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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室內污水

發布時間:2022-10-17 11:04:47

㈠ 長春污水處理那家好

水處理指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並對內其進行凈化的過程。
按污水容來源分類,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生產污水包括工業污水、農業污水以及醫療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是指各種形式的無機物和有機物的復雜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懸浮的大小固體顆粒;②膠狀和凝膠狀擴散物;③純溶液。
按水污的質性來分,水的污染有兩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另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水污染可根據污染雜質的不同而主要分為化學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類。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水;⑵未經處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農葯、除草劑的農田污水;⑷堆放在河邊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礦山污水。

㈡ 長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80號《關於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1984〕97號《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大力開展節約用水的通知」的通知》中有關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的規定精神,有效地解決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經費不足的問題,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企事業單位、機關、部隊及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根據不同特點,可分月、季、年定期向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處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第三條排水量的核定。各單位應如實向市政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水的質和量,經核定後,作為收費依據。排放量暫按下列標准核定:
1.有上水表的用戶,排水量按所用上水量的90%核定。
2.自設深井的用戶都要安裝水表,排水量亦按所用井水量的90%核定;在未安裝水表之前,根據各單位用水的具體情況,可按在冊職工人數核定或通過抽測單位排水流量核定。
3.啤酒、汽水、人工冰製做工廠因為把一部份用水加工成產品,所以排水量按所用上水或井水量減去產量(查看產量報單)的90%核定。
4.無上水表的用戶,按人數或設備數核定排水理。
只具備一般生活用水設施的單位排水量按職工人數每月一立方米核定;
中、小學校按教職工和在校學生數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托幼保健單位按工作人員和托保嬰幼兒數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旅店、理發業(包括個體)按從業人數和床位每人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醫院按醫務人員(行政人員)和住院床位數每人(床)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影劇院每10個座位每月按一立方米核定;
飯店(包括個體)按從業人數每人每月三立方米核定;
毛皮、紡織、化工、釀酒等行業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八立方米核定;
基建工地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用一立方米水核定;
未列入的其它行業,排水量按上述接近類型核定。第四條收費標准:每立方米基價按0.10元計算徵收使用費。對用戶排放的污水所含污染物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除環保部門按規定徵收環境污染費外,對排放強酸、強鹼和排放含有原油、廢機油等其它油類的用戶,按基價加收一倍設施損失費;凡人為造成管網嚴重堵塞的用戶,要視情節處以罰金。第五條禁止用戶向排水管網內排放特殊氣體、液體,如硫化氫、氨、汽油、鋅鈉水、酒精以及放射性物質。對擅自排放引起的管網爆炸或造成維護作業人員傷亡事故的用戶,除由排放單位賠償一切損失外,還要處以一千至一萬元的罰金。第六條各單位繳納的排水設施使用費,企業單位可從生產成本中列支;事業單位可從事業費中列支;機關、團體、部隊從行政經費中列支。第七條凡在建成區或新區新建住宅、工廠、機關、學校並向市政設施排放污水(包括向明溝排放)的單位,必須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繳納10元排水設施干管配套費(不包括出戶管費用)。第八條根據一些企業微利和用水量大的特殊情況,對釀造、豆製品廠和浴池的使用費免徵;對印染廠的使用費減半徵收。第九條用戶要按規定期限交費。對漏報、少報、謊報的單位,一經查出,視其情節處以收費基價一至五倍的罰款。用戶必須在接到繳款或罰款通知單十日內交款,逾期不交者,每逾期一天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逾期十日以上者加收千分之五滯納金;一個月以上仍不交費者,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有權採取技術手段,停止其向市政設施排水,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拒交單位自負。
收取的排水設施使用費和罰金全部上繳市財政,由市城建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安排支出。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長春市城市建設局組織實施。
本辦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閘門、各類排水檢查井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雨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委託其下設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用、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並備案。第七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地理、氣象、水文等情況,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並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或者未按規定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自用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確定,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㈣ 想知道: 長春市東南郊污水處理廠在哪

