的,全額撥付獎補資金;達不到要求的,視情況予以扣減或取消獎補資金。
x、有動力污水處理設施年平均運行負荷率低於xx%的(根據廢水流量計、電費繳納單、運行維護記錄等資料核算),每降低xx%扣減獎補資金xx%,年運行負荷率低於xx%的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x、未按要求落實管理制度,年終考核無法提供設施管理維護相關資料的(包括管理人員聘任合同、人員工資發放單、日常檢查記錄等),責令限期整改並扣減當年獎補資金xx%。
x、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進出口水量明顯不符合要求;出口水質監測不達標;人工濕地雜草叢生或水生植物死亡未及時更換。發現x 次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發現x 次扣減當年獎補資金xx%,發現x 次(含x 次)以上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x、污水處理設施無進、出水或進、出水質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污水處理設施被人為損壞無法使用的;弄虛作假,偽造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料的;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處分的,或造成群眾x 次(含x 次)以上有效投訴,或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不予安排獎補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農村垃圾治理方面
(一)工作原則
按照“分級治理、建管並舉、條塊結合”工作原則,積極推進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加強農村垃圾管理,明確各鄉(鎮)、各級部門職責,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逐步建立完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運行體系,加快農村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等突出問題,改善農村環境衛生質量。
(二)工作目標
通過強化管理、集中整治,建立健全的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網路,xxxx年要完成市下達xx個行政村(附件x:《羅源縣xxxx年農村垃圾治理行政村任務清單》)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和x個鄉鎮(附件x:《羅源縣xxxx年鄉鎮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建設任務清單》)垃圾轉運系統建設任務,以及自選建設一個(霍口鄉)陽光堆肥房任務(附件x:《羅源縣農村陽光堆肥房處理任務清單》)。實現農村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xxxx年所有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和保潔常態化機制; xxxx年鞏固提升治理成果,改善農村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多數行政村達到國家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標准。進一步鞏固完善縣、鄉(鎮)、村三級環境衛生管理體系,落實長效管理體制及資金保障機制。
(三)工作步驟
x、動員部署階段: xxxx年x-x月,制定《關於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整治行動的實施方案》,召開全縣動員會,研究部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工作任務,明確工作內容,標准和完成時限,並廣泛宣傳。
x、集中治理階段: xxxx年x-xx月,全面啟動農村生活垃圾整治活動,指導各鄉(鎮)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
一是各鄉(鎮)指導各行政村配足村級環衛保潔人員。
二是各行政村組織人員清理積存陳年垃圾和其它有礙觀瞻的雜物以及河道、池塘、溝渠、田頭等區域的垃圾。
三是加快農村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與修繕;改建開放式垃圾池為密閉式,購置垃圾桶;各鄉(鎮)配齊垃圾轉運車輛,加強轄區轉運站管理。
四是完善治理工作資金投入機制。
x、檢查驗收階段:
xxxx年xx月,縣將對轄區農村生活垃圾整治情況進行自查自糾,並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拾收。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行政村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xxxx年xx月,市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我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抽查驗收,各鄉(鎮)原則上抽查x個行政村。
x、鞏固成果階段:
xxxx年l月x日起,對於抽查驗收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一步整改,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鄉(鎮)運輸,縣處理的長效保潔機制和垃圾收運體系,確保我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態化。
(四)農村垃圾管理標准與要求
x、配齊充實保潔隊
(x)一般要求
各鄉(鎮)要加快建立鄉(鎮)級專業環衛管理隊伍,並配置垃圾運輸車輛。要以鄉(鎮)為單位組織專業環衛隊伍,負責鄉(鎮)區域的村道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集運輸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鄉(鎮)開展村道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運市場化運作,通過公開招標,將村裡清掃保潔、收運服務委託給專業公司和人員,實現鄉(鎮)域范圍的垃圾統一收集清運,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
(x)具體要求
①各行政村原則上按照每xxxx人(含外來常住人口)配備x人以上(含垃圾收集員)的標准,配備清掃保潔人員和必要的工具。
②各行政村委會要完善保潔考核制度,加強對清掃保潔隊伍的管理,建立完善清掃保潔員花名冊和台賬,保持隊伍相對穩定,確保村域范圍內無陳年垃圾,無垃圾亂堆亂放。
③各鄉(鎮)要按照行政村基本覆蓋的要求配置垃圾運輸車輛,要優先選用壓縮車,方便桶車對接,壓縮式運輸車原則上按xx~xx個村一台配置。
x、合理選擇農村垃圾處理模式
城市周邊、交通便利的農村應納入城市無害化處理設施 處理;離城區垃圾處理設施遠且垃圾產生量大的鄉鎮村莊, 可區域共建共享無害化處理設施;邊遠村莊、海島垃圾盡量 就地減量、處理,有害或不可降解的垃圾應妥善儲存,定期外運處理。提倡農村垃圾“干濕”分離,濕垃圾(即“會爛”垃圾,包括廚余垃圾、枝條、果皮等有機質)利用陽光房堆肥處理;干垃圾中“能賣”的進行物資回收利用,“不能賣”的按原模式進行填埋或焚燒處理。省住建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技術服務和指導。今年選擇若干鄉鎮開展垃圾“干濕”分類試點,成熟後全面推廣。
x、完善垃圾收運處理設施
(x)一般要求
①各鄉(鎮)要加快新增垃圾處理場和垃圾中轉站建設,實現農村垃圾區域集中處理;鼓勵遠離縣級垃圾處理場的鄉鎮建設模塊化垃圾處理設施,以鄉鎮為單位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②各鄉(鎮)要加快村莊垃圾房(池)建設。村莊的垃圾收集點、垃圾收集房(垃圾池)要按照村莊規劃,本著就近方便、便於運輸的原則進行設置。垃圾收集房(垃圾池)原則上要封閉,現有的露天垃圾池要進行封閉改造。
③禁止露天焚燒垃圾,逐步取締易產生二次污染的簡易填埋設施、燜燒爐等。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及時新、改(擴)建無害化處理設施。
(x)具體要求
①縣將建成一座垃圾處理場,承擔轄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置,鼓勵相鄰鄉(鎮)區域共建共享無害化處理設施。
②除偏遠鄉鎮、海島外,所有鄉(鎮)應建成x座以上壓縮式轉運站或購買垃圾壓縮運輸車直接轉運。
③每個村莊至少設置x個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有防雨和污水收集功能,配備大型垃圾桶(箱)、沖洗設備或有分類收集設備。
