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處理不合格被環保部門罰款怎麼辦
最好的規避辦法就是不要隨意排放污水,本公司沒有能力的,可以找第三方污水處理公司處理。
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生活污水處理考核辦法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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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也要被約談。昨天,記者從市環保局了解到,本市對各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結果已經出爐,其中大興區和平谷區考核不合格,兩個區的相關負責人已被約談,要求加快整改。
為深入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水十條」),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環境安全,本市於2015年12月印發實施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主要明確了「十三五」期間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
據介紹,在2016年《工作方案》實施的第一年中,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市地表水水質穩中向好,地表水體監測斷面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年均濃度值分別同比下降4.4%和4.9%;劣Ⅴ類水質河長比例同比下降4.6%;截至2016年底,全市污水處理能力提高到672萬方/日,污水處理率提高到90%,城六區達98%,中心城區、新城和重點鎮地區污水處理能力不足問題得到基本解決。
為督促各區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責任,認真落實《工作方案》要求,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11個部門於今年3月聯合印發了《考核辦法》,分年度對各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依據《考核辦法》,今年3月至6月,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11個部門嚴格按照《考核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對各區2016年度水環境質量目標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了全面考核。
記者了解到,此次考核內容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兩項。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具體考核地表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黑臭水體消除情況、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情況、地下水質量保護情況等4項指標。
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具體考核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強化科技支撐、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8項指標。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
以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結果劃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再以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校核,評分大於60分的,以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為綜合考核結果;否則以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降一檔作為綜合考核結果。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
以此考核標准,因各區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均在60分以上,綜合考核結果與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一致,即密雲區、懷柔區為優秀;海淀區、延慶區、西城區、東城區、昌平區、房山區、門頭溝區、石景山區為良好;順義區、朝陽區、豐台區、通州區為合格;大興區、平谷區為不合格。考核結果將作為對各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以及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近日,市環保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水務局約談了考核不合格的大興、平谷兩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向兩區指明了存在問題,提出了整改要求。下一步,兩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落實屬地責任、加快治污進度、嚴格監管執法,不斷改善水環境質量。
2. 城鎮污水處理的主要考核指標是污水處理總量及什麼
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務廳(局)、市政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採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每年5月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制度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具體評分細則參見附件。考核結果採用百分制記分,分為優(≥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個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的將給予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並給予通報。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書面報告,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2、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設施覆蓋率、城鎮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和監督管理指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設施覆蓋率(25分)
設施覆蓋率分值按所轄設市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設施建成率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所轄市縣設施建設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城鎮污水處理率(20分)
