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資源稅的免稅政策有哪些
資源稅的減免稅優惠政策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9號)2、聯合企業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75%徵收,獨立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50%徵收,在下次鐵礦石調價時恢復按規定稅額徵收。
其他采、選單位,在開采過程中伴採的鐵礦石原礦,暫時比照公布的附近鐵礦山實際徵收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待下次鐵礦石價格調整時,恢復按照規定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伴選的鐵精礦,先按1:2.62的選礦比折算成原礦,再比照附近鐵礦山實際徵收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待下次鐵礦石價格調整時,恢復按照規定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摘自《財政部關於徵收鐵礦石資源稅的通知》財稅字【1991】022號)3、企業1994年期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數額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可以從其1994年1月1日以後所銷售或自用的原油應納的資源稅中予以抵扣。(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減1994年年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80號)4、自1995年1月1日起,暫時調整宣化鋼鐵公司、梅山冶金礦山公司、北台鋼鐵總廠、水城鋼鐵公司、灑泉鋼鐵公司、邢台鋼鐵廠六家企業的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六家企業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字【1995】010號)5、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徵收的通知>[(94)財稅字041號]規定減征40%的基礎上,再減征2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從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徵收。.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企業多繳納的資源稅,可在文件到達以後應繳納的資源稅中抵扣。(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082號)6、對內昆鐵路建設工程單位自來自用的石料免徵資源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建設工程的石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佔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7、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含1993年12月31日後從聯合企業礦山中獨立出來的鐵礦山企業)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對於由此造成地方財政減少的收入,中央財政將予以適當補助。(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2】17號)8、自2004年7月1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中「扣繳義務人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手續。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批准後,發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及報告表」的規定予以廢止。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事宜,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817號)9、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摘自《關於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5號)10、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為建設青藏鐵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徵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自采外銷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建設工程的砂、石等材料應照章徵收資源稅。(摘自《關於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11.貴州省內鐵路、公路建設中,對紅外線以內因工程建設需要,開挖的棄喳用於鋪路的部分,免徵砂石資源稅。公路、鐵路附屬設施建設所用的砂石,不屬於免徵范圍,應按稅源規定按時足額繳納資源稅。銅仁大興機場紅線內取高補低平整土地所用的砂石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洪家渡水電站紅線內取石築壩所用砂石免交資源稅。外購及地上建築所用砂石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摘自《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砂石資源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地稅發【1999】第188號)
② 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對於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是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的,則會免除稅收,如果是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的,也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專案
③ 水資源費改稅、多數礦產品從價計征……營改增之後,又一重大稅制改革將啟!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近日,為深化財稅制度改革,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我國資源稅於1984年開始徵收,徵收對象為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資源開採的單位和個人。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了普遍徵收、從量定額計征方法。隨後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起先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並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近日發布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資源稅徵收范圍,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
水資源費改稅
在此之前,我國資源稅徵收范圍僅限於礦產品和鹽,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未納入徵收范圍。
根據兩部門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河北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設置最低稅額標准,地表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准。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
其他自然資源將逐步納入徵收范圍。考慮到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征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范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征稅,但對具備徵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徵收資源稅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多數礦產品從價計征
目前我國大部分資源品目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相對固化的稅額標准與體現供求關系、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不掛鉤,不能隨價格變化而自動調整。在資源價格上漲時不能相應增加稅收,價格低迷時又難以為企業及時減負,資源稅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下降,與礦業市場發展不適應。
《通知》發布後,我國將全面推開從價計征方式。在已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此次改革將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此次改革還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此外,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采方式、衰竭期礦山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
更多詳情請見《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關於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一)關於銷售額的認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並計征資源稅。
(二)關於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金礦以標准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換算比或折算率應按簡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關於資源稅適用稅率的確定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確定本地區資源稅適用稅率。測算具體適用稅率時,要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以近幾年企業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鐵礦石開采企業繳納資源稅金額按40%稅額標准測算)和礦產品市場價格水平為依據確定。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少數資源條件差異較大的礦種可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設定兩檔稅率。
三、關於資源稅優惠政策及管理
(一)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二)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三)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四、關於共伴生礦產的征免稅的處理