④村莊內公共設施、集市、車站、停車場、街道及活動廣場、進出村道等場所應設置垃圾桶(箱)。居住區按每x~xx戶配置x個,村莊公共設施、停車場等活動廣場一般按xxx~xxx平方米設置x個,沿街道路按每xxx米配置x個,其他道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配置。各行政村收集點數量應根據行政村面積、人口按實配置。
x、農村垃圾收集轉運方式
(x)一般要求
各鄉(鎮)農村垃圾收運主要通過各鄉(鎮)垃圾轉運站集中後,經垃圾運輸車輛轉運至縣處理場處置。
(x)具體要求
①垃圾轉運站建設規模和數量應與生活垃圾收集量相符,操作應實現封閉、減容、壓縮。
②採用壓縮車直運模式的,如運輸半徑xx公里以內得宜選用x~x噸的垃圾運輸車輛,如運輸半徑xx公里以上,垃圾壓縮轉運車噸位宜選擇x~x噸。
③農村生活垃圾收運應依據垃圾收集量、運輸距離及道路狀況選擇運輸模式:
當運輸距離小於xx公里採用“直運模式”,將收集站或以固定位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裝箱)為基礎,將收集的垃圾直接運往處理場;當垃圾運輸距離大於xx公里或垃圾量較大時,採用“轉運模式”,將村垃圾收集點上的垃圾通過區間垃圾收集車送至鄉(鎮)垃圾轉運站後轉運至處理場。
x、完善村規民約
(x)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作用,制訂村規民約,明確各農戶對自家居室、院落和村委會規劃的公共衛生責任區的保潔責任,並對所產生的垃圾進行初步分類。
(x)村委會與農戶簽訂門前 “三包”責任書,簽訂率達xx%以上。發動村民參與生活垃圾治理,正確引導在參與中增強保護環境衛生意識,提高村內文明程度,提高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綜合效果。
x、健全資金投入機制
(x)一般要求
我縣按照市農村垃圾日常管理經費標准,每人每年經費不低於xx元。其中,省財政補助xx元,市財政補助xx元,縣(市)財政補助xx元,鄉、鎮和村合計補助不低於xx元,村民自籌不低於xx元。我縣xxxx年要完成x個鄉鎮xx個村莊約有xxxxx人的生活垃圾整治任務,縣財政補助xxx.x萬元,總補助資金為xxx.xx萬元;我縣垃圾轉運站建設除省級補助資金外,市、縣財政各出一半(市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xxx萬元);市對開展陽光堆肥房的試點補助為xx萬元。
各鄉(鎮)根據實際,制定農村生活垃圾整治資金投入管理辦法,建立起農村垃圾常態化治理的資金保障機制,落實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經費及其維護修繕經費,各鄉(鎮)、村積極引導群眾適當交納保潔費,確保建立起“村民適度繳費、村集體補貼、財政補助”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保障長效機制。
(x)具體要求
①清掃保潔員工資村委會負擔,鄉(鎮)給予補助,垃圾轉運費用由鄉(鎮)負擔。
②垃圾池建設、垃圾桶、果皮箱配置由村委會負責,鄉(鎮)給予補助。
③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與運行由縣財政負坦。
(五)工作要求
x、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縣住建局統一領導全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立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職能部門,對照目標任務,定進度,定人員,定效果,分解落實責任。
x、落實例會,推動工作。各鄉(鎮)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職能部門每半月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安排部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縣住建局每月召開全縣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會議。
x、制定方案,強力推進。各鄉(鎮)根據縣委、縣政府統一部署和縣住建局工作要求,制定本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工作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倒排進度,強力推進。
x、加強督查、嚴格考核。各鄉(鎮))成立農村垃圾管理檢查考核組,定期組織考核,通報考核結果,下發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鄉(鎮)、村通報批評。各鄉(鎮)建立農村垃圾管理檢查考核小組,實施日督導、月考核制度,定期匯冬、評比、通報凡工作不力,整治效果差、影響到驗收的單位,要嚴格進行問責。
x、加大宣傳,輿論引導。通過開辟專欄、曝光台以及播放公益宣傳廣告等多種形式,宣傳美麗鄉村建設,引導農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全面提高農村群眾的文明、衛生意識,營造整潔、優美的人居環境。
x、鼓勵探索農村垃圾收運處理市場化運作模式,提高農村垃圾整治的質量和效率。
❸ 鄉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
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3年7月1日實施的法律法規。
相關標准: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❹ 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促進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鞍山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及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運行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將污水處理廠運行及管網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工作,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五條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建設、財政、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污水處理廠建成後,試運行申請由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污水處理廠自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試運行3個月仍不具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及擬驗收時間,經批准後方可延長試運行。試運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第七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運營資質,管理、技術、實際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第八條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制定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及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水質檢測等制度。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台帳及水質、水量和污泥等監測檔案,並按月、季、年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送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設備運行、運營成本、安全生產、運行維護等方面信息,屬國控污染源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規定對相關監測結果進行信息公開。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污水處理廠設置規范的污水排放口,在進、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並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和水質進行實時監控。第十一條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取證核實和處理。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保持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需停運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對於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恢復正常運行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污泥含水率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各級政府應該加強污泥的資源化處置利用,運送至有資質的污泥處理處置單位進行資源化處理。