城鎮污水處理率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本年度數據;其它
設施污水處理量和污水排放總量依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上一年度數據。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際情況,對污水處理率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
(三)處理設施利用效率(20分)
處理設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運行負荷率對應的實際處理水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運行負荷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四)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20分)
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削減總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五)監督管理指標(15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監督管理分值=數據上報管理分值+水質化驗管理分值
1、數據上報管理分值(9分)
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在建項目分值+運行項目分值(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水質化驗管理分值(6分)
水質化驗管理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
3、在專項檢查、抽查中,發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3分,直至將總分15分全部扣凈。
請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3. 生活污水建有處理站,但是為什麼氨氮不能夠控制在15MG/L以下
建一座污水處理站解決一個村鎮難題
資源節約與環境修復有機結合,節約耕地又美化環境
在鳳台縣桂集鎮大街東邊的一個巷子里,矗立著一座白色「小洋樓」,這是三級垂直滴落生物濾池,輔助設施是一座厭氧池和一個水生植物繁生的生態穩定塘。這座生態式生活污水處理站周圍芳草茵茵,聞不到一點異味。
桂集鎮生態式污水處理站是淮南市2009年環保民生工程,由淮南市環保局和鳳台縣環保局共同投資180萬元建設,2010年2月6日建成運行。這塊面積不算很大的「人工濕地」每天默默地「消化吸收」著桂集鎮6500戶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260噸污水,經過初級處理、垂直滴落生態濾池和跌落式生態溝渠三級串連處理後,把污水處理成潺潺清流,最後排入臨近的永幸河。排入河中的尾水成為農業生產灌溉用水,實現了生活污水循環利用,削減了淮河的污染負荷。
田家庵區合淮路南的曹庵鎮生活污水處理示範工程是安徽省環科院設計的,處理站採用格柵井和調節沉澱池作為前處理,厭氧反應池、生物穩定塘、潛流人工濕地作為主體處理,最後生活污水進入栽滿美人蕉、茭白等根系發達植被的人工濕地,利用自然生態系統中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的三重協同作用實現對污水的凈化。
在建設生態式生活污水處理站時,淮南市要求建一座處理站就得解決好一個村鎮(鄉)生活污水處理難題。在建設過程中,把資源節約與環境修復有機結合,科學選址,充分利用非耕地、荒廢地和自然溝塘,實現了既能有效節約耕地,又能治理和美化環境的雙重功效。同時,環境的改善促進了群眾環境意識的提升,在群眾中無形地宣傳了環保理念。
生態式污水處理技術無污染
不添加化學葯劑,水質可達一級B標准
生態式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源於自然界濕地凈化原理,主要利用植物和微生物群落凈化生活污水,是一種人工高度集成的生態式生活污水處理工藝。
以桂集鎮生活污水處理站為例,居民生活污水處理有3個關鍵環節,一是利用厭氧池內的微生物初步分解水中有機物;二是利用三級垂直滴落生物濾池中填充的木屑、稻草、石灰、活性炭等10多種物質以及微生物群落和放養的水生蚯蚓進一步分解有機物;三是利用穩定塘內的多種水生植物,吸附去除氮、磷等污染物。整個凈化過程,全部依靠自身系統「消化吸收」,不使用任何化學葯劑,無任何污染。
據淮南市環保局生態科負責人於海介紹,居民生活污水COD濃度一般為200mg/L~300mg/L,而經過「人工濕地」凈化後,水中COD濃度低於60mg/L,水質達到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一級B排放標准,可用作農田灌溉。此外,與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程相比,村鎮生態式生活污水處理站脫氮效果好,如桂集鎮生態式污水處理站氨氮排放含量冬季為15mg/L、夏季為8mg/L,年處理生活污水9.5萬噸,年削減COD20噸~30噸,年削減NH3-N3噸,年削減SS12噸。
鳳台縣環保局副局長毛新陸介紹說,枯水季節,污水處理站每天只運行2~3個小時,到了豐水季節,處理站可以達到24小時滿負荷運行。「為了充分發揮處理站功能,縣環保局每年支付給鎮里運行費用5萬元,在保證了人員工資、電費、維修費的同時還有盈餘。」桂集鎮黨委委員李新中說。
負責生態污水處理工程運行的曹庵鎮黨委委員汪林也介紹說,已投運半年的曹庵污水處理站利用當地現有地理環境,日處理能力可達到200多噸,每年由鎮政府支付兩萬元運行費用。處理後排放水質達到一級B標准,大大改善了受納水體水質、水環境和水生態結構。
投入少、見效快、運行費用低
生態式污水處理模式經濟效益良好,運行考核嚴格
與城市污水處理廠相比,生態式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具有明顯優點:首先,項目投資省,建設成本只是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程的一半左右。其次,運行費用低,僅為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程運行成本的1/5,一座生態式污水處理站運行一年的電費和維修費用加上值班人員工資一般不超過兩萬元,噸水處理費用在0.2元左右,建得起也能用得起。第三,生態式污水處理站不產生污泥,與村鎮周圍生態景觀協調。在充分考慮自然條件的情況下可收集小城鎮80%的生活污水。處理中不添加任何葯劑,處理後的水人體皮膚可以接觸,水質一般可以達到農業灌溉標准。第四,生態式污水處理站操作、管理簡便,可設置定時開關和液位開關,實現自動控制。因此,村鎮生態式生活污水處理站工程帶來的益處不僅體現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和社會效益等方面,還體現在經濟效益上。
2010年7月16日,安徽省環保廳副廳長林紅參觀了淮南市多個生態式污水處理站。她說,淮南市在污水處理這方面探索出了一種投入少、見效快、運行費用比較低、符合農村污水處理的模式,在安徽具有推廣和借鑒價值。淮南市環保局負責人表示,淮南市將穩步推進「人工濕地」建設,全面開展村鎮(鄉)群眾生活污水生態式治理。
建得多更要管得好,目前,淮南市以市環保部門每月暗訪一次、縣(區)環保部門每周暗訪一次的頻率,監督生態式生活污水處理站的運行情況,並將暗訪情況通報給各縣(區)分管領導。據於海介紹,他正在起草一個《運行監管考核獎懲辦法》,初步計劃以通報為依據實行加分扣分制度,把生態式污水處理站運行納入市裡對縣(區)政府污染物總量削減考核目標,保證污水處理站有效運轉。
4. 污水處理及時性怎麼考核
1.
