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環境水污染行政處罰罰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環境水污染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明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1、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B. 排放污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排放污水罪判幾年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1、隨意排放未經處理合格的含有放射性物質,強酸強鹼的污水導致非常嚴重的污染環境的,將會面臨著拘留並且繳納巨額罰款,甚至是面臨最少三年,或者比七年還要久的刑罰;2、要是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比如導致公共或者私有財產損失三十萬以上,則面臨三到七年的處罰;3、因排放污水導致農田或者森林被毀五畝及以上的,會處罰金和三年以下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C. 湛江一養殖場廢水直排大海,政府會懲罰這樣的行為嗎
湛江養殖場廢水直排大海,政府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的。
想要杜絕養殖場往大海里直排廢水,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發展綠色養殖,摒棄傳統的養殖方式。目前湛江市已經開始進行養殖業轉型升級,相信養殖方式的轉變,可以徹底杜絕養殖廢水污染環境。工廠養殖,集體養殖,採用生態循環水養殖,才是最值得推廣的綠色養殖方法。綠色養殖有利於環境保護,保護好環境,碧水藍天才能陪伴我們左右。
D. 污水排放犯什麼法會被判刑嗎
污水排放刑事責任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加重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E. 違法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怎麼處罰
違規排放廢水廢物的量刑:構成污染環境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F. 外籍船舶在公海排污水入海中國海事局有權利處罰嗎
沒有。
在公海的行為由國家組織來處理。
某外籍航行船舶將不明紅色液體排放入海,涉嫌違法排污。海事處調查發現,原因是船舶水手沖洗甲板時,將殘余鐵礦粉排放入海。目前案件已被立案。
G.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海事行政處罰,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第二章海事行政處罰的適用第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第五條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同一當事人,應當分別處以海事行政處罰,合並執行。
對有共同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應當分別處以海事行政處罰。第六條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應當與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第七條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海事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海事管理機構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海事管理機構查處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海事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處罰。
本條第一款所稱依法從輕給予海事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給予較輕的海事行政處罰。
本條第一款所稱依法減輕給予海事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最低限以下給予海事行政處罰。
有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中國籍船舶和船員在境外已經受到處罰的,不得重復給予海事行政處罰。第八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海事行政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第三章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第一節違反船舶、海上設施管理秩序第九條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的規定,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18個月至30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對船舶持有的偽造、變造證書、文書,予以沒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沒收。
前款所稱「有效的證書、文書」包括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海事勞工證書、海上船舶載重線證書、水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碼證書、船舶制式無線電台執照、航海日誌、輪機日誌等。
本條第一款所稱「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取得證書、文書的;
(二)超過所持證書、文書限定范圍的;
(三)持有的證書、文書超過有效期限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是指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舶證書,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船舶:
(一)處於航行、作業狀態,已達強制報廢年限;或經船舶檢驗機構評估,船舶結構、穩性、強度等低於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且經督促在三個月內未整改到位的;
(二)從事客運或者危險貨物運輸的。第十條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的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為中國籍船舶取得相關證書、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撤銷有關許可,沒收相關證書、文書,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欺騙」是指以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等方式騙取相關證書、文書。第十一條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船舶、海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一)船舶、海上設施的實際狀況與持有的證書、文書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懸掛國旗,或者違法懸掛其他國家、地區或者組織的旗幟;
(三)船舶未按規定標明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標志。
前款所稱「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包括由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給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證書、文書,如符合證明等,也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為其所屬船舶辦理的證書、文書,如船舶國籍證書、安全管理證書、海事勞工證書等。
H. 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怎麼處罰 黃浦江
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海,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屬於違法行為。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污水,包括: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2.醫務室(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污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I. 污水排放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警察非法搜查罪的認定標准如下:1、主觀上出於故意;2、客觀上實施了對他人身體、住宅非法搜查的行為;3、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4、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J. 排污罰款標准
法律分析:污水直排的處罰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