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快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改造和維護,拓展污水收集管網服務范圍,完善污水收集系統,並確保管網有效運行。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改造工作應當優先或同步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線應當按雨污分流進行建設,未實行雨污分流區域的排水管網應當逐步改造為雨污分流系統,確保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第十五條市、縣(市)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及規范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等進行監督性監測並建立監測檔案,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自動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
❺ 環保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率的要求有具體文件嗎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表1序號基本控制項目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A標准B標准1化學需氧量(COD)5060100120①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①3懸浮物(SS)102030504動植物油135205石油類13515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1257總氮(以N計)1520--8氨氮(以N計)②5(8)8(15)25(30)-9總磷(以P計)2005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11.5352006年1月1日起建設的0.513510色度(稀釋倍數)3030405011pH6-912糞大腸菌群數(個/L)103104104-註: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②括弧外數值為水溫>120℃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0℃時的控制指標。部分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表2序號項目標准值1總汞0.0012烷基汞不得檢出3總鎘0.014總鉻0.15六價鉻0.056總砷0.17總鉛0.14.1.3.2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的規定執行。選擇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單位mg/L表3序號選擇控制項目標准值序號選擇控制項目標准值1總鎳0.0523三氯乙烯0.32總鈹0.00224四氯乙稀0.13總銀0.125苯0.14總銅0.526甲苯0.15總鋅1.027鄰—二甲苯0.46總錳2.028對—二甲苯0.47總硒0.129間—二甲苯0.48苯並(a)芘0.0000330乙苯0.49揮發酚0.531氯苯0.310總氰化物0.5321,4-二氯苯0.411硫化物1.0331,2-二氯苯1.012甲醛1.034對硝基氯苯0.513苯胺類0.5352,4-二硝基氯苯0.514總硝基化合物2.036苯酚0.315有機磷農葯(以P計)0.537間-甲酚0.116馬拉硫磷1.0382,4-二氯酚0.617樂果0.5392,4,6–三氯酚0.618對硫磷0.0540鄰苯二甲酸二丁酯0.119甲基對硫磷0.241鄰苯二甲酸二辛酯0.120五氯酚0.542丙烯腈2.021三氯甲烷0.343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1.022四氯化碳0.03
❻ 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ICS 13.060 .30
Z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 發布 2003-07-01 實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本電子版內容如與中國環境出版社出版的標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國環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為准。
GB 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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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1.范圍.............................................................................................................................3
2.規范性引用文件.........................................................................................................3
3.術語和定義.................................................................................................................3
4.技術內容.....................................................................................................................3
4.1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3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6
4.3 污泥控制標准...................................................................................................7
5.其他規定.....................................................................................................................8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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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
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
污水資源化利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
治技術政策》,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分年限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項目和標准值。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
執行本標准。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
關行業的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規定限值及地方總量控制的要求。
本標准為首次發布。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由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 年12 月2 日批准。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GB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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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
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