考核范圍:污水站所有操作人員。
2.
考核內容:從勞動紀律,工作表現能源消耗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評,平均百分考核制,根據考核結果,在績效得分中扣減。 勞動紀律: 1、 嚴格遵守工廠的有關規章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無故遲到或早退一次視情節扣3~5分。
5.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6. 政府是怎樣治理嘉興的被污染南湖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嘉興市環境污染整治行動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嘉興市環境污染整治行動方案
為保證環境污染整治行動的順利實施,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4〕4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環境污染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04〕102號)精神,特製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點和總體目標
從2004年到2007年,在全市開展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企業環境污染整治行動。整治的目標和要求是:以水環境整治為重點,開展對工業污染、城鎮環境污染、農業農村污染專項整治,控制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完善城鄉環保基礎設施,增強環境監測和執法能力,到2007年,全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趨勢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在全國率先建成環境質量和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網路,環境污染防治能力明顯增強,環境質量有所改善。
二、水環境整治
(一)整治目標。
市域范圍內地表水水質不劣於上游來水水質,運河(嘉興段)、河網等水體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35%以上;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有所提高。
(二)工作內容。
組織實施省政府制定的《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管理制度》和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結合城鄉一體化建設,推進城鄉一體化給排水進程,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管理,改善水源水質。
各縣(市、區)政府根據國家和省要求編制污染防治規劃和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計劃並組織實施。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
三、工業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標。
工業廢水、廢氣排放達標率不低於90%;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不低於80%;無危險廢物排放,廢舊放射源集中收貯率達到100%。省、市級重點污染整改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二)工作內容。
1.取締「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
2.關閉、取締列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項目。
3.限期關閉未經工商登記、環保部門審批的污染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環保審批手續的,一律予以取締。
4.在排查的基礎上,對不能穩定、全面達標排放的企業,當地政府在2004年底前下達限期治理任務,2005年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務的,由下達限期治理任務的地方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5.對污染物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6.嚴格控制工業污水進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比例,同時污水進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企業污水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標准要求。
7.規范工業企業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統排放口設置,完善清污分流。省級重點污染源要安裝在線監測裝置(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和等比例采樣器,各縣(市、區)環保監控平台與省、市聯網。
8.對現有的35噸以上燃煤鍋爐實施脫硫工程,脫硫率達到50%以上,其中75噸以上燃煤鍋爐脫硫率達到70%以上。
9.加強紡織行業管理,對家庭噴水織機污染進行綜合整治。開展集中建廠、集中治污的家庭噴水織機工業園區試點工作,並在成功基礎上進行全面推廣。
四、城鎮環境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標。
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基本建成和完善,到2007年底前市區和各縣(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8%以上;嘉興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2%以上,各縣(市、區)及中心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達到75%。大氣環境和聲環境質量按功能區要求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二)工作內容。
1.加快污水處理廠建設。到2007年底,建成已列入太湖流域「十五」計劃(已作調整並認可的按調整後的計劃)的鄉鎮污水處理廠;中心鎮和開發區(園區)根據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需要,建設污水處理廠或將污水接入已有污水處理廠的收集管網;嘉興市聯合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通過驗收,二期工程啟動建設;完成桐鄉和海寧兩市聯合治污工程建設,徹底解決桐鄉污水入海問題。