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關於資源稅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資源稅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金錠的,在金錠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或者自采原礦加工的金精礦、粗金,在原礦或者金精礦、粗金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在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銷售,依照本通知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向礦產品的開采地或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准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後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准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並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後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並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三)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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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資源稅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二)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三)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⑤ 我國稅法中規定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可減征或免徵資源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教育存款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並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7)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准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14)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⑥ 全面從價計征改革後資源稅該怎麼繳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為確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有效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就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給予明確。
1.資源稅計稅依據咋確定
通知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2.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
通知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確定本地區資源稅適用稅率。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少數資源條件差異較大的礦種可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設定兩檔稅率。
3.這三類礦產資源可享受稅收優惠
第一類: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第二類: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第三類: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納稅人需注意的3種情形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准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後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准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並計算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後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並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3.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來源:中國稅務報)
點評: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期待即將全面推進的資源稅改革,不僅要有利於完善資源稅制度,促進經濟形勢發展。更要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⑦ 資源稅減免優惠政策
資源稅減免優惠政策為,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水資源稅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徵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⑧ 資源稅優惠政策知多少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氣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10〕54號)
要點提示:
在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上述所列項目的標准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
要點提示:
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政策依據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5號)
要點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稅。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財稅〔2004〕146號)
要點提示:
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
政策依據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要點提示:
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稅。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黑色金屬礦原礦
有色金屬礦原礦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
要點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稅額調整。從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稅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准。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岩金礦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9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調整各等級岩金礦資源稅稅額標准和岩金礦各等級的范圍。同時明確:原礦已繳納過資源稅,選冶後形成的尾礦進行再利用的,只要納稅人能夠在統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並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隔開,不再計征資源稅。尾礦與原礦如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原礦計征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財稅〔2012〕2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徵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率的60%徵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徵收。
鹽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江蘇海鹽改按南方海鹽徵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6〕24號)
要點提示:
從1996年1月1日起,江蘇海鹽由北方鹽每噸20元,改為按南方海鹽每噸12元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天津塘沽鹽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73)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塘沽鹽場暫減按10元/噸徵收應繳納的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5號)
要點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徵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徵收;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徵收;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徵收。
政策依據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規定的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後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21號)
要點提示:
攀鋼集團礦業公司從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分離出來,有關部門沒有對其按獨立核算企業管理。因此,攀鋼集團礦業公司不能按照獨立礦山徵收鐵礦石資源稅,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額,全額徵收鐵礦石資源稅。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佔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
要點提示:
為支持內昆鐵路建設,經國務院批准,對內昆鐵路建設多種單位自採用的石料免徵資源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建設工程的石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要點提示: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徵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徵資源稅。
優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操作要點: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政策依據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操作要點: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⑨ 哪些情況下可免繳減免水資源稅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9)資源稅免稅廢水擴展閱讀: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陝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試點省份)的水資源稅徵收管理。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⑩ 什麼時間起開征水資源稅
2016年5月10日。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外發文《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根據《通知》,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河北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
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准,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副部長王軍表示,隨著經濟的現在資源的重要性已經被大家所認識,而且構成資源稅的內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資源浪費很嚴重,所以,下一步資源稅稅目要向這類產品擴大。現在至少水資源是要進入的。
(10)資源稅免稅廢水擴展閱讀:
水資源開發和利用:
1、水資源開發利用,是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一個方面,其目的是發展社會經濟。最初開發利用目標比較單一,以需定供。隨著工農業不斷發展,逐漸變為多目的、綜合、以供定用、有計劃有控制地開發利用。
2、當前各國都強調在開發利用水資源時,必需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方面。
3、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內容很廣,諸如農業灌溉、工業用水、生活用水、水能、航運、港口運輸、淡水養殖、城市建設、旅遊等。防洪、防澇等屬於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另一方面的內容。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在以下一些問題上,還持有不同的意見。
4、例如,大流域調水是否會導致嚴重的生態失調,此外,全球氣候變化和冰川進退對未來水資源的影響,人工降雨和海水淡化利用等,都是今後有待探索的一系列問題。它們對未來人類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水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