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技術內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1.1 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
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
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 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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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共計43 項。
4.1.1.2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
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
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
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
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
准。
4.1.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
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
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類
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
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
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4.1.3 標准值
4.1.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 和表2 的規定。
4.1.3.2 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 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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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 mg/L
一級標准
序號 基本控制項目
A 標准 B 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懸浮物(SS) 10 20 30 50
4 動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類 1 3 5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0.5 1 2 5
7 總氮 (以N 計) 15 20 - -
8 氨氮(以N 計)② 5(8) 8(15) 25(30) -
2005 年12 月31 日前建設的1 1.5 3 5
9
總磷
(以P 計) 2006 年1 月1 日起建設的 0.5 1 3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COD 大於350mg/L 時,去除率應大於60%;
BOD 大於160mg/L 時,去除率應大於50%。
②括弧外數值為水溫>120C 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0C 時的控制指標。
表2 部分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 mg/L
序號 項目 標准值
1 總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3 總鎘 0.01
4 總鉻 0.1
5 六價鉻 0.05
6 總砷 0.1
7 總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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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選擇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 mg/L
序號 選擇控制項目 標准值 序號選擇控制項目 標准值
1 總鎳 0.05 23 三氯乙烯 0.3
2 總鈹 0.002 24 四氯乙稀 0.1
3 總銀 0.1 25 苯 0.1
4 總銅 0.5 26 甲苯 0.1
5 總鋅 1.0 27 鄰-二甲苯 0.4
6 總錳 2.0 28 對-二甲苯 0.4
7 總硒 0.1 29 間-二甲苯 0.4
8 苯並(a)芘 0.00003 30 乙苯 0.4
9 揮發酚 0.5 31 氯苯 0.3
10 總氰化物 0.5 32 1,4-二氯苯 0.4
11 硫化物 1.0 33 1,2-二氯苯 1.0
12 甲醛 1.0 34 對硝基氯苯 0.5
13 苯胺類 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4 總硝基化合物 2.0 36 苯酚 0.3
15 有機磷農葯(以P 計) 0.5 37 間-甲酚 0.1
16 馬拉硫磷 1.0 38 2,4-二氯酚 0.6
17 樂果 0.5 39 2,4,6 –三氯酚 0.6
18 對硫磷 0.05 40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19 甲基對硫磷 0.2 41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20 五氯酚 0.5 42 丙烯晴 2.0
21 三氯甲烷 0.3 43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 以CL 計) 1.0
22 四氯化碳 0.03
4.1.4 取樣與監測
4.1.4.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
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 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7 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4.2.1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
將標准分為三級。
4.2.1.1 位於GB3095 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
標准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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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位於GB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
其中2003 年6 月30 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
年1 月1 日;2003 年7 月1 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
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
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准值
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准值按表4 的規定執行。
表4 廠界(防護帶邊緣)廢氣排放最高允許濃度 單位 mg/m3
序號 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氨 1.0 1.5 4.0
2 硫化氫 0.03 0.06 0.32
3 臭氣濃度(無量綱) 10 20 60
4 甲烷(廠區最高體積濃度 %) 0.5 1 1
4.2.3 取樣與監測
4.2.3.1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監測點設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的濃度最高點;
甲烷監測點設於廠區內濃度最高點。
4.2.3.2 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采樣方法按GB16297 中附錄C 和HJ/T55 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3 采樣頻率,每2h 采樣一次,共採集4 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4.2.3.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8 執行。