2.擴大污水收集系統。新建污水處理廠的收集系統,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加快現有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收集設施建設進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2007年底前,達到設計要求。
3.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2005年底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率達到80%,並對污水處理廠污泥實行無害化處置。
4.加快實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按照垃圾處理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的要求,積極推進垃圾分類收集。到2007年底前,完成步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擴建、桐鄉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海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平湖與海鹽聯建的垃圾焚燒處理廠建設,並投入試運行。
5.強化城市大氣和雜訊污染防治,鞏固和擴大「煙塵控制區」、「雜訊達標區」和「禁燃(煤)區」。
6.加快實施嘉興市區工業污染源(危險源)整治。根據市政府提出的在三年內完成市區工業污染源(危險源)整治的要求,到2006年底前完成嘉興市東方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等14家企業的搬遷和嘉興釀造總公司等16家企業的綜合治理任務。
五、農業農村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標。
調整養殖結構,控制養殖密度,開展畜禽污染整治,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率和達標率達到100%;通過減量、增效,控制化肥、農葯污染。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達到100%。
(二)工作內容。
1.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各地實際,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限期搬遷或關閉「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控制和削減「限養區」內的養殖總量。
2.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建設,提高畜禽排放物處理率和綜合利用率。開展生豬集中飼養、集中治污試點工作,並在成功基礎上進行全面推廣。同時,重視做好淡水、海洋養殖污染的治理工作。
3.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推廣使用有機化肥,削減化肥、農葯施用量。
4.大力實施「百村示範、千村整治」和「萬里清水河道整治」、「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改善農村居住環境。
六、環境監控設施建設
(一)建設目標。
基本建成全市環境質量自動監控網路以及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網路,全面提高環境監控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內容。
1.加快建設水質自動監測站,並實現與省、市聯網,其中2005年底前建成4個水質自動監測站。
2.加快建設空氣自動監測站,並實現與省、市聯網,其中2005年底前在海寧、桐鄉、平湖建成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
3.各污水處理廠按要求在總排放口建設在線監測裝置,並實現與省、市聯網。
4.對重點污染源(包括水、氣)實行在線監測,並實行省、市聯網。對在線監測裝置的維護管理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七、組織實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環境污染整治實行地方政府首長負責制。為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由陳德榮市長任組長、沈雪康副市長任副組長的嘉興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要求,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進一步落實工作職責。
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與各縣(市、區)簽訂的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標責任書,按照分級負責的要求,進一步分解落實整治工作的任務和責任。各地要根據本行動方案,制訂具體的環境污染整治實施方案,對重點污染企業要組織開展整治。
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確定的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對市政府確定的環境污染整治重點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提出具體可操作的意見,並指導和督促各地落實執行。
(三)加強環保執法監督。
加強依法行政,強化監督管理,建立環境污染整治監督機制。認真實施污染有獎舉報制度,積極組織開展群眾舉報,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各地要定期組織污染整治專項檢查,對檢查情況要及時通報,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要予以曝光,並根據《浙江省環境違法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和環境污染整治通報制度。
加強環境質量和重點污染源監控,定期發布環境信息。全市22個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市區的空氣質量、重點污染源整治達標情況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情況,由當地環保部門進行通報或公示。
(五)加大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投入。
進一步落實環境污染整治的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各地要根據整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健全機構,充實力量。要加快在線監測、應急監測和現場取證等環保執法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報預警機制,不斷增強我市環境應急預警和快速處置能力。
各級財政要逐年增加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專項經費,確保重點環境監測設施等建設資金的落實。同時,要按照市場化原則,多渠道籌集環保建設資金,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六)加強環境保護宣傳。
