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污水知識 > 宣橋鎮鎮污水治理批復

宣橋鎮鎮污水治理批復

發布時間:2022-08-12 10:16:24

A.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60%。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在線監測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在線監測裝置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八條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計能力大於2萬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並正常運行。第九條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污水水質濃度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標准。第十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過標准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舉證的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並且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第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並對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暫存池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要求。第十三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臭氣外溢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和台帳管理制度。第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第十六條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正常運行後,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間或者停運期間,廢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應當向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工作的監督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B.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C. 南沙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取得階段性的效果

該項目主要建設區域雨污分流管網、對部分房屋立管實施改造和末端污水收集處理等。
廣州市南沙區欖核鎮、珠江街、龍穴街三條鎮街河涌縱橫、魚塘成片,農田連畝,屬於典型的水網地帶,具有濃濃的嶺南水鄉風情。2019年以來,為改善村民周邊水環境的重點民生工程,重現水鄉綠水兩岸,這三條鎮街進行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補缺工程。

D. 浦東新區宣橋鎮今年規劃

法律分析:本次規劃范圍為宣橋鎮大治河以北區域,東鄰惠南鎮、西連新場鎮、北接川沙新鎮,規劃總面積34.96平方公里。規劃期限為2020-2035年,近期至2025年。至 2035 年,發展成為「長三角主題旅遊目的地 上海品質生活小鎮」綠色生態樣板依託浦奉、大治河市級生態廊道交匯的稀缺區位,融入區域生態格局,打造綠色生態樣板。鄉村振興典範圍繞「上海市蔬菜保護鎮」,鑄造特色農業品牌,拓展休閑旅遊,促進一二三產融合發展,打造上海市鄉村振興典範。主題旅遊目的地依託旅遊資源稟賦,完善主題游樂、酒店配套、特色商業等功能,發展成為面向長三角乃至全國的主題旅遊目的地。品質宜居小鎮藉助高品質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浦東中部品質宜居小鎮。一核帶動,井字紐帶,C 型綠廊一核:指鎮核心區,即圍繞上海野生動物園和軌交16號線站點,建設以主題旅遊、文化休閑、生活服務為主導功能的專業化地區中心,帶動宣橋鎮整體發展。井字紐帶:指南六公路、航三路、六奉公路、滬南公路。聯動周邊城鎮及鎮域內各功能組團。C型綠廊:由大治河生態廊道、浦奉生態走廊以及北橫河生態走廊構成的C字形生態綠廊。綜合交通:以公共交通發展為重點,根據宣橋鎮及其周邊區域的軌道交通系統規劃適當增加接駁軌道交通的常規公交線路,郊野地區進一步夯實「村村通」。至2035年,宣橋鎮城市開發邊界內常規公交500米服務覆蓋率不小於90%。強化骨幹道路系統的區域銜接,分流過境交通。鎮域內加強南北向次支路網的構建,鎮核心區結合功能布局提升支路網密度。至2035年,鎮域全路網密度不小於5公里/平方公里。公園體系:規劃地區公園1處,社區公園12處 綠道體系:規劃形成「區域-城市-社區」三級綠道體系,骨幹綠道長度不低於15公里。

法律依據: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本次規劃公示將熱忱期待廣大市民積極參與,並希望您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規劃批復後,採納情況及理由將予以公開。

E. 三個治污重點任務

要堅持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上有蔚藍天,垂光抱瓊台」,在藍天白雲之下,人民才會更有幸福感。保衛藍天,要緊抓PM2.5這個重點防控污染因子,抓好鋼鐵、建材火電等重點行業和「散亂污」企業的治理,強化執法監督,從源頭上抓好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動新能源行業大力發展,落實好污染防治監督舉報工作,讓廣大群眾也參與進來,讓藍天白雲永在,讓人民藍天幸福感永存。水是生命之源,綠是生命本色。當前,工業、農業、生活等排放物對水體的污染依然存在,城市黑臭水體也嚴重影響了群眾的人居環境,開展水污染防治計劃,提升環境質量,各地各級政府任務還很艱巨。要切實抓好河長制工作,加強對重點水域的監管和巡查,對發現的污染問題及時處理,對存在污染水源的企業及時整改、關閉或搬遷,對污染水體的非法采砂等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處理;要緊抓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切實保障居民飲水安全。打好污染防治「三大保衛戰」,要長遠、要久久為功,要建立長效機制,齊抓共管,共同打造良好生態環境,助力生態文明建設。減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整治城市揚塵。 提升燃油品質,限期淘汰黃標車。二是嚴控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增產能,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三是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重點行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強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加大天然氣、煤制甲烷等清潔能源供應。五是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對未通過能評、環評的項目,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持,不得供電供水。六是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信貸支持。加強國際合作,大力培育環保、新能源產業。七堤用法律、標准「倒逼產業轉型升級。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准,建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強制公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公布重點城市空質量排名。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八是建立環渤海包括京津冀、長三角、珠三等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人口密集地區和重點大城市PM2.5治理,構建對各省(區、市)的大氣環境整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九是將重污染天氣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根據污染等級及時採取重污染企業限產限排、機動車限行等措施。十是樹立全社會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准則,地方政府對當地空氣質負總責,落實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倡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集中治理I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加強船舶港污染控制。二是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嚴格環境准入。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推動污染企業退出,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推進循環發展。加強I業水循環利用。三是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嚴控地下水超采。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業節水、城鎮節水與農業節水。科學保護水資源。四是強化科技支撐。推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攻關研發前瞻技術。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五是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完蟮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六是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完善法規標准。健全法律法規,完善標准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及水環境監測網路,提高環境監管能力。七堤切實加加強水環境管理。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排查達標狀況。 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嚴格環境風險控制,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加強許可證管理。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整治城市黑臭水體。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九是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加強部門協調聯動,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十是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加強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准則。

