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處理後,能不能排放
只要達到一定的標准就可以排放。
⑵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准繳納()
是繳納 污水抄排污費
根據襲《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
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⑶ 工業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4)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⑸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什麼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法律規定的廢水污水
法律分析:針對排放廢水污水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法律規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⑹ 貴陽市南明河保護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南明河水體、設施和景觀保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南明河流域應當科學治理、加強保護、嚴格管理、合理開發、發揮綜合效益。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南明河花溪水庫大壩至烏當大橋段和麻堤河、陳亮河、小車河、市西河、貫城河的水體、設施及兩岸綠線范圍內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南明河的保護和治理,監督、協調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南明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花溪、南明、雲岩、烏當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南明河段的保護和治理,監督、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南明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一)水務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並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河道的治理、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環境衛生的保護;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水質監測的監督和管理;
(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綠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規劃、漁業、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南明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明河的保護和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護、治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各界、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資或者投資治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南明河。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南明河的義務,對損壞設施、污染水體、破壞綠地等危害南明河環境的行為,應當勸阻和舉報。
單位和個人可以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保護南明河的活動,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24小時開通的舉報電話和受理范圍。接到舉報後,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在處理決定作出後3日內,向舉報人反饋。
對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排水設施有效使用。
有關管護單位應當及時疏通、修復堵塞和損壞的截污溝,打撈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積污泥,清除兩岸垃圾。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運營、管護和作業單位的監督檢查。第八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南明河保護范圍內的水質進行監測,每月公布監測結果。監測結果應當包括各監測點上一個月和上一年度同期水質監測結果的比較。第九條向截污溝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污水排入排水官網許可證,控制和削減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的,應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達標的,予以關停。
應當設置污染源在線監測裝置的單位,必須按照標准設置。第十條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到達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自建供水設施;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設施,應當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計劃並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所需工程費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承擔。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在南明河保護范圍內投資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劃要求;
(二)不影響行洪、排水;
(三)不污染水體;
(四)不損壞河道及其附屬的水利、市政、綠化等設施;
(五)不破壞環境風貌。第十二條南明河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二)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未辦證取水;
(三)毒魚、炸魚、電魚、用網捕魚;
(四)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
(五)損壞路燈、堡坎、截污溝、護欄、路面等市政設施;
(六)棄置煤灰、泥土、垃圾、動物屍體等;
(七)亂塗、亂畫、亂貼、亂吐,隨地便溺,擺攤設點;
(八)踐踏綠地、攀折樹木花草,損壞雕塑、亭閣、噴泉等景觀設施;
(九)在南明河保護范圍內違法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十)挖砂、洗砂、取土、堆放物料;
(十一)使用燃油機動船污染水體;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⑺ 2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法律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法律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⑻ 凈化後的污水可以直接排放水體
(1)A.大量使用農葯、化肥會造成水污染,說法正確;
B.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會造回成水體的污染答,故說法錯誤;
C.經沉澱、過濾、吸附凈化處理後的水中還有可溶性雜質,仍然不是純凈水,故說法正確.
(2)生活中常用煮沸的方法降低水的硬度;
(3)肥皂水可以區分軟水和硬水,軟水加肥皂水會形成較大的泡沫,硬水加肥皂水生成的泡沫少;
(4)過濾實驗中所用的儀器有:鐵架台、燒杯、玻璃棒、漏斗、濾紙.
故答案為:(1)AC.
(2)煮沸.
(3)肥皂水.
(4)①③④⑥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