全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會議後,各級新聞單位要加大對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意義的宣傳,營造環境污染整治的氛圍。同時,各地要結合每年的「世界環境日」和各項專題宣傳活動,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認真落實「四五」環保法律法規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
(七)加強環境目標考核。
依照省政府制定的《環境污染整治目標考核辦法》,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分年度對各縣(市、區)環境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與幹部政績考核掛鉤,與省級財政轉移支付掛鉤。市政府對考核優秀的縣(市、區)予以必要的獎勵。
附件:1.嘉興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重點及責任分解表
2.嘉興市環境污染整治目標責任書責任分解方案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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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污水處理行業前景如何呢
摘 要:文章首先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接著分析了改善措施及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前景的展望。
關鍵詞:污水處理廠;中水;方法
一、我國污水處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空置率對運行成本的影響。目前國內許多城市存在房地產過度開發現象,許多地塊的樓盤都存在空置率高的情況,基本很難保證建設完成後在短期內入住率達到設計居住人口,相應的污水處理系統在短時期內的處理水量也就不可能處理到設計水量。所以在選擇工藝時,應選擇可以根據實際處理水量進行處理的工藝,以降低運行成本,同時盡量分期建設、運行,以符合水量的增長規律,避免浪費。
(二)運行成本。污水處理設備的運行成本與用戶所繳的污水處理費、中水水費之間的關系決定著處理系統今後是否能夠正常運行下去。在過去幾年內有很多工藝就是由於運行費用很高,建設完成後運行一段時間入不敷出,最終導致系統停用或者降低處理標准,超標排放等。
(三)投標范圍的不明確。污水處理工程的投資一般主要由污水管線、附屬構築物、土方工程、土建工程、設備及安裝工程幾部分組成。但在投標報價階段,乙方報價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由於設計界限不清而造成的漏報,進而造成對整體工程投資估算的不準確。因此,在招投標階段
8. 《城鎮污水處理運行管理績效考核標准》自評報告
工標網全部的資料
9. 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
為認真貫徹實施本屆政府(2003—2007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現行有關環境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並重的原則;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以定量為主的原則;堅持遠近結合、以近為主的原則;堅持年度考核與日常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管理機制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共同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以市政府同各縣(市)區政府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將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制度。責任期限與政府任期相同,一般為五年,各縣(市)區政府與基層簽訂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期限可視情況自行確定。 (三)各縣(市)區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每年要向當地政府報告所承擔環境保護指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各級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內容原則上不能變更,如確需調整,須由下級政府呈報上級政府批准。有關工程項目可視具體情況以保證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為原則進行適當調整,由下級環保部門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 (五)涉及跨區域、跨流域的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由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協調確定,並按管理許可權,將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單位。 (六)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國家和省級各類開發區。 三、考評內容與指標體系 各縣(市)考核環境質量指標、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污染防治指標、生態環境建設指標、環境保護投資比例指標、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環境管理與執法等七個方面的指標;各區考核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境保護投資比例指標、污染防治指標、生態環境建設指標、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環境管理與執法等六個方面的指標。 (一) 環境質量指標 1、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考核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TSP(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平均值。 2、地表水環境質量指標:水環境各監測斷面考核指標為河流水質11項指標、湖庫水質13項指標。 3、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城市區域環境雜訊。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005年底以前,考核市政府下達給各縣(市)區政府的「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的六項污染物控制目標。