F. 鄉鎮污水處理廠審批流程

1、由市規劃建設局制定該污水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作為審批建設項目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法定附件;
2、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項目的用地預審;
3、當地政府管委會向市發展和改革局請示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立項,確定業主建設單位取得中標通知書後才能投資啟動項目;
4、開展環保設施的建設,項目竣工;
5、向市環保局(辦公室文秘)提交試運轉申請,具體材料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防治污染設施設計方案、竣工工藝流程圖、治理合同及治理技術方案已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案(或審查)的證明材料。
6、經環保局審核材料、組織現場檢查,同意項目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經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試運轉的最後30天為驗收臨測報告期;
7、試運轉期滿後,提交竣工驗收申請。試運轉成功的項目,應在試運轉期結束後的20天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臨測報告、污染治理工作總結(應包含工程設計、投資、施工、試運轉情況及以及運行費用等內容)、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
8、由環保局組織現場檢查、驗收。現場檢查內容有:防治法治設施現場運行情況、防治污染設施試運轉運行記錄、是否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臨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圍環境的生態恢復情況、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
9、取得環保合格驗收。其條件有: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復手續齊備、污染
防治設施委託有資質的環保治理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並進行方案評估,技
術資料齊全、施工過程嚴格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
報告和環保審批意見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污染設施穩定、正
常運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外排污染物達到規定的環境標准、有規范化
排污口、建設過程受到破壞並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
10、再出具驗收意見,發放排污許可證。其內容有:對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驗收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建設項目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發放排污許可證;
11、對驗收不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單位須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申請驗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後30天內組織現場再次檢查驗收後出具驗收意見,發放排污許可證。

G. 污水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首先國家各級政府在資金、政策、法規法規上以環境道德教育為主導,以經濟處罰為輔助手段,從源頭上加強水污染的監督管理和強化執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給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改善工藝和更新設備,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學技術保障是重中之重,華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離、過濾、蒸發結晶和物理調節等來治污;化學水治理方法:酸鹼中和方法,溶於水的中和沉澱法等,通過化學反應治污;生物水處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 減少存在於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 或使其完全無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環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復到原始狀態的方法。

法律依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城鎮(園區)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准,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四是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准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並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於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託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採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徵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H. 玉屏侗族自治縣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推進鄉村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與維護、保障與監督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自治縣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鄉村生活垃圾,是指鄉村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本條例所稱鄉村生活污水,是指鄉村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第三條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投入和保障機制,制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分類化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以及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排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依法對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義務、獎懲等內容作出約定。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鄉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自治縣人民政府鄉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運用科技手段,提高鄉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排放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加強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自治縣的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公益宣傳,持續開展知識普及教育等宣傳活動,對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再生利用。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產生,遵守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有關規定。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第二章設施建設與維護第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納入相關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等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參與做好轄區內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選址、協調、徵用等工作。第十二條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三條建設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污染防治的技術標准和規范,並根據人口聚集密度、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結合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實際,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常規檢查和維護。

村(居)民委員會對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管護。

I.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城鎮污水處理廠已經具備運行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運行。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60%。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在線監測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在線監測裝置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計能力大於2萬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並正常運行。第十條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污水水質濃度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標准。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第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過標准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舉證的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並且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第十三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並對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暫存池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要求。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臭氣外溢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第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和台帳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第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正常運行後,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間或者停運期間,廢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應當向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J. 污水處理廠環境評價批復里規定100米只內對居民要搬遷,政府現在准備給污水廠加蓋,不搬遷居民合理嗎

污水廠與居民區的間隔,在規范上的規定是100米,在滲漏問題上,是不用擔心的,污水廠是不會發生滲漏的,而且市政給水管路也不可能由於污水的滲漏而造成污染,最多是由於污水廠的異位而造成居民感官上的不適而已。

閱讀全文

與宣橋鎮鎮污水治理批復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曰泰凈水器是什麼牌子 瀏覽:50
高效除垢劑產品報價表 瀏覽:986
廢水中鉛分析國標法 瀏覽:832
中空纖維超濾膜技術參數 瀏覽:608
車內空調濾芯如何更換 瀏覽:709
難降解廢水含哪些東西 瀏覽:696
小污水泵一小時抽多少水 瀏覽:389
格蘭富提升泵拆機 瀏覽:215
PBT加纖可以回用嗎 瀏覽:496
九牧花灑除垢方法 瀏覽:796
空氣凈化器劃分等級什麼意思 瀏覽:228
工廠不要亂排放廢水什麼意思 瀏覽:644
什麼叫污水提升器 瀏覽:384
半透膜滲透壓計算公式 瀏覽:937
反滲透式清水器 瀏覽:416
上海行藝y型過濾器34 瀏覽:81
dnf韓械計算器傷害提升多少 瀏覽:422
壁掛式的空調濾芯怎麼拆開 瀏覽:872
蒸餾與萃取教學的反思 瀏覽:938
iam凈化器怎麼清洗 瀏覽: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