4.3 污泥控制標准
4.3.1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後應達到表5 的規定。
表5 污泥穩定化控制指標
穩定化方法 控制項目 控制指標
厭氧消化 有機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機物降解率(%) >40
含水率(%) <65
有機物降解率(%) >50
蠕蟲卵死亡率(%) >95
好氧堆肥
糞大腸菌群菌值 >0.01
4.3.2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污泥脫水處理,脫水後污泥含水率應小於80%。
4.3.3 處理後的污泥進行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4.3.4 處理後的污泥農用時,其污染物含量應滿足表6 的要求。其施用條件須符合GB4284 的
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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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污泥農用時污染物控制標准限值
最高允許含量(mg/kg 干污泥)
序號 控制項目 在酸性土壤上
(pH<6.5)
在中性和鹼性土壤上
(pH>=6.5)
1 總鎘 5 20
2 總汞 5 15
3 總鉛 300 1000
4 總鉻 600 1000
5 總砷 75 75
6 總鎳 100 200
7 總鋅 2000 3000
8 總銅 800 1500
9 硼 150 150
10 石油類 3000 3000
11 苯並(a)芘 3 3
12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多氯代二苯並呋喃
(PCDD/PCDF 單位:ng 毒性單位/kg 干污泥)
100 100
13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 計) 500 500
14 多氯聯苯(PCB) 0.2 0.2
4.3.5 取樣與監測
4.3.5.1 取樣方法,採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於1kg。
4.3.5.2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9 執行。
4.4 城鎮污水處理廠雜訊控制按GB12348 執行。
4.5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包括改、擴建)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準的時間為准。
5.其他規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於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時,
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
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並
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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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控制項目 測 定 方 法 測定下限
(mg/L)
方法來源
1 化學需氧量(COD) 重鉻酸鹽法 30 GB11914-89
2 生化需氧量(BOD) 稀釋與接種法 2 GB7488-87
3 懸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動植物油 紅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5 石油類 紅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7 總氮 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11894-89
8 氨氮 蒸餾和滴定法 0.2 GB7478-87
9 總磷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89
10 色 度 稀釋倍數法 GB11903-89
11 pH 值 玻璃電極法 GB6920-86
12 糞大腸菌群數 多管發酵法 1)
13 總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01
0.002
GB7468-87
GB7469-87
14 烷基汞 氣相色譜法 10ng/L GB/T14204-93
15 總 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
0.001
GB7475-87
GB7471-87
16 總 鉻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 GB7466-87
17 六價鉻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7-87
18 總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0.007 GB7485-87
19 總 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0-87
20 總 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0.05
0.25
GB11912-89
GB11910-89
21 總 鈹 活性炭吸附-鉻天菁S 光度法 1)
22 總 銀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鎘試劑2B 分光光度法
0.03
0.01
GB11907-89
GB11908-89
23 總 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4-87
24 總 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5
0.005
GB7475-87
GB7472-87
25 總 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0.01
0.02
GB11911-89
GB11906-89
26 總硒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0.25μg/L GB11902-89
27 苯並(a)芘 高壓液相色譜法
乙醯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0.001μg/L
0.004μg/L
GB13198-91
GB11895-89
28 揮發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87
29 總氰化物 硝酸銀滴定法
異煙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25
0.004
0.002
GB7486-87
GB7486-87
GB7486-87
30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直接顯色分光光度法
0.005
0.004
GB/T16489-1996
GB/T17133-1997
31 甲醛 乙醯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13197-91
32 苯胺類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0.03 GB11889-89
33 總硝基化合物 氣相色譜法 5μg/L GB4919-85
34 有機磷農葯(以P 計) 氣相色譜法 0.5μg/L GB13192-91
GB 18918-2002
10
續表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測定下限
(mg/L)
方法來源
35 馬拉硫磷 氣相色譜法 0.64μg/L GB13192-91
36 樂 果 氣相色譜法 0.57μg/L GB13192-91
37 對硫磷 氣相色譜法 0.54μg/L GB13192-91
38 甲基對硫磷 氣相色譜法 0.42μg/L GB13192-91
39 五氯酚 氣相色譜法
藏紅T 分光光度法
0.04μg/L
0.01
GB8972-88
GB9803-88
40 三氯甲烷 頂空氣相色譜法 0.30μg/L GB/T17130-1997
41 四氯化碳 頂空氣相色譜法 0.05μg/L GB/T17130-1997
42 三氯乙烯 頂空氣相色譜法 0.50μg/L GB/T17130-1997
43 四氯乙烯 頂空氣相色譜法 0.2μg/L GB/T17130-1997
44 苯 氣相色譜法 0.05 GB11890-89
45 甲 苯 氣相色譜法 0.05 GB11890-89