2006年和2007年,按照省里部署,另行確定考核內容。 按照「十五」總量控制計劃的規定,各縣(市)區將六項污染物排放量和凈削減量分別落實到2003、2004和2005年,現已達到總量控制目標的可不制定削減任務,但必須控制在規定的總量控制目標之內。 (三)污染防治指標 2007年以前,各縣(市)區所有工業企業排放的污染物要全部實現達標排放,各縣(市)建成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場。 (四)生態環境建設指標 各縣(市)到2007年前完成一個有機食品基地和一個重點生態建設項目,建成一個環境優美鄉鎮;各區完成一個有機食品基地和一個重點生態建設項目。每年要核定每個項目年度進展形象化目標和完成期限。 (五)環境保護投資比例指標 考核各縣(市)區每個年度環境保護投資占生產總值的百分比。環境保護投資包括環境污染治理、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科技投入三部分。 (六)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各縣(市)環境質量、污染控制、環境建設、環境管理等18項指標。 各區考核區域環境雜訊平均值、煙塵控制區覆蓋率及清潔能源使用率、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率、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工業煙塵排放達標率、工業粉塵排放達標率、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等8項指標。 (七)環境管理與環境執法 考核各縣(市)每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情況、環境信訪結案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和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考核各區每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情況、環境信訪結案情況、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及所有規模醫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 四、考評辦法 (一)方法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採取一簽五年、項目一年一核定、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獎勵、五年進行總評的辦法。每年由市政府組成檢查組,對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委、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進行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發布。考評成績優秀的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未完成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 年度考評和任期總評是在各地自檢的基礎上,採取聽取匯報、查閱檔案材料、現場檢查和抽測等形式進行。 本屆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任期總評按年度加權計入總評分,2003—2006年每年權重各佔10%,2007年佔60%。 (二)評分 各縣(市)區考評滿分為100分,並按如下規定評分: 1、各縣(市)環境質量指標18分。 (1)城市環境空氣質量10分,其中TSP(PM10)6分,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各2分。 (2)地面水環境質量指標6分。 (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2分。 2、各縣(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15分,各區20分。 3、污染防治指標各縣(市)22分,各區15分。 (1)各縣(市)污染物全部實現達標排放10分,各區15分。 (2)各縣(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項目各6分。 4、生態環境建設指標各縣(市)完成一個有機食品基地,一個重點生態建設項目及建成一個環境優美鄉鎮共15分,其中各項均為5分。 各區完成一個有機食品基地和一個重點生態建設項目共16分,其中各項均為8分 5、環境保護投資比例指標各縣(市)6分,各區10分。 6、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各縣(市)考核分數達到68分(含68分)以上的12分;各區考核分數達到24分(含24分)以上的20分。 7、環境管理與執法指標各縣(市)12分,各區19分。 (1)各縣(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3分;環境信訪結案3分;污染防治設施4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環境違法案件2分。 (2)各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4分;環境信訪結案率4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環境違法案件4分;污染防治設施和醫院污水污染處理設施7分。 各委、局按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評分。 (三)要求 1、考評數據來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確性、科學性和規范性,要有正式認定的手續。 2、市環境監測站負責對各類監測數據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將監測指標納入日常質量管理體系中,參與監測指標的考評。 3、各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有驗收手續。企業長期停產、關閉等情況,視為污染物達標排放(以消除污染為原則)。未按期達標排放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4、發現對各種數據檔案弄虛作假者,取消該指標分數,同時予以通報批評。 五、獎勵 (一)縣(市)區的獎勵 本屆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按照年度考評和任期總評在縣(市)設一個一等獎、一個二等獎,城區設一個一等獎、一個二等獎。一等獎考評得分必須達到90分,二等獎考評得分必須達到80分。 2004年至2006年,年度考評一等獎獎金3萬元;二等獎獎金2萬元;2007年任期總評一等獎獎金5萬元;二等獎獎金3萬元。 (二)委、局的獎勵 2004年至2006年,年度考評達到90分獎金3000元,80分獎金2000元;2007年任期總評達到90分獎金5000元,80分獎金3000元。 (三)獎金來源及分配 獎金來源由市財政預算列支。獎金的分配按單位和責任人的貢獻確定。