長春東南污水處理廠位於南關區伊通河以東,南環城高速以北,距河堤路約回107米。建設用答地13.273公頃。工程總投資8.2億元,一期工程投資3.66億元,一期工程日處理污水可達10萬噸。這項工程是長春市伊通河上游及新立城水庫水環境治理工程的主體部分。該工程建成投產後,出廠水質全部達到國家一級A標准,是長春市污水處理等級最高的污水處理廠。

㈤ 長春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含試運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公共排水管網,接納工業廢水、服務業污水、居民生活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並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單位。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污水治理工作負總責。

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

試運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水質檢驗等相關制度,並制定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確保污水處理廠穩定正常運行。第七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中控系統,並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分別與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第八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依法檢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確保正常運行。第九條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條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應當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並實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

污水處理廠轉出污泥時應當填寫轉移聯單,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理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第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重點水污染物減排台帳。按月記錄用電量,按日記錄主要設備運行狀況、處理水量、進出水水質、污泥產生量與處置等情況,並按月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運行情況月報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按月出具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審核意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納入市、縣(市)、區(含開發區)財政預算。

實行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的撥付與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掛鉤制度。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審核意見,核定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是否足額撥付、削減或者暫停撥付。第十三條對於完成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和減排任務成績突出的運營單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年度給予獎勵補助。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維修,並在發生故障後八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護、檢修等確需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運維護、檢修,並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

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並在二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報告。

污水處理廠恢復正常運行後,運營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污水處理廠運行應急保障措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及時組織實施,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一)污水處理廠建成後,無運營單位的;

(二)運營單位退出的;

(三)運營單位因違法違規等行為,被取消資質的;

(四)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停運的。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的;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置污泥的;

(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㈥ 長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管線走廊、安全通道、路燈、護攔、街路標牌等。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用於排放和處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統及其附屬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和溝渠、水塘、泵站、污水處理廠等。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第四條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維修、管理並重的原則。第五條長春市城市建設局和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專業規劃,制定建設、養護、維修年度計劃;
(三)負責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四)負責城市道路臨時佔用、挖掘的審批和佔道費、挖掘復原費、道路橋梁通行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科學技術研究;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長春市城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單位(以下簡稱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維修工作。第六條城市規劃、公用、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義務,有制止、檢舉、控告損壞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行為的權利。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設施、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城市排水設施發展規劃。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城市排水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城市排水設施發展規劃,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建設。第十二條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集;
(一)政府投資;
(二)國內外貸款;
(三)收繳市政設施有償使用費;
(四)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它組織投資;
(五)社會資助;
(六)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中提取;
(七)其他渠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籌集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城市排水設施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燃氣、熱力、通信、電力、消防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有壓管線讓無壓管線、可彎管線讓不可彎管線等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新建的城市道路與鐵路干線及高速公路等相交的,應當根據需要在城市規劃中預留立體交通設施的建設位置。
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的道口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並根據需要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所需投資,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㈦ 長春污水處理點有哪些

污水處理指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並對其進回行凈化的過程。
按污答水來源分類,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生產污水包括工業污水、農業污水以及醫療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是指各種形式的無機物和有機物的復雜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懸浮的大小固體顆粒;②膠狀和凝膠狀擴散物;③純溶液。
按水污的質性來分,水的污染有兩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另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水污染可根據污染雜質的不同而主要分為化學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類。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水;⑵未經處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農葯、除草劑的農田污水;⑷堆放在河邊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礦山污水。

㈧ 長春市污水排放有地方標准不

你查看一下相關政府文件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三級標准進行排放

㈨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溝、水塘、排水泵站、調蓄池和閘門、各類排水窨井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市政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再生利用雨水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管並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水務、財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建立信息動態更新和合理共享機制,實現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信息化、智慧化。第八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管網、泵站、調蓄池聯動,實行廠網站池一體化管理、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第九條市、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受理損害、破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行為的舉報與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內澇防治內容。

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和備案程序報請審批並備案。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本市市區范圍內禁止填湖(河、溝)造地,禁止對河道實施硬化、截彎取直。第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以及廠網站池聯通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城建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計劃和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收支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結合本市氣候、地理、人文等特點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准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本市的海綿城市建設。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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