46 鄰-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0.05 GB11890-89
47 對-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0.05 GB11890-89
48 間-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0.05 GB11890-89
49 乙 苯 氣相色譜法 0.05 GB11890-89
50 氯 苯 氣相色譜法 HJ/T74-2001
51 1,4 二氯苯 氣相色譜法 0.005 GB/T17131-1997
52 1,2 二氯苯 氣相色譜法 0.002 GB/T17131-1997
53 對硝基氯苯 氣相色譜法 GB13194-91
54 2,4-二硝基氯苯 氣相色譜法 GB13194-91
55 苯 酚 液相色譜法 1.0μg/L 1)
56 間-甲酚 液相色譜法 0.8μg/L 1)
57 2,4-二氯酚 液相色譜法 1.1μg/L 1)
58 2,4,6-三氯酚 液相色譜法 0.8μg/L 1)
59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氣相、液相色譜法 HJ/T72-2001
60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氣相、液相色譜法 HJ/T72-2001
61 丙烯腈 氣相色譜法 HJ/T73-2001
62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AOX)(以Cl 計)
微庫侖法
離子色譜法
10μg/L GB/T 15959-1995
HJ/T 83-2001
註:暫採用下列方法,待國家方法標准發布後,執行國家標准。
1)《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三版、第四版)》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表8 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1 氨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9-93
2 硫化氫 氣相色譜法 GB/T14678-93
3 臭氣濃度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14675-93
4 甲烷 氣相色譜法 CJ/T3037-95
GB18918-2002
11
表9 污泥特性及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1 污泥含水率 烘乾法 1)
2 有機質 重鉻酸鉀法 1)
3 蠕蟲卵死亡率 顯微鏡法 GB7959-87
4 糞大腸菌群菌值 發酵法 GB7959-87
5 總鎘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6 總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1997
7 總鉛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8 總鉻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1997
9 總砷 硼氫化鉀-硝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17135-1997
10 硼 姜黃素比色法 2)
11 礦物油 紅外分光光度法 2)
12 苯並(a)芘 氣相色譜法 2)
13 總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4 總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5 總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9-1997
16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
英/多氯代二苯並
呋喃(PCDD/PCDF)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
高分辨質譜法
HJ/T 77-2001
17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AOX)
待定
18 多氯聯苯(PCB) 氣相色譜法 待定
註:暫採用下列方法,待國家方法標准發布後,執行國家標准。
1)《城鎮垃圾農用監測分析方法》
2)《農用污泥監測分析方法》
❼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相關文件
現行狀態:現行(查國家標准改革委員會官網,國家標准文獻服務平台,工標網等是現行)
替代標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35號(摘)
GB18466-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部分,並取代《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標准為強制性標准,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實施)
為控制原煤開采、選煤及其所屬煤炭貯存、裝卸場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標准。本標准規定了原煤開采、選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產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選企業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物控制技術要求。本標准適用於現有煤礦(含露天煤礦)、選煤廠及其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防治與管理,以及煤炭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污染防治與管理。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我國皂素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本標准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皂素工業企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標日均濃度限值和噸產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本標准適用於生產皂素和只生產皂素水解物的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控制與管理。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皂素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准,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中相關的排放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1.3 本標准頒布後,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准,不再執行本標准。
❽ 鄉鎮污水處理站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編寫
根據所排放污水的最終去向(地下水、地下河、地表水體如河流湖泊水庫等)論證排放口設置的可行性,必要時提出可行的措施建議。
❾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❿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解讀
制定原因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是市政公用事業和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城鎮排澇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暴雨內澇災害頻發。一些地方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缺乏整體規劃,「重地上、輕地下」,重應急處置、輕平時預防,建設不配套,標准偏低,硬化地面與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鎮排澇能力建設滯後於城鎮規模的快速擴張。二是排放污水行為不規范,設施運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響城鎮公共安全。目前在城鎮排水方面,國家層面還沒有相應立法,一些排水戶超標排放,將工業廢渣、建築施工泥漿、餐飲油脂、醫療污水等未採取預處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網,影響管網、污水處理廠運行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三是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不規范,污水污泥處理處置達標率低。一些污水處理廠偷排或者超標排放污水,擅自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處理處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責任追究不明確。政府部門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管不到位,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以及排水戶等主體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法治軌道。
總體考慮
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重要時期,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是:一是統籌城鎮建設發展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依據城鎮發展水平和目標,與各專項規劃相銜接。新區建設實行雨污分流,舊區改建和道路建設要同時對雨污合流進行改造。二是防治城鎮水污染與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並重。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鼓勵污水再生利用。三是排水管理與保障設施安全運行兼顧。規范雨水和污水的排放行為,加強設施的維護與保護,保障設施運行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四是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嚴格防治責任。地方政府組織編制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排澇物資,加強易澇點治理,共同做好內澇防治工作。五是明確監管職責,加強責任追究。按照有權必有責的原則,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和不履行監管職責的責任追究。六是做好與防洪法、防汛條例、河道管理條例的銜接。地方政府加強設施建設和改造,發揮河道行洪能力,採取清淤疏浚措施,確保排水暢通;防汛指揮機構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確保政府投入和吸引社會資金的措施
2013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進投融資體制和運營機制改革,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為確保政府投入,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同時,還規定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解決城市積水等內澇災害的制度
針對城市內澇災害問題,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從規劃層面作出規定,要求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規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可滲透路面等對雨水的滯滲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三是規定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統籌安排排澇物資,加強易澇點治理,共同做好內澇防治工作;加強設施建設和改造,發揮河道行洪能力,採取清淤疏浚措施,確保排水暢通;在汛期,防汛指揮機構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設施建設制度措施
科學合理的規劃是有效指導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重要保障,因此,條例十分重視規劃的引領和控製作用,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對「規劃與建設」作了專章規定。一是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地方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明確了規劃的報批和修改程序。二是按照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應當依據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三是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四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排水連接管網。五是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加強井蓋等設施維護與保護的規定
為加強對井蓋等設施的管理,條例作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機動車道路上的井蓋,應當按規定建設,其承載力和穩定性應當符合相關。二是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三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四是從事管網維護等作業的,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井蓋。
加強雨水和污水排放行為的管理規定
對雨水和污水排放行為加強管理,是確保排水通暢、設施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確保城鎮污水達標排放、防治水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加強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應當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排水部門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確保雨水排放暢通;雨污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二是加強污水排放管理。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的污水應當進行預處理,符合有關要求,排水監測機構對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同時,對違法排放行為,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證污泥安全處理處置的制度措施
為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污泥無害化處理率低,合理和有效利用途徑少,隨意處置造成二次污染等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向排水部門、環保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同時,對違法處理處置污泥的行為,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促進污水再生利用的規定
城鎮污水再生利用,是推動城鎮節水減排、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途徑。2013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提出,到2015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為促進污水再生利用,條例規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等,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二是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作為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三是規定地方政府應當依據規劃,統籌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四是規定國家鼓勵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五是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六是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